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位置: 首页 > 重点领域信息公开 > 社会公益事业 > 生态环境 > 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和行政命令

安阳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0522环责改字〔2024〕35号

安阳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www.ayx.gov.cn 来源:生态环境 时间:2025-01-07

安阳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0522环责改字〔2024〕35号

 

安阳恒鑫建筑废弃物治理服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22MA46FG6464

地址:河南省安阳市安阳县永和镇小寒村安楚路南500米

法定代表人:宗一博  

我局于2024年9月9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4年9月9日接到市政府督导组反馈线索(音频资料)安阳恒鑫建筑废弃物治理服务有限公司厂房南侧空地堆放原料(煤矸石)高于围挡且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我局执法人员2024年9月9日立即对现场核查,经过现场检查与督导组反馈问题一致。你单位对不能密闭的原料(煤矸石),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现场检查(勘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督导组移交现场照片;现场证据照片;现场勘验示意图;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其他证据;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

立即改正违法行为。@correctImmediately

改正内容和要求如下: 立即对不能密闭的原料(煤矸石),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处理。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安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4  10  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