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低生活保障办事指南
一、资格条件的认定
1、凡持有我镇常住户口的家庭,非农业常住户口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低于590元,农业常住户口的居民人均年收入低于4400元,且家庭财产状况不属于安政【2014】21号文件规定的九种情形之一和申请人子女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原则上不得享受低保待遇外,都可以申请享受低保待遇和重新认定享受低保待遇。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语言、听力必须一级)和家人一起申请的,按普通低保对待,申请享受一级、二级重度残疾特殊低保待遇必须是有父母和兄弟姐妹抚养且生活困难的低收入对象,村委会在申请书上加盖公章。农村五保对象不得同时享受低保待遇;城市和农村低保对象不得重复享受;正在服刑人员和依法保外就医的本人不得申报低保。年龄大于18周岁、小于60周岁的申请人除提供身份证、户口本证件外,还需提供上学证明、残疾证、县级以上住院或诊断证明等有效证件,证明其无劳动能力,。
二、申请城乡低保的程序
1、书面申请:申请人必须有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
2、入户调查:乡村干部入户调查,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情况逐一进行调查核实。每组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
3、民主评议:入户调查后,由包村领导、包村干部、相关工作人员、驻村“第一书记”、村两委、熟悉村民情况的本村党员代表和村民代表进行民主评议(总人数不得少于15人,村民代表不少于参加评议总人数的三分之二,评议票数达到参加评议总票数的70%的视为通过)。
民主评议应当遵循以下程序:宣讲政策、介绍情况、现场评议、形成结论、签字确认。
4、公示:对通过评议拟保障的家庭应进行不少于7天的公示(第一榜),报镇初审,公示第二榜,提供所需材料,无异议的报县民政局审批,在公示栏长期公示。
注:因病申请低保的需要病历(60周岁以下)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1、家庭银行存款、有价证券、股票等金融资产人均超过低保标准10倍以上,或持有从事有价证券买卖及其它投资行为与收藏高价值物品的。
2、家庭成员中拥有大型汽车、小型汽车、机动摩托车(不含残疾专用车或老年人非经营性的代步机动车)、电动汽车或以营运为目的电动三轮车的。
3、家庭拥有2套以上住房,且住房建筑面积超过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家庭人均住房保障标准2倍以上的。
4、家庭成员拥有商业用房的。
5、享受低保期间或者提出低保申请之日前5年内购买商品用房的(因国有土地征收或征地拆迁安置经济适用房、因灾倒房重建的除外)。
6、5年内自建房屋或拥有2处以上自建住房,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及建房标准明显高于当地一般居民消费水平的。
7、家庭基本生活用电、燃气、用水量明显超出当地一般居民消费水平的。
8、享受低保期间或者提出低保申请当年,家庭非生活性开支过大,购买有高档贵重非生活必需品的。
9、申请人子女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特殊情况备案)
四、近亲属备案
申请低保时,申请人与村两委和村监委成员有近亲属关系的,应当如实申明。对已受理的村两委和村监委成员近亲属的低保申请,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进行单独登记备案。“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申请人子女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有特殊情况应向县、乡民政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