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依据分类
安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乡镇人民政府及县直部门行政执法依据的通告

安阳县各乡(镇)人民政府的行政执法依据

安阳县县直部门行政执法依据

   
推荐内容

 

安阳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

行政执法依据

 

一、行政执法主体名称及其法律依据

单位名称:安阳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执法主体类别:法定行政执法机关

作为执法主体的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八条:“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主管全国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内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之内负责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2、《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第五条:“国务院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全国的清洁生产促进工作。

县级以上地主人民政府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清洁生产促进工作。”

3、《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第五条:“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对全国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实施统一管理。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能源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管理工作。”

4、《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六条:“国务院电力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经济综合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的电力管理部门,负责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在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

5、《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第四条

6、《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七条

7、《河南省车用乙醇汽油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十一条

8、《河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暂行规定》第四条、第六条

9、《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第七条

10、《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第四条

11、《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第三条

12、《关于热电联产的规定》第四条

13、《节约用电管理办法》第四条

14、《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增加招标内容和核准招标事项暂行规定》第二条、第三条

15、《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六条

16、《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第十四条

17、《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暂行办法》第二条

18、《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

19、《河南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第六条

    20、《评标专家和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

21、《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第二条

22、《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第四条、第十六条

23、《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四条

24、《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第六条

25、《河南省节约能源条例》第七条

 

 

 

 

 

二、行政执法依据目录

(一)专门法律、法规、规章目录

类 别

序号

       

制 定 机 关

施行日期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1996.4.1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1998.1.1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2003.1.1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2006.1.1

行政法规

 

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国务院

1996.6.14

地方法规

 

河南省节约能源条例

河南省人大常委会

2006.6.1

 

 

 

 

 

 

 

 

 

 

 

 

1

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

国家经贸委、国家税务总局

1998.11.5

2

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

国家经贸委

1999.3.10

3

重大建设项目违规问题举报办法(试行)

国家计委

1999.4.16

4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2000.5.1

5

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2000.7.1

6

资源综合利用电厂(机组)认定管理办法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2000.7.18

7

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2000.8.17

8

关于热电联产的规定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经贸委、建设部、国家环保总局

2000.8.22

9

节约用电管理办法

国家经贸委、国家计委

2001.1.8

10

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增加招标内容和核准招标事项暂行规定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2001.6.18

 

 

 

 

 

 

 

 

 

 

 

 

11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经贸委、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

2001.7.5

12

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

2002.1.7

13

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暂行办法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2002.2.1

14

工商领域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国家经贸委

2002.12.1

15

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2003.1.1

16

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2003.4.1

17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民航总局

2003.5.1

18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

国家发改委、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民航总局、国家广电总局

2003.8.1

19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

国家发改委、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民航总局

2004.8.1

20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04.9.15

21

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04.10.1

22

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04.10.9

23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

国家发改委、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2005.3.1

部门

规章

 

24

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2005.3.1

 

 

 

 

 

 

1

河南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河南省人民政府

1993.9.7

2

河南省车用乙醇汽油管理办法

河南省人民政府

2004.12.1

(二)通用法律、法规、规章目录

类别

序号

        

制定机关

施行日期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1990.10.1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1995.1.1

3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全国人大

1996.10.1

4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1999.10.1

5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2004.7.1

 

河南省行政机关执法条例

河南省八届人大常委会

1994.1.1

 

河南省行政机关执法条例实施办法

河南省人民政府

1997.7.1

三、依法应当实施的执法行为

(一)行政许可(共3项)

1、鼓励类、允许类1亿美元以下和限制类5000万美元以下外商直接投资项目的核准

法律依据:

1)《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政府对企业提交的项目申请报告,主要从维护经济、合理开发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优化重大布局、保障公共利益、防止出现垄断等方面进行核准。对于外商投资项目,政府还要从市场准入、资本项目管理等方面进行核准。

2)《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第四条:“总投资1亿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和总投资5000万美元以下的限制类项目由地方发展改革部门核准,其中限制类项目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核准,此类项目有核准权不得下放。地方政府按照有关法规对上款所列项目的核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不需政府出资的重大项目和限制类项目(《政府核准项目目录》确定的项目)的核准

法律依据:

1)《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政府对企业提交的项目申请报告,主要从维护经济安全、合理开发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优化重大布局、保障公共利益、防止出现垄断等方面进行核准。”

第十条:“企业投资建设应由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须按照地方政府的有关规定,向相应的项目核准机关提交项目申请报告。”

2)《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第三条:“企业投资建设实行核准制的项目,应按国家有关要求编制项目申请报告,报送项目机关。项目核准机关应依法进行核准,并加强监督管理。”

