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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县政办〔2021〕29号) 安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县乡村振兴局县农业农村局县财政局关于安阳县加强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安阳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www.ayx.gov.cn 来源:瓦店乡 时间:2025-02-13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单位:

县乡村振兴局、县农业农村局、县财政局制定的《安阳县关于加强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的实施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安阳县关于加强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的实施办法

县乡村振兴局  县农业农村局  县财政局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扶贫工作的重要论述和省、市关于脱贫攻坚的统一部署,规范开展扶贫资产后续管理工作,建立起产权归属明晰、权责义务匹配、运营管护高效、收益分配合理、资产处置合规的扶贫资产管理机制。进一步发挥扶贫资金项目效益,巩固提升脱贫攻坚成果与乡村振兴的有效衔接。根据《关于印发河南省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河南省关于加强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安阳县域内产生和管理的扶贫项目资产。

第三条 本办法管理的扶贫项目资产,指2012年以来使用各级财政扶贫资金(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彩票公益金、东西扶贫协作资金、政府债券用于支持脱贫攻坚资金等)、易地扶贫搬迁资金、社会扶贫资金、行业扶贫资金、金融扶贫资金投入形成的扶贫项目资产(包括接受捐赠的实物资产)全部纳入管理范围。


第二章 资产确权和公示

第四条 2012年以来使用各级财政扶贫资金投入到脱贫村所形成的资产底数要清,一是建设内容要清,指投入到哪个乡镇、村,资金来源、投资规模、建设内容,项目使用年限,项目如何管理等要素要清;二是上下指标值要清楚准确,各部门的投资建设内容要与乡镇、村的建设内容一致。

第五条 扶贫资产移交要结合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稳妥推进符合条件的扶贫项目进行资产移交。移交时项目建设内容、资金、实物、建设地点、移交方、接收方、监督方等要素要齐全,与实际情况相符。

第六条 扶贫资产类型包括公益性扶贫资产、经营性扶贫资产和到户类扶贫资产。
    
(一)公益性扶贫资产:道路交通、农田水利、供水饮水、环卫公厕、教育、文化、体育、卫生、电力等方面公益性基础设施。
    
(二)经营性扶贫资产:包括农林牧渔业产业基地、生产加工设施、经营性旅游服务设施、经营性电商服务设施、经营性基础设施、光伏电站等经营性基础设施,以及实施资产收益扶贫形成的权益类资产等。
   
(三)到户类扶贫资产:通过财政补助(补贴)在贫困户自身生产发展过程中形成的生物性资产或固定资产等。
      
第七条 到户类扶贫资产原则上归农户所有。县、乡两级跨乡、村组织实施的项目形成的资产,原则上归属所在县级项目主管部门、乡(镇)政府。县、乡、村、组级实施单独到村项目形成的资产,产权归属村集体,纳入农村三资管理。实施扶贫资产收益项目形成的资金收益,根据双方签订合同(协议)的条款履行权利和义务。产权不明晰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按相关规定和项目实际情况,确定产权归属。
      
第八条 对已形成的公益性、经营性扶贫资产,建立扶贫资产名称、类别、购建时间(完工时间)、预计使用年限、数量、单位、原始价值、资金来源构成、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收益权人、收益分配及资产处置等信息。
      
第九条 2012年以来扶贫资金形成的资产,由县级对应的行业部门完成清产核资,入账登记。202010月以后形成的扶贫资产,在项目验收后,完成资产登记、移交等工作。

第十条 2012年以来投资的扶贫资产,建立扶贫资金项目台账(明细)、资产台账(明细)、未形成实物资产项目台账(明细)、处置资产台账(明细)、扶贫资产确权后要制作项目确权标志牌,上墙公示(公示内容包括资金来源、投资规模、建设内容,项目使用年限,项目如何管理等要素)。扶贫资产台账须在乡、村二级同时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 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后,项目监管单位、建设单位、实施单位、接收单位须于 30天内将扶贫资产进行移交,项目移交后有县级主管部门颁发确权证书,未形成实物资产项目不用确权。


