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安阳县气象局的行政执法依据
一、行政执法主体名称及其法律依据
单位名称:安阳县气象局
执法主体类别:法律法规授权组织
执法主体的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五条第一款:“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全国的气象工作。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在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气象工作。”
2、国务院《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第四条:“人工影响天气工作按照作业规模和影响范围,在作业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领导和协调下,由气象主管机构组织实施和指导管理。
3、《河南省气象条例》第四条:“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在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气象工作,承担气象工作的行政管理职能。”
4、《河南省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一款和第三款:“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和协调下,负责人工影响天气日常管理工作。
省辖市、县(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商同级有关部门制定人工影响天气发展计划;负责制订人工影响天气实施方案;执行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规范和操作规程;管理、组织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二、行政执法依据目录
(一)专门法律、法规、规章目录
|
类别 |
序号 |
名
称 |
制定机关 |
施行日期 |
|
法
律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2000.1.1 |
|
行
政
法
规 |
1 |
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 |
国务院 |
2002.5.1 |
|
|
|
|
|
|
地
方
性
法
规 |
1 |
河南省气象条例 |
省人大常委会 |
2001.2.1 |
|
2 |
河南省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 |
省人大常委会 |
2003.1.1 |
|
部
门
规
章 |
1 |
气象行政处罚办法 |
中国气象局 |
2000.4.30 |
|
2 |
气象行政复议办法 |
中国气象局 |
2000.5.2 |
|
3 |
气象资料共享管理办法 |
中国气象局 |
2001.11.27 |
|
4 |
气象预报发布与刊播管理办法 |
中国气象局 |
2004.2.1 |
|
5 |
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 |
中国气象局 |
2004.10.1 |
|
6 |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 |
中国气象局 |
2005.2.1 |
|
7 |
施放气球管理办法 |
中国气象局 |
2005.2.1 |
|
8 |
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管理办法 |
中国气象局 |
2005.4.1 |
|
9 |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 |
中国气象局 |
2005.4.1 |
|
政
府
规
章 |
|
河南省突发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办法 |
河南省政府 |
2005.7.4 |
(二)通用法律、法规、规章目录
|
类别 |
序号 |
名称 |
制定机关 |
施行时间 |
|
法
律 |
1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
全国人大 |
1990.10.1 |
|
2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1995.1.1 |
|
3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
全国人大 |
1996.10.1 |
|
4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1999.10.1 |
|
5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2004.7.1 |
|
地
方
性
法
规 |
|
河南省行政机关执法条例 |
河南省人大常委会 |
1994.1.1 |
|
政
府
规
章 |
|
河南省行政机关执法条例
实施办法 |
河南省人民政府 |
1997.7.1 |
三、依法应当实施的执法行为
(一)行政许可(共3项)
1、气候可行性论证及大气环境影响评价使用气象资料的审查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四条:“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对城市规划、国家重点建设工程、重大区域性经济开发项目和大型太阳能、风能等气候资源开发利用项目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具有大气环境影响评价资格的单位进行工程建设项目大气环境影响评价时,应当使用气象主管机构提供或者经其审查的气象资料。”
(2)《河南省气象条例》第二十九条:“城镇建设规划、重点建设工程、重大经济开发项目凡涉及气候条件的,应当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建设项目大气环境影响评价使用的气象探测资料应当由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审查或者提供。”
(3)《气象行业管理若干规定》第十五条:“具有大气环境影响评价资格的单位进行工程建设项目大气环境影响评价时,应当使用气象主管机构提供或者经其审查的气象资料。”
2、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竣工的验收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一条:“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对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管理,并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对可能遭受雷击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安装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的检测工作。安装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应当符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使用要求。”
(2)《国务院对确须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378项:“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实施机关县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
(3)《河南省气象条例》第二十一条:“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核、施工监督、竣工验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4)《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第十五条:“防雷装置的设计实行审核制度。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有关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核。”
(5)《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第十七条:“防雷装置实行竣工验收制度。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有关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防雷装置的竣工验收。”
(6)《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验收规定》第二条:“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未设气象主管机构的县(市),由上一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
3、从事气象业务服务活动的批准
法律依据:
《河南省气象条例》第二十七条:“凡在本行政区域内进行的气象业务服务活动,应当经本级气象主管机构批准后实施,执行国务院和省气象主管机构制定的统一的气象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和技术规程。进行气象探测所获得的原始资料必须在探测活动结束后九十日内移交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实施探测单位可使用该资料,但不得对外公布或转让。”
(二)行政处罚(共70项)
1、侵占、损毁或者未经批准擅自移动气象设施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五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侵占、损毁或者未经批准擅自移动气象设施的;”
(2)《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侵占、损毁和擅自移动气象台站建筑、设备和传输设施的;”
2、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危害气象探测环境活动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五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危害气象探测环境活动的。”
3、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采砂(石)、取土、焚烧、放牧等行为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罚款
法律依据:
《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采砂(石)、取土、焚烧、放牧等行为的;”
4、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种植影响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的作物、树木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罚款
法律依据:
《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种植影响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的作物、树木的;”
5、进入气象台站实施影响气象探测工作的活动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罚款
法律依据:
《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三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进入气象台站实施影响气象探测工作的活动的。”
6、使用不符合技术要求的气象专用技术装备,造成危害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使用不符合技术要求的气象专用技术装备,造成危害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7、未经审查同意,迁建、撤销气象台站的
