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B0001-2024-201 发布机构: 安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键词: 中小学、食堂管理 成文日期: 2024年6月15日
发布日期: 2024-06-25 10:59 体裁: 通知
文号: 安县政办〔2024〕8号 有效性: 长期有效
安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安阳县中小学校食堂管理暂行办法 (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06-25 10:59 信息来源: 安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访问量: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单位:

  《安阳县中小学校食堂管理暂行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24年6月15日

 

 安阳县中小学校食堂管理暂行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县中小学学校食堂管理,提高学校食堂餐饮质量和食品安全保障水平,维护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健康成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河南省学校食堂餐饮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试行方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学学校食堂(以下简称“学校食堂”),是指按要求准予开办,为学生和教职工提供集中用餐服务,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具有相对独立的原料存放、食品加工制作、食品供应及就餐空间的专用场所。

  第三条 学校食堂应当以改善学生营养、增强学生身体素质、促进学生健康成长为宗旨,坚持“公益性、非营利性”的原则。学生是否在学校食堂就餐应当充分尊重学生、家长意愿,坚持自愿原则,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县各中小学校(含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县域内幼儿园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部门职责

  第五条 县政府依法统一领导、组织、协调学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以及食品安全突发事故应对工作,将学校食品安全纳入本地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学校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建设。

  第六条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督促学校全面履行食品管理主体责任;指导学校建立健全学校食堂管理制度,落实日常管理措施;将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工作作为学校落实安全风险防控职责、推进健康教育的重要内容;指导、监督学校加强食品安全教育和日常管理,降低食品安全风险,及时消除食品安全隐患,提升营养健康水平;积极协助相关部门开展学校食堂检查监督工作。

  第七条 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定期对学校食堂食品原材料进行抽检,依法查处涉及学校食堂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督促指导学校食堂严格执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建立学校食堂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及时向教育部门通报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相关信息;对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进行抽查考核,指导学校做好食品安全管理和宣传教育;依法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学校食堂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第八条 卫生健康部门配合市卫健委组织开展校园食品安全风险和营养健康监测;对学校提供营养指导,倡导健康饮食

  理念,开展适应学校需求的营养健康专业人员培训;指导学校开展食源性疾病预防和营养健康的知识教育,依法开展相关疫情防控处置工作,组织医疗机构救治学校食品安全事故导致人身伤害的人员。

  第九条 财政部门要统筹现有资金渠道,完善经费保障机制,对学校食堂财务流程规范指导,对承包经营、委托经营的学校食堂做好招投标等程序指导,督促指导学校规范食堂财务管理。

  第十条 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严厉打击学校及周边食品安全

  犯罪行为。

  第三章学校职责

  第十一条 有条件的学校应当根据师生需要设置食堂,为学生和教职工提供服务。学校开办食堂应当由学校提出书面申请,报当地市场监管部门审批,取得《餐饮服务经营许可证》后方可供餐,并严格按照《餐饮服务经营许可证》载明的经营项目进行经营。

  第十二条 学校食堂原则上应当采取自营方式供餐。暂不具备自营条件的可以采取对外承包或委托经营的方式供餐。实施营养改善计划的农村义务教育学校食堂不得对外承包或者委托经营。引入社会力量承包或者委托经营学校食堂的,应当以招投标等方式公开选择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能承担食品安全责任、社会信誉良好的餐饮服务单位或者符合条件的餐饮管

  理单位。学校应当与中标餐饮服务单位签订经营服务合同,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合同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年,合同到期后应当重新组织招标。中标餐饮服务单位不得转包、分包。对出现转包、分包经营权的,挤占克扣学生伙食费、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存在重大食品安全隐患且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考评不合格的,学校应及时与违规经营单位终止合同。

  第十三条 学校的法定代表人是学校食堂餐饮食品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学校应当设立由学校领导、后勤管理部门负责人和食堂经营管理负责人组成的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食品安全员(师),建立学校食堂餐饮食品安全岗位责任制;涉及学校食堂的重要事项和重大开支由学校校委会集体讨论决定。学校应当成立由学校领导和学生、教师、家长代表等人员组成的膳食委员会,明确工作职责,建立工作制度,参与和监督学校食堂食品安全、质量、价格等方面的管理工作。在合同履行期间,膳食委员会每学期对食堂饭餐质量和价格进行满意度测评,学校食堂经营单位对测评中反映的问题进行整改。

