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安阳县企业培训中心 认定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12-02 10:49 信息来源: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访问量:

各成员单位,各乡镇,各培训机构,各相关企业:

为深入推进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提升企业职工技能素质,有效提高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使用效益,现将《安阳县企业职工培训中心认定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要求抓好落实。

联系电话:(0372)5972355

 

安阳县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2年7月4日

 

 

 

安阳县企业职工培训中心认定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全面开展企业职工培训,根据省、市、县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工作方案,结合落实《民办教育促进法》《职业教育法》《企业职工培训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企业职工培训中心认定办法。

第二条  注册地在本县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为适应本企业转型升级需要和岗位用工需求,可依法设立职工培训中心并按本办法申请认定。已具备职业技能等级评定、技能人才自主评价资格的企业,可优先予以认定。经认定的企业职工培训中心可以承担本企业职工的技能提升培训,按规定享受政府培训补贴。

第三条  企业职工培训中心的评估备案工作,由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

第四条  企业申请设立职工培训中心,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企业应为规模以上工业、有资质的建筑业和全部房地产开发经营业、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业和住宿餐饮业、规模以上服务业法人单位。安阳市重点招商引资企业、四大千亿级产业企业,如新能源、通用航空、智能制造等企业可根据主管部门意见进一步放宽限制。

 

(二)企业须按规定明确职工培训中心为所属机构,明确机构职责、经费保障和专门的培训管理人员,并建立包括教学管理、师资管理、学员管理等各项规章制度。

(三)职工培训中心的培训专业(职业、工种)应符合本企业岗位实际需求,并具有符合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教学(培训)计划、教材。

(四)职工培训中心应参照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置标准,设置与培训规模相适应的教学、培训场所,符合环保、安全、消防、卫生等有关规定及相关工种的安全规程,并具有满足教学和技能训练需要的教学、实习、实验设施和设备。

(五)职工培训中心应聘任相应的专兼职教师。每个专业(职业、工种)至少配备2名教师(至少1名理论课教师、1名实习指导教师),其中实习指导教师的数量不少于教师总数的1/2。《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清单》内的专业(职业、工种)培训教师应具备高级及以上资格或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其他专业(职业、工种)培训教师应具有3年以上相应职业的培训授课经历或10年以上相应职业工作经历。

第六条  企业申请职工培训中心认定,应当提交如下材料:

1.关于企业职工培训中心认定的申请报告及申报表;

2.企业批准成立培训中心及经费保障、负责人任命的相关文件;

3.企业职工培训中心教学管理、师资管理、学员管理等管理制度;

4.拟培训的专业(职业、工种)教学(培训)计划、教材;

5.教学、培训场所及教学、实习、实验设施和设备明细表;

6.管理人员、专兼职教师名单及身份证复印件、相关证书复印件。

第七条  企业职工培训中心认定按照以下程序实施:

(一)企业申请。企业按本办法第六条要求整理相关材料,提交至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二)评估认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或委托由相关专家组成的评估小组,对企业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评估、实地考察,提出书面评估意见。

(三)备案公布。符合条件、认定通过的,列入企业职工培训中心目录,并在县政府官方网站公布。

第八条  企业职工培训中心应在认定核准的培训层次、专业(职业、工种)范围内开展内部职工培训,不得利用培训资格从事违法违规活动。企业职工培训中心应自觉接受督导评估与检查。

第九条  企业职工培训中心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情节作出相应处理,情节严重的,取消其认定资格。

(一)超出认定范围开展培训的;

(二)违反规定颁发或者伪造职业资格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特种作业操作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培训合格证书的;

(三)存在虚报人数、重复申报、缩短课时等套取、骗取培训补贴资金情形的;

(四)管理秩序混乱、培训质量低下,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安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