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陈**,住址安阳县白璧镇。
被申请人:安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负 责 人:郭**
委托代理人:李** 该单位法规股股长
王** 该单位法规股工作人员
申请人陈**不服被申请人安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1月16日所作安县市监处罚﹝2023﹞1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23年1月31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申请人于2023年3月30日自愿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经审查认为撤回行政复议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本机关决定终止对该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
二零二三年三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