处罚种类:责令其限期改正、警告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十二条:“未经依法批准,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迁移气象台站;确因实施城市规划或者国家重点工程建设,需要迁移国家基准气候站、基本气象站的,应当报经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批准;需要迁移其他气象台站的,应当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批准。迁建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2)《气象行业管理若干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一项:“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依法提请当地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
(一)未经审查同意,迁建、撤销气象台站的;”
8、非法向社会发布公众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的
处罚种类:责令其限期改正、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非法向社会发布公众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的;”
9、媒体向社会传播公众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不使用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提供的适时气象信息的
处罚种类:责令其限期改正、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八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广播、电视、报纸、电信等媒体向社会传播公众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不使用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提供的适时气象信息的;”
10、从事大气环境影响评价的单位进行工程建设项目大气环境影响评价时,使用的气象资料不是气象主管机构提供或者审查的
处罚种类:责令其限期改正、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八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从事大气环境影响评价的单位进行工程建设项目大气环境影响评价时,使用的气象资料不是气象主管机构提供或者审查的。”
11、将所获得的气象资料或者这些气象资料的使用权,向国内外其他单位和个人无偿转让的
处罚种类:责令其限期改正、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气象资料共享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一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停止向其提供气象资料。
(一)将所获得的气象资料或者这些气象资料的使用权,向国内外其他单位和个人无偿转让的;”
12、将所获得气象资料直接向外分发或用作供外部使用的数据库、产品和服务的一部分,或者间接用作生成他们的基础的
处罚种类:责令其限期改正、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气象资料共享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二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停止向其提供气象资料。
(二)将所获得气象资料直接向外分发或用作供外部使用的数据库、产品和服务的一部分,或者间接用作生成他们的基础的;”
13、将存放所获得气象资料的局域网与广域网、互联网相连接的
处罚种类:责令其限期改正、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气象资料共享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三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停止向其提供气象资料。
(三)将存放所获得气象资料的局域网与广域网、互联网相连接的;”
14、将所获得气象资料进行单位换算、介质转换或者量度变换后形成的新资料,或者对所获得气象资料进行实质性加工后形成的新资料向外分发的
处罚种类:责令其限期改正、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气象资料共享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四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停止向其提供气象资料。
(四)将所获得气象资料进行单位换算、介质转换或者量度变换后形成的新资料,或者对所获得气象资料进行实质性加工后形成的新资料向外分发的;”
15、不按要求使用从国内外交换来的气象资料的
处罚种类:责令其限期改正、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气象资料共享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五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停止向其提供气象资料。
(五)不按要求使用从国内外交换来的气象资料的。”
16、将所获得的气象资料或者这些气象资料的使用权,向国内外其他单位和个人有偿转让的
处罚种类:责令其限期改正、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气象资料共享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将所获得的气象资料或者这些气象资料的使用权,向国内外其他单位和个人有偿转让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停止向其提供气象资料。”
17、未经许可擅自刊播气象预报的
处罚种类:责令其限期改正、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气象预报发布与刊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关气象主管机构可以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经许可擅自刊播气象预报的;”
18、擅自将获得的气象预报提供给其他媒体的
处罚种类:责令其限期改正、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气象预报发布与刊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关气象主管机构可以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擅自将获得的气象预报提供给其他媒体的;”
19、未经许可擅自转播、转载气象预报的
处罚种类:责令其限期改正、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气象预报发布与刊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关气象主管机构可以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经许可擅自转播、转载气象预报的;”
20、擅自更改气象预报内容,引起社会不良反应或造成一定影响
处罚种类:责令其限期改正、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1)《气象预报发布与刊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四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关气象主管机构可以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擅自更改气象预报内容,引起社会不良反应或造成一定影响的。”
(2)《河南省气象条例》第十六条:“广播、电视、报纸、电信、计算机网络等媒体向社会传播气象信息,必须使用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直接提供的适时气象信息,注明发布台站的名称和时间,并不得改变气象信息内容。通过传播气象信息获得的收益,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提取一部分支持气象事业发展。”
21、将通过网络无偿下载的或按公益使用免费获取的气象资料,用子经营性活动的
处罚种类:责令其限期改正、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气象资料共享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将通过网络无偿下载的或按公益使用免费获取的气象资料,用于经营性活动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停止向其提供气象资料。”
22、不具备资格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或者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用不符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要求的技术标准的作业设备的
处罚种类:责令其限期改正、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不具备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资格条件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或者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用不符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要求的技术标准的作业设备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3、不具备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资格条件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或者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使用不符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要求的技术标准的作业设备的
处罚种类:责令其限期改正、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不具备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资格条件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或者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使用不符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要求的技术标准的作业设备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4、违反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规范或者操作规程的
处罚种类:责令其限期改正、警告、取消作业资格
法律依据:
《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管理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取消作业资格;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违反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规范或者操作规程的;”
25、未按照批准的空域和作业时限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
处罚种类:责令其限期改正、警告、取消作业资格
法律依据:
