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县城市管理局权责清单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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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城市管理局
时间:2024-10-09
安阳县城市管理局权责清单目录 | |||||||
序号 | 项目名称 | 职权类别 | 事项编码 | 实施主体 | 设定依据 | 履职方式 | 追责形式 |
1 | 关闭、闲置、拆除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场所许可 | 行政许可 | 4105220036A0001 | 安阳县城市管理局 (县城市综合执法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995年10月30日主席令第五十八号,2020年4月29日第四十三号主席令第二次修订)第五十五条第三款:“禁止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场所;确有必要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应当经所在地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商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同意后核准,并采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 【行政法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1992年6月28日国务院令第101号,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二十二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因建设需要必须拆除的,建设单位必须事先提出拆迁方案,报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 1.收件受理: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之规定,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关闭、闲置、拆除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场所的审核意见,组织现场勘验,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听证权利;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3.决定: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准予许可的送达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信息公开;申请不符合规定的,送达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5.事后监管: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事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一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依法作出行政许可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 (二)对违法行为进行包庇的; (三)未依法查封、扣押的; (四)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后未予查处的; (五)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行为的。”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2 |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许可 | 行政许可 | 4105220036A0002 | 安阳县城市管理局 (县城市综合执法局) |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第412号令,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第102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实施机关: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实施机关:所在城市的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2.《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 157 号)第十七条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应当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未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的企业,不得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活动。、第十八条 直辖市、市、县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招投标等公平竞争方式作出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许可的决定,向中标人颁发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 直辖市、市、县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与中标人签订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经营协议。 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经营协议应当明确约定经营期限、服务标准等内容,作为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的附件。第二十五条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许可证。 | (1)申请:申请人通过政务服务网、办事大厅进行事项的申请,提交有关申请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2)受理:办事大厅接收申报材料,所交材料齐全的,签发《材料接收凭证》;所交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要求的,签发《一次性告知书》。如所交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申请人可当场更正。如所交材料齐全,1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决定,并签发《受理通知书》或《不予受理通知书》。 (3)审查:在受理项目申请报告后,由行政审批办公室对内容进行审查。 (4)现场勘查:需要现场勘查的,由行政审批办公室组织相关业务处室进行现场勘查。 (5)办结: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职权和程序,核发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处理许可证的,由上级主管机关责令改正,并对其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城市生活垃圾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3 |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许可 | 行政许可 | 4105220036A0003 | 安阳县城市管理局 (县城市综合执法局) | 1.《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 157 号)第十七条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应当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未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的企业,不得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活动。第十八条直辖市、市、县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招投标等公平竞争方式作出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许可的决定,向中标人颁发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 直辖市、市、县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与中标人签订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经营协议。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经营协议应当明确约定经营期限、服务标准等内容,作为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的附件。第二十五条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许可证。未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许可证,不得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活动。 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第102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实施机关: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实施机关:所在城市的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 (1)申请:申请人通过政务服务网、办事大厅进行事项的申请,提交有关申请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2)受理:办事大厅接收申报材料,所交材料齐全的,签发《材料接收凭证》;所交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要求的,签发《一次性告知书》。如所交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申请人可当场更正。如所交材料齐全,1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决定,并签发《受理通知书》或《不予受理通知书》。 (3)审查:在受理项目申请报告后,由行政审批办公室对内容进行审查。 (4)现场勘查:需要现场勘查的,由行政审批办公室组织相关业务处室进行现场勘查。 (5)办结: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职权和程序,核发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处理许可证的,由上级主管机关责令改正,并对其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城市生活垃圾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4 |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许可 | 行政许可 | 4105220036A0004 | 安阳县城市管理局 (县城市综合执法局) |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第412号令,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第102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实施机关: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实施机关:所在城市的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2.《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 157 号)第十七条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应当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未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的企业,不得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活动。、第十八条 直辖市、市、县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招投标等公平竞争方式作出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许可的决定,向中标人颁发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 直辖市、市、县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与中标人签订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经营协议。 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经营协议应当明确约定经营期限、服务标准等内容,作为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的附件。第二十五条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许可证。 | (1)申请:申请人通过政务服务网、办事大厅进行事项的申请,提交有关申请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2)受理:办事大厅接收申报材料,所交材料齐全的,签发《材料接收凭证》;所交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要求的,签发《一次性告知书》。如所交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申请人可当场更正。如所交材料齐全,1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决定,并签发《受理通知书》或《不予受理通知书》。 (3)审查:在受理项目申请报告后,由行政审批办公室对内容进行审查。 (4)现场勘查:需要现场勘查的,由行政审批办公室组织相关业务处室进行现场勘查。 (5)办结: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职权和程序,核发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处理许可证的,由上级主管机关责令改正,并对其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城市生活垃圾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5 |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许可 | 行政许可 | 4105220036A0005 | 安阳县城市管理局 (县城市综合执法局) | 1.《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 157 号)第十七条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应当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未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的企业,不得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活动。第十八条直辖市、市、县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招投标等公平竞争方式作出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许可的决定,向中标人颁发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 直辖市、市、县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与中标人签订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经营协议。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经营协议应当明确约定经营期限、服务标准等内容,作为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的附件。第二十五条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许可证。未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许可证,不得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活动。 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第102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实施机关: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实施机关:所在城市的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 (1)申请:申请人通过政务服务网、办事大厅进行事项的申请,提交有关申请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2)受理:办事大厅接收申报材料,所交材料齐全的,签发《材料接收凭证》;所交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要求的,签发《一次性告知书》。如所交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申请人可当场更正。如所交材料齐全,1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决定,并签发《受理通知书》或《不予受理通知书》。 (3)审查:在受理项目申请报告后,由行政审批办公室对内容进行审查。 (4)现场勘查:需要现场勘查的,由行政审批办公室组织相关业务处室进行现场勘查。 (5)办结: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职权和程序,核发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处理许可证的,由上级主管机关责令改正,并对其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城市生活垃圾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6 |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清运许可) | 行政许可 | 4105220036A0006 | 安阳县城市管理局 (县城市综合执法局) | 1.《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2005年3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第139号令发布)第七条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向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 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2号公布)第101项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实施机关: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3.《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2004年10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第135号令发布)四、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条件(1)提交书面申请(包括建筑垃圾运输的时间、路线和处置地点名称、施工单位与运输单位签订的合同、建筑垃圾消纳场的土地用途证明);(2)有消纳场的场地平面图、进场路线图、具有相应的摊铺、碾压、除尘、照明等机械和设备,有排水、消防等设施,有健全的环境卫生和安全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3)具有建筑垃圾分类处置的方案和对废混凝土、金属、木材等回收利用的方案; (4)具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 (5)具有健全的运输车辆运营、安全、质量、保养、行政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6)运输车辆具备全密闭运输机械装置或密闭苫盖装置、安装行驶及装卸记录仪和相应的建筑垃圾分类运输设备。 | (1)申请:申请人通过政务服务网、办事大厅进行事项的申请,提交有关申请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2)受理:办事大厅接收申报材料,所交材料齐全的,签发《材料接收凭证》;所交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要求的,签发《一次性告知书》。如所交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申请人可当场更正。如所交材料齐全,1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决定,并签发《受理通知书》或《不予受理通知书》。 (3)审查:在受理项目申请报告后,由行政审批办公室对内容进行审查。 (4)现场勘查:需要现场勘查的,由行政审批办公室组织相关业务处室进行现场勘查。 (5)办结: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八条:“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核发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纠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核发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或者超越法定职权核发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 (二)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不予核发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核发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 |
7 |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排放许可) | 行政许可 | 4105220036A0007 | 安阳县城市管理局 (县城市综合执法局) | 【行政法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16年8月25日国务院令第671号第二次修订)附件第101项: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实施机关: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部门规章】《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2005年6月1日起施行)第七条第一款:“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向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 | 1.收件受理: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之规定,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获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的审核意见,组织现场勘验,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听证权利;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3.决定: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准予许可的送达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信息公开;申请不符合规定的,送达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5.事后监管: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事项。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八条:“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核发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纠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核发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或者超越法定职权核发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 (二)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不予核发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核发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 |
8 |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及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审批 | 行政许可 | 4105220036A0008 | 安阳县城市管理局 (县城市综合执法局) | 【行政法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1992年6月28日国务院令第101号,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十一条第二款:“大型户外广告的设置必须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第十七条第二款:“单位和个人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张挂、张贴宣传品等,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批准。” | 1.收件受理: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依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之规定,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及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的审核意见,组织现场勘验,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听证权利;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3.决定: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准予许可的送达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信息公开;申请不符合规定的,送达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5.事后监管: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事项。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9 |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消纳利用许可) | 行政许可 | 4105220036A0009 | 安阳县城市管理局 (县城市综合执法局) | 1.《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2005年3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第139号令发布)第七条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向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 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2号公布)第101项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实施机关: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3.《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2004年10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第135号令发布)四、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条件(1)提交书面申请(包括建筑垃圾运输的时间、路线和处置地点名称、施工单位与运输单位签订的合同、建筑垃圾消纳场的土地用途证明);(2)有消纳场的场地平面图、进场路线图、具有相应的摊铺、碾压、除尘、照明等机械和设备,有排水、消防等设施,有健全的环境卫生和安全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3)具有建筑垃圾分类处置的方案和对废混凝土、金属、木材等回收利用的方案; (4)具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 (5)具有健全的运输车辆运营、安全、质量、保养、行政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6)运输车辆具备全密闭运输机械装置或密闭苫盖装置、安装行驶及装卸记录仪和相应的建筑垃圾分类运输设备。 | (1)申请:申请人通过政务服务网、办事大厅进行事项的申请,提交有关申请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2)受理:办事大厅接收申报材料,所交材料齐全的,签发《材料接收凭证》;所交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要求的,签发《一次性告知书》。如所交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申请人可当场更正。如所交材料齐全,1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决定,并签发《受理通知书》或《不予受理通知书》。 (3)审查:在受理项目申请报告后,由行政审批办公室对内容进行审查。 (4)现场勘查:需要现场勘查的,由行政审批办公室组织相关业务处室进行现场勘查。 (5)办结: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八条:“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核发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纠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核发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或者超越法定职权核发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 (二)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不予核发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核发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 |
