【已征集】关于《安阳县(示范区)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实施办法(暂行)》征求意见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3-11-23 09:15 信息来源: 安东新区 访问量:


为深入贯彻落实《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37号)(以下简称《条例》),有效防范、化解和处置各类非法集资风险隐患,按照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阳市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安政办﹝2022﹞48号)要求,结合我县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风险攻坚战的决策部署,牢固树立人民至上的发展理念,坚持“防范为主、打早打小、齐抓共管、群防群治”原则,加大防范预警、案件处置、宣传教育等工作力度,形成责任明确、上下联动、齐抓共管、配合有力的工作格局,逐步建立防范工作常态化、处置工作法治化的长效机制,从源头上减少非法集资的发生。

二、工作原则

(一)坚持防范为主、打早打小。通过建立健全监测预警、宣传教育、行业自律、举报奖励等各项制度,扎实做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互联网管理、广告管理、资金异常流动监测等工作,强化和完善防范措施,从源头上减少非法集资的发生。

(二)坚持齐抓共管、群防群治。各乡镇对本行政区域内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负总责,各行业主管部门、监管部门应当落实监管职责,特定市场主体、行业协会商会、基层自治组织履行职责义务,新闻媒体、人民群众发挥监督作用,切实形成各尽其责、通力协作的非法集资综合治理格局。

(三)坚持问题导向、补齐短板。建立健全政府统一领导、有关单位参加的工作机制,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负责组织调查认定和依法处置,各行业主管部门、监管部门积极配合防范和处置工作。

(四)坚持依法处置、稳妥化解。严厉打击非法集资人、非法集资协助人非法行为,最大限度保护群众合法权益,做到执法效果和社会效果、经济效果相统一。因参与非法集资受到的损失,由集资参与人自行承担。

三、建立机制

(一)联席会议机制。建立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县级联席会议机制,由县金融工作局(县金融服务中心)作为牵头部门,县委宣传部、县委政法委、县网信中心、县公安局、县市场监管局、通讯机构等县直相关单位作为联席会议机制成员单位。

(二)主要职责。负责县域内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领导工作,制定县域内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具体政策;负责督促、指导有关部门和乡镇政府开展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协调解决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确定县域内对组织调查认定职责存在争议的管辖权;负责联系上级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主管部门。

联席会议机制下设办公室和行刑衔接组。办公室设在县金融工作局(县金融服务中心),承担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县级联席会议机制日常工作。行刑衔接组承担非法集资行为达到刑事立案标准的移交、侦办起诉判决的进度、处置兑付等有关问题的协调推动工作。

四、职责分工

(一)县金融工作局(县金融服务中心)

1.根据政府部署,加强监测预警。运用大数据等现代化信息技术手段,加强对全县非法集资的监测预警。

2.会同市场监管、登记机关等部门建立商事登记管理会商机制,发现其他与集资有关的予以重点关注。

3.会同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通讯机构加强对互联网信息和网站、移动应用程序的监测;组织认定构成非法集资的互联网应用。

4.配合市场监管部门加强广告监测;组织认定构成非法集资的广告。

5.根据政府部署,开展常态化宣传教育。

6.公开举报方式,接受举报,依法处理。

7.发现存在风险的,有权进行警示约谈,责令整改。

8.对涉嫌非法集资的,组织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监管部门以及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分支机构、派出机构进行调查认定。

9.对辖内跨行政区域的涉嫌非法集资行为,研究确定管辖权归属问题,报县联席会议确定。

10.对涉嫌非法集资主体可以采取进入场所,询问、查阅、复制、封存、查询账户等调查取证措施。

11.有权要求涉嫌非法集资主体暂停集资行为,通知市场监管部门暂停办理有关单位设立、变更或者注销登记。

12.对于认定为非法集资的,责令立即停止。发现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

13.对涉嫌非法集资主体可以采取查封场所,查封、扣押资产,责令追回、变价出售资产用于清退集资资金等措施。

14.通知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限制相关人员出境。

15.监督县级查办案件中非法集资人、非法集资协助人清退集资资金。

16.对非法集资人处集资金额20%以上1倍以下的罚款。非法集资人为单位的,可责令停产停业,对相关人员给予警告、处50 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17.对非法集资协助人,给予警告,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8.配合有关部门对受到行政处罚的非法集资人、非法集资协助人,建立信用记录,按照规定将其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19.对被调查的单位和个人不配合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对阻碍调查、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二)县委宣传部

组织县内各类新闻媒体开展防范非法集资公益宣传,并依法对非法集资进行舆论监督。协调相关部门加强对涉嫌非法集资的互联网信息的监测督办,做好舆论处置和引导。

(三)县委政法委

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体系,发挥网格化管理和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的作用。

