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0522环责改字〔2024〕38号
安阳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豫0522环责改字〔2024〕38号
安阳县日鑫新型免烧砖厂(普通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00794278193L
地址:安阳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白璧镇后白璧村东(341国道西500米路北)
法定代表人:贾魁
我局于2024年10月28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4年10月24日14点40分环保部帮扶组对你单位进行帮扶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叉车正在为一台重型半挂柴油货车装免烧砖,16点46分复查时,该重型半挂柴油货车已拉货离厂。依据安阳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于2024年10月22日发布《关于实施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Ⅱ级响应)特别管控的通知》要求:自2024年10月22日18时起,全市启动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Ⅱ级响应),实施特别管控,你公司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期间管控措施为“免烧砖生产线:停产;车辆运输:停止公路运输”。经调查,上述情况属实,你单位涉嫌未按照规定及时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被受权人身份证复印件;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现场勘察示意图;调查询问笔录;未及时启动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管控方案证明;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实施方案;安阳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实施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Ⅱ级响应)特别管控的通知》;重污染天气预警管控企业清单(部分);环评及排污登记手续证明;企业规模证明材料。
上述行为违反了《安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纳入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企业应当根据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并按规定备案和及时启动。”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安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未按照规定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并备案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未按照规定及时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立即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
立即改正违法行为。@correctImmediately
改正内容和要求如下: 立即停止公路运输,落实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Ⅱ级响应)管控措施。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处理。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安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4 年 11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