10 | 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审批 | 行政许可 | 4105220036A00010 | 安阳县城市管理局 (县城市综合执法局) | 【行政法规】《城市绿化条例》(1992年6月22日国务院令第100号,根据2017年03月21日发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十九条第二款:“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 【政府规章】《河南省城市绿化实施办法》第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应限期归还。因建设或特殊原因,确需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须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临时占用城市绿地1000平方米以下的,由负责城市绿化的行政主管部门审批,1000平方米以上的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临时占用城市绿地应规定期限恢复原状。” | 1.收件受理: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依据《城市绿化条例》之规定,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审核意见,组织现场勘验,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听证权利;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3.决定: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准予许可的送达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信息公开;申请不符合规定的,送达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5.事后监管: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事项。 | 《城市绿化条例》第三十条:“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绿地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1 | 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审批 | 行政许可 | 4105220036A00011 | 安阳县城市管理局 (县城市综合执法局) | 【行政法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16年8月25日国务院令第671号第二次修订)附件第107项: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审批,实施机关:城市人民政府绿化行政主管部门。 | 1.收件受理: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之规定,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的审核意见,组织现场勘验,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听证权利;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3.决定: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准予许可的送达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信息公开;申请不符合规定的,送达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5.事后监管: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事项。 | 《城市绿化条例》第三十条:“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绿地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2 | 迁移古树名木审批 | 行政许可 | 4105220036A00012 | 安阳县城市管理局 (县城市综合执法局) | 【行政法规】《城市绿化条例》(1992年6月22日国务院令第100号,根据2017年03月21日发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二十四条第三款:“严禁砍伐或者迁移古树名木。因特殊需要迁移古树名木,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同级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批准。” | 1.收件受理: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依据《城市绿化条例》之规定,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迁移古树名木的审核意见,组织现场勘验,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听证权利;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3.决定: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准予许可的送达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信息公开;申请不符合规定的,送达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5.事后监管: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事项。 | 《城市绿化条例》第三十条:“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绿地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3 | 工程建设涉及城市绿地、树木审批 | 行政许可 | 4105220036A00013 | 安阳县城市管理局 (县城市综合执法局) | 1.《城市绿化条例》(1992年6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00号公布) 第十九条: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 2.《城市绿化条例》(1992年6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00号公布)第二十条:砍伐城市树木,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补植树木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严禁砍伐或者迁移古树名木。因特殊需要迁移古树名木,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同级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批准。 3.《河南省城市绿化实施办法》第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应限期归还。因建设或特殊原因,确需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须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 | 1.收件受理: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依据《城市绿化条例》之规定,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迁移古树名木的审核意见,组织现场勘验,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听证权利;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3.决定: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准予许可的送达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信息公开;申请不符合规定的,送达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5.事后监管: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事项。 | 《安阳市城市绿化条例》第四十条:“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4 | 对不符合预售条件预售商品房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105220036B0001 | 安阳县城市管理局 (县城市综合执法局) | 【法律】《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根据2019年8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预售商品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预售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政府规章】《河南省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67号,2002年5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预售商品房的,对于符合商品房预售条件的,由房地产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已收预售款1%以下的罚款;对于不符合预售条件的,由房地产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可处已收预售款1%以下的罚款。” | 1.立案:在日常执法巡查中发现案件线索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诉、举报的;上级机关交办或者下级机关报请查处的;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查: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5.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事项。 | 《安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第四十三条 :“城管执法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巡查职责,未能及时发现违法行为的; (二)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三)无法定依据、不遵守法定程序或者超越职权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的; (四)无法定事由或者违反法定程序擅自改变已经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 (五)采用非法手段收集证据或者伪造、隐匿证据的; (六)违法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工具、物品的; (七)将没收、查封、扣押的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以及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八)泄露举报人信息的; (九)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形。” |
15 | 对擅自预售商品房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105220036B0002 | 安阳县城市管理局 (县城市综合执法局) | 【行政法规】《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48号, 根据2020年11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五次修订)第三十六条:“擅自预售商品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已收取的预付款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 【政府规章】《河南省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67号,2002年5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预售商品房的,对于符合商品房预售条件的,由房地产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已收预售款1%以下的罚款;对于不符合预售条件的,由房地产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可处已收预售款1%以下的罚款。” 【部门规章】《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8号 2001年6月1日起实施)第三十八条:“ 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擅自预售商品房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收取预付款的,可以并处已收取的预付款1%以下的罚款。” | 1.立案:在日常执法巡查中发现案件线索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诉、举报的;上级机关交办或者下级机关报请查处的;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查: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5.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事项。 | 《安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第四十三条 :“城管执法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巡查职责,未能及时发现违法行为的; (二)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三)无法定依据、不遵守法定程序或者超越职权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的; (四)无法定事由或者违反法定程序擅自改变已经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 (五)采用非法手段收集证据或者伪造、隐匿证据的; (六)违法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工具、物品的; (七)将没收、查封、扣押的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以及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八)泄露举报人信息的; (九)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形。” |
16 |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预售商品房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105220036B0003 | 安阳县城市管理局 (县城市综合执法局) | 【地方性法规】《河南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2010年7月30号第二次修正)第三十九条:“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预售商品房的,由房地产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预售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预售行为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1.立案:在日常执法巡查中发现案件线索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诉、举报的;上级机关交办或者下级机关报请查处的;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查: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5.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事项。 | 《安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第四十三条 :“城管执法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巡查职责,未能及时发现违法行为的; (二)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三)无法定依据、不遵守法定程序或者超越职权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的; (四)无法定事由或者违反法定程序擅自改变已经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 (五)采用非法手段收集证据或者伪造、隐匿证据的; (六)违法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工具、物品的; (七)将没收、查封、扣押的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以及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八)泄露举报人信息的; (九)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形。” |
17 | 对开发企业不按规定使用商品房预售款项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105220036B0004 | 安阳县城市管理局 (县城市综合执法局) | 【部门规章】《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40号2004年修正)第十四条:“开发企业不按规定使用商品房预售款项的,由房地产管理部门责令限期纠正,并可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 1.立案:在日常执法巡查中发现案件线索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诉、举报的;上级机关交办或者下级机关报请查处的;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查: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5.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事项。 | 《安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第四十三条 :“城管执法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巡查职责,未能及时发现违法行为的; (二)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三)无法定依据、不遵守法定程序或者超越职权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的; (四)无法定事由或者违反法定程序擅自改变已经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 (五)采用非法手段收集证据或者伪造、隐匿证据的; (六)违法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工具、物品的; (七)将没收、查封、扣押的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以及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八)泄露举报人信息的; (九)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形。” |
18 | 对开发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采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105220036B0005 | 安阳县城市管理局 (县城市综合执法局) | 【部门规章】《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40号2004年修正)第十五条:“开发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采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的,由房地产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预售,撤销商品房预售许可,并处3万元罚款。” | 1.立案:在日常执法巡查中发现案件线索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诉、举报的;上级机关交办或者下级机关报请查处的;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查: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5.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事项。 | 《安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第四十三条 :“城管执法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巡查职责,未能及时发现违法行为的; (二)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三)无法定依据、不遵守法定程序或者超越职权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的; (四)无法定事由或者违反法定程序擅自改变已经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 (五)采用非法手段收集证据或者伪造、隐匿证据的; (六)违法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工具、物品的; (七)将没收、查封、扣押的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以及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八)泄露举报人信息的; (九)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形。” |
19 | 对未取得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擅自销售商品房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105220036B0006 | 安阳县城市管理局 (县城市综合执法局) | 【部门规章】《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8号 2001年6月1日起实施)第三十七条:“未取得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擅自销售商品房的,责令停止销售活动,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1.立案:在日常执法巡查中发现案件线索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诉、举报的;上级机关交办或者下级机关报请查处的;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查: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5.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事项。 | 《安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第四十三条 :“城管执法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巡查职责,未能及时发现违法行为的; (二)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三)无法定依据、不遵守法定程序或者超越职权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的; (四)无法定事由或者违反法定程序擅自改变已经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 (五)采用非法手段收集证据或者伪造、隐匿证据的; (六)违法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工具、物品的; (七)将没收、查封、扣押的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以及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八)泄露举报人信息的; (九)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形。” |
20 | 对在未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将作为合同标的物的商品房再行销售给他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105220036B0007 | 安阳县城市管理局 (县城市综合执法局) | 【部门规章】《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8号 2001年6月1日起实施)第三十九条:“在未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将作为合同标的物的商品房再行销售给他人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立案:在日常执法巡查中发现案件线索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诉、举报的;上级机关交办或者下级机关报请查处的;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查: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5.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事项。 | 《安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第四十三条 :“城管执法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巡查职责,未能及时发现违法行为的; (二)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三)无法定依据、不遵守法定程序或者超越职权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的; (四)无法定事由或者违反法定程序擅自改变已经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 (五)采用非法手段收集证据或者伪造、隐匿证据的; (六)违法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工具、物品的; (七)将没收、查封、扣押的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以及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八)泄露举报人信息的; (九)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形。” |
21 |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规定将测绘成果或者需要由其提供的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资料报送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105220036B0008 | 安阳县城市管理局 (县城市综合执法局) | 【部门规章】《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8号 2001年6月1日起实施)第四十一条:“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规定将测绘成果或者需要由其提供的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资料报送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1.立案:在日常执法巡查中发现案件线索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诉、举报的;上级机关交办或者下级机关报请查处的;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查: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5.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事项。 | 《安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第四十三条 :“城管执法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巡查职责,未能及时发现违法行为的; (二)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三)无法定依据、不遵守法定程序或者超越职权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的; (四)无法定事由或者违反法定程序擅自改变已经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 (五)采用非法手段收集证据或者伪造、隐匿证据的; (六)违法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工具、物品的; (七)将没收、查封、扣押的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以及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八)泄露举报人信息的; (九)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形。” |
22 |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中未按照规定的现售条件现售商品房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105220036B0009 | 安阳县城市管理局 (县城市综合执法局) | 【部门规章】《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8号 2001年6月1日起实施)第四十二条第一项:“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的现售条件现售商品房的;” | 1.立案:在日常执法巡查中发现案件线索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诉、举报的;上级机关交办或者下级机关报请查处的;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查: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5.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事项。 | 《安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第四十三条 :“城管执法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巡查职责,未能及时发现违法行为的; (二)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三)无法定依据、不遵守法定程序或者超越职权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的; (四)无法定事由或者违反法定程序擅自改变已经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 (五)采用非法手段收集证据或者伪造、隐匿证据的; (六)违法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工具、物品的; (七)将没收、查封、扣押的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以及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八)泄露举报人信息的; (九)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形。” |
23 | 对未按照规定在商品房现售前将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及符合商品房现售条件的有关证明文件报送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105220036B0010 | 安阳县城市管理局 (县城市综合执法局) | 【部门规章】《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8号 2001年6月1日起实施)第四十二条第二项:“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二)未按照规定在商品房现售前将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及符合商品房现售条件的有关证明文件报送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的;” | 1.立案:在日常执法巡查中发现案件线索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诉、举报的;上级机关交办或者下级机关报请查处的;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查: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5.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事项。 | 《安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第四十三条 :“城管执法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巡查职责,未能及时发现违法行为的; (二)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三)无法定依据、不遵守法定程序或者超越职权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的; (四)无法定事由或者违反法定程序擅自改变已经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 (五)采用非法手段收集证据或者伪造、隐匿证据的; (六)违法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工具、物品的; (七)将没收、查封、扣押的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以及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八)泄露举报人信息的; (九)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形。” |
24 | 对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商品房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105220036B0011 | 安阳县城市管理局 (县城市综合执法局) | 【部门规章】《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8号 2001年6月1日起实施)第四十二条第三项:“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三)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商品房的;” | 1.立案:在日常执法巡查中发现案件线索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诉、举报的;上级机关交办或者下级机关报请查处的;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查: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5.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事项。 | 《安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第四十三条 :“城管执法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巡查职责,未能及时发现违法行为的; (二)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三)无法定依据、不遵守法定程序或者超越职权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的; (四)无法定事由或者违反法定程序擅自改变已经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 (五)采用非法手段收集证据或者伪造、隐匿证据的; (六)违法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工具、物品的; (七)将没收、查封、扣押的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以及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八)泄露举报人信息的; (九)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形。” |
25 | 对采取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方式销售未竣工商品房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105220036B0012 | 安阳县城市管理局 (县城市综合执法局) | 【部门规章】《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8号 2001年6月1日起实施)第四十二条第四项:“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四)采取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方式销售未竣工商品房的;” | 1.立案:在日常执法巡查中发现案件线索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诉、举报的;上级机关交办或者下级机关报请查处的;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查: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5.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事项。 | 《安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第四十三条 :“城管执法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巡查职责,未能及时发现违法行为的; (二)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三)无法定依据、不遵守法定程序或者超越职权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的; (四)无法定事由或者违反法定程序擅自改变已经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 (五)采用非法手段收集证据或者伪造、隐匿证据的; (六)违法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工具、物品的; (七)将没收、查封、扣押的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以及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八)泄露举报人信息的; (九)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形。” |
