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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县旅游局的行政执法依据
一、行政执法主体名称及其法律依据
单位名称:安阳县旅游局
执法主体类别:法定行政执法机关
作为执法主体的法律依据:
1、《旅行社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旅行社的监督管理工作。”
2、《河南省旅游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二款:“市(地)、县(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地)、县(市)旅游行业的管理工作”。
3、《〈河南省旅游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据《条例》规定,明确主管旅游工作的部门,加强旅游行业行政执法工作。”
4、《旅游投诉暂行规定》第六条第二款:“县级(含县级)以上地方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旅游投诉管理机关的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的旅游投诉规章制度。(二)受理本辖区内的旅游投诉。(三)受理对下一级旅游投诉管理机关作出的投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复议申请。(四)协助上一级旅游投诉管理机关调查涉及本辖区的旅游投诉。(五)向上一级旅游投诉管理机关报告本辖区内重大旅游投诉的调查处理情况。(六)建立健全本辖区旅游投诉管理工作的表彰或通报制度。(七)管理本辖区内旅游投诉的其他事项。”
5、《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暂行规定》第五条:“保证金的管理实行“统一制度、统一标准、分级管理”的原则。国家旅游局统一制定保证金的制度、标准和具体办法。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实施管理。”
7、《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规定》第十八条
8、《出境旅游领队人员管理办法》第五条
9、《旅游统计管理办法》第六条
二、行政执法依据目录
(一)专门法律、法规、规章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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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
别 |
序号 |
名
称 |
制定机关 |
施行日期 |
|
行
政
法
规 |
1 |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 |
国务院 |
1999.10.1 |
|
2 |
旅行社管理条例 |
国务院 |
2002·1·1 |
|
地
方
性
法
规 |
|
河南省旅游管理条例 |
省人大常委会 |
1996·7·27 |
|
部
门
规
章 |
1 |
旅游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
国家旅游局 |
1990.3.1 |
|
2 |
旅游投诉暂行规定 |
国家旅游局 |
1991·6·1 |
|
3 |
旅游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
国家旅游局 |
1994.3.1 |
|
4 |
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暂行规定 |
国家旅游局 |
1995·1·1 |
|
5 |
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暂行规定实施
细则 |
国家旅游局 |
1995·1·1 |
|
6 |
旅游统计管理办法 |
国家旅游局 |
1998.5.15 |
|
7 |
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规定 |
国家旅游局 |
2001·9·1 |
|
8 |
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
国家旅游局 |
2001·12·27 |
|
9 |
导游人员管理实施办法 |
国家旅游局 |
2002·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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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 |
国家旅游局 |
2002.7.1 |
|
11 |
出境旅游领队人员管理办法 |
国家旅游局 |
2002·10·28 |
|
政
府
规
章 |
|
河南省《旅游管理条例》
实施细则 |
省人民政府 |
1999·1·20 |
(二)通用法律、法规、规章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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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
别 |
序号 |
名
称 |
制定机关 |
施行日期 |
备
注 |
|
法
律 |
1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1990.10.1 |
|
|
2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1995.1.1 |
|
|
3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
全国人大 |
1996.10.1 |
|
|
4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1999.10.1 |
|
|
5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2004.7.1 |
|
|
地
方
性
法
规 |
|
河南省行政机关执法条例 |
河南省人大常委会 |
1994.1.1 |
|
|
政
府
规
章 |
|
河南省行政机关执法条例实施
办法 |
河南省人民政府 |
1997.7.1 |
|
三、依法应当实施的执法行为
(一)行政许可(共1项)
经营国内旅游业务的旅行社设立初审
法律依据:
(1)
《河南省旅游管理条例》第三十条:“旅行社实行旅游业务经营许可证制度。开办经营国际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含旅游公司和其他同类性质的组织),由当地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向省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国家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开办经营国内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应向当地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省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设区的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由省旅游行政主管部门颁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
(2)
《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八条:“设立国内旅行社,应当按照《条例》的规定,直接向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条例》的规定进行审批。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授权地、市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国内旅行社的,应当报国家旅游局备案。”
(二)行政处罚(共53项)
1、无导游证进行导游活动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十八条:“无导游证进行导游活动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予以公告,处
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2、未经旅行社委派,私自承揽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直接承揽导游业务,进行导游活动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十九条:“导游人员未经旅行社委派,私自承揽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直接承揽导游业务,进行导游活动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
3、未佩带导游证进行导游活动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经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未佩戴导游证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下的罚款。”。
4、擅自增加或者减少旅游项目、擅自变更接待计划、擅自中止导游活动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暂扣导游证
法律依据: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导游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暂扣导游证3至6个月;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一)擅自增加或者减少旅游项目的;(二)擅自变更接待计划的;(三)擅自中止导游活动的。”
5、在导游活动中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者购买旅游者的物品的,或者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向旅游者索要小费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警告、停业整顿、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者购买旅游者的物品的,或者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向旅游者索要小费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100O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对委派该导游人员的旅行社给予警告直至责令停业整顿。”
