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依据分类
安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乡镇人民政府及县直部门行政执法依据的通告

安阳县各乡(镇)人民政府的行政执法依据

安阳县县直部门行政执法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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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县农机管理局的行政执法依据

 

一、行政执法主体名称及其法律依据

单位名称:安阳县农机管理局

执法主体类别:法定行政执法机关

作为执法主体的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条:“机动车的驾驶培训实行社会化,由交通主管部门对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实行资格管理,其中专门的拖拉机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实行资格管理。

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学员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驾驶技能的培训,确保培训质量。

任何国家机关以及驾驶培训和考试主管部门不得举办或者参与举办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

第一百二十一条:“对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行使本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管理职权。

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依照前款规定行使职权,应当遵守本法有关规定,并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对违反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第六条:“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负责农业机械化有关工作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农业机械化促进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农业机械化工作的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本行政区域的农业机械化促进工作。”

第二十条:“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农业机械化工作的部门,应当按照安全生产、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对农业机械安全使用的宣传、教育和管理。”

3、《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二条:“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供拖拉机登记、安全技术检验以及拖拉机驾驶证发放的资料、数据。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拖拉机驾驶人做出暂扣、吊销驾驶证处罚或者记分处理的,应当定期将处罚决定书和记分情况通报有关的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吊销驾驶证的,还应当将驾驶证送交有关的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

 4、《河南省农业机械安全管理规定》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业机械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农业机械安全管理工作的职责,及时协调解决农业机械安全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县级以上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机械安全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具体负责实施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5、《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机械维修和维修配件经营的监督管理工作,保护农业机械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6、《拖拉机登记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负责实施。

直辖市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农机安全监理机构、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农机安全监理机构(以下简称农机监理机构)负责办理本行政辖区内拖拉机登记业务。

县级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在上级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的指导下,承办拖拉机登记申请的受理、拖拉机检验等具体工作。”

7、《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管理办法》第四条:“县级以上农机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跨区作业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

8、《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第二条:“ 农业部负责全国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应当对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反本办法行为的,应当依照职权调查处理。需由省级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处理的,应当及时报请决定。”

二、行政执法依据目录

(一)专门法律、法规、规章目录

类别

序号

名称

制定机关

施行日期

1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2004.5.1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2004.11.1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国务院

2004.5.1

     

1

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管理办法

农业部

2003.9.1

2

联合收割机及驾驶员安全监理规定

农业部

2004.5.11

3

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

农业部

2004.9.15

4

拖拉机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农业部

2004.10.1

5

拖拉机登记规定

农业部

2004.10.1

6

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

农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2006.7.1

 

河南省农业机械安全管理规定

河南省政府

2006.3.1

(二)通用法律、法规、规章目录

类别

序号

名称

制定机关

施行日期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1990.10.1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1995.1.1

3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全国人大

1996.10.1

4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1999.10.1

5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2004.7.1

 

河南省行政机关执法条例

河南省人大

常委会

1994.1.1

 

河南省行政机关执法条例

实施办法

河南省人民政府

1997.7.1

三、依法应当实施的执法行为

(一) 行政许可(共3项)

1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及驾驶员牌照证照核发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条:“申请机动车登记,应当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来历证明;
  (三)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
 
 (四)车辆购置税的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在机动车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完成机动车登记审查工作,对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对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发放机动车号牌或者要求机动车悬挂其他号牌,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的式样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并监制。

 第十九条:“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考试合格后,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相应类别的机动车驾驶证。

持有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的人,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考核合格的,可以发给中国的机动车驾驶证。

驾驶人应当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驾驶机动车时,应当随身携带机动车驾驶证。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收缴、扣留机动车驾驶证。”

第一百二十一条:“对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行使本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管理职权。

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依照前款规定行使职权,应当遵守本法有关规定,并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对违反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本法施行前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发放的机动车牌证,在本法施行后继续有效。”

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176项:“联合收割机及驾驶员牌照证照核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

2、拖拉机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资格许可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条:“机动车的驾驶培训实行社会化,由交通主管部门对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实行资格管理,其中专门的拖拉机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实行资格管理。”

2《河南省农业机械安全管理规定》第十五条:“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培训实行社会化。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由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实行资格管理。

任何国家机关以及驾驶培训和考试主管部门不得举办或者参与举办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

3、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书核发: 

法律依据:

1)《河南省农业机械安全管理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 “农业机械维修企业或者个人必须取得相应的《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后,方可从事农业机械维修业务。农业机械维修人员必须经过技能考核,取得相应的职业技能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2)《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第七条:“农业机械维修者,应当具备符合有关农业行业标准规定的设备、设施、人员、质量管理、安全生产及环境保护等条件,取得相应类别和等级的《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并持《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手续后,方可从事农业机械维修业务。”