26 | 对分割拆零销售商品住宅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105220036B0013 | 安阳县城市管理局 (县城市综合执法局) | 【部门规章】《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8号 2001年6月1日起实施)第四十二条第五项:“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五)分割拆零销售商品住宅的; | 1.立案:在日常执法巡查中发现案件线索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诉、举报的;上级机关交办或者下级机关报请查处的;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查: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5.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事项。 | 《安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第四十三条 :“城管执法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巡查职责,未能及时发现违法行为的; (二)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三)无法定依据、不遵守法定程序或者超越职权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的; (四)无法定事由或者违反法定程序擅自改变已经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 (五)采用非法手段收集证据或者伪造、隐匿证据的; (六)违法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工具、物品的; (七)将没收、查封、扣押的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以及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八)泄露举报人信息的; (九)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形。” |
27 | 对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向买受人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105220036B0014 | 安阳县城市管理局 (县城市综合执法局) | 【部门规章】《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8号 2001年6月1日起实施)第四十二条第六项:“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六)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向买受人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的;” | 1.立案:在日常执法巡查中发现案件线索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诉、举报的;上级机关交办或者下级机关报请查处的;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查: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5.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事项。 | 《安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第四十三条 :“城管执法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巡查职责,未能及时发现违法行为的; (二)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三)无法定依据、不遵守法定程序或者超越职权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的; (四)无法定事由或者违反法定程序擅自改变已经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 (五)采用非法手段收集证据或者伪造、隐匿证据的; (六)违法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工具、物品的; (七)将没收、查封、扣押的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以及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八)泄露举报人信息的; (九)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形。” |
28 | 对未按照规定向买受人明示《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105220036B0015 | 安阳县城市管理局 (县城市综合执法局) | 【部门规章】《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8号 2001年6月1日起实施)第四十二条第七项:“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七)未按照规定向买受人明示《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 | 1.立案:在日常执法巡查中发现案件线索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诉、举报的;上级机关交办或者下级机关报请查处的;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查: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5.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事项。 | 《安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第四十三条 :“城管执法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巡查职责,未能及时发现违法行为的; (二)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三)无法定依据、不遵守法定程序或者超越职权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的; (四)无法定事由或者违反法定程序擅自改变已经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 (五)采用非法手段收集证据或者伪造、隐匿证据的; (六)违法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工具、物品的; (七)将没收、查封、扣押的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以及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八)泄露举报人信息的; (九)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形。” |
29 | 对委托没有资格的机构代理销售商品房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105220036B0016 | 安阳县城市管理局 (县城市综合执法局) | 【部门规章】《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8号 2001年6月1日起实施)第四十二条第八项:“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八)委托没有资格的机构代理销售商品房的。” | 1.立案:在日常执法巡查中发现案件线索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诉、举报的;上级机关交办或者下级机关报请查处的;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查: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5.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事项。 | 《安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第四十三条 :“城管执法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巡查职责,未能及时发现违法行为的; (二)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三)无法定依据、不遵守法定程序或者超越职权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的; (四)无法定事由或者违反法定程序擅自改变已经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 (五)采用非法手段收集证据或者伪造、隐匿证据的; (六)违法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工具、物品的; (七)将没收、查封、扣押的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以及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八)泄露举报人信息的; (九)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形。” |
30 | 对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代理销售不符合销售条件的商品房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105220036B0017 | 安阳县城市管理局 (县城市综合执法局) | 【部门规章】《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8号 2001年6月1日起实施)第四十三条:“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代理销售不符合销售条件的商品房的,处以警告,责令停止销售,并可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1.立案:在日常执法巡查中发现案件线索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诉、举报的;上级机关交办或者下级机关报请查处的;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查: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5.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事项。 | 《安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第四十三条 :“城管执法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巡查职责,未能及时发现违法行为的; (二)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三)无法定依据、不遵守法定程序或者超越职权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的; (四)无法定事由或者违反法定程序擅自改变已经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 (五)采用非法手段收集证据或者伪造、隐匿证据的; (六)违法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工具、物品的; (七)将没收、查封、扣押的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以及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八)泄露举报人信息的; (九)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形。” |
31 | 对未取得资质等级证书或者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105220036B0018 | 安阳县城市管理局 (县城市综合执法局) | 【行政法规】《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48号, 根据2020年11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五次修订)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资质等级证书或者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部门规章】《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7号,2015年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修正,2018年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5号修正)第十九条:“企业未取得资质证书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二十条:“企业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原资质审批部门吊销资质证书,并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 1.立案:在日常执法巡查中发现案件线索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诉、举报的;上级机关交办或者下级机关报请查处的;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查: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5.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事项。 | 《安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第四十三条 :“城管执法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巡查职责,未能及时发现违法行为的; (二)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三)无法定依据、不遵守法定程序或者超越职权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的; (四)无法定事由或者违反法定程序擅自改变已经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 (五)采用非法手段收集证据或者伪造、隐匿证据的; (六)违法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工具、物品的; (七)将没收、查封、扣押的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以及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八)泄露举报人信息的; (九)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形。” |
32 | 对企业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骗取资质证书的处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105220036B0019 | 安阳县城市管理局 (县城市综合执法局) | 【部门规章】《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7号,2015年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修正,2018年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5号修正)第二十一条第一项:“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原资质审批部门公告资质证书作废,收回证书,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骗取资质证书的;” | 1.立案:在日常执法巡查中发现案件线索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诉、举报的;上级机关交办或者下级机关报请查处的;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查: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5.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事项。 | 《安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第四十三条 :“城管执法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巡查职责,未能及时发现违法行为的; (二)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三)无法定依据、不遵守法定程序或者超越职权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的; (四)无法定事由或者违反法定程序擅自改变已经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 (五)采用非法手段收集证据或者伪造、隐匿证据的; (六)违法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工具、物品的; (七)将没收、查封、扣押的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以及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八)泄露举报人信息的; (九)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形。” |
33 | 对企业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资质证书的处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105220036B0020 | 安阳县城市管理局 (县城市综合执法局) | 【部门规章】《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7号,2015年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修正,2018年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5号修正)第二十一条第二项:“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原资质审批部门公告资质证书作废,收回证书,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资质证书的。” | 1.立案:在日常执法巡查中发现案件线索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诉、举报的;上级机关交办或者下级机关报请查处的;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查: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5.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事项。 | 《安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第四十三条 :“城管执法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巡查职责,未能及时发现违法行为的; (二)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三)无法定依据、不遵守法定程序或者超越职权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的; (四)无法定事由或者违反法定程序擅自改变已经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 (五)采用非法手段收集证据或者伪造、隐匿证据的; (六)违法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工具、物品的; (七)将没收、查封、扣押的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以及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八)泄露举报人信息的; (九)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形。” |
34 | 对企业开发建设的项目工程质量低劣,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105220036B0021 | 安阳县城市管理局 (县城市综合执法局) | 【部门规章】《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7号,2015年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修正,2018年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5号修正)第二十二条:“企业开发建设的项目工程质量低劣,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由原资质审批部门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并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 1.立案:在日常执法巡查中发现案件线索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诉、举报的;上级机关交办或者下级机关报请查处的;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查: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5.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事项。 | 《安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第四十三条 :“城管执法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巡查职责,未能及时发现违法行为的; (二)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三)无法定依据、不遵守法定程序或者超越职权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的; (四)无法定事由或者违反法定程序擅自改变已经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 (五)采用非法手段收集证据或者伪造、隐匿证据的; (六)违法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工具、物品的; (七)将没收、查封、扣押的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以及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八)泄露举报人信息的; (九)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形。” |
35 | 对企业在商品住宅销售中不按照规定发放《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105220036B0022 | 安阳县城市管理局 (县城市综合执法局) | 【部门规章】《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7号,2015年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修正,2018年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5号修正)第二十三条:“企业在商品住宅销售中不按照规定发放《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的,由原资质审批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降低资质等级,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1.立案:在日常执法巡查中发现案件线索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诉、举报的;上级机关交办或者下级机关报请查处的;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查: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5.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事项。 | 《安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第四十三条 :“城管执法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巡查职责,未能及时发现违法行为的; (二)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三)无法定依据、不遵守法定程序或者超越职权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的; (四)无法定事由或者违反法定程序擅自改变已经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 (五)采用非法手段收集证据或者伪造、隐匿证据的; (六)违法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工具、物品的; (七)将没收、查封、扣押的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以及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八)泄露举报人信息的; (九)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形。” |
36 | 对企业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105220036B0023 | 安阳县城市管理局 (县城市综合执法局) | 【部门规章】《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7号,2015年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修正,2018年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5号修正)第二十四条:“企业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由原资质审批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1.立案:在日常执法巡查中发现案件线索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诉、举报的;上级机关交办或者下级机关报请查处的;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查: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5.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事项。 | 《安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第四十三条 :“城管执法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巡查职责,未能及时发现违法行为的; (二)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三)无法定依据、不遵守法定程序或者超越职权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的; (四)无法定事由或者违反法定程序擅自改变已经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 (五)采用非法手段收集证据或者伪造、隐匿证据的; (六)违法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工具、物品的; (七)将没收、查封、扣押的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以及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八)泄露举报人信息的; (九)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形。” |
37 | 对隐瞒真实情况骗取资质证书或伪造、涂改、租借、受让资质证书开发房地产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105220036B0024 | 安阳县城市管理局 (县城市综合执法局) | 【地方性法规】《河南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2010年7月30号第二次修正)第三十八条第一款:“隐瞒真实情况骗取资质证书或伪造、涂改、租借、受让资质证书开发房地产的,按照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进行处罚;尚未从事开发活动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1.立案:在日常执法巡查中发现案件线索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诉、举报的;上级机关交办或者下级机关报请查处的;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查: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5.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事项。 | 《安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第四十三条 :“城管执法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巡查职责,未能及时发现违法行为的; (二)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三)无法定依据、不遵守法定程序或者超越职权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的; (四)无法定事由或者违反法定程序擅自改变已经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 (五)采用非法手段收集证据或者伪造、隐匿证据的; (六)违法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工具、物品的; (七)将没收、查封、扣押的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以及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八)泄露举报人信息的; (九)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形。” |
38 | 对出租、出借、转让资质证书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105220036B0025 | 安阳县城市管理局 (县城市综合执法局) | 【地方性法规】《河南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2010年7月30号第二次修正)第三十八条第二款:“出租、出借、转让资质证书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并处以一万元的罚款。” | 1.立案:在日常执法巡查中发现案件线索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诉、举报的;上级机关交办或者下级机关报请查处的;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查: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5.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事项。 | 《安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第四十三条 :“城管执法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巡查职责,未能及时发现违法行为的; (二)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三)无法定依据、不遵守法定程序或者超越职权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的; (四)无法定事由或者违反法定程序擅自改变已经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 (五)采用非法手段收集证据或者伪造、隐匿证据的; (六)违法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工具、物品的; (七)将没收、查封、扣押的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以及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八)泄露举报人信息的; (九)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形。” |
39 |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等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105220036B0026 | 安阳县城市管理局 (县城市综合执法局) | 【地方性法规】《河南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2010年7月30号第二次修正修正)第四十条:“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照本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由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二条:“企业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等,应当在营业执照变更后三十日内,向原资质证书核发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 1.立案:在日常执法巡查中发现案件线索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诉、举报的;上级机关交办或者下级机关报请查处的;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查: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5.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事项。 | 《安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第四十三条 :“城管执法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巡查职责,未能及时发现违法行为的; (二)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三)无法定依据、不遵守法定程序或者超越职权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的; (四)无法定事由或者违反法定程序擅自改变已经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 (五)采用非法手段收集证据或者伪造、隐匿证据的; (六)违法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工具、物品的; (七)将没收、查封、扣押的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以及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八)泄露举报人信息的; (九)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形。” |
