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县政复决〔2022〕12号
发布日期:2023-07-06 11:48 信息来源: 行政复议应诉中心 访问量:

  申请人:安阳****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文明大道与新安路交叉口东南处安居苑A区物业楼。

  法定代表人:裴**

  委托代理人:王**,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申请人:安阳县消防救援大队

  负 责 人:李**职务: 队长

  委托代理人:马** 安阳县消防救援大队工作人员

  申请人安阳****管理有限公司请求撤销被申请人给予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的处罚决定的行政复议一案,本机关依法受理后,向被申请人送达了行政复议案件受理通知书及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本机关提交了书面答复。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称:一、针对小区消防设施存在故障之弊端,我公司积极配合消防部门工作,设立了微型消防站,并加强日常消防巡查。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九条“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负责”。三、依据《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第五章第十一条本合同签订后承接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甲乙双方应按照前条规定进行查验并签订确认书,作为法定的依据。第十二条乙方承接物业时,甲方应向乙方移交下列资料:1、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官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2、设施设备的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3、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等文件;4、乙方收到相应资料后,必须出具书面收到证明。第十三条,甲方保证交付使用的物业符合国家规定的验收标准,按照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综上,应该撤销被申请人给予申请人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的处罚决定。

  申请人提交证据:1、申请人法人身份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2、安县消行罚决字〔2022〕第000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3、河南筑鑫实业有限公司与安阳****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的《前期物业合同》。

  被申请人称:一、被答复人消防设施、器材未保持完好有效的违法事实清楚。2022年2月11日,答复人对位于文明大道与新安路交叉口东南处安居苑A区进行消防监督检查时,发现由被答复人服务的安居苑A区消防控制柜存在多条故障,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之规定。该事实有《消防监督检查记录》(编号:〔2022〕第0207号)1份、现场照片3张、询问笔录2份等证据证实。二、答复人的处罚行为程序合法答复人在对被答复人的处罚过程中,依法进行了立案、调查询问、拍照、集体研究、处罚告知并送达,经审批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遵循法律的规定进行。三、对被答复人的处罚得当。根据调查认定的违法事实及情节,被答复人服务的安居苑A区自动消防报警系统严重损坏,无法使用,依据《河南省消防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适用规则》和《河南省消防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符合类别2中②未保持完好有效的消防设施、器材数量占此类总数量15%以下,或消防设施种类为1-2类的裁量情形,量罚区间符合2-3万元严重处罚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之规定,对答复人消防设施未保持完好有效的违法行为给予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被申请人提交以下证据: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行政复议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复印件;2、安县消行罚决字〔2022〕第000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3、呈请行政处罚审批表;4、关于对王**、孟**的询问笔录;5、现场照片;6、消防监督检查记录;7、责令立即整改通知书;8、行政处罚告知笔录;9、集体议案记录;10、送达回证;11、办案人员执法资格。

  本机关经审理查明:2022年2月11日,被申请人进行消防监督检查时发现由申请人服务的安居苑A区消防控制柜存在多条故障,自动消防报警系统严重损坏,无法使用。被申请人制作了《消防监督检查记录》,拍摄了现场照片,并当场作出《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送达申请人。2022年2月24日,对申请人工作人员王海峰、孟庆河作了《询问笔录》,两人认可消防控制柜存在多条故障。同日,被申请人经过集体讨论决议对申请人给予两万元罚款的处罚,并作出《行政处罚告知笔录》,申请人未提出陈述和申辩。2022年3月12日,被申请人作出安县消行罚决字〔2022〕第000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于3月14日送达申请人。

  本机关认为: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八条第二款“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管理区域内的共用消防设施进行维护管理,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之规定,申请人作为安居苑A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管理区域内的消防事宜负责。2、安居苑A区消防控制柜存在多条故障,自动消防报警系统严重损坏无法使用,申请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之规定,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给予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的行政处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

  经集体研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安县消行罚决字〔2022〕第000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零二二年六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