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2024年电动车典型案例
安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
2024年度电动自行车专项整治典型案例
自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行动开展以来,安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坚持问题导向,积极履职尽责,依法查办了一批电动自行车违法案件,为强化警示教育震慑作用,现将部分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一、安阳县吕村镇XX电动自行车销售店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案
2024年8月20日,安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依法对当事人开展监督检查中发现,该店两辆待售型号为TDT1413Z的电动自行车实物与产品合格证简图不符,经抽样检验显示:未安装电池,电池组盒上标有改装5组或6组电池的电路图,蓄电池防篡改项目不符合GB 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安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二、安阳县辛村镇XX车行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案
2024年8月30日,安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依法对当事人车行开展监督检查中发现,该车行一辆待售型号TDT1413Z的雅迪牌电动自行车,实物与产品合格证简图不符,经抽样检验显示:整车质量、蓄电池防篡改项目不符合GB 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安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三、安阳县白璧XX车业商行销售篡改生产日期的电动自行车充电器案
2024年8月22日,安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依法对当事人开展监督检查中发现,该店销售的两款电动自行车充电器,其生产日期处被明显标示有“2024年06-09”和“2024年03-06”的贴纸覆盖,贴纸下充电器上实际生产日期为2024-03-25和2024-01-04。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五条第(三)项的规定,安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四、安阳县韩陵XX电动车门市销售电动自行车未按照规定建立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案
2024年8月16日,安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依法对当事人监督检查中发现,该店销售电动自行车未按照规定建立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工业产品销售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三条的规定,安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工业产品销售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安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经营者、消费者的警示提示:
广大经营者要严格落实主体责任,落实进货查验制度,建立进销台账,做到所销售的产品可追溯,严禁销售不符合标准的产品及配件,严禁擅自加装电池、改装车体、篡改限速器等违法行为,严格按照合格证注明的电池类型进行销售,严禁车电分离销售。
广大消费者购买时要查验产品资质、仔细阅读产品合格证、辨别产品与合格证外观及参数的一致性,做好索证索票,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避免因选购不当引发交通安全、消防安全隐患。严禁向商家提出不符合标准的改装加装篡改的违法要求。
下一步,安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将加大对生产、销售单位的监督检查,打击违法违规行为,督促经营者落实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规范市场正常秩序,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避免发生产品质量安全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