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豫0522环罚决字〔2024〕37号
安阳市生态环境局
豫0522环罚决字〔2024〕37号
安阳县东部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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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河南省安阳市安阳县白璧镇安阳县东部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裴庆斌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4年8月16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4年7月23日生态环境部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依据GB3847-2018及GB18285-2018标准要求,在对OBD进行检查时,OBD系统故障指示器已报警,不应再对该车辆进行检测。实际中,你单位对故障指示器已报警的车辆进行检测并出具合格报告单。检查发现你单位出具的部分报告单显示OBD系统故障指示器报警(有) OBD检查结果 (合格)。现场对2023年12月-2024年1月的报告单进行筛查,共有26份报告单均存在OBD系统故障指示器已报警但出具了合格报告单。你单位对故障指示器已报警的车辆进行检测并出具了合格检测报告,你单位为上述车辆出具了虚假排放检验报告。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营业执照复印件、个人身份证复印件;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复件;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违法证据证明材料;环评资料;收费凭证复印件。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4年9月13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豫0522环责改字〔2024〕32号),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出具机动车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行为。
2024年9月18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单位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你单位已改正违法行为。
2024年9月26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 豫0522环罚告字〔2024〕32号),告知拟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2024年9月6日,你单位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 豫0522环听通字〔2024〕4号)后,于2024年10月8日,以未出具虚假检验报告为由向我局提出听证申请。2024年10月12日,我局向你单位送达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豫0522环听通字【2024】4号)。2024年10月17日你单位提出延期听证申请,2024年10月25日,我局向你单位送达行政处罚延期听证通知书(豫0522环延听通字【2024】1号)。2024年11月11日因你单位突发情况申请将听证会时间调整至11月18日。2024年11月18日16时20分,听证会在我局法规股举行。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的出具机动车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的规定,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现场取证情况,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裁量如下:裁量因素:违法事实,内容:伪造结果或出具虚假报告 20 辆以上 30 辆以下的,裁量等级:3,裁量因素:企业规模,内容:微型企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内容:1 个月以上 3 个月以下,裁量等级:2,裁量因素:受处罚次数,内容: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调查,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5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10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3,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4,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1, 2, 1, 1],处罚金额(X):186000,代入公式:186000 = 100000 + ( 500000 - 100000 ) x [ ( 3 / 5 )² + ( 1² + 2² + 1² + 1² ) / ( 5² x 4 ) ] x 50%;最终裁量金额:186000。
经听证,本案调查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主体明确,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处罚意见适当,对你单位的听证意见不予采纳。
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出具机动车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没收违法所得伍仟贰佰元整并处罚款壹拾捌万陆仟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安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开户名称:安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银行账号:41001504210050207404;代办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安阳永明支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法规股处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我局法规股房间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安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4 年 12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