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0522环责改字〔2024〕32号
安阳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豫0522环责改字〔2024〕32号
安阳县东部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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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河南省安阳市安阳县白璧镇安阳县东部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裴庆斌
我局于2024年8月16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4年7月23日生态环境部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一)现场检查双怠速法检测过程中,1:检测时长不符合GB18285-2018的要求,2:机油温度全程为0,完成了检测,不满足标准要求;加载减速检测时,检测时长不符合标准要求,未按照标准进行。(二)依据GB3847-2018及GB18285-2018标准要求,在对OBD进行检查时,OBD系统故障指示器已报警,不应在对该车辆进行检测。实际中,你单位对故障指示器已报警的车辆进行检测并出具合格报告单。检查发现你单位出具的部分报告单显示OBD系统故障指示器报警(有) OBD检查结果 (合格)。部帮扶组执法人员现场对你单位对2023年12月-2024年1月的报告单进行筛查,共有26份报告单均存在OBD系统故障指示器已报警但出具了合格报告单。你单位对故障指示器已报警的车辆进行检测并出具合格报告单,涉嫌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复印件;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违法证据证明材料;环评资料;收费凭证。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
立即改正违法行为。@correctImmediately
改正内容和要求如下: 立即停止出具机动车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行为。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处理。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安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4 年 9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