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县政复决〔2022〕19号
发布日期:2023-07-06 16:32 信息来源: 行政复议应诉中心 访问量:

申请人:宋**,汉族,身份证号:410522*******,住安阳县崔家桥乡康宋村

被申请人:  安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负 责 人:  桑**  职务:  局长

委托代理人:李** 该局工作人员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安(安阳县)人社工伤不受字〔20221号《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受理的行政复议一案,本机关依法受理后,向被申请人送达了行政复议案件受理通知书及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本机关提交了书面答复。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称:一、2021年4月17日,申请人宋运平经人介绍到安阳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承包的安阳市监狱改扩建工程项目干活,工程项目地址位于安阳市龙泉镇,主要负责外墙保温。2021年5月5日,申请人在干活过程中被吊篮橦伤。当天就到安阳县白璧镇卫生院治疗。2022年6月21日向被申请人申请工伤认定,被申请人以申请人超过法定时限为由不予受理申请人的工伤认定申请。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规定:由于不属于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自身原因超过工伤认定申请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工伤认定申请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耽误申请时间的,应当认定为不属于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自身原因:(一)不可抗力:(二)人身自由受到限制:(三)属于用人单位原因:(四)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登记制度不完善;(五)当事人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申请仲裁、提起民事诉讼。在申请人宋运平发生工伤事故的一年内,安阳多次受到疫情影响,安阳县政务服务大厅只能暂停服务,且在此期间政府要求居民全部居家隔离,加上申请人宋运平家中有子女,在外地上学回家需隔离等非人为原因导致申请人无法在限定时期内进行工伤认定,申请人认为超过工伤认定期限申请工伤认定,不是其个人原因导致的,而是存在不可抗力因素,应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的规定,延长申请人申请工伤认定的期限。

申请人提交证据:1、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各一份;2、(安阳县)人社工伤不受字〔2022〕1号《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复印件及送达回执一份;3、安阳县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2022年1月9日《关于安阳县政务服务大厅暂停开放的通知》网页截图、安阳县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2022年4月19日通知网页截图各一份;4、《关于调整我市机动车限行政策的通告》复印件一份;5、关于宋千千的解除隔离人员交接管理单、解除集中隔离医学观察告知书、居家隔离提示复印件各一份;6、关于宋小雅的居家隔离提示复印件一份。

被申请人称:一、宋运平申请工伤认定时间,已超过一年的法定期限:宋运平自述发生工伤的时间为2021年5月5日,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之规定,即宋运平应当在2022年5月6日之前申请工伤认定,但宋运平于2022年6月21日向县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明显超过法定期限,故县人社局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符合法律规定。二、宋运平超法定期限的复议申请理由不具有合法性、合理性:1、2022年1月9日《关于安阳县政务服务大厅暂停开放的通知》的有关事项如下:“一、自2022年1月10日(周一)起,安阳县政务服务大厅暂停对外开放,恢复时间将根据疫情形势另行通告。”二、如需办理业务,可通过“河南政务服务网”、“豫事办”、“安馨办”进行网上办理。如需咨询请拨打各窗口服务电话。”并附安阳县政务服务大厅各窗口咨询电话。据此说明:宋运平自述发生工伤的时间为2021年5月5日,至2022年1月10日安阳县政务服务大厅暂停办公之日有六个多月的时间,在此期间有足够时间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同时上述通知中也通告了网上办理业务的方式、方法。故宋运平以此作为复议申请理由,明显不具有合理性。2、2022年3月24日安阳县政务服务中心公告,即于自3月25日起上午实行弹性办公,下午恢复正常办公,该公告至2022年4月19日安阳县政务服务大厅暂停开放的通告有将近一个月的时间,在此期间宋运平也有足够时间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故宋运平仅提及安阳县政务服务中心暂停开放的公告,而回避办公恢复的公告,以及回避网上可办业务的公告,明显不具有客观性和合理性。3、2022年4月19日《关于安阳县政务服务大厅暂停开放的通知》的有关事项如下:“一、自2022年4月19日(周二)起,安阳县政务服务大厅暂停对外开放,恢复时间将根据疫情形势另行通告。”二、如需办理业务,可通过“河南政务服务网”、“豫事办”、“安馨办”进行网上办理。如需咨询请拨打各窗口服务电话。”并附安阳县政务服务大厅各窗口咨询电话。2022年5月6日早上6点48分公司正常办理。据此说明,宋运平在工伤认定法定期限的最后一天,即2022年5月6日仍然可以申请工伤认定。再次说明宋运平复议申请中以安阳县政务服务中心因疫情暂停办理为由导致的超期,明显不具有合理性;4、宋运平以其子女在外地上学而导致居家隔离,造成超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法定期限,不具有客观性和合理性。首先,具体隔离的期间没有明确,亦没有证据证明;其次,长达一年的申请期间,而仅仅1周或14天的隔离期间绝对不可能影响在一年内行使权利,更不可能影响网上办理业务;最后,假设有居家隔离的情况,假设是在2022年5月6日的申请工伤最后日为第一天的隔离时间,即:最大限度的考虑该原因,那么在此情况下,解除隔离的时间也不可以能到2022年6月21日其向县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之日。显然该理由反而进一步说明了,其超期限申请工伤认定的理由不具有合理性。                                            

被申请人提交以下证据: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行政复议授权委托书2、宋运平工伤认定卷宗3、安阳县社保股来人来访登记表4、《工伤保险条例》5、安阳县政务服务中心大厅公告。

本机关经审理查明:申请人宋运平自述在2021年5月5日干活过程中被吊篮撞伤,造成多根肋骨骨折。2022年6月21日向被申请人申请工伤认定,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的工伤认定申请因超过法定时限,于2022年6月23日作出安(安阳县)人社工伤不受字〔2022〕1号《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申请人不服该不予受理决定,于2022年8月22日向本机关提起复议。

本机关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之规定,申请人应于2022年5月6日之前提起工伤认定申请。申请人认为安阳县政务服务大厅多次因疫情暂停办公耽误申请时间,应当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延长申请期限。但是,安阳县政务服务大厅在每次暂停办公通知中都告知了网上办理业务的方式方法,且暂停办公处于一年申请期限的中间,并不耽误申请人在其他时间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故申请人的理由明显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申请人于2022年6月21日提起工伤认定申请,已超过法定期限,被申请人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符合法律规定。

经集体研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安(安阳县)人社工伤不受字〔2022〕1号《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