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安阳县辛村镇**商店。
负责人:张**。
委托代理人:雷**。
被申请人:安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郭**。
申请人安阳县辛村镇**商店不服被申请人安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所作(安县)市监处罚〔2022〕17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22年10月12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申请人于2022年12月9日自愿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经审查认为撤回行政复议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本机关决定终止对该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
二零二二年十二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