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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县人事局的行政执法依据
一、行政执法主体名称及其法律依据
单位名称:安阳县人事局
执法主体类别:法定行政执法机关
作为执法主体的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十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公务员的综合管理工作。”
2、《河南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第十二条:“市地、县(市、区)人事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继续教育工作。”
3、《人才市场管理规定》第四条:“县级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是人才市场的综合管理部门,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职责范围内依法监督管理人才市场。”
4、《河南省人才流动条例》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人才流动工作,制定人才市场的发展规划和具体管理规定,负责人才中介服务组织的设立审批、监督管理,负责人才流动争议的协调、处理。”
二、行政执法依据目录
(一)专门法律、法规、规章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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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 别 |
序号 |
名 称 |
制定机关 |
施行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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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律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2006.1.1 |
|
地
方
性
法
规 |
1 |
河南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 |
河南省人大常委会 |
1998.1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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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河南省人才流动条例 |
河南省人大常委会 |
2005.1.1 |
|
部
门
规
章 |
|
人才市场管理规定 |
人事部、工商管理总局 |
2005.3.22 |
(二)通用法律、法规、规章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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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 |
序号 |
名
称
|
制定机关 |
生效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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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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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
全国人大 |
1990.10.1 |
|
2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1995.1.1 |
|
3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
全国人大 |
1996.10.1 |
|
4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1999.10.1 |
|
5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2004.7.1 |
|
地
方
性
法
规
|
|
河南省行政机关执法条例 |
河南省人大常委会 |
1994.1.1 |
|
政
府
规
章 |
|
河南省行政机关执法条例实施办法 |
河南省人民政府 |
1997.7.1 |
三、依法应当实施的执法行为
(一)行政许可(共2项)
1、举办人才交流活动的核准
法律依据:
《河南省人才流动条例》第十三条:“人才流动机构举办区域性大型人才交流活动,应当自举办之日15日前报上一级人事行政部门核准。其他部门和单位举办面向社会的人才交流活动,应当自举办之日15日前报经同级人事行政部门核准。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不予批准的理由。”
2、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业务范围审批
法律依据:
(1)《国务院关于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八十六项:“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业务范围审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行政主管部门。”
(2)《河南省人才流动条例》第十五条:“经县级以上人事行政部门批准,部门和单位可以设立人才中介服务组织。”
(二)行政处罚(共13项)
1、向应聘人员收取报名费、抵押金的
处罚种类:责令退还、罚款
法律依据:
《河南省人才流动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向应聘人员收取报名费、抵押金的,责令退还,并处以三倍罚款。用人单位采用欺骗等不正当手段招聘人员,给该人员和原所在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不得采用欺骗等不正当手段招聘人才,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应聘人员收取报名费、抵押金等费用。”
2、用人单位以民族、性别、宗教信仰为由拒绝聘用或者提高聘用标准的,招聘不得招聘人员的,以及向应聘者收取费用或采取欺诈等手段谋取非法利益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
《人才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以民族、性别、宗教信仰为由拒绝聘用或者提高聘用标准的,招聘不得招聘人员的,以及向应聘者收取费用或采取欺诈等手段谋取非法利益的,由县级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并处10000元以下罚款。”
3、未经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授权从事人事代理业务或未经批准举办人才交流会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办、罚款、责令停业整顿
法律依据:
《人才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违反本规定,未经政府人事部门授权从事人事代理业务的或者未经批准擅自组织举办人才交流会的,由县级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责令立即停办,并处10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停业整顿。”
4、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擅自扩大许可业务范围、不依法接受检查或提供虚假材料,不按规定办理许可证变更等手续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责令停业整顿、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人才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违反本规定,擅自扩大许可业务范围、不按规定办理许可证年检、变更等手续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予以警告,可并处1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5、未经批准设立人才中介服务组织或从事人才交流活动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办、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1)《人才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未经批准设立人才中介服务组织或从事人才交流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事行政部门责令停办,并处10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未经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批准擅自设立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的,由省级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按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2)《河南省人才流动条例》第十六条:“省辖市、县(市、区)属国有单位需要设立人才中介服务组织的,应当向单位所在地的省辖市、县(市、区)人事行政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其他单位需要设立人才中介服务组织的,由当地人事行政部门审核,报上一级人事行政部门批准。经审查合格的,发给人才中介服务许可证。”
