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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县残疾人联合会的行政执法依据
一、行政执法主体名称及其法律依据
单位名称:安阳县残疾人联合会
执法主体类别:省政府规章赋权组织
作为执法主体的法律依据:
《河南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第四条:“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在县级及县以上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领导下,由同级残疾人联合会负责组织实施。发展改革、劳动保障、人事、财政、统计、金融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县级及县以上残疾人联合会下设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在劳动保障、人事部门指导下,承担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具体业务。”
二、行政执法依据目录
(一)
专门法律、法规、规章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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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 |
序号 |
名称 |
制定机关 |
施行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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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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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1991.5.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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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性法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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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残疾人保障法实施办法 |
河南省人大常委会 |
1993.5.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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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规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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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 |
河南省人民政府 |
2005.1.1 |
(二)通用法律、法规、规章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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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 |
序号 |
名称 |
制定机关 |
施行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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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
1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1990.10.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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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1995.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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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
全国人大 |
1996.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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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1999.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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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2004.07.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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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性法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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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行政机关执法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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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大常委会 |
2004.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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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规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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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行政机关执法条例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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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 |
1997.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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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依法应当实施的执法行为
(一)行政确认(共2项)
1、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确认
法律依据:
《河南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第四条:“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在县级及县以上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领导下,由同级残疾人联合会负责组织实施。发展改革、劳动保障、人事、财政、统计、金融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县级及县以上残疾人联合会下设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在劳动保障、人事部门指导下,承担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具体业务。”
第五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均应按不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应当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不足1人的,按1人安排。”
2、残疾人证办理
法律依据:
《河南省<残疾人保障法>实施办法》第二条第三款:“残疾鉴定由省、市(地)、县(市)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进行。市、县(市)残疾人联合会核发残疾人证件。”
(二)行政征收(共1项)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收缴
法律依据:
《河南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第四条:“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在县级及县以上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领导下,由同级残疾人联合会负责组织实施。发展改革、劳动保障、人事、财政、统计、金融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县级及县以上残疾人联合会下设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在劳动保障、人事部门指导下,承担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具体业务。”
第八条:“安排残疾人未达到规定比例的用人单位,每年度必须向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是指安排残疾人达不到规定比例的用人单位,按照年度差额人数和上年度本地区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应交纳用于残疾人就业的专项资金。交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计算公式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职工总数1.5%-用人单位已安排残疾人职工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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