40 |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已抵押的商品房进行预售或销售未书面告知抵押权人和买受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105220036B0027 | 安阳县城市管理局 (县城市综合执法局) | 【地方性法规】《河南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2010年7月30号第二次修正)第四十一条第一款:“房地产开发企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其销售行为无效,由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退还已收款额及利息,按已收款额的百分之一给买受人补偿,并处以已收款额百分之三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已经抵押的商品房进行预售、销售,必须书面告知抵押权人和买受人,并将预售、销售所得款项用于提前清偿该房的抵押债务,解除抵押。” | 1.立案:在日常执法巡查中发现案件线索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诉、举报的;上级机关交办或者下级机关报请查处的;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查: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5.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事项。 | 《安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第四十三条 :“城管执法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巡查职责,未能及时发现违法行为的; (二)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三)无法定依据、不遵守法定程序或者超越职权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的; (四)无法定事由或者违反法定程序擅自改变已经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 (五)采用非法手段收集证据或者伪造、隐匿证据的; (六)违法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工具、物品的; (七)将没收、查封、扣押的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以及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八)泄露举报人信息的; (九)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形。” |
41 |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已预售或销售的商品房抵押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105220036B0028 | 安阳县城市管理局 (县城市综合执法局) | 【地方性法规】《河南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2010年7月30号第二次修正)第四十一条第二款:“房地产开发企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款规定的,由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抵押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第三款:“已经预售、销售的商品房不得进行抵押。” | 1.立案:在日常执法巡查中发现案件线索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诉、举报的;上级机关交办或者下级机关报请查处的;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查: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5.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事项。 | 《安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第四十三条 :“城管执法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巡查职责,未能及时发现违法行为的; (二)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三)无法定依据、不遵守法定程序或者超越职权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的; (四)无法定事由或者违反法定程序擅自改变已经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 (五)采用非法手段收集证据或者伪造、隐匿证据的; (六)违法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工具、物品的; (七)将没收、查封、扣押的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以及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八)泄露举报人信息的; (九)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形。” |
42 |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规定向买受人提供商品房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105220036B0029 | 安阳县城市管理局 (县城市综合执法局) | 【地方性法规】《河南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2010年7月30号第二次修正)第四十二条:“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规定向买受人提供商品房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的,由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 | 1.立案:在日常执法巡查中发现案件线索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诉、举报的;上级机关交办或者下级机关报请查处的;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查: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5.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事项。 | 《安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第四十三条 :“城管执法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巡查职责,未能及时发现违法行为的; (二)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三)无法定依据、不遵守法定程序或者超越职权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的; (四)无法定事由或者违反法定程序擅自改变已经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 (五)采用非法手段收集证据或者伪造、隐匿证据的; (六)违法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工具、物品的; (七)将没收、查封、扣押的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以及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八)泄露举报人信息的; (九)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形。” |
43 |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擅自改变房地产开发项目中涉及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的内容侵害买受人利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105220036B0030 | 安阳县城市管理局 (县城市综合执法局) | 【地方性法规】《河南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2010年7月30号第二次修正)第四十三条:“房地产开发企业擅自改变房地产开发项目中涉及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的内容,侵害买受人利益的,由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以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给予买受人以经济补偿。” | 1.立案:在日常执法巡查中发现案件线索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诉、举报的;上级机关交办或者下级机关报请查处的;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查: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5.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事项。 | 《安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第四十三条 :“城管执法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巡查职责,未能及时发现违法行为的; (二)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三)无法定依据、不遵守法定程序或者超越职权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的; (四)无法定事由或者违反法定程序擅自改变已经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 (五)采用非法手段收集证据或者伪造、隐匿证据的; (六)违法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工具、物品的; (七)将没收、查封、扣押的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以及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八)泄露举报人信息的; (九)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形。” |
44 | 对发包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105220036B0031 | 安阳县城市管理局 (县城市综合执法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自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发包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 | 1.立案:在日常执法巡查中发现案件线索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诉、举报的;上级机关交办或者下级机关报请查处的;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查: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5.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事项。 | 《安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第四十三条 :“城管执法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巡查职责,未能及时发现违法行为的; (二)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三)无法定依据、不遵守法定程序或者超越职权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的; (四)无法定事由或者违反法定程序擅自改变已经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 (五)采用非法手段收集证据或者伪造、隐匿证据的; (六)违法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工具、物品的; (七)将没收、查封、扣押的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以及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八)泄露举报人信息的; (九)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形。” |
45 | 对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105220036B0032 | 安阳县城市管理局 (县城市综合执法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自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五条第二款:“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2019年4月23日第二次修订)第六十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1.立案:在日常执法巡查中发现案件线索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诉、举报的;上级机关交办或者下级机关报请查处的;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查: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5.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事项。 | 《安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第四十三条 :“城管执法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巡查职责,未能及时发现违法行为的; (二)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三)无法定依据、不遵守法定程序或者超越职权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的; (四)无法定事由或者违反法定程序擅自改变已经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 (五)采用非法手段收集证据或者伪造、隐匿证据的; (六)违法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工具、物品的; (七)将没收、查封、扣押的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以及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八)泄露举报人信息的; (九)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形。” |
46 | 对在工程发包与承包中索贿、受贿、行贿,且不构成犯罪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105220036B0033 | 安阳县城市管理局 (县城市综合执法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自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八条:“在工程发包与承包中索贿、受贿、行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分别处以罚款,没收贿赂的财物,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对在工程承包中行贿的承包单位,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外,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 1.立案:在日常执法巡查中发现案件线索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诉、举报的;上级机关交办或者下级机关报请查处的;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查: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5.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事项。 | 《安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第四十三条 :“城管执法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巡查职责,未能及时发现违法行为的; (二)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三)无法定依据、不遵守法定程序或者超越职权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的; (四)无法定事由或者违反法定程序擅自改变已经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 (五)采用非法手段收集证据或者伪造、隐匿证据的; (六)违法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工具、物品的; (七)将没收、查封、扣押的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以及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八)泄露举报人信息的; (九)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形。” |
47 | 对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105220036B0034 | 安阳县城市管理局 (县城市综合执法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自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九条第一款:“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2019年4月23日第二次修订)第六十七条第一项:“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一)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 | 1.立案:在日常执法巡查中发现案件线索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诉、举报的;上级机关交办或者下级机关报请查处的;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查: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5.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事项。 | 《安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第四十三条 :“城管执法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巡查职责,未能及时发现违法行为的; (二)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三)无法定依据、不遵守法定程序或者超越职权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的; (四)无法定事由或者违反法定程序擅自改变已经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 (五)采用非法手段收集证据或者伪造、隐匿证据的; (六)违法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工具、物品的; (七)将没收、查封、扣押的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以及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八)泄露举报人信息的; (九)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形。” |
48 | 对工程监理单位转让监理业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105220036B0035 | 安阳县城市管理局 (县城市综合执法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自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九条第二款:“工程监理单位转让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 1.立案:在日常执法巡查中发现案件线索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诉、举报的;上级机关交办或者下级机关报请查处的;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查: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5.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事项。 | 《安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第四十三条 :“城管执法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巡查职责,未能及时发现违法行为的; (二)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三)无法定依据、不遵守法定程序或者超越职权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的; (四)无法定事由或者违反法定程序擅自改变已经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 (五)采用非法手段收集证据或者伪造、隐匿证据的; (六)违法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工具、物品的; (七)将没收、查封、扣押的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以及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八)泄露举报人信息的; (九)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形。” |
49 | 对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擅自施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105220036B0036 | 安阳县城市管理局 (县城市综合执法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自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第七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2019年4月23日第二次修订)第六十九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没有设计方案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前款所列行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1.立案:在日常执法巡查中发现案件线索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诉、举报的;上级机关交办或者下级机关报请查处的;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查: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5.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事项。 | 《安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第四十三条 :“城管执法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巡查职责,未能及时发现违法行为的; (二)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三)无法定依据、不遵守法定程序或者超越职权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的; (四)无法定事由或者违反法定程序擅自改变已经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 (五)采用非法手段收集证据或者伪造、隐匿证据的; (六)违法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工具、物品的; (七)将没收、查封、扣押的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以及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八)泄露举报人信息的; (九)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形。” |
50 | 对建筑施工企业对建筑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105220036B0037 | 安阳县城市管理局 (县城市综合执法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自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第七十一条:“建筑施工企业违反本法规定,对建筑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立案:在日常执法巡查中发现案件线索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诉、举报的;上级机关交办或者下级机关报请查处的;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查: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5.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事项。 | 《安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第四十三条 :“城管执法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巡查职责,未能及时发现违法行为的; (二)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三)无法定依据、不遵守法定程序或者超越职权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的; (四)无法定事由或者违反法定程序擅自改变已经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 (五)采用非法手段收集证据或者伪造、隐匿证据的; (六)违法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工具、物品的; (七)将没收、查封、扣押的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以及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八)泄露举报人信息的; (九)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形。” |
51 | 对建设单位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违反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105220036B0038 | 安阳县城市管理局 (县城市综合执法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自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第七十二条:“建设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违反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2019年4月23日第二次修订)第五十六条第三项:“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 【部门规章】《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2000年建设部令第81号 根据经2021年3月30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2号第二次修改)第十六条第二项:“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处以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 | 1.立案:在日常执法巡查中发现案件线索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诉、举报的;上级机关交办或者下级机关报请查处的;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查: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5.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事项。 | 《安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第四十三条 :“城管执法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巡查职责,未能及时发现违法行为的; (二)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三)无法定依据、不遵守法定程序或者超越职权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的; (四)无法定事由或者违反法定程序擅自改变已经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 (五)采用非法手段收集证据或者伪造、隐匿证据的; (六)违法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工具、物品的; (七)将没收、查封、扣押的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以及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八)泄露举报人信息的; (九)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形。” |
52 | 对建筑设计单位不按照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进行设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105220036B0039 | 安阳县城市管理局 (县城市综合执法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自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第七十三条:“建筑设计单位不按照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进行设计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立案:在日常执法巡查中发现案件线索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诉、举报的;上级机关交办或者下级机关报请查处的;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查: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5.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事项。 | 《安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第四十三条 :“城管执法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巡查职责,未能及时发现违法行为的; (二)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三)无法定依据、不遵守法定程序或者超越职权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的; (四)无法定事由或者违反法定程序擅自改变已经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 (五)采用非法手段收集证据或者伪造、隐匿证据的; (六)违法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工具、物品的; (七)将没收、查封、扣押的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以及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八)泄露举报人信息的; (九)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形。” |
53 | 对建筑施工企业在施工中偷工减料,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或者有其他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105220036B0040 | 安阳县城市管理局 (县城市综合执法局)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自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第七十四条:“建筑施工企业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其他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行为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建筑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2019年4月23日第二次修订)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 1.立案:在日常执法巡查中发现案件线索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诉、举报的;上级机关交办或者下级机关报请查处的;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查: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5.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事项。 | 《安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第四十三条 :“城管执法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巡查职责,未能及时发现违法行为的; (二)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三)无法定依据、不遵守法定程序或者超越职权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的; (四)无法定事由或者违反法定程序擅自改变已经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 (五)采用非法手段收集证据或者伪造、隐匿证据的; (六)违法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工具、物品的; (七)将没收、查封、扣押的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以及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八)泄露举报人信息的; (九)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形。” |