6、在导游活动中有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或者与经营者申通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警告、停业整顿
法律依据: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或者与经营者申通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
1000元以上 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对委派该导游人员的旅行社给予警告直至责令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开展旅游业务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非法经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旅行社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人民币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二条第二款:“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不得从事旅游业务。”
8、未按照核定经营范围开展经营活动的(外国旅行社常驻机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非法经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旅行社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人民币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六条第二款:“外国旅行社常驻机构只能从事旅游咨询、联络、宣传活动,不得经营旅游业务。”
9、未按照核定的经营范围开展经营活动的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停业整顿
法律依据:
《旅行社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15天至30天,可以并处人民币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还可以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第十七条第一款:“旅行社应当按照核定的经营范围开展经营活动。”。
10、为游客提供的服务项目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停业整顿
法律依据:
《旅行社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15天至30天,可以并处人民币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还可以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第二十一条:“旅行社组织旅游,应当为旅游者办理旅游意外保险,并保证所提供的服务符合保障旅游者人身、财物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旅游人身、财物安全的事宜,应当向旅游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
11、未按照国家规定服务项目标准收费的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停业整顿
法律依据:
《旅行社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15天至30天,可以并处人民币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还可以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旅行社对旅游者提供的旅行服务项目,按照国家规定收费;旅行中增加服务项目需要加收费用的,应当事先征得旅游者的同意。”
12、聘用未持资格证导游和领队的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停业整顿
法律依据:
《旅行社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15天至30天,可以并处人民币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还可以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第二十四条:“旅行社为接待旅游者聘用的导游和为组织旅游者出境旅游聘用的领队,应当持有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
13、委托有关国家和地区信誉不好的旅行社承担接待工作的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停业整顿
法律依据:
《旅行社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15天至30天,可以并处人民币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还可以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旅行社组织旅游者出境旅游,应当选择有关国家和地区依法设立的、信誉良好的旅行社,并与之签订书面协议后,方可委托其承担接待工作。”。
14、外商投资旅行社违反规定设立分支机构,经营中国公民出国旅游业务以及中国其他地区的人赴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旅游业务的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停业整顿
法律依据:
《旅行社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15天至30天,可以并处人民币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还可以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第三十二条:“外商投资旅行社可以经营入境旅游业务和国内旅游业务。外商投资旅行社不得设立分支机构。”
第三十三条:“外商投资旅行社不得经营中国公民出国旅游业务以及中国其他地区的人赴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旅游的业务。”
15、招徕、接待旅游者旅游,未制作和保存业务档案,以及无理拒绝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的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警告、停业整顿、罚款
法律依据:
《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九条:“旅行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处以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3天至15天的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人民币3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招徕、接待旅游者旅游,未制作和保存业务档案;
(二)无理拒绝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16、超出核定的经营范围开展旅游业务的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停业整顿、罚款、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
《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条第一项:“旅行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的,处以15天至30天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人民币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许可证:
(一)超出核定的经营范围开展旅游业务的;”
17、未办理旅行社责任保险的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停业整顿、罚款、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
《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条第二项:“旅行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的,处以15天至30天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人民币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许可证:
(二)未办理旅行社责任保险的;”
18、以承包、挂靠或变相承包、挂靠等方式转让部分经营权的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停业整顿、罚款、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
《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条第三项:“旅行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的,处以15天至30天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人民币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许可证:
(三)以承包、挂靠或变相承包、挂靠等方式转让部分经营权的;”
19、提供的服务不能保证旅游者人身、财物安全的需要,致使旅游者人身、财物受到损害的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停业整顿、罚款、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
《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条第四项:“旅行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的,处以15天至30天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人民币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许可证:
(四)提供的服务不能保证旅游者人身、财物安全的需要,致使旅游者人身、财物受到损害的;”