第三章 运营管护

 

第十一条 县级人民政府按照所有权与监管权,受益权与管护权相结合的原则,明确监管责任和管护义务。
    
资产产权属于县、乡人民政府的,应落实具体单位、具体责任人负责管护。
    
资产产权属于村集体的,根据资产性质分类管护:
    
(一)对村组道路、小型水利设施等公益类资产,由村两委召开会议,落实每个扶贫项目资产管护责任人,制定管护制度、明确职责、划定范围及管护内容。条件允许的,可通过设置公益岗位等形式,落实具体管护责任人。
    
(二)对农林牧渔业、产业基地、产业项目、生产加工设施等经营类资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两委要落实具体管护责任人负责管护,管护责任与项目收益挂钩。
    
(三)对光伏设施及专业性较强的经营类资产,以及农村饮水工程,可通过购买服务方式,委托第三方机构管护。
    
(四)对投资入股经营主体形成的经营类资产,由对应的经营主体负责运营管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两委要与其签订协议,明确各自权利和义务,并落实相关责任人跟踪监测运营管护情况,采集并保存管护跟踪信息。
     
第十二条 资产管护的经费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到户类资产管护经费由农户自行解决;公益性资产中产权归属县级人民政府或乡(镇)政府的,管护经费由县、乡级财政按照产权归属统筹安排;产权归属村集体的,管护经费由村集体经济收入解决;各级经营性资产管护经费从经营收益中列支,县级视财力情况予以适当补助。
     
第十三条 根据实际情况,经营性资产由扶贫资产产权所有者负责对上年度收益进行结算。县、乡、村三级管理的扶贫资产收益,要公示结算结果。所得收益,优先用于脱贫户和监测户,保证两类户收入稳定,可用于推进脱贫村提升工程和乡村振兴项目。收益分配已经完成的,分配结果要进行公告。
      
第十四条 除产权确权到户的扶贫项目资产外,县、乡、村三级资产合法运营的净收益分配由县、乡、村各级根据实际自行统筹安排,用于各级扩大再生产,脱贫村可用于村级集体经济滚动发展、开发公益性岗位和发展公共事业等。收益分配根据稳定脱贫情况动态调整。初次收益分配到村集体的收益,在二次分配时可以重点向脱贫户或监测户倾斜,提供公益性岗位按劳分配,严禁向两类户直接发钱发物,避免平均主义。扶贫项目资产合法运营的净收益不得用于村级组织管理费和奖励资金。
    
第十五条  具体收益分配方案由产权所有者集体决策,村级扶贫项目资产收益分配方案由村两委研究提出,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公示7天无异议后,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执行,同时报县级行业主管部门备案。收益分配坚持不养懒人原则,对完全没有劳动力或丧失劳动力的,要设置一定的条件,探索有条件支付的方法,严禁简单发钱发物、一分了之一股了之


第四章 资产处置

 

第十六条 出现下列情形的,资产所有者可以依法按程序进行处置,处置结果要及时在产权所属范围内进行为期不少于7日的公示,并报原产权所属上一级部门备案。
    (一)报废、报损的资产;如:因自然灾害原因造成扶贫项目损毁的或者扶贫项目因国家、省、市、县大项目建设需要拆除报废的。
    
(二)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三)已超过使用年限无法使用的资产;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处置的其他资产。
    
按照国有资产及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对扶贫资产拍卖、转让、报废等处置的,应履行报批手续,扶贫资产拍卖、转让应进行资产评估,评估结果须在乡镇、村公开栏等予以公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处置扶贫资产,不得以扶贫资产为债务提供抵押担保。
     
