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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县档案局的行政执法依据
一、政执法主体名称及其法律依据
单位名称:安阳县档案局
执法主体类别:法定行政执法机关
作为执法主体的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六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事业,并对本行政区域内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2、《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档案法》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
(二)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事业发展计划和档案工作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三)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工作,依法查处档案违法行为;
(四)组织、指导本行政区域内档案理论与科学技术研究、档案宣传与档案教育、档案工作人员培训。”
3、《河南省档案管理条例》第五条:“省辖市、县(市、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事业,并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4、《河南省档案管理规定》第六条:“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行业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档案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制定本行政区域内档案事业发展计划和档案工作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推行档案管理标准;
(三)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馆和其他单位档案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四)组织并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理论与科学技术研究、档案保护、档案宣传、教育和档案干部培训工作;
(五)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内档案法律、法规的实施,依法查处违反档案法律、法规的案件。
计划、财政、人事、教育、监察、公安、司法、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应当认真协助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履行其职责。”
二、行政执法依据目录
(一)专门法律、法规、规章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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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 别 |
序号 |
名
称 |
制 定
机 关 |
施行日期 |
|
法
律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1988.1.1 |
|
行
政
法
规 |
1 |
机关档案工作条例 |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 |
1983.4.28 |
|
2 |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 |
国务院 |
1990.11.19 |
|
地
方
性
法
规 |
|
河南省档案管理条例 |
河南省人大常委会 |
2002.6.1 |
|
部门规章 |
1 |
档案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暂行规定 |
国家档案局 |
1992.3.30 |
|
2 |
外商投资企业档案管理暂行规定 |
外经部、经贸委
国家档案局 |
1994.12.29 |
|
3 |
企业档案工作目标管理办法 |
国家档案局 |
1996.3.25 |
|
4 |
乡镇档案工作试行办法 |
国家档案局 |
1998.1.5 |
|
5 |
档案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 |
国家档案局 |
2000.5.10 |
|
6 |
档案行政许可程序规定 |
国家档案局 |
2005.5.17 |
|
政
府
规
章 |
|
河南省档案管理规定 |
河南省政府 |
1994.10.02 |
(二)通用法律、法规、规章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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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 |
序号 |
名
称 |
制定机关 |
施行日期 |
|
法
律 |
1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
全国人大 |
1990.10.1 |
|
2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1995.1.1 |
|
3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
全国人大 |
1996.10.1 |
|
4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1999.10.12 |
|
5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2004.7.1 |
|
地
方
性
法
规 |
|
河南省行政机关执法条例 |
河南省人大常委会 |
1994.1.1 |
|
政
府
规
章 |
|
河南省行政机关执法条例实施办法 |
河南省政府 |
1997.7.1 |
三、
依法应当实施的执法行为
(一)行政许可(共3项)
1、对出卖集体所有、个人所有以及其它不属于国家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的批准
法律根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十六条:“集体所有的和个人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档案所有者应当妥善保管。
前款所列档案,档案所有者可以向国家档案馆寄存或者出卖;向国家档案馆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出卖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严禁倒卖牟利,严禁卖给或者赠送给外国人。”
(2)《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十七条:“禁止出卖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产转让时,转让有关档案的具体办法由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档案复制件的交换、转让和出卖,按照国家规定办理。”
(3)《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十八条:“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和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档案以及这些档案的复制件,禁止私自携运出境。”
(4)《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十七条:“属于集体所有、个人所有以及其他不属于国家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档案所有者可以向各级国家档案馆寄存、捐赠或者出卖。向各级国家档案馆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出卖、转让或者赠送的,必须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严禁向外国人和外国组织出卖或者赠送。”
(5)《河南省档案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出卖。属于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档案所有者应当妥善保管;向各级国家档案馆以外的任何单位出卖、转让、赠送档案,以及向国内外单位或者个人赠送、交换、出卖档案的复制件,必须严格遵守(档案法)和国家有关规定。”
2、对携带、运输、邮寄档案出境的初审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十八条:“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和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档案以及这些档案的复制件,禁止私自携运出境。”
(2)《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十九条:“各级国家档案馆馆藏的一级档案严禁出境。
各级国家档案馆馆藏的二级档案需要出境的,必须经国家档案局审查批准。各级国家档案馆馆藏的三级档案、各级国家档案馆馆藏的一、二、三级档案以外的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和属于集体所有、个人所有以及其他不属于国家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及其复制件,各级国家档案馆以及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人需要携带、运输或者邮寄出境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批准,海关凭批准文件查验放行。”
(3)《河南省档案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属于国家禁止出境的档案不得出境。
属于国家允许出境的档案,单位或个人需要携带、运输或邮寄出境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当地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或主管部门申请,经省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批准或根据规定报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3、利用未开放档案审批
法律依据:
《河南省档案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中国公民和组织持合法证明,可以利用已经开放的档案,档案馆应当提供便利。中国公民和组织利用档案馆保存的未开放的档案,须经档案馆同意,必要时报请上级机关审查批准;利用其他单位所有的档案,须经该单位同意。”
第二十八条:“各级国家档案馆未开放档案,需要向社会公布的,须报请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必要时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批准。部门、专门、企业事业单位档案馆保存的未开放的档案,需要向社会公布的,由其归属的县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批准。
涉及知识产权方面档案的利用、公布,不得违反国家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规定。
非国有单位和个人在档案馆寄存、代管的档案,需要向社会公布或者提供利用的,应当征得档案所有者的同意。”
(二)行政处罚(共10项)
1、损毁、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责令倍偿损失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二十四条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损毁、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在利用档案馆的档案中,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责令倍偿损失。