54 | 对建筑施工企业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105220036B0041 | 安阳县城市管理局 (县城市综合执法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自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第七十五条:“建筑施工企业违反本法规定,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并对在保修期内因屋顶、墙面渗漏、开裂等质量缺陷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2019年4月23日第二次修订)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在保修期内因质量缺陷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部门规章】《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80号)第十九条“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 1.立案:在日常执法巡查中发现案件线索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诉、举报的;上级机关交办或者下级机关报请查处的;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查: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5.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事项。 | 《安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第四十三条 :“城管执法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巡查职责,未能及时发现违法行为的; (二)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三)无法定依据、不遵守法定程序或者超越职权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的; (四)无法定事由或者违反法定程序擅自改变已经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 (五)采用非法手段收集证据或者伪造、隐匿证据的; (六)违法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工具、物品的; (七)将没收、查封、扣押的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以及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八)泄露举报人信息的; (九)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形。” |
55 | 对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105220036B0042 | 安阳县城市管理局 (县城市综合执法局) | 【法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2019年4月23日第二次修订)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00年9月25日国务院令第293号公布 根据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令第687号修改)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发包方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 1.立案:在日常执法巡查中发现案件线索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诉、举报的;上级机关交办或者下级机关报请查处的;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查: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5.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事项。 | 《安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第四十三条 :“城管执法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巡查职责,未能及时发现违法行为的; (二)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三)无法定依据、不遵守法定程序或者超越职权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的; (四)无法定事由或者违反法定程序擅自改变已经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 (五)采用非法手段收集证据或者伪造、隐匿证据的; (六)违法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工具、物品的; (七)将没收、查封、扣押的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以及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八)泄露举报人信息的; (九)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形。” |
56 | 对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105220036B0043 | 安阳县城市管理局 (县城市综合执法局)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2019年4月23日第二次修订)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并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 | 1.立案:在日常执法巡查中发现案件线索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诉、举报的;上级机关交办或者下级机关报请查处的;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查: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5.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事项。 | 《安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第四十三条 :“城管执法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巡查职责,未能及时发现违法行为的; (二)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三)无法定依据、不遵守法定程序或者超越职权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的; (四)无法定事由或者违反法定程序擅自改变已经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 (五)采用非法手段收集证据或者伪造、隐匿证据的; (六)违法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工具、物品的; (七)将没收、查封、扣押的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以及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八)泄露举报人信息的; (九)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形。” |
57 | 对建设单位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105220036B0044 | 安阳县城市管理局 (县城市综合执法局)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2019年4月23日第二次修订)第五十六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的;” | 1.立案:在日常执法巡查中发现案件线索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诉、举报的;上级机关交办或者下级机关报请查处的;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查: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5.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事项。 | 《安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第四十三条 :“城管执法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巡查职责,未能及时发现违法行为的; (二)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三)无法定依据、不遵守法定程序或者超越职权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的; (四)无法定事由或者违反法定程序擅自改变已经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 (五)采用非法手段收集证据或者伪造、隐匿证据的; (六)违法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工具、物品的; (七)将没收、查封、扣押的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以及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八)泄露举报人信息的; (九)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形。” |
58 | 对建设单位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105220036B0045 | 安阳县城市管理局 (县城市综合执法局)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2019年4月23日第二次修订)第五十六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 | 1.立案:在日常执法巡查中发现案件线索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诉、举报的;上级机关交办或者下级机关报请查处的;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查: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5.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事项。 | 《安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第四十三条 :“城管执法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巡查职责,未能及时发现违法行为的; (二)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三)无法定依据、不遵守法定程序或者超越职权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的; (四)无法定事由或者违反法定程序擅自改变已经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 (五)采用非法手段收集证据或者伪造、隐匿证据的; (六)违法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工具、物品的; (七)将没收、查封、扣押的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以及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八)泄露举报人信息的; (九)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形。” |
59 | 对建设单位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105220036B0046 | 安阳县城市管理局 (县城市综合执法局)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2019年4月23日第二次修订)第五十六条第四项:“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 1.立案:在日常执法巡查中发现案件线索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诉、举报的;上级机关交办或者下级机关报请查处的;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查: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5.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事项。 | 《安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第四十三条 :“城管执法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巡查职责,未能及时发现违法行为的; (二)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三)无法定依据、不遵守法定程序或者超越职权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的; (四)无法定事由或者违反法定程序擅自改变已经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 (五)采用非法手段收集证据或者伪造、隐匿证据的; (六)违法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工具、物品的; (七)将没收、查封、扣押的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以及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八)泄露举报人信息的; (九)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形。” |
60 | 对建设单位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105220036B0047 | 安阳县城市管理局 (县城市综合执法局)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2019年4月23日第二次修订)第五十六条第五项:“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的;” | 1.立案:在日常执法巡查中发现案件线索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诉、举报的;上级机关交办或者下级机关报请查处的;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查: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5.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事项。 | 《安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第四十三条 :“城管执法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巡查职责,未能及时发现违法行为的; (二)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三)无法定依据、不遵守法定程序或者超越职权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的; (四)无法定事由或者违反法定程序擅自改变已经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 (五)采用非法手段收集证据或者伪造、隐匿证据的; (六)违法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工具、物品的; (七)将没收、查封、扣押的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以及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八)泄露举报人信息的; (九)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形。” |
61 | 对建设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105220036B0048 | 安阳县城市管理局 (县城市综合执法局)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2019年4月23日第二次修订)第五十六条第六项:“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 | 1.立案:在日常执法巡查中发现案件线索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诉、举报的;上级机关交办或者下级机关报请查处的;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查: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5.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事项。 | 《安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第四十三条 :“城管执法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巡查职责,未能及时发现违法行为的; (二)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三)无法定依据、不遵守法定程序或者超越职权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的; (四)无法定事由或者违反法定程序擅自改变已经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 (五)采用非法手段收集证据或者伪造、隐匿证据的; (六)违法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工具、物品的; (七)将没收、查封、扣押的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以及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八)泄露举报人信息的; (九)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形。” |
62 | 对建设单位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105220036B0049 | 安阳县城市管理局 (县城市综合执法局)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2019年4月23日第二次修订)第五十六条第七项:“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 【部门规章】《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2000年建设部令第81号 根据经2021年3月30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2号第二次修改)第十六条第一项:“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处以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 | 1.立案:在日常执法巡查中发现案件线索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诉、举报的;上级机关交办或者下级机关报请查处的;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查: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5.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事项。 | 《安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第四十三条 :“城管执法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巡查职责,未能及时发现违法行为的; (二)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三)无法定依据、不遵守法定程序或者超越职权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的; (四)无法定事由或者违反法定程序擅自改变已经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 (五)采用非法手段收集证据或者伪造、隐匿证据的; (六)违法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工具、物品的; (七)将没收、查封、扣押的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以及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八)泄露举报人信息的; (九)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形。” |
63 | 对建设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105220036B0050 | 安阳县城市管理局 (县城市综合执法局)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2019年4月23日第二次修订)第五十六条第八项:“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八)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的。” | 1.立案:在日常执法巡查中发现案件线索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诉、举报的;上级机关交办或者下级机关报请查处的;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查: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5.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事项。 | 《安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第四十三条 :“城管执法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巡查职责,未能及时发现违法行为的; (二)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三)无法定依据、不遵守法定程序或者超越职权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的; (四)无法定事由或者违反法定程序擅自改变已经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 (五)采用非法手段收集证据或者伪造、隐匿证据的; (六)违法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工具、物品的; (七)将没收、查封、扣押的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以及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八)泄露举报人信息的; (九)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形。” |
64 | 对未组织竣工验收,建设单位擅自交付使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105220036B0051 | 安阳县城市管理局 (县城市综合执法局)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2019年4月23日第二次修订)第五十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 | 1.立案:在日常执法巡查中发现案件线索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诉、举报的;上级机关交办或者下级机关报请查处的;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查: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5.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事项。 | 《安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第四十三条 :“城管执法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巡查职责,未能及时发现违法行为的; (二)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三)无法定依据、不遵守法定程序或者超越职权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的; (四)无法定事由或者违反法定程序擅自改变已经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 (五)采用非法手段收集证据或者伪造、隐匿证据的; (六)违法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工具、物品的; (七)将没收、查封、扣押的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以及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八)泄露举报人信息的; (九)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形。” |
65 | 对验收不合格,建设单位擅自交付使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105220036B0052 | 安阳县城市管理局 (县城市综合执法局)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2019年4月23日第二次修订)第五十八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 | 1.立案:在日常执法巡查中发现案件线索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诉、举报的;上级机关交办或者下级机关报请查处的;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查: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5.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事项。 | 《安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第四十三条 :“城管执法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巡查职责,未能及时发现违法行为的; (二)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三)无法定依据、不遵守法定程序或者超越职权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的; (四)无法定事由或者违反法定程序擅自改变已经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 (五)采用非法手段收集证据或者伪造、隐匿证据的; (六)违法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工具、物品的; (七)将没收、查封、扣押的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以及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八)泄露举报人信息的; (九)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形。” |
66 | 对建设单位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105220036B0053 | 安阳县城市管理局 (县城市综合执法局)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2019年4月23日第二次修订)第五十八条第三项:“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 | 1.立案:在日常执法巡查中发现案件线索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诉、举报的;上级机关交办或者下级机关报请查处的;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查: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5.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事项。 | 《安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第四十三条 :“城管执法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巡查职责,未能及时发现违法行为的; (二)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三)无法定依据、不遵守法定程序或者超越职权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的; (四)无法定事由或者违反法定程序擅自改变已经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 (五)采用非法手段收集证据或者伪造、隐匿证据的; (六)违法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工具、物品的; (七)将没收、查封、扣押的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以及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八)泄露举报人信息的; (九)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形。” |
67 | 对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105220036B0054 | 安阳县城市管理局 (县城市综合执法局)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2019年4月23日第二次修订)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1.立案:在日常执法巡查中发现案件线索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诉、举报的;上级机关交办或者下级机关报请查处的;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查: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5.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事项。 | 《安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第四十三条 :“城管执法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巡查职责,未能及时发现违法行为的; (二)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三)无法定依据、不遵守法定程序或者超越职权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的; (四)无法定事由或者违反法定程序擅自改变已经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 (五)采用非法手段收集证据或者伪造、隐匿证据的; (六)违法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工具、物品的; (七)将没收、查封、扣押的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以及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八)泄露举报人信息的; (九)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形。” |
68 | 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105220036B0055 | 安阳县城市管理局 (县城市综合执法局)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2019年4月23日第二次修订)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和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 1.立案:在日常执法巡查中发现案件线索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诉、举报的;上级机关交办或者下级机关报请查处的;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查: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5.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事项。 | 《安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第四十三条 :“城管执法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巡查职责,未能及时发现违法行为的; (二)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三)无法定依据、不遵守法定程序或者超越职权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的; (四)无法定事由或者违反法定程序擅自改变已经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 (五)采用非法手段收集证据或者伪造、隐匿证据的; (六)违法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工具、物品的; (七)将没收、查封、扣押的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以及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八)泄露举报人信息的; (九)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形。” |