  第十四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食堂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主要包括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培训管理、晨检、食品采购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和台账记录、食品加工操作规程、陪餐、食品留样、食品添加剂使用、餐厨废弃物处置、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常态化食品安全隐患排查、投诉受理等日常管理制度以及上级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制度。

  第十五条 学校应当建立集中用餐信息公开制度,每周公布学生餐食谱,有条件的学校每周公布带量食谱和营养素供给量。同时,学校应督促餐饮单位公布以下内容:套餐(菜品)的价格、食堂食品原料和食品添加剂供货单位、经营资质、采购流程、采购品种、采购价格等信息。

  第十六条 学校食堂在食品采购、食堂管理、食品价格等涉及学生用餐的重大事项上,应当以适当方式听取家长委员会或者学生代表大会、教职工代表大会意见,保障师生家长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监督权。

  第四章 从业人员管理

  第十七条 学校食堂应当合理配备食堂从业人员,根据就餐人数,原则上每100 人配备1 名食堂从业人员,寄宿制学校可按照80:1的比例适当增加从业人员。

  第十八条 学校应当建立食堂从业人员准入审查机制,对食堂从业人员的思想品质、心理健康状况和身份进行评估核查,凡有违法犯罪记录以及有心理健康方面等问题的人员不得在学校食堂从事管理服务工作。

  第十九条学校食堂从业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个人卫生要求,处理食物前应当洗手消毒,进入工作岗位前做到戴帽、戴口罩、戴手套、穿工作服。不得在食品加工和销售场所内吸烟。

  第二十条 学校应当在教育、市场监管、卫生健康等部门和营养专业人员的指导下,对食堂从业人员定期组织培训。每

  半年对食堂从业人员进行一次食品安全、营养配餐、消防安全、职业道德和法治教育等方面的培训考核。

  第二十一条 学校食堂应当加强从业人员健康管理,患有国家卫生健康委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从业人员在上岗前应取得健康证明,并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必要时进行临时健康检查;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应当在学校食堂显著位置进行统一公示。

  第五章 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

  第二十二条 学校食品安全实行校长负责制,学校应当定期组织召开会议研究食品安全工作,定期开展食品安全自查自纠。建立完善食堂食品安全岗位责任制。

  第二十三条 学校食堂应当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如实、准确、完整记录并保存食品进货查验等信息,保证食品可追溯。鼓励食堂采用信息化手段采集、留存食品经营信息。

  第二十四条 学校食堂应当建立食品留样制度,食品留样实行专人、专柜、专器管理,留样柜要加锁,并在视频监控范围内。每餐次的或批次的易腐食品成品必须留样,每个品种留样量不少于125克,并记录留样食品名称、留样量、留样时间、留样人、审核人员等,按品种分别盛放于清洗消毒后的密闭留样专柜(冰箱)内,在冷藏条件下保存48 小时以上。

  第二十五条学校应当针对不同年龄段学生营养健康需求,因地制宜为学生提供均衡营养膳食。学校应当建立学校负

  责人陪餐制度,明确陪餐人员职责,做好陪餐记录,对陪餐中发现的和学生反映的食品安全及风险隐患、饭菜营养不均衡等问题,督促做好整改。

  第二十六条 学校应当加强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的宣传教育,积极开展相关科学知识普及和宣传教育活动,培养学生健康的饮食习惯,有条件的地方应当为学校配备营养专业人员或支持学校聘请营养专业人员,开展学生膳食营养监测,实施学生营养干预措施,对每周带量食谱进行审核,推广科学配餐、膳食营养等理念。

  第六章 食品采购与食品储存

  第二十七条 学校食堂采购食品及原料应遵循公开透明、价格合理、安全健康、符合营养需要的原则。条件具备时,将在全县学校食堂推行大宗食品原料公开招标、集中定点采购制度。

  第二十八条 学校食堂应当建立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等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索证索票制度,出入库管理制度,确保食品原料来源安全规范,严禁禁止生产经营或者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进入学校食堂。

  第二十九条学校食堂应当建立相应的原料贮存管理制度,食品原料、半成品、成品、包装材料等应分隔或分离存放并显著标识,贮存过程中,应与墙壁、地面保持适当的距离;

