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0522环责改字〔2024〕36号
安阳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豫0522环责改字〔2024〕36号
安阳成翔新能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22067554032R
地址:河南省安阳市安阳县瓦店乡南瓦店村
法定代表人:杨浩翔
我局于2024年10月22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4年10月10日安阳市生态环境局委托河南豫援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对你单位在用非道路移动机械进行检测,依据检测结果出具E241010153036号检测报告显示:一台车牌号为2-GE000521的杭叉(发动机型号4D27G31)排放值为4.44(m-1),排放标准值为1(m-1),排放不合格,且该单位位于安阳市政府划定的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内。该单位上述行为涉嫌违反《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三条第四款之规定。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勘察示意图;使用排放不合格非道路移动机械证明;安阳市政府发布关于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知;现场检测照片;检测报告及送达回证;非道路移动机械租赁协议;其他证据。
上述行为违反了《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三条第四款“城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划定并公布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第四款规定,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城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使用,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
立即改正违法行为。@correctImmediately
改正内容和要求如下: 立即停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处理。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安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4 年 10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