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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豫0522环罚决字〔2024〕38号

安阳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www.ayx.gov.cn 来源:生态环境 时间:2024-12-24

安阳市生态环境


                                                                       行政处罚决定书

 0522环罚决字〔2024〕38号

 

安阳市安东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22590828771K

地址:安阳县永和乡小白官村

法定代表人:杜昌华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4年8月27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4 年 7 月 23 日生态环境部监督帮扶执法人员对你单位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 2023 年 12 月-2024 年 1 月的 196 份原始报告单发现报告单存在问题:1、豫 E83W18 该机动车检测站 OBD检测仪系统里的 CALID、CVN 数据与检测签发后的报告单内的CALID、CVN 数据不一致。该检测站 OBD 电脑系统里的CALID、CVN 数据与检测后签发的报告单内的 CALID、CVN 数据不一致。2、你单位多辆不同品牌不同型号的车辆检测后所签发的报告单内的 CALID、CVN 数据一致,不同品牌不同型号车辆下,共有 32 组相同的 CALID、CVN 码,涉及虚假报告单车辆 97 辆,以同一组 CALID、CVN 码为一份虚假报告计,共涉及 32 份虚假报告。2024 年 8 月 27 日我局执法人员对部帮扶移交的问题进行核查,通过部帮扶组提供的检查车辆明细单,经过现场核查发现 97 辆车中有 3 辆查无此车,其中有重复车辆 2 辆,最后核查车辆为 92 辆。通过 OBD 检测仪原始车辆检测信息和报告单进行比对,其中有 56 份报告单 CALID、CVN 数据和 OBD

检测仪CALID、CVN数据数据一致,有36份报告单CALID、CVN数据和 OBD 检测仪 CALID、CVN 数据数据不一致。你单位出具了36份机动车虚假排放检验报告。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现场检查(勘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违法证据证明材料;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复印件;现场勘查示意图;车辆豫 EE8199、豫 EKJ260 等 36 辆收费凭证复印件;其他证据;豫 EE8199、豫 EKJ260 等 36 份在用车尾气排放检验报告单,豫EE8199、豫 EKJ260 等 36 份 OBD 检测仪 CALID、CVN 数据照片复印件;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复印件。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4 年 9 月 12 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豫0522环责改字〔2024〕33号),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出具机动车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行为。2024年9月29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单位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你单位已停止出具机动车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行为,并于2024年8月27日已经陆续开始召回部分车辆进行复检,依据检测结果出具检验合格报告。

2024年10月10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 豫0522环罚告字〔2024〕33号),告知拟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2024年10月10日,你单位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 豫0522环罚告字〔2024〕33号)后,于2024年10月11日出听证申请,2024年10月15日,向你单位送达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

(豫0522环听通字【2024】5号)。2024年10月18日你单位提出延期听证申请,2024年10月25日,向你单位送达行政处罚延期听证通知书(豫0522环延听通字【2024】2号)。2024年11月13日你单位申请将听证会时间调整至11月20日。2024年11月20日15时,听证会在安阳市生态环境局安阳县分局法规股举行。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出具机动车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的规定,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现场取证情况,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裁量如下:裁量因素:违法事实,内容:伪造结果或出具虚假报告 30 辆以上 50 辆以下的,裁量等级:4,裁量因素:企业规模,内容:微型企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内容:1 个月以上 3 个月以下,裁量等级:2,裁量因素:受处罚次数,内容: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调查,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5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10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4,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4,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1, 2, 1, 1],处罚金额(X):242000,代入公式:242000 = 100000 + ( 500000 - 100000 ) x [ ( 4 / 5 )² + ( 1² + 2² + 1² + 1² ) / ( 5² x 4 ) ] x 50%;最终裁量金额:242000。

  经听证,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对你单位的听证意见不予采纳。   

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出具机动车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没收违法所得肆仟捌佰贰拾元整,并处罚款贰拾肆万贰仟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安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开户名称:安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银行账号:41001504210050207404;代办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安阳永明支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法规股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我局法规股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安阳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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