  务必按照贮存条件和保质期贮存食品原料,库房中存放的原料贮存条件对温湿度有要求的,应对库房的温湿度进行监控和记录。

  第七章 食品加工与食品供应

  第三十条 学校食堂应当具有与供餐规模相适应的、相对独立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操作区。具有与供餐规模相适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排烟、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施设备。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或者半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第三十一条 学校食堂不得制售冷荤类食品、生食类食品、裱花蛋糕;不得加工制作四季豆、鲜黄花菜、野生蘑菇、发芽土豆等国家明令禁止的高风险食品;不得使用、售卖过期、腐败变质、感官性状异常的食材和食品。学校食堂制作的食品在烹饪后应当尽量当餐用完,需要熟制的食品应当烧熟煮透。

  第三十二条学校食堂应当严格按照规定使用食品添加剂,严禁超范围、超剂量使用食品添加剂,不得采购、贮存、使用亚硝酸盐(包括亚硝酸钠、亚硝酸钾)。严禁使用非食用物质加工制作食品。

  第三十三条 学校食堂供餐包括两种方式,一是包餐制,即全体学生学生统一伙食费标准,由食堂按照食谱提供统一饭

  菜。二是自购制,即饭菜品种、数量由学生自由选购,学校食堂凭充值卡或饭菜票结算。学校可根据实际情况从中选择。

  第三十四条 学校食堂应当加强就餐场所管理,就餐区设计应当符合相关规定要求且配齐相关设施设备,保持就餐场所干净整洁。学校食堂产生的餐厨废弃物应当在餐后及时清除,并按照环保要求分类处理。食堂应当设置专门的餐厨废弃物容器设施并明显标识,按照规定收集、存放餐厨废弃物,建立相关制度及台账,按照规定交由符合要求的生活垃圾运输单位或者餐厨垃圾处理单位处理。

  第八章 财务管理

  第三十五条 学校食堂严禁将收取餐费存入个人账户。自营学校食堂不得盈利。所有学校食堂餐费一律缴入指定专用账户,学校定时结算后提出申请,专用账户管理部门将饭费支到食堂经营单位对公账户。

  第三十六条 食堂饭菜价格以实际成本为依据合理确定,学校食堂食材采购成本不低于伙食费总收入的60%。有健全的价格调整机制,价格确定调整必须充分征求学生及家长意见,并严格落实收费公示制度。学校教职工包括食堂从业人员在食堂就餐应当据实缴纳伙食费,与学生同质同价。

  第三十七条 学校应当加强监督学校食堂成本管理,学生食堂支出主要包括原材料、水电天然气、人工、厨具、餐厅小型维修等成本,不得将应在学校公用经费中列支的费用计入食

  堂支出。不得擅自转移、挪用食堂收入或者私设“小金库”。不得将食堂房屋维修改造、固定资产购置、构成资本性支出的设备维修、在食堂工作的在编人员工资等列入食堂成本支出。

  第三十八条 教育、财政等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力量对辖区学校食堂包括承包或委托经营食堂财务收支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重点监控成本、财务管理和盈利等情况。

  第九章 应急处置与监督检查

  第三十九条 学校应当建立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建立集中用餐食品安全应急管理和突发事故报告制度。发生集中用餐食品安全事故或者疑似食品安全事故时,应当立即采取下列措施:(一)积极协助医疗机构进行救治;(二)停止供餐,并按照规定向教育、公安、市场监管、卫生健康、网信等部门报告;(三)封存导致或者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工具、用具、设备设施和现场,并按照市场监管、公安部门要求采取控制措施;(四)配合进行现场调查处理;(五)配合相关部门对用餐师生进行调查,加强与师生家长联系,通报情况,做好沟通引导工作;(六)严禁未经授权,以个人名义在社交媒体发布相关文字和图片,以免形成舆情。教育部门应当加强与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建立常态化监管机制,采取定期检查和随机抽查等形式,加强对学校食堂的日常监管。

  第四十条 学校食堂管理应当实行责任追究制,对违反相

  关规定、疏于管理、玩忽职守,导致学校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迟报、漏报、瞒报学校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相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没有规定的,按照有关文件的要求执行。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由安阳县人民政府负责解释。第四十三条本办法自2024 年7月1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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