企业事业组织或者个人有第一款第四项、第五项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依照本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征购所聘或者赠送的档案。”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档案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罚款数额,根据有关档案的价值和数量,对单位为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对个人为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
(3)《河南省档案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在利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的档案机构的档案中,损毁、丢失和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以及涂改、伪造档案的,由县级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档案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2、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责令倍偿损失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二十四条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在利用档案馆的档案中,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
企业事业组织或者个人有第一款第四项、第五项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依照本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征购所聘或者赠送的档案。”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档案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罚款数额,根据有关档案的价值和数量,对单位为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对个人为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
(3)《河南省档案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在利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的档案机构的档案中,损毁、丢失和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以及涂改、伪造档案的,由县级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档案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3、涂改、伪造档案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责令倍偿损失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二十四条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涂改、伪造档案的;
在利用档案馆的档案中,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责令倍偿损失。
企业事业组织或者个人有第一款第四项、第五项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依照本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征购所聘或者赠送的档案。”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档案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罚款数额,根据有关档案的价值和数量,对单位为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对个人为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
(3)《河南省档案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在利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的档案机构的档案中,损毁、丢失和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以及涂改、伪造档案的,由县级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档案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4、擅自出卖或者转让档案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二十四条第四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违反本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擅自出卖或者转让档案的;
企业事业组织或者个人有第一款第四项、第五项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依照本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征购所聘或者赠送的档案。
”
(2)《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档案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罚款数额,根据有关档案的价值和数量,对单位为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对个人为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
5、倒卖档案牟利或者将档案卖给、赠送给外国人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二十四条第五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倒卖档案牟利或者将档案卖给、赠送给外国人的;
企业事业组织或者个人有第一款第四项、第五项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依照本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征购所聘或者赠送的档案。”
(2)《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档案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罚款数额,根据有关档案的价值和数量,对单位为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对个人为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
(3)《河南省档案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在利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的档案机构的档案中,损毁、丢失和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以及涂改、伪造档案的,由县级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档案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6、倒卖档案牟利或者私自将档案卖给、赠送给外国人的
处罚种类:罚款、赔偿损失、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河南省档案管理规定》第三十条:“倒卖档案牟利或私自将档案卖给、赠送给外国人的,由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协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追回档案,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处以5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7、不按照规定建立档案的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
《河南省档案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项:“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当地县级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首先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按以下规定处以罚款:
(一)不按照规定建立档案的,对单位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
8、不按规定归档或者不按期移交档案的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
《河南省档案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二项:“具有下行为之一的,当地县级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首先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按以下规定处以罚款:
(二)不按照国家规定按时向档案馆移交档案的,对单位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
9、不按照规定将各种门类、各种载体的档案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的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
《河南省档案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三项:“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当地县级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首先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按以下规定处以罚款:
(三)不按照规定将各种门类、各种载体的档案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的,对单位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
10、不按照档案保护技术规范,建立和维护档案设施,危及档案安全的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
《河南省档案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第四项:“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当地县级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首先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按以下规定处以罚款:
(四)不按照档案保护技术规范,建立和维护档案设施,危及档案安全的,对单位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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