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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0522环责改字〔2024〕40号

安阳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www.ayx.gov.cn 来源:生态环境 时间:2025-01-07

安阳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0522环责改字〔2024〕40号

 

安阳市意诗曼家具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22MADDXBA22E

地址:安阳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高庄镇高宝路与玫瑰谷路交叉口路南向南20米路西531号

法定代表人:晁德剑  

我局于2024年11月14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4年11月12日13时40分环保部帮扶组对你单位进行帮扶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封边等多个工序正在生产,封边机正在运行,配套的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活性炭光氧一体机未运行。2024年11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核查确认,你单位未规范运行配套污染防治设施,封边工序生产过程中配套活性炭光氧一体机废气治理设施引风机处于运行状态,但光氧催化设施电源未开启,生产废气仅经活性炭吸附后外排。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营业执照复印件;个人身份证复印件;从事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的照片;未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照片;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复印件;封边胶成份监测报告复印件;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企业规模证明材料。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

立即改正违法行为。@correctImmediately

改正内容和要求如下: 立即规范运行污染防治设施。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处理。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安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4  11  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