(四)县公安局

1.做好行刑衔接工作。

2.阻碍调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县市场监管局

1.加强商事登记管理,与县金融工作局(县金融服务中心)等有关部门建立会商机制,发现与集资有关的予以重点关注。

2.会同县金融工作局(县金融服务中心)加强广告监测,并依法查处非法集资广告。

3.根据县金融工作局(县金融服务中心)通知,对涉嫌非法集资的,暂停办理有关单位设立、变更或者注销登记。

4.对于为非法集资设立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依法依规吊销营业执照。

5.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未按规定查验证明文件、核对广告内容的,责令改正,给予处罚。

(六)县移动、联通、电信公司

1.各通信公司运用大数据等现代化信息技术手段,加强对非法集资的监测预警。加强对涉嫌非法集资的网站、移动应用程序等互联网应用的监测,对被认定为非法集资的,依法作出处理。

2.为非法集资设立的网站、移动应用程序等互联网应用,各通信公司依法予以关闭。

3.对于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未履行防范和处置义务的,采取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以罚款,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责任人员处以罚款等措施。

五、工作措施

(一)防范工作

1. 监测预警。

县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建立非法集资监测预警机制,与级系统对接,运用大数据等现代化技术手段,加强对非法集资的监测预警。

1)线上监测。运用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加强对非法集资的监测预警。其中,金融工作局(县金融服务中心)会同网信中心县通讯机构加强对涉嫌非法集资的互联网信息和网站、移动应用程序等互联网应用的监测;场监督管理部门会同金融工作局(县金融服务中心)加强对涉嫌非法集资广告的监测。

2)监测与排查相结合。各行业主管部门、监管部门应当强化日常监督管理,负责本行业、本领域非法集资的风险排查和监测预警。

3)线下排查。县委政法委将非法集资监测预警纳入平安建设创建考评体系,发挥现有网格化管理和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的作用;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发现所在区域有涉嫌非法集资行为的,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县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告;行业协会、商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自我约束,督促、引导成员积极防范非法集资,不组织、不协助、不参与非法集资,发现成员单位有涉嫌非法集资行为的,也应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县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2.市场准入。

加强商事登记管理,市场监管部门与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建立商事登记管理会商机制,发现与集资有关的予以重点关注。继续开展无证涉金融服务企业整治。

3.互联网信息网站监测。

1)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会同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通讯机构加强对涉嫌非法集资的互联网信息和网站、移动应用程序等互联网应用的监测。经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组织认定为用于非法集资的,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通讯机构应当及时依法作出处理。

2)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加强对用户发布信息的管理,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涉嫌非法集资的信息。发现涉嫌非法集资的信息,应当保存有关记录,并向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报告。

4.涉嫌非法集资广告监测。

1)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布包含集资内容的广告或者以其他方式向社会公众进行集资宣传。

2)场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加强对涉嫌非法集资广告的监测。经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组织认定为非法集资的,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依法查处相关非法集资广告。

3)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查验相关证明文件,核对广告内容。对没有相关证明文件且包含集资内容的广告,广告经营者不得提供设计、制作、代理服务,广告发布者不得发布。

5.可疑资金监测

县金融工作局(县金融服务中心)协调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分支机构、派出机构按照职责分工督促、指导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加强对资金异常流动情况及其他涉嫌非法集资可疑资金的监测工作。

6.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依法履行义务。

1)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禁止分支机构和员工参与非法集资,防止他人利用其经营场所、销售渠道从事非法集资

2)加强对社会公众防范非法集资的宣传教育,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

3)依法严格执行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对涉嫌非法集资资金异常流动的相关账户进行分析识别,并将有关情况及时报告所在地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分支机构、派出机构和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

7.行业协会、商会自律

行业协会、商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自我约束,督促、引导成员积极防范非法集资,不组织、不协助、不参与非法集资。

8.宣传教育

1)县金融工作局(县金融服务中心)负责全常态化宣传教育组织活动。

2)各银行保险机构要加强宣传教育,在经营场所设置警示标识。

3)行业主管部门、监管部门以及行业协会、商会应当根据本行业、领域非法集资风险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教育活动。

4)宣传部门要组织当地各类新闻媒体开展防范非法集资公益宣传,并依法对非法集资进行舆论监督。

5)移动、联通、电信公司应当积极开展防范非法集资公益宣传活动。

6)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在辖内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人员聚集流动场所(车站、大中专院校、大型商场、宾馆)等地显著位置布置长期防范非法集资宣传版面。

9.基层单位组织排查报告。

基层单位社区委员会应组织开展非法集资排查工作,发现所在区域有涉嫌非法集资行为的,应当向当地人民政府、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10.警示约谈、责令整改工作

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牵头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监管部门发现本行政区域或者本行业、领域可能存在非法集资风险的,有权对相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警示约谈,责令整改。

