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见习单位申请
一、适用对象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用人单位:
1.省内依法注册、登记的各类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经济组织;
2.符合我省产业发展导向、规模较大、经济社会效益较好、行业内知名度较高;
3.具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内部制度健全,能够按照有关规定对见习人员进行规范有效的管理;
4.有专门人员具体负责见习管理工作,按照见习人数的一定比例(不超过一带三)委派实践经验丰富、技术水平较高、责任心较强的人员作为见习带教老师;
5.能够持续提供一定数量见习岗位,提供的见习岗位具备一定的技术含量和业务内容,且有助于见习人员提高技能水平和实践能力;
6.能够按时足额为见习人员发放见习基本生活费,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7.严格遵守国家和我省有关法律法规,有符合国家和我省规定的劳动保护和职业防护措施。
二、受理机构
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县级以上(含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其所属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
三、受理方式
窗口或河南就业网上办事大厅(电脑端)受理。
四、办理要件
1.就业见习单位申请报告;
(根据各公司自身情况编辑)
2.就业见习单位申报表;
3.就业见习岗位计划表;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事业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五、办事流程
1.单位申请。通过河南省“互联网+就业创业”系统,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其所属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提出,并提交相关材料。其中,在郑省属及以上单位可向省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提交申请材料。
2.资料审核。相关部门(机构)收到申请材料后,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书面审核,提出初步意见。
3.考察评估。对通过材料审核的申请单位,由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组织相关专家对其见习场所、管理制度、师资配备、经营管理等进行实地考察评估,提出专家评估意见。
4.公示认定。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专家考察评估意见,将拟认定见习单位名单在部门官网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予以发文确认。
初次认定的见习单位及其见习岗位计划有效期为两年,有效期内见习岗位计划调整变化的应及时报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核准,并报同级人社部门备案。有效期满经复查合格的,可延续两年。复查按照见习单位审核认定程序执行。
六、设立依据
设立依据《河南省就业见习管理办法》申请条件:1、单位制度健全,2、有带教老师、 3、能提供一定技术含量的岗位,4、能按照发放生活补贴,参加意外保险,5、严格遵守法规和省、市、县和就业规定。
七、办理时限
随时受理,每半年集中确定一批。
八、办理地点
县政务服务中心306室
九、收费标准
不收费
联系电话 :5931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