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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县城市管理局的
行政执法依据
一、行政执法主体名称及其法律依据
单位名称:安阳县城市管理局
执法主体类别:法定行政执法机关
作为执法主体的法律依据:
1、《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三款:“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2、《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三条:“省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二、行政执法依据目录
(一)专门法律、法规、规章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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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 |
序号 |
名 称 |
制定机关 |
施行日期 |
|
法律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2005.4.1 |
|
行
政
法
规 |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
国务院 |
1992.8.1 |
|
政
府
规
章 |
|
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
省人民政府 |
2004.1.1 |
(二)通用法律、法规、规章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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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 |
序号 |
名 称 |
制定机关 |
施行日期 |
|
法
律 |
1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1990.10.1 |
|
2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1995.1.1 |
|
3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
全国人大 |
1996.10.1 |
|
4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1999.10.1 |
|
5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2004.7.1 |
|
地
方
性
法
规 |
|
河南省行政机关执法条例 |
河南省人大常委会 |
1994.1.1 |
|
政
府
规
章 |
|
河南省行政机关执法条例实施办法 |
河南省人民政府 |
1997.7.1 |
三、依法应当实施的执法行为
(一)行政许可(共9项)
1、在城市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审核
法律依据:
(1)《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一条:“在城市中设置户外广告、标语牌、画廊、橱窗等,应当内容健康、外形美观,并定期维修、油饰或者拆除。大型户外广告的设置必须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2)《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十三条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一)在城市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
2、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张挂张贴宣传品的批准
法律依据:
(1)《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单位和个人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张挂、张贴宣传物品等,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批准。”
(2)《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十五条:“严禁在城市建筑物、公用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钉挂物品。
经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悬挂张贴的标语、横幅等宣传品,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的要求,过期应当及时撤除。”
3、对城市主要街道的临街建筑进行外部装修、搭建的审核
法律依据: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二项:“在城市主要街道的临街建筑进行外部装修、搭建的,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4、在街道两侧或公共场所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审核
法律依据:
(1)《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所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因建设等特殊需要,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的,必须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2)《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十三条第三项:“在城市街道两侧或公共场所临时堆放物料、搭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5、在城市街道两侧或公共场所设置商亭、固定摊点、电话亭、大排档的审核
法律依据: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四项:“在城市街道两侧或公共场所设置商亭、固定摊点、电话亭、大排档的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6、因教学、科研以及其它特殊要求,在市区饲养鸡、鸭、鹅、兔、羊、猪等家畜家禽批准
法律依据:
(1)《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按国家行政建设设立的在市区内,禁止饲养鸡、鸭、鹅、兔、羊、猪等家畜家禽;因教学、科研以及其他特殊需要饲养的,须经其所在地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2)《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二十九条:“城市的市区内禁止饲养鸡、鸭、鹅、兔、羊等家禽家畜,因教学、科研以及其他特殊需要饲养的,须经当地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主管部门批准。”
7、拆除环境卫生设施批准
法律依据: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一切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因建设需要必须拆除的,建设单位必须事先提出拆迁方案,报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8、关闭、闲置或拆除城市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核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四十条:“禁止擅自关闭、闲置或拆除城市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确有必要关闭、闲置或拆除的,必须经所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并采取措施,防治污染环境。”
9、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
法律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412号令)第102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所在城市的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2)《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七条:“凡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经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从事经营。”
(二)行政处罚(共12项)
1、随地吐痰,便溺和乱泼污水乱扔果皮(核)、纸屑、烟花、等废弃物。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1)《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除责令纠正违法行为,补投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
(一)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烟头等废弃物;”
(2)《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条第一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一下列为之一点,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清除污物、污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按照下列规定给予警告、罚款,其中罚款的具体标准由省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情况确定:
(一)随地吐痰、便溺和乱泼污水,乱扔果皮(核)、纸屑、烟蒂、包装纸(袋、盒)、饮料罐(瓶、盒)口香糖渣、废电池、动物尸体等废弃物,处以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2、乱贴乱画,乱扯乱挂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1)《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城市人民政府市市容环境卫生行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除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
(二)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张挂、张贴宣传品等的。”
(2)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条第三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一下列为之一点,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清除污物、污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按照下列规定给予警告、罚款,其中罚款的具体标准由省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情况确定:
(三)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张挂、张贴宣传品的,处以每处1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3、擅自设置户外广告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1)《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处以罚款。
(一)未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设置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处以每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4、乱堆乱放、乱搭乱建、占道经营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1)《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罚款。
(二)未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街道两侧或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
(2)《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二项“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其他公共场所临时堆放物料,摆摊设点,影响市容的,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置商亭等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处以3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5、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
处罚种类:罚款、拆除
法律依据:
(1)《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凡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未改造或者拆除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拆除,并可处以罚款。”
(2)《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三条“凡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未改造或者拆除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强制拆除,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6、不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的,或冬季不履行除雪义务的
处罚种类:责令纠正违法行为、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条第五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清除污染物、污渍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按下列规定给予警告、罚款,其中罚款的具体标准由省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情况确定:
(五)不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的,或冬季不履行除雪义务的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7、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拖车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停放地点。”
8、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9、未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
处罚种类: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限期清理、限期拆除、罚款
法律依据:
(1)《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罚款。
(二)未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
(2)《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二项:“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按以下规定处以罚款:
(二)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其他公共场所临时堆放物料、摆摊设点影响市容的,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置商亭等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处以3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10、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设施,逾期未改造或者拆除的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造、拆除、罚款
法律依据:
《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三条:“凡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未改造或者拆除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强制拆除,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11、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
处罚种类:责令其恢复原状、罚款
法律依据:
《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恢复原状,可以并处1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盗窃、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2、未经批准擅自饲养家禽家畜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处理、没收、罚款
法律依据:
《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未经批准擅自饲养家禽家畜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处理或者予以没收;拒不处理的,可处以禽类每只5元以上、10元以下罚款;处以畜类每头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二)行政强制(共1项)
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
法律依据:
1、《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凡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未改造或者拆除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拆除,并可处以罚款。”
2、《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三条“凡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未改造或者拆除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强制拆除,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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