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0522环责改字〔2024〕44号
安阳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豫0522环责改字〔2024〕44号
安阳运林木业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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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安阳县崔家桥镇路马房村村委会向南500米路北1号院
法定代表人:李运林
我局于2024年12月11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4年11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日常检查,发现你公司未进行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执法人员现场责令你公司负责人抓紧补办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2024年12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仍未进行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现场检查(勘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现场勘查示意图;营业执照复印件;现场照片证据;安阳市生态环境局安阳县分局企业现场检查表。
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和对环境的影响程度都很小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填报排污登记表,不需要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需要填报排污登记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填报排污信息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
立即改正违法行为。@correctImmediately
改正内容和要求如下: 立即登记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表。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处理。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安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4 年 12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