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0522环责改字〔2024〕37号
安阳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豫0522环责改字〔2024〕37号
安阳利昌商砼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22397131278L
地址:安阳县吕村镇孙洋凡村
法定代表人:何永锋
我局于2024年10月29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4年10月29日生态环境部监督帮扶组对安阳利昌商砼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该企业未生产,部执法人员经过对门禁视频监控系统及东、西搅拌楼中控室调取视频和中控室生产记录,发现该企业在2024年10月22日至2024年10月29日期间存在商砼混凝土生产线生产作业,经调查上述情况属实。依据安阳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于2024年10月22日发布《关于实施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Ⅱ级响应)特别管控的通知》要求:自2024年10月22日18时起,全市启动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Ⅱ级响应),实施特别管控,该公司“一厂一策”规定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期间管控措施为“商品混凝土生产线2条:停产;车辆运输: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运输,停止使用国五及以下重型燃气货车进行运输,停止使用国三以下非道路移动机械作业。该单位涉嫌未按照规定及时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现场检查(勘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勘查示意图;授权委托书;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
上述行为违反了《安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纳入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企业应当根据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并按规定备案和及时启动。”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安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未按照规定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并备案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未按照规定及时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立即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
立即改正违法行为。@correctImmediately
改正内容和要求如下: 立即停止生产,落实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Ⅱ级响应)管控措施。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处理。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安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4 年 11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