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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0522环责改字〔2024〕33号

安阳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www.ayx.gov.cn 来源:生态环境 时间:2025-01-07

安阳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0522环责改字〔2024〕33号

 

安阳市安东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22590828771K

地址:安阳县永和乡小白官村

法定代表人:杜昌华  

我局于2024年8月27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4年7月23日生态环境部监督帮扶执法人员对该检测站现场检查时发现该机动车检测站2023年12月-2024年1月的196份原始报告单发现报告单存在问题:1、豫E83W18该机动车检测站OBD检测仪系统里的CALID、CVN数据与检测签发后的报告单内的CALID、CVN数据不一致。该检测站OBD电脑系统里的CALID、CVN数据与检测后签发的报告单内的CALID、CVN数据不一致。2、该检测站多辆不同品牌不同型号的车辆检测后所签发的报告单内的CALID、CVN数据一致,不同品牌不同型号车辆下,共有32组相同的CALID、CVN码,涉及虚假报告单车辆97辆,以同一组CALID、CVN码为一份虚假报告计,共涉及32份虚假报告。2024年8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部帮扶移交的问题进行核查,通过部帮扶组提供的检查车辆明细单,经过现场核查发现97辆车中有3辆查无此车,其中有重复车辆2辆,最后核查车辆为92辆。通过OBD检测仪原始车辆检测信息和报告单进行比对,其中有56份报告单CALID、CVN数据和OBD检测仪CALID、CVN数据数据一致,有36份报告单CALID、CVN数据和OBD检测仪CALID、CVN数据数据不一致。有36份报告单涉嫌出具机动车虚假排放检验报告。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现场检查(勘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违法证据证明材料;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复印件;现场勘查示意图;车辆收费凭证复印件;其他证据;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复印件。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

立即改正违法行为。@correctImmediately

改正内容和要求如下: 立即停止出具机动车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行为。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处理。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安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4  9  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