69 | 对工程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105220036B0056 | 安阳县城市管理局 (县城市综合执法局)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2019年4月23日第二次修订)第六十二条第二款:“工程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 1.立案:在日常执法巡查中发现案件线索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诉、举报的;上级机关交办或者下级机关报请查处的;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查: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5.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事项。 | 《安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第四十三条 :“城管执法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巡查职责,未能及时发现违法行为的; (二)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三)无法定依据、不遵守法定程序或者超越职权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的; (四)无法定事由或者违反法定程序擅自改变已经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 (五)采用非法手段收集证据或者伪造、隐匿证据的; (六)违法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工具、物品的; (七)将没收、查封、扣押的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以及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八)泄露举报人信息的; (九)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形。” |
70 | 对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105220036B0057 | 安阳县城市管理局 (县城市综合执法局)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2019年4月23日第二次修订)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的;”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00年9月25日国务院令第293号公布根据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令第687号修改)第四十一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的规定给予处罚:(一)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的;” 【规章】《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2000年建设部令第81号 根据经2021年3月30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2号第二次修改)第十七条:“勘察、设计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责令改正,并处以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前款行为,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1.立案:在日常执法巡查中发现案件线索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诉、举报的;上级机关交办或者下级机关报请查处的;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查: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5.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事项。 | 《安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第四十三条 :“城管执法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巡查职责,未能及时发现违法行为的; (二)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三)无法定依据、不遵守法定程序或者超越职权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的; (四)无法定事由或者违反法定程序擅自改变已经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 (五)采用非法手段收集证据或者伪造、隐匿证据的; (六)违法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工具、物品的; (七)将没收、查封、扣押的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以及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八)泄露举报人信息的; (九)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形。” |
71 | 对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105220036B0058 | 安阳县城市管理局 (县城市综合执法局)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2019年4月23日第二次修订)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二)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 【行政法规】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00年9月25日国务院令第293号公布根据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令第687号修改)第四十一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的规定给予处罚:(二)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 | 1.立案:在日常执法巡查中发现案件线索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诉、举报的;上级机关交办或者下级机关报请查处的;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查: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5.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事项。 | 《安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第四十三条 :“城管执法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巡查职责,未能及时发现违法行为的; (二)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三)无法定依据、不遵守法定程序或者超越职权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的; (四)无法定事由或者违反法定程序擅自改变已经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 (五)采用非法手段收集证据或者伪造、隐匿证据的; (六)违法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工具、物品的; (七)将没收、查封、扣押的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以及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八)泄露举报人信息的; (九)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形。” |
72 | 对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105220036B0059 | 安阳县城市管理局 (县城市综合执法局)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2019年4月23日第二次修订)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三)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00年9月25日国务院令第293号公布根据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令第687号修改)第四十一条第三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的规定给予处罚:(三)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 | 1.立案:在日常执法巡查中发现案件线索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诉、举报的;上级机关交办或者下级机关报请查处的;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查: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5.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事项。 | 《安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第四十三条 :“城管执法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巡查职责,未能及时发现违法行为的; (二)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三)无法定依据、不遵守法定程序或者超越职权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的; (四)无法定事由或者违反法定程序擅自改变已经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 (五)采用非法手段收集证据或者伪造、隐匿证据的; (六)违法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工具、物品的; (七)将没收、查封、扣押的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以及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八)泄露举报人信息的; (九)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形。” |
73 | 对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105220036B0060 | 安阳县城市管理局 (县城市综合执法局)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2019年4月23日第二次修订)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四)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00年9月25日国务院令第293号公布根据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令第687号修改)第四十一条第四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的规定给予处罚:(四)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 | 1.立案:在日常执法巡查中发现案件线索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诉、举报的;上级机关交办或者下级机关报请查处的;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查: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5.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事项。 | 《安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第四十三条 :“城管执法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巡查职责,未能及时发现违法行为的; (二)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三)无法定依据、不遵守法定程序或者超越职权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的; (四)无法定事由或者违反法定程序擅自改变已经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 (五)采用非法手段收集证据或者伪造、隐匿证据的; (六)违法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工具、物品的; (七)将没收、查封、扣押的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以及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八)泄露举报人信息的; (九)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形。” |
74 | 对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105220036B0061 | 安阳县城市管理局 (县城市综合执法局)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2019年4月23日第二次修订)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 1.立案:在日常执法巡查中发现案件线索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诉、举报的;上级机关交办或者下级机关报请查处的;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查: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5.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事项。 | 《安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第四十三条 :“城管执法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巡查职责,未能及时发现违法行为的; (二)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三)无法定依据、不遵守法定程序或者超越职权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的; (四)无法定事由或者违反法定程序擅自改变已经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 (五)采用非法手段收集证据或者伪造、隐匿证据的; (六)违法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工具、物品的; (七)将没收、查封、扣押的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以及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八)泄露举报人信息的; (九)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形。” |
75 | 对施工单位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105220036B0062 | 安阳县城市管理局 (县城市综合执法局)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2019年4月23日第二次修订)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1.立案:在日常执法巡查中发现案件线索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诉、举报的;上级机关交办或者下级机关报请查处的;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查: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5.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事项。 | 《安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第四十三条 :“城管执法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巡查职责,未能及时发现违法行为的; (二)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三)无法定依据、不遵守法定程序或者超越职权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的; (四)无法定事由或者违反法定程序擅自改变已经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 (五)采用非法手段收集证据或者伪造、隐匿证据的; (六)违法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工具、物品的; (七)将没收、查封、扣押的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以及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八)泄露举报人信息的; (九)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形。” |
76 | 对工程监理单位将不合格的工程、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105220036B0063 | 安阳县城市管理局 (县城市综合执法局)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2019年4月23日第二次修订)第六十七条第二项:“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二)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 【规章】《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2000年建设部令第81号 根据经2021年3月30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2号第二次修改)第十九条:“ 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强制性标准规定,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1.立案:在日常执法巡查中发现案件线索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诉、举报的;上级机关交办或者下级机关报请查处的;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查: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5.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事项。 | 《安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第四十三条 :“城管执法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巡查职责,未能及时发现违法行为的; (二)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三)无法定依据、不遵守法定程序或者超越职权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的; (四)无法定事由或者违反法定程序擅自改变已经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 (五)采用非法手段收集证据或者伪造、隐匿证据的; (六)违法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工具、物品的; (七)将没收、查封、扣押的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以及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八)泄露举报人信息的; (九)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形。” |
77 | 对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105220036B0064 | 安阳县城市管理局 (县城市综合执法局)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2019年4月23日第二次修订)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1.立案:在日常执法巡查中发现案件线索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诉、举报的;上级机关交办或者下级机关报请查处的;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查: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5.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事项。 | 《安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第四十三条 :“城管执法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巡查职责,未能及时发现违法行为的; (二)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三)无法定依据、不遵守法定程序或者超越职权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的; (四)无法定事由或者违反法定程序擅自改变已经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 (五)采用非法手段收集证据或者伪造、隐匿证据的; (六)违法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工具、物品的; (七)将没收、查封、扣押的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以及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八)泄露举报人信息的; (九)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形。” |
78 | 对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105220036B0065 | 安阳县城市管理局 (县城市综合执法局)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2019年4月23日第二次修订)第六十九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没有设计方案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前款所列行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1.立案:在日常执法巡查中发现案件线索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诉、举报的;上级机关交办或者下级机关报请查处的;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查: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5.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事项。 | 《安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第四十三条 :“城管执法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巡查职责,未能及时发现违法行为的; (二)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三)无法定依据、不遵守法定程序或者超越职权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的; (四)无法定事由或者违反法定程序擅自改变已经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 (五)采用非法手段收集证据或者伪造、隐匿证据的; (六)违法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工具、物品的; (七)将没收、查封、扣押的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以及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八)泄露举报人信息的; (九)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形。” |
79 | 对未取得资质证书从事建筑经营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105220036B0066 | 安阳县城市管理局 (县城市综合执法局) | 【地方性法规】《河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2020年6月4日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八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市)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责令限期改正、警告、没收违法所得、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并可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取得资质证书从事建筑经营活动的;” | 1.立案:在日常执法巡查中发现案件线索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诉、举报的;上级机关交办或者下级机关报请查处的;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查: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5.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事项。 | 《安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第四十三条 :“城管执法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巡查职责,未能及时发现违法行为的; (二)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三)无法定依据、不遵守法定程序或者超越职权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的; (四)无法定事由或者违反法定程序擅自改变已经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 (五)采用非法手段收集证据或者伪造、隐匿证据的; (六)违法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工具、物品的; (七)将没收、查封、扣押的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以及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八)泄露举报人信息的; (九)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形。” |
80 | 对不按照设计文件、技术标准、规范、规程施工,或偷工减料、粗制滥造、使用不合格建筑材料、设备及构配件造成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105220036B0067 | 安阳县城市管理局 (县城市综合执法局) | 【地方性法规】《河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2020年6月4日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八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市)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责令限期改正、警告、没收违法所得、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并可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不按照设计文件、技术标准、规范、规程施工,或偷工减料、粗制滥造、使用不合格建筑材料、设备及构配件造成工程质量不合格的;” | 1.立案:在日常执法巡查中发现案件线索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诉、举报的;上级机关交办或者下级机关报请查处的;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查: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5.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事项。 | 《安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第四十三条 :“城管执法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巡查职责,未能及时发现违法行为的; (二)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三)无法定依据、不遵守法定程序或者超越职权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的; (四)无法定事由或者违反法定程序擅自改变已经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 (五)采用非法手段收集证据或者伪造、隐匿证据的; (六)违法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工具、物品的; (七)将没收、查封、扣押的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以及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八)泄露举报人信息的; (九)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形。” |
81 | 对违反规定分包或转包工程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105220036B0068 | 安阳县城市管理局 (县城市综合执法局) | 【地方性法规】《河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2020年6月4日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八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市)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责令限期改正、警告、没收违法所得、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并可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违反规定分包或转包工程的;” | 1.立案:在日常执法巡查中发现案件线索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诉、举报的;上级机关交办或者下级机关报请查处的;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查: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5.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事项。 | 《安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第四十三条 :“城管执法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巡查职责,未能及时发现违法行为的; (二)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三)无法定依据、不遵守法定程序或者超越职权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的; (四)无法定事由或者违反法定程序擅自改变已经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 (五)采用非法手段收集证据或者伪造、隐匿证据的; (六)违法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工具、物品的; (七)将没收、查封、扣押的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以及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八)泄露举报人信息的; (九)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形。” |
82 | 对泄露标底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105220036B0069 | 安阳县城市管理局 (县城市综合执法局) | 【地方性法规】《河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2020年6月4日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八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市)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责令限期改正、警告、没收违法所得、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并可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泄露标底的;” | 1.立案:在日常执法巡查中发现案件线索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诉、举报的;上级机关交办或者下级机关报请查处的;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查: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5.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事项。 | 《安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第四十三条 :“城管执法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巡查职责,未能及时发现违法行为的; (二)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三)无法定依据、不遵守法定程序或者超越职权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的; (四)无法定事由或者违反法定程序擅自改变已经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 (五)采用非法手段收集证据或者伪造、隐匿证据的; (六)违法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工具、物品的; (七)将没收、查封、扣押的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以及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八)泄露举报人信息的; (九)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形。” |
