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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豫0522环罚决字〔2024〕42号

安阳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www.ayx.gov.cn 来源:生态环境 时间:2025-01-07

安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0522环罚决字〔2024〕42号

 

安阳市意诗曼家具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22MADDXBA22E

地址:安阳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高庄镇高宝路与玫瑰谷路交叉口路南向南20米路西531号

法定代表人:晁德剑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4年11月14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4年11月12日14时环保部帮扶组对你单位进行帮扶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封边等多个工序正在生产,封边机正在运行,配套的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活性炭光氧一体机未运行。2024年11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核查确认,你单位未规范运行配套污染防治设施,封边工序生产过程中配套活性炭光氧一体机废气治理设施引风机处于运行状态,但光氧催化设施电源未开启,生产废气仅经活性炭吸附后外排。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从事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的照片;未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照片;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摘录);在用封边胶VOCs含量监测报告;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企业规模证明材料。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4年11月25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豫0522环责改字〔2024〕40号),责令你单位立即规范运行污染防治设施。

2024年11月27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单位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你单位已改正了违法行为。

2024年12月10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 豫0522环罚告字〔2024〕40号),告知拟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你单位未在法定期限内提起陈述申辩及听证要求。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现场取证情况,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裁量如下:裁量因素:违法事实,内容:未按要求密闭/未规范使用污染防治设施,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涉及行业,内容:涂装、印刷、包装、粘合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产品使用,基础化学原料制造、化学药品原料药制造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产品生产,裁量等级:2,裁量因素:生产和服务活动地点,内容:符合环境功能区划,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企业规模,内容:微型企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管理类别,内容:登记管理,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内容:1 个月以下,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超过限期改正时间,内容:限期改正,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受处罚次数,内容: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调查,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2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2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1,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8,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2, 1, 1, 1, 1, 1, 1, 1],处罚金额(X):28550,代入公式:28550 = 20000 + ( 200000 - 20000 ) x [ ( 1 / 5 )² + ( 2² + 1² + 1² + 1² + 1² + 1² + 1² + 1² ) / ( 5² x 8 ) ] x 50%;最终裁量金额:28550。   

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给予罚款 贰万捌仟伍佰伍拾元整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安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开户名称:安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银行账号:41001504210050207404;代办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安阳永明支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法规股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我局法规股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安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4  12  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