(二)处置工作

1.组织调查认定。

1)初步调查。对于本行政区域内涉嫌非法集资的,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应当及时组织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监管部门以及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分支机构、派出机构进行调查认定。根据初步调查结果,形成初步认定意见,应当及时作出立案/不予立案决定。对符合立案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立案,全面调查取证,组织形成最终认定意见。立案后,不需要进行行政处罚的,可以撤销案件;发现涉嫌犯罪的,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并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2)调查取证对有管辖权的涉嫌非法集资行为,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应组织调查取证,并可以采取以下措施:进入涉嫌非法集资的场所进行调查取证;询问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其对有关事项作出说明必要时需提供相关文件、资料、电子数据等查阅、复制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文件、资料、电子数据等,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毁损的文件、资料、电子设备等予以封存经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依法查询涉嫌非法集资的有关账户阻碍调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属地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规定,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在组织调查期间,有权要求涉嫌非法集资的当事人暂停集资行为,通知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暂停为涉嫌非法集资的有关单位办理设立、变更或者注销登记。

3)组织认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涉嫌非法集资行为全面调查取证后,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应当及时组织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监管部门、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分支机构、派出机构进行认定。认定涉嫌非法集资行为性质;认定违法行为人,包括非法集资人、非法集资协助人;认定清退资金来源;认定集资金额、违法所得。根据工作需要,认定集资参与人、投资金额、应清退金额。并组织形成最终认定意见。

2.行刑衔接。

在初步调查、全面取证、组织认定等阶段发现涉嫌犯罪的,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并配合做好相关工作。行政机关对非法集资行为的调查认定,不是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必经程序。

3.行政处置

1行政强制措施。经调查认定属于非法集资的,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应当责令非法集资人、非法集资协助人立即停止有关非法活动。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可以根据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需要,采取下列措施:查封有关经营场所,查封、扣押有关资产;责令非法集资人、非法集资协助人追回、变价出售有关资产用于清退集资资金;经县级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决定,按照规定通知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限制非法集资的个人或者非法集资单位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出境。

2行政处罚。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负责对非法集资人、非法集资协助人等实施行政处罚。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非法集资人、非法集资协助人,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对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不配合调查,拒绝提供相关文件、资料、电子数据或者提供虚假文件的、资料、电子数据等的,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可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处以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根据《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进行法制审核,召开行政处罚案件审查委员会会议,应履行告知听取陈述、申辩以及复核程序;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履行听证程序。

3行政处罚的执行。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负责督促执行行政处罚、申请强制执行行政处罚。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期限内,予以履行。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加处罚款、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财物、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4.资金清退。

1组织形成非法集资行为最终认定意见后,非法集资人、非法集资协助人应当向集资参与人清退集资资金。清退过程应当接受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非法集资中获取经济利益。

2清退集资资金来源包括:非法集资资金余额;非法集资资金的收益或者转换的其他资产及其收益;非法集资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从非法集资中获得的经济利益;非法集资人隐匿、转移的非法集资资金或者相关资产;在非法集资中获得的广告费、代言费、代理费、好处费、返点费、佣金、提成等经济利益;可以作为清退集资资金的其他资产。

3非法集资人、非法集资协助人不能同时履行所承担的清退集资资金和缴纳罚款义务时,先清退集资资金。

以上行政处置、资金清退部分适用于未达到刑事犯罪标准的非法集资行为。

5.市场退出。

为非法集资设立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由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依规吊销营业执照。为非法集资设立的网站、开发的移动应用程序等互联网应用,由电信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关闭。

6.协调配合及准备工作

行业主管部门、监管部门等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对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应当给予支持、配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妨碍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处置非法集资过程中,各乡(镇)政府应当建立属地政府工作组,采取有效措施维护社会稳定。

、有关要求

   (一)严格落实属地责任。乡(镇)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负总责,建立分管金融副任召集人,市场监管所、派出所等有关部门单位参加的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联席会议机制,严格履行属地管理职责,把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定期分析研判工作形势,研究部署工作任务,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应当合理保障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相关经费,并列入本级预算。

(二)强化执法队伍建设。加强县金融工作局(县金融服务中心)执法队伍建设,做到领导、机构、人员“三到位”,培养和造就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过硬、纪律严明的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专职干部队伍。各乡镇要明确牵头负责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人员。建立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一线防范非法集资预警报告机制,充分发挥网格化管理和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的作用,贴近一线开展预警防范工作。

(三)建立工作报告制度实行涉非法集资风险线索月报告制度,通过《防范非法集资宣传工作台账》《涉非法集资风险台账》《组织调查认定台账》《行政处置台账》等月报情况,厘清风险底数。对新发现的风险线索,及时填报;对没有发现风险的,实行零报告制度。

(四)加强工作督促指导。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督导工作,重点督导贯彻落实委、政府工作部署情况,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机制建设、宣传教育、风险排查、网格化管理落实、集资参与人维稳情况等,及时发现各乡(镇)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加强政策指导,确保各项工作措施落到实处。

(五)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强化工作纪律监督,对明知所管、监管的单位有涉嫌非法集资行为而不按照规定及时履行非法集资防范职责的,通过职务行为或者利用职务影响支持包庇、纵容非法集资的,在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或者不配合非法集资处置工作等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依规依纪给予处分,其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征集途径:

    联系电话:0372-5970073

    电子邮箱:ayxjrb@126.com

    邮寄地址:安阳县示范区管委会党政综合楼47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