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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县物价局的行政执法依据
一、行政执法主体名称及其法律依据
单位名称:安阳县物价局
执法主体类别:法定行政执法机关
作为执法主体的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五条:“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的价格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价格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价格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价格工作。”
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依照本法的规定对价格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2、《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第四条
3、《河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暂行规定》第四条、第六条
4、《河南省制止不正当价格行为和牟取暴利条例》第五条
5、《河南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第六条
6、《制止牟取暴利的暂行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7、《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条
8、《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第四条
9、《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二条、第三条
10、《关于制止低价倾销行为的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五条
11、《价格认证管理办法》第六条
12、《拒绝提供价格监督检查所需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行为的处罚办法》第四条、第八条
13、《河南省商品和收费明码标价规定》第五条
14、《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第五条
15、《价格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一条
16、《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第十一条
17、《政府价格决策听证办法》第二条
18、《河南省查处不正当价格行为和牟取暴利实施办法》第二条
19、《河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条
20、《价格监测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
21、《制止价格垄断行为暂行规定》第九条
22、《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第三条
二、行政执法依据目录
(一)专门法律、法规、规章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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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 别 |
序号 |
名
称 |
制 定 机 关 |
施行日期 |
|
法律 |
1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1998.5.1 |
|
行
政
法
规 |
1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 |
国务院 |
1987.9.11 |
|
2 |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 |
国务院 |
2006.2.21 |
|
地
方
性
法
规 |
1 |
河南省制止不正当价格行为和牟取暴利条例 |
河南省人大常委会 |
1997.4.4 |
|
2 |
河南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 |
河南省人大常委会 |
1997.11.1 |
|
部
门
规
章
|
1 |
制止牟取暴利的暂行规定 |
国家计委 |
1995.1.25 |
|
2 |
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 |
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财政部、监察部、审计署、国务院纠风办 |
1999.1.1 |
|
3 |
关于制止低价倾销行为的规定 |
国家计委 |
1999.8.3 |
|
4 |
价格认证管理办法 |
国家计委 |
1999.8.17 |
|
5 |
拒绝提供价格监督检查所需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行为的处罚办法 |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
2000.4.1 |
|
6 |
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 |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
2001.1.1 |
|
7 |
价格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
2002.1.1 |
|
8 |
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 |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
2002.1.1 |
|
9 |
政府价格决策听证办法 |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
2002.12.1 |
|
10 |
价格监测规定 |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
2003.6.1 |
|
部
门
规
章
|
11 |
制止价格垄断行为暂行规定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2003.11.1 |
|
12 |
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2006.3.1 |
|
13 |
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2006.5.1 |
|
政
府
规
章 |
1 |
河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暂行规定 |
河南省人民政府 |
1994.2.28 |
|
2 |
河南省商品和收费明码标价规定 |
河南省人民政府 |
1994.11.10 |
|
3 |
河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 |
河南省人民政府 |
1995.1.11 |
|
4 |
河南省查处不正当价格行为和牟取暴利实施办法 |
河南省人民政府 |
1995.9.15 |
(二)通用法律、法规、规章目录
|
类别 |
序号 |
名
称 |
制定机关 |
施行日期 |
|
法
律 |
1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1990.10.1 |
|
2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1995.1.1 |
|
3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
全国人大 |
1996.10.1 |
|
4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1999.10.1 |
|
5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2004.7.1 |
|
地
方
性
法
规 |
|
河南省行政机关执法条例 |
河南省八届人大常委会 |
1994.1.1 |
|
政
府
规
章 |
|
河南省行政机关执法条例实施办法 |
河南省人民政府 |
1997.7.1 |
三、依法应当实施的执法行为
行政处罚(共57项)
1、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制定价格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责令停业整顿
法律依据:
(1)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第一项:“ 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一)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制定价格的;”
第九条:“本规定第四条至第八条规定中经营者为个人的,对其没有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2)
《河南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第三十一条:“有本条例第二十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无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条第一项:“违反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违法行为:(一)超越价格管理权限制定、调整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
第三十四条:“情节特别严重的,除按本条例规定处罚外,县级以上物价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吊销收费许可证。”
2、高于或者低于政府定价制定价格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责令停业整顿
法律依据:
(1)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第二项:“第七条 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二)高于或者低于政府定价制定价格的.”