83 | 对指定承包单位或者强揽工程业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105220036B0070 | 安阳县城市管理局 (县城市综合执法局) | 【地方性法规】《河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2020年6月4日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八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市)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责令限期改正、警告、没收违法所得、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并可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指定承包单位或者强揽工程业务的。” 第二十三条:“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以征地、拆迁、规划、设计、垫资、提供建设用地、发放证照等为条件,指定承包单位或者强揽工程业务。” | 1.立案:在日常执法巡查中发现案件线索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诉、举报的;上级机关交办或者下级机关报请查处的;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查: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5.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事项。 | 《安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第四十三条 :“城管执法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巡查职责,未能及时发现违法行为的; (二)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三)无法定依据、不遵守法定程序或者超越职权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的; (四)无法定事由或者违反法定程序擅自改变已经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 (五)采用非法手段收集证据或者伪造、隐匿证据的; (六)违法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工具、物品的; (七)将没收、查封、扣押的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以及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八)泄露举报人信息的; (九)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形。” |
84 | 对必须实行监理的工程未实行监理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105220036B0071 | 安阳县城市管理局 (县城市综合执法局) | 【地方性法规】《河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2020年6月4日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八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市)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责令限期改正、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并可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必须实行监理的工程未实行监理的;” | 1.立案:在日常执法巡查中发现案件线索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诉、举报的;上级机关交办或者下级机关报请查处的;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查: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5.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事项。 | 《安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第四十三条 :“城管执法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巡查职责,未能及时发现违法行为的; (二)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三)无法定依据、不遵守法定程序或者超越职权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的; (四)无法定事由或者违反法定程序擅自改变已经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 (五)采用非法手段收集证据或者伪造、隐匿证据的; (六)违法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工具、物品的; (七)将没收、查封、扣押的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以及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八)泄露举报人信息的; (九)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形。” |
85 | 对应招标而未招标发包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105220036B0072 | 安阳县城市管理局 (县城市综合执法局) | 【地方性法规】《河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2020年6月4日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八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市)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责令限期改正、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并可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应招标而未招标发包的;” | 1.立案:在日常执法巡查中发现案件线索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诉、举报的;上级机关交办或者下级机关报请查处的;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查: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5.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事项。 | 《安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第四十三条 :“城管执法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巡查职责,未能及时发现违法行为的; (二)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三)无法定依据、不遵守法定程序或者超越职权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的; (四)无法定事由或者违反法定程序擅自改变已经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 (五)采用非法手段收集证据或者伪造、隐匿证据的; (六)违法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工具、物品的; (七)将没收、查封、扣押的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以及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八)泄露举报人信息的; (九)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形。” |
86 | 对肢解发包工程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105220036B0073 | 安阳县城市管理局 (县城市综合执法局) | 【地方性法规】《河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2020年6月4日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八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市)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责令限期改正、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并可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肢解发包工程的;” | 1.立案:在日常执法巡查中发现案件线索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诉、举报的;上级机关交办或者下级机关报请查处的;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查: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5.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事项。 | 《安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第四十三条 :“城管执法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巡查职责,未能及时发现违法行为的; (二)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三)无法定依据、不遵守法定程序或者超越职权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的; (四)无法定事由或者违反法定程序擅自改变已经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 (五)采用非法手段收集证据或者伪造、隐匿证据的; (六)违法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工具、物品的; (七)将没收、查封、扣押的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以及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八)泄露举报人信息的; (九)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形。” |
87 | 对从事建筑经营活动的单位或企业擅自从事建筑经营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105220036B0074 | 安阳县城市管理局 (县城市综合执法局) | 【地方性法规】《河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2020年6月4日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八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市)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责令限期改正、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并可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擅自从事建筑经营活动的;” | 1.立案:在日常执法巡查中发现案件线索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诉、举报的;上级机关交办或者下级机关报请查处的;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查: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5.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事项。 | 《安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第四十三条 :“城管执法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巡查职责,未能及时发现违法行为的; (二)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三)无法定依据、不遵守法定程序或者超越职权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的; (四)无法定事由或者违反法定程序擅自改变已经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 (五)采用非法手段收集证据或者伪造、隐匿证据的; (六)违法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工具、物品的; (七)将没收、查封、扣押的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以及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八)泄露举报人信息的; (九)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形。” |
88 | 对伪造、涂改、买卖、出借、借用资质证书或设计图签、图章、执业证章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105220036B0075 | 安阳县城市管理局 (县城市综合执法局) | 【地方性法规】《河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2020年6月4日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八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市)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责令限期改正、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并可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伪造、涂改、买卖、出借、借用资质证书或设计图签、图章、执业证章的;” | 1.立案:在日常执法巡查中发现案件线索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诉、举报的;上级机关交办或者下级机关报请查处的;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查: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5.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事项。 | 《安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第四十三条 :“城管执法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巡查职责,未能及时发现违法行为的; (二)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三)无法定依据、不遵守法定程序或者超越职权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的; (四)无法定事由或者违反法定程序擅自改变已经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 (五)采用非法手段收集证据或者伪造、隐匿证据的; (六)违法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工具、物品的; (七)将没收、查封、扣押的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以及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八)泄露举报人信息的; (九)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形。” |
89 | 对超出资质等级范围从事建筑经营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105220036B0076 | 安阳县城市管理局 (县城市综合执法局) | 【地方性法规】《河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2020年6月4日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八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市)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责令限期改正、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并可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超出资质等级范围从事建筑经营活动的;” | 1.立案:在日常执法巡查中发现案件线索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诉、举报的;上级机关交办或者下级机关报请查处的;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查: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5.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事项。 | 《安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第四十三条 :“城管执法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巡查职责,未能及时发现违法行为的; (二)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三)无法定依据、不遵守法定程序或者超越职权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的; (四)无法定事由或者违反法定程序擅自改变已经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 (五)采用非法手段收集证据或者伪造、隐匿证据的; (六)违法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工具、物品的; (七)将没收、查封、扣押的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以及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八)泄露举报人信息的; (九)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形。” |
90 | 对施工生产无安全措施、缺少安全防护设施,严重违章危及人身安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105220036B0077 | 安阳县城市管理局 (县城市综合执法局) | 【地方性法规】《河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2020年6月4日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八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市)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责令限期改正、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并可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七)施工生产无安全措施、缺少安全防护设施,严重违章危及人身安全的;” | 1.立案:在日常执法巡查中发现案件线索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诉、举报的;上级机关交办或者下级机关报请查处的;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查: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5.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事项。 | 《安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第四十三条 :“城管执法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巡查职责,未能及时发现违法行为的; (二)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三)无法定依据、不遵守法定程序或者超越职权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的; (四)无法定事由或者违反法定程序擅自改变已经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 (五)采用非法手段收集证据或者伪造、隐匿证据的; (六)违法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工具、物品的; (七)将没收、查封、扣押的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以及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八)泄露举报人信息的; (九)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形。” |
91 | 对转让监理业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105220036B0078 | 安阳县城市管理局 (县城市综合执法局) | 【地方性法规】《河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2020年6月4日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八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市)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责令限期改正、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并可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八)转让监理业务的;” | 1.立案:在日常执法巡查中发现案件线索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诉、举报的;上级机关交办或者下级机关报请查处的;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查: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5.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事项。 | 《安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第四十三条 :“城管执法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巡查职责,未能及时发现违法行为的; (二)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三)无法定依据、不遵守法定程序或者超越职权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的; (四)无法定事由或者违反法定程序擅自改变已经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 (五)采用非法手段收集证据或者伪造、隐匿证据的; (六)违法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工具、物品的; (七)将没收、查封、扣押的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以及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八)泄露举报人信息的; (九)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形。” |
92 | 对在中介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105220036B0079 | 安阳县城市管理局 (县城市综合执法局) | 【地方性法规】《河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2020年6月4日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八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九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市)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责令限期改正、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并可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九)在中介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 1.立案:在日常执法巡查中发现案件线索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诉、举报的;上级机关交办或者下级机关报请查处的;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查: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5.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事项。 | 《安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第四十三条 :“城管执法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巡查职责,未能及时发现违法行为的; (二)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三)无法定依据、不遵守法定程序或者超越职权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的; (四)无法定事由或者违反法定程序擅自改变已经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 (五)采用非法手段收集证据或者伪造、隐匿证据的; (六)违法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工具、物品的; (七)将没收、查封、扣押的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以及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八)泄露举报人信息的; (九)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形。” |
93 | 对建设工程监理单位因监理失职造成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105220036B0080 | 安阳县城市管理局 (县城市综合执法局) | 【地方性法规】《河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2020年6月4日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八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第四十八条:“建设工程监理单位因监理失职造成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应当返还监理费用,依法或按合同约定赔偿经济损失;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降低资质等级或取消监理资格,可并处监理费用一倍以下的罚款。直接责任人员的行为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立案:在日常执法巡查中发现案件线索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诉、举报的;上级机关交办或者下级机关报请查处的;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查: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5.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事项。 | 《安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第四十三条 :“城管执法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巡查职责,未能及时发现违法行为的; (二)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三)无法定依据、不遵守法定程序或者超越职权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的; (四)无法定事由或者违反法定程序擅自改变已经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 (五)采用非法手段收集证据或者伪造、隐匿证据的; (六)违法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工具、物品的; (七)将没收、查封、扣押的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以及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八)泄露举报人信息的; (九)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形。” |
94 | 对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因失职造成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105220036B0081 | 安阳县城市管理局 (县城市综合执法局) | 【地方性法规】《河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2020年6月4日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八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第四十九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因失职造成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应当返还监督费用,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整顿,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监督费用一倍以下罚款。对主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 1.立案:在日常执法巡查中发现案件线索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诉、举报的;上级机关交办或者下级机关报请查处的;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查: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5.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事项。 | 《安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第四十三条 :“城管执法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巡查职责,未能及时发现违法行为的; (二)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三)无法定依据、不遵守法定程序或者超越职权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的; (四)无法定事由或者违反法定程序擅自改变已经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 (五)采用非法手段收集证据或者伪造、隐匿证据的; (六)违法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工具、物品的; (七)将没收、查封、扣押的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以及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八)泄露举报人信息的; (九)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形。” |
95 | 对建设单位未提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105220036B0082 | 安阳县城市管理局 (县城市综合执法局)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3号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未提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该建设工程停止施工。” | 1.立案:在日常执法巡查中发现案件线索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诉、举报的;上级机关交办或者下级机关报请查处的;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查: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5.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事项。 | 《安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第四十三条 :“城管执法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巡查职责,未能及时发现违法行为的; (二)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三)无法定依据、不遵守法定程序或者超越职权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的; (四)无法定事由或者违反法定程序擅自改变已经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 (五)采用非法手段收集证据或者伪造、隐匿证据的; (六)违法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工具、物品的; (七)将没收、查封、扣押的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以及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八)泄露举报人信息的; (九)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形。” |
