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烈士褒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为烈士以外的其他人修建纪念设施或者安放骨灰、埋葬遗体”及《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非法侵占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的土地、设施,破坏、污损烈士纪念设施,或者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为不符合安葬条件的人员修建纪念设施、安葬或安放骨灰或者遗体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恢复原状、原貌;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相关规定和上级要求,现对寄存于安阳县烈士陵园内的非烈士骨灰予以迁出。为此,特公告如下:
请在安阳县烈士陵园内寄存非烈士骨灰的人员、单位、近亲属,持相关证件(骨灰寄存证、亲属办证的身份证明),务必于2024年10月10日前将寄存的骨灰迁出,逾期未迁出的非烈士骨灰,县烈士陵园将统一迁移至安阳县殡仪馆存放。
感谢理解支持与配合,并请广大市民相互转告。
特此公告。
联系人:李兰景17603722785刘爱军 15836355057
2024年9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