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豫0522环罚决字〔2024〕39号
安阳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0522环罚决字〔2024〕39号
安阳县日鑫新型免烧砖厂(普通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00794278193L
地址:安阳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白璧镇后白璧村东(341国道西500米路北)
法定代表人:贾魁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4年10月28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4年10月24日14点40分环保部帮扶组对你单位进行帮扶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叉车正在为一台重型半挂柴油货车装免烧砖,16点46分复查时,该重型半挂柴油货车已拉货离厂。依据安阳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于2024年10月22日发布《关于实施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Ⅱ级响应)特别管控的通知》要求:自2024年10月22日18时起,全市启动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Ⅱ级响应),实施特别管控,本轮次管控至2024年11月3日12时结束,你公司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期间管控措施为“免烧砖生产线:停产;车辆运输:停止公路运输”,你单位未按照规定及时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被受权人身份证复印件;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调查询问笔录;未及时启动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管控方案证明;该厂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一厂一策”实施方案;安阳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实施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Ⅱ级响应)特别管控的通知》;重污染天气预警管控企业清单(部分);环评及排污登记手续证明;企业规模证明材料。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4年11月8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豫0522环责改字〔2024〕38号),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公路运输,落实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Ⅱ级响应)管控措施。
2024年11月9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单位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你单位已改正了违法行为。
2024年11月19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 豫0522环罚告字〔2024〕37号),告知拟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你单位未在法定期限内提起陈述申辩及听证要求。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的纳入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企业未按照规定及时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的违法行为违反了《安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纳入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企业应当根据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并按规定备案和及时启动。”的规定。
依据《安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未按照规定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并备案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未按照规定及时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立即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现场取证情况,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裁量如下:裁量因素:违法行为发生时期环境敏感度,内容: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期间,裁量等级:3,裁量因素:企业规模,内容:微型企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管理类别,内容:登记管理,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内容:1 个月以下,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超过限期改正时间,内容:限期改正,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违法行为发生频次,内容:1 次,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违法行为发生地点,内容:符合环境功能区划,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受处罚次数,内容: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检查,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3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1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3,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8,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1, 1, 1, 1, 1, 1, 1, 1],处罚金额(X):14000,代入公式:14000 = 10000 + ( 30000 - 10000 ) x [ ( 3 / 5 )² + ( 1² + 1² + 1² + 1² + 1² + 1² + 1² + 1² ) / ( 5² x 8 ) ] x 50%;最终裁量金额:14000。
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纳入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企业未按照规定及时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的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给予罚款 壹万肆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安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开户名称:安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银行账号:41001504210050207404;代办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安阳永明支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法规股处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我局法规股房间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安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4 年 12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