(2)
《河南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第三十一条:“有本条例第二十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无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条第二项:“违反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违法行为:(二)不按规定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
第三十四条:“情节特别严重的,除按本条例规定处罚外,县级以上物价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吊销收费许可证。”
3、擅自制定属于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范围内的商品或者服务价格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责令停业整顿
法律依据:
(1)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第三项:“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三)擅自制定属于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范围内的商品或者服务价格的。”
(2)
《河南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第三十一条:“有本条例第二十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无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条第二项:“违反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违法行为。(二)不按规定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
4、提前或者推迟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责令停业整顿
法律依据:
(1)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第四项:“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四)提前或者推迟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
(2)
《河南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第三十一条:“有本条例第二十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无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条第二项:“违反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违法行为。(二)不按规定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
5、自立收费项目或者自定标准收费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责令停业整顿
法律依据:
(1)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第五项:“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五)自立收费项目或者自定标准收费的。”
(2)
《河南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第三十一条:“有本条例第二十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无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条第二项:“违反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违法行为:(二)不按规定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
6、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责令停业整顿
法律依据:
(1)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第六项:“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六)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的。”
(2)
《河南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第三十一条:“有本条例第二十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无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条第二项:“违反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违法行为:(二)不按规定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
7、对政府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继续收费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责令停业整顿
法律依据:
(1)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第七项:“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七)对政府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继续收费的。”
(2)
《河南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第三十一条:“有本条例第二十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无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条第二项:“违反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违法行为:(二)不按规定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
8、违反规定以保证金、抵押金等形式变相收费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责令停业整顿
法律依据:
(1)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第八项:“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八)违反规定以保证金、抵押金等形式变相收费的。”
(2)
《河南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第三十一条:“有本条例第二十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无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条第二项:“违反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违法行为。(二)不按规定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
9、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服务并收费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责令停业整顿
法律依据:
(1)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第九项:“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九)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服务并收费的。”
(2)
《河南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第三十一条:“有本条例第二十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无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条第二项:“违反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违法行为:(二)不按规定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
10、不按照规定提供服务而收取费用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责令停业整顿
法律依据:
(1)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第十项:“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十)不按照规定提供服务而收取费用的。”
(2)
《河南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第三十一条:“有本条例第二十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无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条第二项:“违反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违法行为:(二)不按规定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
11、不执行提价申报或者调价备案制度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责令停业整顿
法律依据: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八条第一项:“经营者不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4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一)不执行提价申报或者调价备案制度的。”
12、超过规定的差价率、利润率幅度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责令停业整顿
法律依据: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八条第二项:“经营者不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4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二)超过规定的差价率、利润率幅度的。”
13、不执行规定的限价、最低保护价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责令停业整顿
法律依据: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八条第三项:“经营者不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4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三)不执行规定的限价、最低保护价的。”
14、经营者不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不执行集中定价权限措施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责令停业整顿
法律依据: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八条第四项:“经营者不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4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四)不执行集中定价权限措施的。”
15、不执行冻结价格措施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责令停业整顿
法律依据: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八条第五项:“经营者不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4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五)不执行冻结价格措施的。”
16、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合法权益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责令停业整顿
法律依据: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四条第一项:“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一)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
17、除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外,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责令停业整顿
法律依据: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四条第二项:“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二)除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外,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的。”
18、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责令停业整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有关法律对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的处罚及处罚机关另有规定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第三项:“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
(三)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
19、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责令停业整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有关法律对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的处罚及处罚机关另有规定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第四项:“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
(四)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20、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责令停业整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有关法律对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的处罚及处罚机关另有规定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第五项:“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
(五)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
21、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销售、收购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责令停业整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有关法律对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的处罚及处罚机关另有规定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第六项:“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
(六)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收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
22、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责令停业整顿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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