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位置: 首页 > 重点领域信息公开 > 社会公益事业 > 生态环境 > 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和行政命令

安阳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0522环责改字〔2024〕39号

安阳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www.ayx.gov.cn 来源:生态环境 时间:2025-01-07


                                                       安阳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0522环责改字〔2024〕39号

 

安阳县安丰乡鑫源塑业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0500MA4341829E

地址:殷都区安丰乡下天助村

法定代表人:韩文秀  

我局于2024年11月13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3台注塑机2台正在生产,其他设备未生产,注塑机生产用主要原材料为再生塑料,注塑/吹塑生产线配套污染防治设施光氧催化+臭氧净化+活性炭装置光氧催化灯管指示灯亮、引风机未开启,该治理设施部分设施未正常运行。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从事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的影像;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摘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勘察示意图;调查询问笔录;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项目验收报告、排污登记;其他证据。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

立即改正违法行为。@correctImmediately

改正内容和要求如下: 立即启用污染防治设施,对老化电路电线进行更换。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处理。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安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4  11  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