20、对提供的旅游服务项目,不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收费,旅行中增加服务项目,强行向旅游者收取费用的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停业整顿、罚款、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
《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条第五项:“旅行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的,处以15天至30天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人民币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许可证:
(五)对提供的旅游服务项目,不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收费,旅行中增加服务项目,强行向旅游者收取费用的;”
21、聘用未经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考核、持有资格证书的导游、领队的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停业整顿、罚款、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
《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条第六项:“旅行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的,处以15天至30天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人民币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许可证:
(六)聘用未经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考核、持有资格证书的导游、领队的;”
22、选择境外未经合法登记的旅行社作为接待社的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停业整顿、罚款、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
《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条第七项:“旅行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的,处以15天至30天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人民币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许可证:
(七)选择境外未经合法登记的旅行社作为接待社的;”
23、与境外接待社未签订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的合同的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停业整顿、罚款、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
《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条第八项:“旅行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的,处以15天至30天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人民币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许可证:
(八)与境外接待社未签订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的合同的。”
24、非法转让或变相转让许可证的
处罚种类: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一条第一项:“旅行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3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非法转让或变相转让许可证;”
25、未经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批准,擅自设立分支机构的
处罚种类: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一条第二项:“旅行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3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经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批准,擅自设立分支机构;”
26、违反规定设立办事处、联络处和代表处等机构的
处罚种类: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一条第三项:“旅行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3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规定设立办事处、联络处和代表处等机构;”
27、改变登记注册地、变更组织形式、名称、法定代表人、营业场所、停业、歇业等事项,未按规定报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同意或备案的
处罚种类: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一条第四项:“旅行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3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改变登记注册地、变更组织形式、名称、法定代表人、营业场所、停业、歇业等事项,未按规定报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同意或备案;”
28、委托非旅行社单位和个人代理或变相代理经营旅游业务的
处罚种类: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一条第五项:“旅行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3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委托非旅行社单位和个人代理或变相代理经营旅游业务;”
29、向旅游者介绍和提供含有损害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及含有淫秽、迷信或赌博等内容的旅游项目的
处罚种类: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一条第六项:“旅行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3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向旅游者介绍和提供含有损害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及含有淫秽、迷信或赌博等内容的旅游项目;”
30、所作旅游广告不标明旅行社名称、许可证号码,委托代
理业务广告不注明被代理旅行社名称的
处罚种类: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一条第七项:“旅行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3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所作旅游广告不标明旅行社名称、许可证号码,委托代理业务广告不注明被代理旅行社的名称。”
31、损害投诉者权益的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限期或停业整顿、吊销旅游业务经营许可证及有关证件
法律依据:
《旅游投诉暂行规定》第二十条:“旅游投诉管理机关作出投诉处理决定时,可以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损害投诉者权益的旅游经营者给予行政处罚;没有规定的,由旅游投诉管理机关按照本规定单独或者合并给予以下处罚:(一)警告;(二)没收非法收入;(三)罚款;(四)限期或停业整顿;(五)吊销旅游业务经营许可证及有关证件。”
32、伪造、涂改、出借或转让领队证,或者在从事领队业务时未佩带领队证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暂扣领队证
法律依据:
《出境旅游领队人员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二款和第七条第二款规定,领队人员伪造、涂改、出借或转让领队证,或者在从事领队业务时未佩带领队证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人民币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暂扣领队证3个月至1年,并不得重新换发领队证。”。
33、注册资本、旅行社质量保证金不足《旅行社管理条例》规定最低限额的
处罚种类: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法律依据:《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第一项:“在年检年度内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旅行社,暂缓通过业务年检,并由年检主管部门依照法规、规章的规定给予警告、限期改正等处罚:
(一)注册资本、旅行社质量保证金不足《条例》规定最低限额的;”
34、歇业超过半年的
处罚种类: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法律依据:
《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第二项:“在年检年度内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旅行社,暂缓通过业务年检,并由年检主管部门依照法规、规章的规定给予警告、限期改正等处罚:
(二)歇业超过半年的;”
35、以承包或挂靠等方式非法转让经营权或部分经营权的
处罚种类: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法律依据:
《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第三项:“在年检年度内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旅行社,暂缓通过业务年检,并由年检主管部门依照法规、规章的规定给予警告、限期改正等处罚:
(三)以承包或挂靠等方式非法转让经营权或部分经营权的;”
36、超范围经营的
