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县政复终﹝2024﹞28号
申请人:汪**,男,住址:安阳市文峰区高庄乡汪流屯村。
被申请人:安阳县公安局高庄派出所。
负责人:胡**,职务:所长。
委托代理人:宋*8,高庄派出所工作人员。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安县公(高)不立告字〔2024〕1号行政案件不予立案告知书,于2024年5月28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申请人于2024年7月4日自愿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经审查认为撤回行政复议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终止对该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