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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豫0522环罚决字〔2025〕2号

安阳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www.ayx.gov.cn 来源:生态环境 时间:2025-01-20


安阳市生态环境局安阳县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0522环罚决字〔2025〕2号

 

安阳市君诚车业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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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安阳县韩陵镇西大佛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任和平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4年12月6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喷塑工段正在生产,该工段未完全密闭,喷塑原料(塑粉)外逸,喷粉箱外周边部分地面积尘严重,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未经集中处理的大气污染物未采取密闭、封闭、集中收集等处理措施,未严格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营业执照复印件/个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其他证据;调查询问笔录;环评摘录、审批、验收、排污登记复印件;现场照片(图片、影视资料)证据。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4年12月16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豫0522环责改字〔2024〕43号),责令你单位对喷粉箱进行密闭,减少粉尘外逸。

  2024年12月16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单位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了复查,你单位已对喷塑工序未密闭部分进行了密闭,已整改到位。

 2024年12月31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 豫0522环罚告字〔2024〕43号),告知拟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2024年12月31日,你单位向我局提出酌情免予处罚或从轻处罚的申请,并附有2024年12月8日完成整改的资料及相关情况说明等材料。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未按照规定对不经过大气污染物排放口集中排放的大气污染物采取必要的污染防治措施的违法行为违反了《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六条“排污单位应当加强大气污染物排放精细化管理,对不经过大气污染物排放口集中排放的大气污染物,应当采取密闭、封闭、集中收集、覆盖、吸附、分解等处理措施,严格控制生产过程以及内部物料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

《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一)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排污单位未按照规定对不经过大气污染物排放口集中排放的大气污染物采取必要的污染防治措施的;的规定,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现场取证情况,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裁量如下:裁量因素:违法事实,内容:已落实污染防治措施,但未按规定使用或管理,造成少量大气污染物排放,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废气类别,内容:一般工业废气/含恶臭污染物的废气/医疗废气/实验室废气,裁量等级:3,裁量因素:企业规模,内容:微型企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管理类别,内容:登记管理,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违法行为发生时期环境敏感度,内容:一般期间,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超过限期改正时间,内容:限期改正,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内容:1 个月以下,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受处罚次数,内容: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调查,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2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2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1,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8,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3, 1, 1, 1, 1, 1, 1, 1],处罚金额(X):30800,代入公式:30800 = 20000 + ( 200000 - 20000 ) x [ ( 1 / 5 ) + ( 3+ 1+ 1+ 1+ 1+ 1+ 1 + 1) / (5x 8 ) ] x 50%;最终裁量金额:30800。

  根据你单位提供的陈述申辩村料,经核实情况属实,违法行为已积极改正,造成的危害后果轻微。根据《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修订)><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豫环办﹝2022﹞72号),参照《行政处罚法》三十二条之规定。

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未按照规定对不经过大气污染物排放口集中排放的大气污染物采取必要的污染防治措施的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从轻给予罚款 贰万肆仟陆佰肆拾元整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安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开户名称:安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银行账号:41001504210050207404;代办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安阳永明支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法制股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我局法制股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安阳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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