处罚种类: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法律依据:
《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第四项:“在年检年度内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旅行社,暂缓通过业务年检,并由年检主管部门依照法规、规章的规定给予警告、限期改正等处罚:
(四)超范围经营的;”
37、未按规定组织管理人员及导游、领队等从业人员教育培训或集中培训时数不够规定标准,经理资格证未达到要求的
处罚种类: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法律依据:
《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第五项:“在年检年度内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旅行社,暂缓通过业务年检,并由年检主管部门依照法规、规章的规定给予警告、限期改正等处罚:
(五)未按规定组织管理人员及导游、领队等从业人员教育培训或集中培训时数不够规定标准,经理资格证未达到要求的;”
38、未按照规定投保旅行社责任险的
处罚种类: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法律依据:
《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第六项:“在年检年度内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旅行社,暂缓通过业务年检,并由年检主管部门依照法规、规章的规定给予警告、限期改正等处罚:
(六)未按照规定投保旅行社责任险的;”
39、经营过程中有零团费、负团费现象的
处罚种类: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法律依据:
《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第七项:“在年检年度内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旅行社,暂缓通过业务年检,并由年检主管部门依照法规、规章的规定给予警告、限期改正等处罚:
(七)经营过程中有零团费、负团费现象的;”
40、有重大投诉尚在调查处理过程中的
处罚种类: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法律依据:
《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第八项:“在年检年度内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旅行社,暂缓通过业务年检,并由年检主管部门依照法规、规章的规定给予警告、限期改正等处罚:
(八)有重大投诉尚在调查处理过程中的;”
41、年检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违反法规、规章的行为的
处罚种类: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法律依据:
《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第九项:“在年检年度内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旅行社,暂缓通过业务年检,并由年检主管部门依照法规、规章的规定给予警告、限期改正等处罚:
(九)年检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违反法规、规章的行为。”
42、招徕、接待旅游者旅游,未制作和保存业务档案;无理拒绝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的
处罚种类:警告、责令停业整顿、罚款
法律依据:
(1)
《旅行社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3天至15天,可以并处人民币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旅行社招徕、接待旅游者,应当制作完整记录,保存有关文件、资料,以备旅游行政部门核查。”
第三十五条第一款:“旅行社应当接受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其服务质量、旅游安全、对外报价、财务帐目、外汇收支等经营情况的监督检查。”
(2)
《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九条:“旅行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处以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3天至15天的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人民币3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招徕、接待旅游者旅游,未制作和保存业务档案;
(二)无理拒绝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43、经营出国旅游业务的旅行社不为出境旅游团队安排专职领队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暂停和取消旅游业务经营资格
法律依据:
《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组团社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不为旅游团队安排专职领队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暂停其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多次不安排专职领队的,并取消其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
第十条:“组团社应当为旅游团队安排专职领队。
领队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部门考核合格,取得领队证。
领队在带团时,应当佩戴领队证,并遵守本办法及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
44、组团社或者旅游团队领队对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情况末向旅游者作出真实说明和警示或未采取防范措施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警告、罚款、暂扣和吊销领队证
法律依据:
《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组团社或者旅游团队领队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十八条的规定,对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情况未向旅游者作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或者未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组团社暂停其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旅游团队领队可以暂扣直至吊销其领队证;造成人身伤亡事故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第二款:“组团社应当保证所提供的服务符合保障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情况,应当向旅游者作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危害的发生。”
第十八条:“旅游团队领队在带领旅游者旅行、游览过程中,应当就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情况,向旅游者作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并按照组团社的要求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危害的发生。”
45、组团社或旅游团领队未要求境外接待社不得组织旅游者参与涉及黄、赌、毒活动,未要求其不得擅自改变行程、减少旅游项目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参加额外付费项目或未制止境外旅行社的前述行为的
处罚种类:罚款、暂停业务经营资格、取消业务经营资格、暂扣和吊销领队证
法律依据:
《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组团社或者旅游团队领队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未要求境外接待社不得组织旅游者参与涉及色情、赌博、毒品内容的活动或者危险性活动,未要求其不得擅自改变行程、减少旅游项目、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参加额外付费项目,或者在境外接待社违反前述要求时未制止的,由旅游行政部门对组团社处组织该旅游团队所收取费用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并暂停其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对旅游团队领队暂扣其领队证;造成恶劣影响的,对组团社取消其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对旅游团队领队吊销其领队证。”
第十六条:“组团社及其旅游团队领队应当要求境外接待社按照约定的团队活动计划安排旅游活动,并要求其不得组织旅游者参与涉及色情、赌博、毒品内容的活动或者危险性活动,不得擅自改变行程、减少旅游项目,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参加额外付费项目。
境外接待社违反组团社及其旅游团队领队根据前款规定提出的要求时,组团社及其旅游团队领队应当予以制止。”
46、旅游团队领队与其他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或索要回扣、提成或收受财物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其领队证
法律依据
《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旅游团队领队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与境外接待社、导游及为旅游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其他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或者向境外接待社、导游和其他为旅游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索要回扣、提成或者收受其财物的,由旅游行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