第四十二条第一项:“对违反本条例的下列行为,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未经批准设立人才中介服务组织或从事人才交流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事行政部门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6、未经核准擅自举办大型人才交流活动的
处罚种类:罚款、责令停止、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河南省人才流动条例》第十三条:“人才流动机构举办区域性大型人才交流活动,应当自举办之日十五日前报上一级人事行政部门核准。其他部门和单位举办面向社会的人才交流活动,应当自举办之日十五日前报经同级人事行政部门批准。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不予批准的理由。”
第四十二条第二项:“对违反本条例的下列行为,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处罚: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未经核准擅自举办大型人才交流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事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7、不按照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取费用的
处罚种类:责令返还、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
《河南省人才流动条例》第三十一条:“人才流动机构和人才中介服务组织收费项目和标准,由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省人事行政部门核定。人才流动机构和人才中介服务组织应当按规定收费。”
第四十二条第三项:“对违反本条例的下列行为,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处罚:
(三)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不按照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取费用的,由县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责令返还,没收违法所得,予以警告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人事行政部门吊销其人才中介服务许可证。
8、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超出许可业务范围接受代理业务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限期改正
法律依据:
《人才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违反本规定,超出许可业务范围接受代理业务的,由县级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予以警告,限期改正,并处10000元以下罚款。”
9、事业、企业单位不依据继续教育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并组织实施本单位继续教育计划和管理措施的
处罚种类: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法律依据:
《河南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对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单位。按照隶属关系,由县以上人事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对直接责任人员,由县以上人事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或者由其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九条第一项:“事业、企业单位实施继续教育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依据继续教育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并组织实施本单位继续教育计划和管理措施;”
10、事业、企业单位不保证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按规定提供必要的学习经费和其他条件的
处罚种类: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法律依据:
《河南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对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单位,按照隶属关系,由县以上人事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对直接责任人员,由县以上人事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或者由其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九条第二项:“事业、企业单位实施继续教育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二)保证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时间,按规定提供必要的学习经费和其他条件;”
11、事业、企业单位不按规定考核、登记和检查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情况的
处罚种类: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法律依据:
《河南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对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单位,按照隶属关系,由县以上人事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对直接责任人员,由县以上人事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或者由其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九条第三项:“事业、企业单位实施继续教育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三)按规定考核、登记和检查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情况;”
12、事业、企业不接受人事行政部门和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的
处罚种类: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法律依据:
《河南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对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单位,按照隶属关系,由县以上人事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对直接责任人员,由县以上人事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或者由其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九条第四项:“事业、企业单位实施继续教育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四)接受人事行政部门和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13、继续教育培训机构,不按照教育计划承担相应的培训任务,并加强教学管理,严格要求,切实保证教学质量。继续教育的师资不按专兼职相结合,以兼职为主的原则,聘请具有理论水平和实践经验的专家或具有高中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担任的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整改、取消培训资格
法律依据:
《河南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继续教育培训机构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由县以上人事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到期仍不符合要求的,取消其培训资格。”
第十五条:“继续教育培训机构,应当按照教育计划承担相应的培训任务,并加强教学管理,严格要求,切实保证教学质量。继续教育的师资按专兼职相结合,以兼职为主的原则,聘请具有理论水平和实践经验的专家或具有高中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担任。”
(三)行政裁决(共1项)
人事争议裁决
法律依据:
《河南省人才流动条例》第三十四条:“当事人协商或者调解不成的,可以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申请裁决。省直属单位和跨省辖市的人才流动争议案件,可以依法直接向省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申请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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