3)《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第九条 :“申领《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提出,并提交以下材料:(一)农业机械维修业务申请表;(二)申请人身份证明、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者营业执照;(三)相应的维修场所和场地使用证明;(四)主要维修设备和检测仪器清单;(五)主要从业人员的职业资格证明。

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发放《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的决定。不予发放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177项:“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书核发 ,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

(二)行政处罚(19)

1、不按规定悬挂号牌、喷涂放大的牌号的
处罚种类: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暂扣驾驶证或者农业

机械

法律依据:
  
《河南省农业机械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可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一)不按规定悬挂号牌、喷涂放大的牌号的;”
   
第二十五条第二款:“具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可暂扣驾驶证或者农业机械,违章现象消除后应当及时返还。”
   
2、不按规定参加年度安全技术检验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暂扣驾驶证或者农业机械

法律依据:

《河南省农业机械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可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二)不按规定参加年度安全技术检验的;” 
   
第二十五条第二款:“具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可暂扣驾驶证或者农业机械,违章现象消除后应当及时返还。”
    3
、拖拉机乘坐3名以上人员或违规载客的
   
处罚种类: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暂扣驾驶证或者农业

机械

法律依据:

《河南省农业机械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可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三)拖拉机乘坐3名以上人员或违规载客的;” 
  
第二十五条第二款:“具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可暂扣驾驶证或者农业机械,违章现象消除后应当及时返还。”
    4
自走式联合收割机拖带其他农机具,超员、超速、超负荷作业的

     
处罚种类: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暂扣驾驶证或者农业

机械

法律依据:

《河南省农业机械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可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四)自走式联合收割机拖带其他农机具,超员、超速、超负荷作业的;” 
   
第二十五条第二款:“具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可暂扣驾驶证或者农业机械,违章现象消除后应当及时返还。”
    5
驾驶拖拉机、联合收割机不随身携带行驶证、驾驶证,转借、涂改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号牌、行驶证、登记证书、驾驶证的
   
处罚种类: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暂扣驾驶证或者农业

机械

法律依据:

《河南省农业机械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可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五)驾驶拖拉机、联合收割机不随身携带行驶证、驾驶证,转借、涂改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号牌、行驶证、登记证书、驾驶证的;” 
   
第二十五条第二款:“具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可暂扣驾驶证或者农业机械,违章现象消除后应当及时返还。”
   
6进行易燃作业时无防火装置、器材的
   
处罚种类: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暂扣驾驶证或者农业

机械

法律依据:

《河南省农业机械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可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六)进行易燃作业时无防火装置、器材的;” 
   
第二十五条第二款:“具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可暂扣驾驶证或者农业机械,违章现象消除后应当及时返还。”
    7
、拼装或者擅自改变农业机械结构或者特征,使用或者转让报废的农业机械,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或者使用其他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暂扣驾驶证或者农业

机械

法律依据:

《河南省农业机械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项:“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可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七)拼装或者擅自改变农业机械结构或者特征,使用或者转让报废的农业机械,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或者使用其他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的;” 
   
第二十五条第二款:“具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可暂扣驾驶证或者农业机械,违章现象消除后应当及时返还。”
    8
、酒后或者患有妨碍安全作业的疾病时驾驶或者操作农业机械,无证驾驶或者驾驶与驾驶证内容不符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或操作安全设施不全或机件失效的农业机械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暂扣驾驶证或者农业

机械

法律依据:

《河南省农业机械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八项:“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可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八)酒后或者患有妨碍安全作业的疾病时驾驶或者操作农业机械,无证驾驶或者驾驶与驾驶证内容不符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或操作安全设施不全或机件失效的农业机械的。”
   
第二十五条第二款:“具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可暂扣驾驶证或者农业机械,违章现象消除后应当及时返还。”
    9
、擅自开办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未取得《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从事农业机械维修业务以及使用伪造、变造的《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

1《河南省农业机械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违反本规定,擅自开办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未取得《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从事农业机械维修业务的,由县级以上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2)《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违反本规定,未取得《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从事维修业务的,由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的,处1000元以下罚款,并于5日内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10、不能保持设备、设施、人员、质量管理、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等技术条件符合要求的

处罚种类:警告、限期整改、注销《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

法律依据:

《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违反本规定,不能保持设备、设施、人员、质量管理、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等技术条件符合要求的,由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给予警告,限期整改;逾期达不到规定要求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收回、注销其《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

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注销《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后,应当自注销之日起5日内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被注销者应当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

11、超越范围承揽无技术能力保障的维修项目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违反本规定,超越范围承揽无技术能力保障的维修项目的,由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12、使用不符合国家技术规范强制性要求的维修配件维修农业机械及承揽已报废农业机械维修业务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三、四项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二、五项的,由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二、五项:“禁止农业机械维修者和维修配件销售者从事下列活动:
  (二)使用不符合国家技术规范强制性要求的维修配件维修农业机械;