《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管理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取消作业资格;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未按照批准的空域和作业时限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
26、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单位将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设备转让给非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单位或者个人的
处罚种类:责令其限期改正、警告、取消作业资格
法律依据:
《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三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管理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取消作业资格;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将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设备转让给非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单位或者个人的;”
27、未经批准,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单位之间转让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设备的
处罚种类:责令其限期改正、警告、取消作业资格
法律依据:
《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四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管理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取消作业资格;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未经批准,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单位之间转让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设备的;”
28、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单位将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设备用于与人工影响天气无关的活动的
处罚种类:责令其限期改正、警告、取消作业资格
法律依据:
《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五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管理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取消作业资格;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五)将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设备用于与人工影响天气无关的活动的。”
29、侵占作业场地或者损毁、擅自移动人工影响天气专业装备及相关设施的
处罚种类:责令其限期改正、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河南省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侵占作业场地或者损毁、擅自移动人工影响天气专业装备及相关设施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0、未经批准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1)《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气象主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批准擅自升放的;”
(2)《施放气球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气象主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批准擅自施放的;”
31、未按照批准的申请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1)《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气象主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未按照批准的申请升放的”
(2)《施放气球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气象主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未按照批准的申请升放的;”
32、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系留气球未按照规定设置识别标志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1)《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条例规定,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气象主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未按照规定设置识别标志的;”
(2)《施放气球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三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气象主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未按照规定设置识别标志的;”
33、未及时报告升放动态或者系留气球意外脱离时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1)《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第四十三条第四项:“违反本条例规定,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气象主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未及时报告升放动态或者系留气球意外脱离时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的;”
(2)《施放气球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四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气象主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未及时报告异常施放动态或者系留气球意外脱离时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的;”
34、在规定的禁止区域内升放气球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1)《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五项:“违反本条例规定,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气象主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在规定的禁止区域内升放的。”
(2)《施放气球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五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气象主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在规定的禁止区域内施放的。”
35、取得施放气球资质的单位出现重大安全责任事故
处罚种类:注销资质
法律依据:
《施放气球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四项:“取得施放气球资质的单位,出现下列行为之的,由认定机构注销其资质证:
(四)出现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
36、取得施放气球资质的单位年检不合格
处罚种类:注销资质
法律依据:
《施放气球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五项:“取得施放气球资质的单位,出现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认定机构注销其资质证:
(五)年检不合格的;”
37、取得施放气球资质的单位违反施放气球规定达三次以上
处罚种类:注销资质
法律依据:
《施放气球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六项:“取得施放气球资质的单位,出现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认定机构注销其资质证:
(六)违反本办法规定达三次以上的。”
38、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施放气球资质认定或者施放活动许可
处罚种类:警告、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认定或者施放活动许可
法律依据:
《施放气球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申请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资质认定或者施放活动许可的,认定机构或者许可机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并给予警告。申请单位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认定或者施放活动许可。”
39、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施放气球资质或者施放活动许可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撤销资质、撤销许可
法律依据:
《施放气球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被许可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或者施放活动许可的,认定机构或者许可机构按照权限给予警告,可以处3万元以下罚款;已取得资质或者施放活动许可的,撤销其《施放气球资质证》或者施放活动许可决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0、涂改、伪造、倒卖、出租、出借《施放气球资质证》、《施放气球资格证》或者许可文件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施放气球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3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涂改、伪造、倒卖、出租、出借《施放气球资质证》、《施放气球资格证》或者许可文件的;”
41、向监督检查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施放气球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施放气球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3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向负责监督检查的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
42、未经资质认定从事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活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