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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行政执法依据梳理结果
一、行政执法主体名称及其法律依据
单位名称:安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执法主体类别:法定行政执法机关
作为执法主体的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六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2、《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监督管理工作。”
3、《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四条“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由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作出书面征收决定;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作出书面征收决定。”
4、《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
5、《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条第一款“各级人民政府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6、《河南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一款“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
二、行政执法依据目录
(一)专门法律、法规、规章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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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 |
序号 |
名称 |
制定机关 |
生效时间 |
|
法律 |
1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
计划生育法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2002.9.1 |
|
行政
法规 |
1 |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 |
国务院 |
2001.10.1 |
|
2 |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 |
国务院 |
1999.1.1 |
|
3 |
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 |
国务院 |
2002.9.1 |
|
地方性
法规 |
1 |
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
省人大常委会 |
2003.1.1 |
|
部门
规章 |
1 |
病残儿医学鉴定管办法 |
国家人口和计划
生育委员会 |
2002.1.18 |
|
2 |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若干规定 |
国家人口和计划
生育委员会 |
2004.1.1 |
|
3 |
计划生育系统统计调查管理办法 |
国家人口和计划
生育委员会 |
2001.1.1 |
|
政府
规章 |
1 |
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实施细则 |
河南省政府 |
2003.8.5 |
|
2 |
河南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
管理办法 |
河南省政府 |
2002.1.1 |
录
(二)通用法律、法规、规章目录
三、依法应当实施的执法行为
(一)行政许可(共4项)
1、计划生育技术人员执业许可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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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 |
序号 |
名称 |
制定机关 |
生效时间 |
|
法律 |
1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2004.7.1 |
|
2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
全国人大 |
1996.10.1 |
|
3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1999.10.1 |
|
4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1995.1.1 |
|
5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1990.10.1 |
|
地方性
法规 |
1 |
河南省行政机关执法条例 |
河南省人大
常委会 |
1994.1.1 |
|
政府
规章 |
1 |
河南省行政机关执法条例
实施办法 |
河南省人民政府 |
1997.7.1 |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序号第208: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执业证书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核实。
2、统计调查的审批
法律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序号第209:
《计划生育系统统计调查管理办法》第三条“系统内各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可以组织统计调查。”
“县及县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批准所辖行政区域的计划生育统计调查。各级计划生育统计工作机构负责归口管理统计调查,承担审核工作。”
3、绝育后复通手术批准
法律依据:
《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七条“接受绝育措施后,因情况变化符合再生育条件要求生育的,由本人申请,经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查,报省辖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在指定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医疗、保健机构施行复通手术。”
4、生育第二个子女审批
法律依据:
《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符合生育第二个子女规定要求生育的,夫妻双方应向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经女方户籍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核,报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办理。批准生育的签定计划生育合同书,退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和已领取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和其他奖励,发给生育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理由。”
(二)行政处罚(共14项)
1、擅自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医疗、保健机构以外的机构或者人员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擅自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吞,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有关药品、医疗器械;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未以批准擅自从事产前诊断和使用辅助生育技术治疗不育症的
处罚种类:警告、吊销执业资格
法律依据: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从事产前诊断和使用辅助生育技术治疗不育症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会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有关药品、医疗器械;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执业资格。”
3、向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收取费用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违反本条例第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向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收取费用的,由县级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责令退还所收费用,给予警告,并处所收费用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对该机构的正职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
4、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执业证书
法律依据: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闪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贪污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
……”
②《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执业证书;是国家工作人员的,并给予记大过以上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
……”
5、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执业证书
法律依据: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怀计划生育法》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
……”
②《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执业证书;是国家工作人员的,并给予记大过以上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
……”
6、实施假节育手术,进行假医学鉴定、出具假计划生育证明的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执业证书
法律依据: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行或者违法反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实施假节育手术、进行假医学鉴定、出具假计划生育证明的。
……”
②《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执业证书;是国家工作人员的,并给予记大过以上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实施假节育手术、进行假医学鉴定、出具假计划生育证明的。
……”
7、不按期参加生殖健康检查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以下处罚:
(一)不按期参加生殖健康检查的,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
8、不按规定采取补救措施终止妊娠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以下处罚:
(二)不按规定采取补救措施终止妊娠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
9、违反生育证管理规定生育子女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以下处罚:
(三)违反生育证管理规定,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
10、伪造、变造、买卖计划生育证明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伪造、变造、买卖计划生育证明,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1、故意为不符合《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生育规定的公民提供条件造成生育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七条“故意为不符合本条例生育规定的公民提供条件造成生育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是国家工作人员的并给予行政处分。”
12、伪造、出卖或者骗取婚育证明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第二十条“伪造、出卖或者骗取婚育证明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3、流动人口不按照规定办理婚育证明,经其现居住地的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通知后,逾期仍拒不补办或者拒不交验婚育证明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①《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不按照规定办理婚育证明,经其现居住地的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通知后,逾期仍拒不补办或者拒不交验婚育证明的,由其现居住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的罚款。”
②《河南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第十五条“流动人口不按照规定办理婚育证明,经现居住地的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通知后,逾期仍拒不补办或者拒不交验婚育证明的,由组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以可并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14、与已婚育龄流动人口形成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和个人拒不履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职责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①《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与已婚育龄流动人口形成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和个人拒不履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职责的,由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②《河南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第十六条“流动人口形成劳动关系、租赁关系的单位和个人拒不履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职责的由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行政征收(共2项)
1、政策外生育第二个子女的
征收种类:社会抚养费
法律依据:
《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从发现违法行为之日起,按照国务院《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的规定征收男女双方的社会抚养费:
(一)不符合本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分别按男方和女方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的三倍征收社会抚养费,个人实际收入高于所在地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一倍以上的,按其实际收入的三倍计征社会抚养费。
……”
2、政策外生育第三个以上子女的
征收种类:社会抚养费
法律依据:
《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从发现违法行为之日起,按照国务院《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的规定征收男女双方的社会抚养费:
(二)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三个以上子女的,每多生育一个子女,分别按男方和女方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的六倍征收社会抚养费;个人实际收入高于所在地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一倍以上的,按其实际收入的六倍计征社会抚养费。
……”
(四)其他具体行政行为(共4项)
1、组织病残儿鉴定工作
法律依据: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因生育病残儿要求再生育的,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申请医学鉴定,经县给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初审同意后,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医学专家进行医学鉴定;当事人对医学鉴定有异议的,可以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申请再鉴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的医学鉴定为终局鉴定。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2、组织手术并发症鉴定
法律依据: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若干规定》第十二条第二款“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实行计划生育手术发生的手术并发症,由瑞居住地县以上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按照国家人口计生委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管理有关规定负责受理、鉴定和处理工作。”
3、委托征收社会抚养费
法律依据:
《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四条“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由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作出书面征收决定;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作出书面征收决定。”
4、批准分期缴纳社会抚养费
法律依据:
《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二款“当事人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确有实际困难的,应当自收到征收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作出征收决定的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提出分期缴纳的书面申请,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当事人的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分期缴纳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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