  (五)承揽已报废农业机械维修业务。”  

13、农业机械维修者未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悬挂统一的《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的

处罚种类:警告、限期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

《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给予警告,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处100元以下罚款:

(一)农业机械维修者未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悬挂统一的《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的;”

14、农业机械维修者未按规定填写维修记录和报送年度维修情况统计表的

处罚种类:警告、限期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

《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给予警告,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处100元以下罚款:

    (二)农业机械维修者未按规定填写维修记录和报送年度维修情况统计表的。” 

15、未取得培训许可擅自从事拖拉机驾驶培训业务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办、罚款
    法律依据:
 
   
 《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按以下规定处罚:
   
(一)未取得培训许可擅自从事拖拉机驾驶培训业务的,责令停办,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无违法所得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16未按统一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规定教材进行培训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
 
   
 《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按以下规定处罚:
   
(二)未按统一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规定教材进行培训的,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17聘用未经省级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人员从事拖拉机驾驶员培训教学工作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
 
   
 《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三项:“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按以下规定处罚:
   
(三)聘用未经省级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人员从事拖拉机驾驶员培训教学工作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18、跨区作业中介服务组织不配备相应的服务设施和技术人员,没有兑现服务承诺,只收费不服务或者多收费少服务的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没有取得跨区作业中介资格从事跨区作业中介服务的,由县级以上农机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跨区作业中介服务组织没有兑现服务承诺的,由县级以上农机管理部门责令退还服务费;违反有关收费标准的,由县级以上农机管理部门配合价格主管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19、持假冒《作业证》或扰乱跨区作业秩序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

法律依据:

《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持假冒《作业证》或扰乱跨区作业秩序的,由县级以上农机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纳入当地农机管理部门统一管理,可并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并处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三)行政强制(共3项)

1、强制报废拼装的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

法律依据:

《河南省农业机械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三款:“驾驶拼装的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应当强制其报废。”

2、责令违规人员参加相应的学习和考试。

法律依据:

《河南省农业机械安全管理规定》第十六条“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达到12分的,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通报,责令其参加相应的学习和考试。

3、暂扣发生事故的农业机械

法律依据:

《河南省农业机械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农机安全监理机构接到农业机械事故报案后,应当立即指派人员赶赴现场,采取措施,组织抢救受伤人员,恢复生产秩序。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可以暂扣发生事故的农业机械,但应当妥善保管,以备核查,事故责任认定后应当及时返还。”

(四)行政确认(共2项)

    1拖拉机登记证书的核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

第一百二十一条:“对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行使本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管理职权。
   
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依照前款规定行使职权,应当遵守本法有关规定,并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对违反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本法施行前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发放的机动车牌证,在本法施行后继续有效。”

2拖拉机行驶证的核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条:“申请机动车登记,应当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来历证明;
 
   
(三)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 
   
(四)车辆购置税的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在机动车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完成机动车登记审查工作,对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对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发放机动车号牌或者要求机动车悬挂其他号牌,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的式样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并监制。” 

第一百二十一条:“对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行使本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管理职权。 
     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依照前款规定行使职权,应当遵守本法有关规定,并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对违反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本法施行前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发放的机动车牌证,在本法施行后继续有效。”

(五)其他具体行政行为(共4项)

1、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安全技术检验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对登记后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根据车辆用途、载客载货数量、使用年限等不同情况,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2)《联合收割机及驾驶员安全监理规定》第十条:“领有号牌和行驶证的联合收割机,须按规定参加年度检验。”

2、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证审验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定期对机动车驾驶证实施审验。”

第一百二十一条:“对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行使本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管理职权。”

 2)《联合收割机及驾驶员安全监理规定》第二十一条:“联合收割机驾驶员自领取驾驶证之日起,须按规定参加年度审验,因故不能按期参加的,应事先申请延期审验。”

3、农业机械产品及其配件的销售情况检查

法律依据:

《河南省农业机械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条“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应当定期检查农业机械产品及其配件的销售情况,确保农业机械产品及其配件的销售质量。”

4、乡村道路、田间、场院从事作业的农业机械的安全检查及纠正农机违章、事故处理

法律依据:

1)《河南省农业机械安全管理规定》第十九条“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在乡村道路、田间、场院从事作业的农业机械的安全检查,督促落实各项安全措施,及时纠正农机违章行为,减少农业机械事故的发生。”

2)《河南省农业机械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农业机械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或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生产秩序,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有争议的,应当及时报告农机安全监理机构。

农业机械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者财产重大损失的,应当及时报告农机安全监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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