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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B0001-2022-587 有 效 性 现行有效
发文机关 安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2年09月22日
标  题 安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支持建筑业总部经济发展实施意见
发文字号 安县政办【2022】38号 发布时间 2022年09月25日

安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支持建筑业总部经济发展实施意见

安阳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www.ayx.gov.cn 来源:安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时间:2022-09-25

  为增强安阳县(示范区)域经济发展综合竞争力,进一步培植财源,壮大财力,促进建筑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结合我县(示范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一章建筑业总部企业认定

  第一条在我县(示范区)注册并依法纳税,对县(区)外的控股企业或分支机构行使投资、管理和服务职能的生产经营建筑业企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可申请设立并认定为建筑业总部企业:

  一、在安阳县(示范区)登记注册并依法开展经营活动,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统一核算,并对其下属企业行使管理和服务职能;

  二、在安阳县(示范区)缴纳各项税收总额每年度不低于100万元;

  三、投资或授权管理和服务的县外分支机构不少于1家;

  四、符合安阳县(示范区)建筑业产业布局和支持方向;

  五、5年内企业注册地址不从安阳县(示范区)迁出、不改变纳税义务;

  第二条企业未能达到以上认定条件,但具有行业领军优势地位,对财政或经济增长有较大带动作用,实行“一事一议”。

  第三条建筑业总部企业由县建筑业发展指挥部办公室审核认定。总部企业在安阳县(示范区)公司注册相关手续由安阳县(示范区)建筑业发展“一办六中心”负责,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和乡镇代办。

  第二章 扶持政策

  第四条认定为建筑业总部企业的,享受以下财政扶持:

  一、建筑业总部企业,原则上入驻县(区)内现有建筑业总部港。房产租赁费用由税收受益乡镇向房产产权单位按12元/月/平方米结算,无需纳税企业承担,水、电、气、暖物业等费用由企业依实缴纳。房产分配标准原则上按:年纳税100万元-500万元的,4间;年纳税500万元-1000万元的,8间;年纳税1000万元-2000万元的,15间;年纳税2000万元-3000万元的,20间;年纳税收3000万元的,实行“一事一议”。

  二、企业在安阳县(示范区)新建、共建、购置办公用房,给予对地方年贡献率20%的一次性发展补助;在“建筑业总部港”以外租用办公用房的,原则上由税收受益乡镇按建筑业总部港办公用房租赁标准及价格给予50%的租金补助。

  三、企业在我县(示范区)投资建设总部大楼,所涉及的土地购置、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土地使用税等按县内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执行。项目建成投入运营后,将其新招引到安阳县(示范区)并入驻总部大楼的所有企业所缴纳的税收县级所得部分总额的10%扶持该投资建设主体,扶持期为5年。

  四、对在安阳县(示范区)年度缴纳的各项税收总额不低于3000万元的特别重大的建筑业总部经济类项目,可实行“一事一议”。

  第五条建筑业总部经济企业将生产环节(符合我县产业要求)迁入本县(区)的,可在安阳县(示范区)产业园区落户,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第六条培育政策。对暂不能达到建筑业总部企业认定标准,但发展前景良好的企业,乡镇实行培育期管理,培育期为三年,在培育期内,原则上由所属乡镇安排办公用房或给予适当租房补贴。

  第三章 管理监督

  第七条协调管理机制。由县建筑业发展指挥部办公室,统筹协调建筑业总部经济企业的认定、手续办理、奖补审核等工作,相关职能部门配合。

  第八条建筑业总部经济企业新建或购置自用办公房产已经享受相关优惠政策的未经批准不得出售或转让,不得改变其用途。总部企业租赁政府投资建设的总部楼宇物业,不得转租、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第九条建立建筑业总部企业年度复查机制,实行动态管理,视情形做以下处理:

  一、经核实以虚假资料申报入驻总部企业的,取消入驻总部企业资格;

  二、复查连续两年的年纳税额,重新核定办公用房分配数量;

  三、经复查连续两年不是本公司人员入驻总部企业的,(附入驻公司人员社保证明),取消入驻总部企业资格;

  四、在规定期限内将注册地址外迁,取消入驻总部企业资格;

  五、有偷税、漏税行为,或将税收转移到外地的,取消入驻总部企业资格:

  六、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的。

  第十条被取消认定资格的总部企业,终止享受相关扶持政策并由受益乡镇依法追回扶持资金,涉嫌违法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总部企业依法向统计、财政、税务等部门报送相关报表,涉及变更名称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等重大事项的,在完成相关手续后向县建筑业发展指挥部办公室报备相关资料。

  第十二条企业扶持资金核拨全过程实行信息公开和留痕管理,并接受社会监督,接受财政、审计、监察部门监督。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建筑业总部企业若同时满足我县同类型资金扶持补贴条件的,按“就高不就低”原则执行,不重复获得扶持补贴。

  第十四条建筑业总部经济扶持补贴资金数额由县财政局负责统一审核。扶持补贴资金采取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由各级财政负担。各级财政在同一年度对总部企业的扶持补贴资金总额不得超过该企业当年度在我县形成的地方财政贡献总额。

  第十五条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本办法实施前已入驻的总部企业享受的扶持政策参照本文件执行。

  2022年9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