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助餐服务实施细则(试行)
养老助餐服务实施细则(试行)
为进一步提升全区养老助餐服务保障水平,扩大养老助餐服务供给,规范养老助餐服务管理,优化养老助餐建设体系、全面提升养老助餐服务能力
坚持“政府引导、社会运营、属地责任、公益属性、多元支撑、综合监管”的原则,立足于构建布局均衡、就近便利、需求导向的养老助餐服务体系,重点满足基本养老服务对象的助餐服务需求,兼顾满足其他老年人就餐的便利性、丰富性。
“基本养老服务对象”是指具有北京市户籍且居住在安阳县(示范区)的城乡特困老年人;低保和低收入家庭的失能、失智、高龄老年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其他家庭的失能、失智、重度残疾老年人。
“养老助餐服务”是指以养老服务机构和老年配餐中心为基础、以社会化餐饮服务单位、社会单位内部食堂和社区养老助餐点为补充、以养老助餐服务管理平台为支撑,依托线上服务与线下服务,为在本行政区域内居住的60周岁及以上居家老年人提供订餐、制餐、配餐、分餐、就餐、送餐等服务。
“养老助餐点”是指发挥自身资源为周边老年人提供助餐服务的养老服务机构、老年配餐中心、社会单位内部食堂、面向社会提供养老助餐服务的社会餐饮企业、集中配送单位以及依托社区(村委会)公共服务场地设置的社区养老助餐点。
“社区养老助餐点”是指依托社区公共服务场所设置的,与有资质的养老服务机构或社会化餐饮单位签订合作或托管协议,不具备制餐功能,可提供分餐、就餐和送餐服务的养老助餐点。
养老助餐服务采取以下方式提供:
【养老服务机构及老年配餐中心助餐模式】利用养老服务机构或现有老年配餐中心服务场所及社区场所设置就餐场地,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为老年人提供助餐服务。
【单位食堂专区(窗)助餐模式】辖区内具备食品经营许可的机关企事业内部食堂开辟养老助餐专区,挂牌养老助餐点,为周边老年人提供助餐服务。
【餐饮企业参与养老助餐模式】持证经营且符合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标准的社会餐饮服务单位,设置养老助餐专区(窗)或依托“中央厨房+养老助餐点”等方式,为老年人提供养老助餐服务。
【集中配送单位服务模式】具备集体用餐配送单位资质,能为养老助餐点提供老年餐配送服务的专业老年餐制、配餐单位,为养老助餐点提供老年餐配送服务,由养老助餐点为老年人提供助餐服务。
鼓励各养老助餐点探索运用互联网新技术、新模式,依托养老助餐点形成全链条、可追溯、可持续、精准送达、科学平衡膳食,为老年人居家用餐提供丰富选择,提升老年人居家生活便利度。
养老服务机构是承接养老助餐服务的提供主体。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现场制作的,应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场地、制作、加工、分餐、消毒等应符合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管理有关规定;
(二)不需要现场制作的,应符合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管理有关二次分餐的相关规定;
(三)按照食品安全相关规定设置就餐等功能区,并配备适合老年人使用的桌椅、用具、空调等设施设备;集中就餐区使用面积不小于20㎡,能够容纳10名以上老年人同时就餐;
(四)集中就餐场所设有满足老年人需求的无障碍设施并进行必要的适老化改造;
(五)按规定在场所内显著位置公示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业人员健康证、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承诺书以及助餐配餐服务信息等;
(六)符合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规范及相关规定。
第六条 鼓励社会餐饮企业、社会单位内部食堂或集中配送单位与养老服务机构兴办的助餐点建立合作关系,提供制餐、配餐服务,由养老服务机构助餐点提供就餐和送餐服务。
第七条 鼓励各养老助餐点依托专业人员和专业团队,提供老年营养餐和营养管理服务。
第八条 各乡镇(街道)应综合考虑辖区老年人口规模和用餐需求、服务半径、服务能力和服务方式等因素,规划布局养老助餐点。各街道、各社区应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及时向辖区老年人公布助餐网点分布。
每个助餐点原则上服务半径不超过1000米,服务老年人口不低于2000人,确保老年人在10分钟服务半径之内获取便捷、优质助餐服务。社区养老助餐点原则上每个小区集中就餐人数达到10人以上即可设立。
第九条 各类养老助餐点选址应当临近老年人集中居住或活动区域、步行通达性好、位置显著便于寻找,尽量设置在首层,设置在其他楼层的应配备电梯、无障碍坡道等无障碍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