3、核准招标事项(招标初步方案核准)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七条:“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对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及有关部门的具体职权划分,由国务院规定。”

2) 《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的意见》第一项:“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指导和协调全国招投标工作,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拟定《招标投标法》配套法规、综合性政策和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具体范围、规模标准以及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报国务院批准;指定发布招标公告的报刊、信息网络或其他媒介。根据《招标投标法》和国家有关法规、政策,可联合或分别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项:“项目审批部门在审批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核准项目的招标方式(委托招标或自行招标)以及国家出资项目的招标范围(发包初步方案)。项目审批后,及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所确定的招标方式和范围等情况。”

第五项:“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负责组织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稽察特派员,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工程招投标进行监督检查。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上述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招投标的监督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招标投标法》的规定,从本地实际出发,制定招投标管理办法。”

3) 《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增加招标内容和核准招标事项暂行规定》第三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中,按照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规定,凡应报送项目审批部门审批的,必须在报送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增加有关招标的内容。”

第七条:“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增加的招标内容,作为可行性研究报告附件与可行性研究报告一同报送。”

第八条:“项目审批部门在批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依据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对项目建设单位拟定的招标范围、招标组织形式、招标方式等内容提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意见。”

4)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十条:“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按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规定,凡应报送项目审批部门审批的,招标人必须再报送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将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等有关招标内容报项目审批部门核准。”

5)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四条:“省发展计划部门指导和协调招标投标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定有关规章和综合性政策,报省人民政府批准;负责对省重点项目建设过程中的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省经贸、水利、交通、民航、信息产业等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上述分工,按分级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检查或监督执法。

第十五条:“建设单位向项目审批部门报送依法必须招标进行招标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当同时拟定项目的招标方案,报项目审批部门核准。招标方案的内容包括:(一)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活动的具体招标范围;(二)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活动拟采用的招标组织形式、招标方式。拟采用自行招标、邀请招标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项目审批部门核准的招标方案应当抄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

(二)行政处罚(共59项)

1、以联合体形式投标、联合体成员又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投同一个标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一条:“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联合体成员又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投同一个标的,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2、应报政府核准而未申报的项目、虽然申报但未经核准擅自开工建设的项目,以及未按项目核准文件的要求进行建设的项目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建设

法律依据: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第二十七条:“项目核准机关要会同城市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银行监管、安全生产等部门,加强对企业投资项目的监管。对于应报政府核准而未申报的项目、虽然申报但未经核准擅自开工建设的项目,以及未按项目核准文件的要求进行建设的项目,一经发现,相应的项目核准机关应立即责令其停止建设,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和行政责任。”

3、节能检验测试单位提供虚假检验测试证明的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河南省节约能源条例》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节能检验测试单位提供虚假检验测试证明的,由节能主管部门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4、不履行产品包装物回收义务的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第三十九条:“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之规定,不履行产品或者包装物回收义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5、新建或改建超过单位产品电耗最高限额的产品生产能力的工程项目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建设

法律依据:

《节约用电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新建或改建超过单位产品电耗最高限额的产品生产能力的工程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节约用电主管部门会同项目审批单位责令停止建设。”

6、新建或改建工程项目采用国家明令淘汰的低效高耗电的工艺、技术和设备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建设

法律依据:

《节约用电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新建或改建工程项目采用国家明令淘汰的低效高耗电的工艺、技术和设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节约用电主管部门会同项目审批单位责令停止建设,并依法追究项目责任人和设计负责人的责任。”

7、未办理能源效率标识备案,或者应当办理变更手续而未办理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停止使用能源效率标识

法律依据:

《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地方节能管理部门或者地方质检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和停止使用能源效率标识;情节严重的,由地方质检部门处1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办理能源效率标识备案的,或者应当办理变更手续而未办理的。”

8、使用的能源效率标识的样式和规格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停止使用能源效率标识

法律依据:

《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地方节能管理部门或者地方质检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和停止使用能源效率标识;情节严重的,由地方质检部门处1万元以下罚款:

(二)使用的能源效率标识的样式和规格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9、电力建设项目不符合电力发展规划、产业政策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建设、责令停止使用、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法第十四条规定,电力建设项目不符合电力发展规划、产业政策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建设。
  违反本法第十四条规定,电力建设项目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电力设备和技术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使用,没收国家明令淘汰的电力设备,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四条:“电力建设项目应当符合电力发展规划,符合国家电力产业政策。
  电力建设项目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电力设备和技术。”

10、电力建设项目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电力设备和技术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建设、责令停止使用、没收违法财物、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法第十四条规定,电力建设项目不符合电力发展规划、产业政策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建设。
  违反本法第十四条规定,电力建设项目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电力设备和技术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使用,没收国家明令淘汰的电力设备,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