第十七条 扶贫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按照国有资产或者集体资产处置的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 扶贫资产处置方式包括转让、拍卖、报废等形式。扶贫资产能够发挥实际功能且绩效达标的,原则上不可处置。严禁随意变卖、转让所有权,未到使用期限不得提前做报废处理。
     
第十九条 扶贫资产处置收入归原产权人所有。属国有扶贫资产处置所得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入上缴财政专户或国库,支出按照履行职能需要由财政统筹安排。属集体所有扶贫资产处置所得收入,按照集体收入依法进行管理、使用。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扶贫资产采取信息化方式,统一实行绩效管理。由乡村振兴局负责统筹,各相关产权单位及时采集扶贫资产基础信息、变动情况、收益分配等情况,填写《扶贫资产管理绩效表》并在河南省扶贫信息系统中对资产类型进行标识,完善和更新资产登记的所有相关信息。对于系统核验无误后的信息数据,方可录入全国防返贫监测信息系统。相关产权单位要密切配合,确保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第二十一条 县乡村振兴局、发展改革委、农业农村局、财政局、水利局、交通运输局、教育局、卫健委、住建局、文广体旅局及其他相关项目主管部门要根据职能分工,加强政策支持,统筹协调推进扶贫资产管理,组织研究解决扶贫资产管理中的具体问题,指导扶贫资产的登记、确权、建账、运营、管护、收益分配、绩效管理、信息化管理、资产处置等相关工作。
      
第二十二条 县乡村振兴局、财政、农业农村等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扶贫资产管理全过程的监督,县级审计部门对乡镇领导干部、乡镇对村干部实施经济责任审计时,要将扶贫资产管理情况作为审计的重要内容。在扶贫资产管理中有消极、不作为现象,给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与乡村振兴有效接工作带来不良影响的,按党纪政纪理;发现有虚报冒领、截留私分、贪污挪用、侵占套取、非法占有使用或处置扶贫资产、挥霍浪费等违法违纪行为,从严惩处,涉嫌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职责和分工

 

第二十三条 由县乡村振兴局牵头,县相关单位分工协作,共同负责指导全县各级各部门抓好扶贫资产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四条 县级行业主管部门根据职责任务,负责指导、监督各乡镇做好本部门行业扶贫资产管理工作,确保扶贫资产管理规范、安全运行。
     
第二十五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是扶贫资产监督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统筹抓好本区域内扶贫资产的日常管理、监督和资产收益分配等工作。
    
第二十六条 占有、使用扶贫资产的各级各类行政事业单位、村(社区)集体及其集体经济组织是扶贫资产的直接管理者,负责对本单位占用、使用的扶贫资产实施具体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依据本办法制定扶贫资产管理的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扶贫资产的购置、验收、登记入账、维护和保管等日常管理工作,保障扶贫资产的安全完整;
    
(三)负责扶贫资产的账卡管理、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按照规定提供、录入和维护本单位资产管理动态信息;
    
(四)负责存量扶贫资产的有效利用,办理扶贫资产的配置、对外有偿使用、处置等事项的手续办理;
    
(五)负责对尚未与本单位脱钩的经济实体的扶贫资产的具体监督管理工作并承担保值增值的责任;
    
(六)负责用于对外有偿使用扶贫资产的保值增值,按照规定及时、足额收缴扶贫资产收益;
    
(七)接受主管部门和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并向其报告本单位扶贫资产管理工作;
    
(八)完成本办法规定或主管部门和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要求的有关扶贫资产管理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七条 各乡镇、县直主管部门和村(社区)集体及其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明确扶贫资产管理的机构和人员,共同做好本级、本部门、本单位扶贫资产管理工作。

第七章  

 

第二十八条 各单位要加强对扶贫资产管理工作情况的总结,及时发现并解决存在问题,积极探索行之有效的扶贫资产管理方式。对工作中形成的好经验、好做法,要提炼总结并及时上报。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县乡村振兴局、县农业农村局、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法律法规对扶贫资产管理另有规定的,按相应的法律法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