96 | 对建设单位未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或者拆除工程的有关资料报送有关部门备案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105220036B0083 | 安阳县城市管理局 (县城市综合执法局)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3号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四条第二款:“建设单位未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或者拆除工程的有关资料报送有关部门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 1.立案:在日常执法巡查中发现案件线索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诉、举报的;上级机关交办或者下级机关报请查处的;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查: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5.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事项。 | 《安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第四十三条 :“城管执法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巡查职责,未能及时发现违法行为的; (二)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三)无法定依据、不遵守法定程序或者超越职权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的; (四)无法定事由或者违反法定程序擅自改变已经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 (五)采用非法手段收集证据或者伪造、隐匿证据的; (六)违法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工具、物品的; (七)将没收、查封、扣押的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以及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八)泄露举报人信息的; (九)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形。” |
97 | 对建设单位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要求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105220036B0084 | 安阳县城市管理局 (县城市综合执法局)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3号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五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的;” | 1.立案:在日常执法巡查中发现案件线索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诉、举报的;上级机关交办或者下级机关报请查处的;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查: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5.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事项。 | 《安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第四十三条 :“城管执法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巡查职责,未能及时发现违法行为的; (二)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三)无法定依据、不遵守法定程序或者超越职权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的; (四)无法定事由或者违反法定程序擅自改变已经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 (五)采用非法手段收集证据或者伪造、隐匿证据的; (六)违法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工具、物品的; (七)将没收、查封、扣押的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以及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八)泄露举报人信息的; (九)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形。” |
98 | 对建设单位要求施工单位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105220036B0085 | 安阳县城市管理局 (县城市综合执法局)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3号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五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要求施工单位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的;” | 1.立案:在日常执法巡查中发现案件线索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诉、举报的;上级机关交办或者下级机关报请查处的;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查: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5.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事项。 | 《安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第四十三条 :“城管执法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巡查职责,未能及时发现违法行为的; (二)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三)无法定依据、不遵守法定程序或者超越职权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的; (四)无法定事由或者违反法定程序擅自改变已经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 (五)采用非法手段收集证据或者伪造、隐匿证据的; (六)违法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工具、物品的; (七)将没收、查封、扣押的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以及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八)泄露举报人信息的; (九)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形。” |
99 | 对建设单位将拆除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105220036B0086 | 安阳县城市管理局 (县城市综合执法局)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3号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五条第三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三)将拆除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的。” | 1.立案:在日常执法巡查中发现案件线索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诉、举报的;上级机关交办或者下级机关报请查处的;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查: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5.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事项。 | 《安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第四十三条 :“城管执法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巡查职责,未能及时发现违法行为的; (二)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三)无法定依据、不遵守法定程序或者超越职权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的; (四)无法定事由或者违反法定程序擅自改变已经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 (五)采用非法手段收集证据或者伪造、隐匿证据的; (六)违法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工具、物品的; (七)将没收、查封、扣押的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以及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八)泄露举报人信息的; (九)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形。” |
100 | 对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105220036B0087 | 安阳县城市管理局 (县城市综合执法局)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3号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六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 | 1.立案:在日常执法巡查中发现案件线索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诉、举报的;上级机关交办或者下级机关报请查处的;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查: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5.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事项。 | 《安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第四十三条 :“城管执法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巡查职责,未能及时发现违法行为的; (二)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三)无法定依据、不遵守法定程序或者超越职权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的; (四)无法定事由或者违反法定程序擅自改变已经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 (五)采用非法手段收集证据或者伪造、隐匿证据的; (六)违法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工具、物品的; (七)将没收、查封、扣押的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以及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八)泄露举报人信息的; (九)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形。” |
101 | 对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未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105220036B0088 | 安阳县城市管理局 (县城市综合执法局)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3号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六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未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的。” | 1.立案:在日常执法巡查中发现案件线索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诉、举报的;上级机关交办或者下级机关报请查处的;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查: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5.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事项。 | 《安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第四十三条 :“城管执法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巡查职责,未能及时发现违法行为的; (二)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三)无法定依据、不遵守法定程序或者超越职权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的; (四)无法定事由或者违反法定程序擅自改变已经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 (五)采用非法手段收集证据或者伪造、隐匿证据的; (六)违法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工具、物品的; (七)将没收、查封、扣押的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以及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八)泄露举报人信息的; (九)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形。” |
102 | 对工程监理单位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105220036B0089 | 安阳县城市管理局 (县城市综合执法局)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3号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七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 | 1.立案:在日常执法巡查中发现案件线索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诉、举报的;上级机关交办或者下级机关报请查处的;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查: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5.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事项。 | 《安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第四十三条 :“城管执法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巡查职责,未能及时发现违法行为的; (二)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三)无法定依据、不遵守法定程序或者超越职权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的; (四)无法定事由或者违反法定程序擅自改变已经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 (五)采用非法手段收集证据或者伪造、隐匿证据的; (六)违法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工具、物品的; (七)将没收、查封、扣押的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以及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八)泄露举报人信息的; (九)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形。” |
103 | 对工程监理单位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105220036B0090 | 安阳县城市管理局 (县城市综合执法局)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3号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 | 1.立案:在日常执法巡查中发现案件线索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诉、举报的;上级机关交办或者下级机关报请查处的;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查: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5.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事项。 | 《安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第四十三条 :“城管执法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巡查职责,未能及时发现违法行为的; (二)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三)无法定依据、不遵守法定程序或者超越职权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的; (四)无法定事由或者违反法定程序擅自改变已经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 (五)采用非法手段收集证据或者伪造、隐匿证据的; (六)违法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工具、物品的; (七)将没收、查封、扣押的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以及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八)泄露举报人信息的; (九)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形。” |
104 | 对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工程监理单位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105220036B0091 | 安阳县城市管理局 (县城市综合执法局)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3号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 | 1.立案:在日常执法巡查中发现案件线索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诉、举报的;上级机关交办或者下级机关报请查处的;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查: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5.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事项。 | 《安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第四十三条 :“城管执法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巡查职责,未能及时发现违法行为的; (二)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三)无法定依据、不遵守法定程序或者超越职权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的; (四)无法定事由或者违反法定程序擅自改变已经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 (五)采用非法手段收集证据或者伪造、隐匿证据的; (六)违法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工具、物品的; (七)将没收、查封、扣押的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以及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八)泄露举报人信息的; (九)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形。” |
105 | 对工程监理单位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105220036B0092 | 安阳县城市管理局 (县城市综合执法局)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3号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七条第四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 | 1.立案:在日常执法巡查中发现案件线索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诉、举报的;上级机关交办或者下级机关报请查处的;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查: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5.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事项。 | 《安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第四十三条 :“城管执法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巡查职责,未能及时发现违法行为的; (二)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三)无法定依据、不遵守法定程序或者超越职权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的; (四)无法定事由或者违反法定程序擅自改变已经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 (五)采用非法手段收集证据或者伪造、隐匿证据的; (六)违法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工具、物品的; (七)将没收、查封、扣押的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以及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八)泄露举报人信息的; (九)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形。” |
106 | 对为建设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未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105220036B0093 | 安阳县城市管理局 (县城市综合执法局)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3号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为建设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未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合同价款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1.立案:在日常执法巡查中发现案件线索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诉、举报的;上级机关交办或者下级机关报请查处的;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查: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5.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事项。 | 《安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第四十三条 :“城管执法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巡查职责,未能及时发现违法行为的; (二)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三)无法定依据、不遵守法定程序或者超越职权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的; (四)无法定事由或者违反法定程序擅自改变已经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 (五)采用非法手段收集证据或者伪造、隐匿证据的; (六)违法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工具、物品的; (七)将没收、查封、扣押的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以及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八)泄露举报人信息的; (九)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形。” |
107 | 对出租单位出租未经安全性能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105220036B0094 | 安阳县城市管理局 (县城市综合执法局)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3号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出租单位出租未经安全性能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1.立案:在日常执法巡查中发现案件线索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诉、举报的;上级机关交办或者下级机关报请查处的;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查: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5.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事项。 | 《安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第四十三条 :“城管执法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巡查职责,未能及时发现违法行为的; (二)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三)无法定依据、不遵守法定程序或者超越职权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的; (四)无法定事由或者违反法定程序擅自改变已经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 (五)采用非法手段收集证据或者伪造、隐匿证据的; (六)违法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工具、物品的; (七)将没收、查封、扣押的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以及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八)泄露举报人信息的; (九)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形。” |
108 | 对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未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105220036B0095 | 安阳县城市管理局 (县城市综合执法局)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3号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的;” | 1.立案:在日常执法巡查中发现案件线索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诉、举报的;上级机关交办或者下级机关报请查处的;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查: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5.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事项。 | 《安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第四十三条 :“城管执法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巡查职责,未能及时发现违法行为的; (二)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三)无法定依据、不遵守法定程序或者超越职权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的; (四)无法定事由或者违反法定程序擅自改变已经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 (五)采用非法手段收集证据或者伪造、隐匿证据的; (六)违法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工具、物品的; (七)将没收、查封、扣押的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以及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八)泄露举报人信息的; (九)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形。” |
109 | 对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未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105220036B0096 | 安阳县城市管理局 (县城市综合执法局)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3号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未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的;” | 1.立案:在日常执法巡查中发现案件线索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诉、举报的;上级机关交办或者下级机关报请查处的;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查: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5.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事项。 | 《安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第四十三条 :“城管执法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巡查职责,未能及时发现违法行为的; (二)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三)无法定依据、不遵守法定程序或者超越职权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的; (四)无法定事由或者违反法定程序擅自改变已经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 (五)采用非法手段收集证据或者伪造、隐匿证据的; (六)违法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工具、物品的; (七)将没收、查封、扣押的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以及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八)泄露举报人信息的; (九)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形。” |
110 | 对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未出具自检合格证明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105220036B0097 | 安阳县城市管理局 (县城市综合执法局)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3号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未出具自检合格证明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 | 1.立案:在日常执法巡查中发现案件线索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诉、举报的;上级机关交办或者下级机关报请查处的;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查: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5.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事项。 | 《安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第四十三条 :“城管执法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巡查职责,未能及时发现违法行为的; (二)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三)无法定依据、不遵守法定程序或者超越职权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的; (四)无法定事由或者违反法定程序擅自改变已经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 (五)采用非法手段收集证据或者伪造、隐匿证据的; (六)违法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工具、物品的; (七)将没收、查封、扣押的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以及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八)泄露举报人信息的; (九)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形。” |
111 | 对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未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移交手续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105220036B0098 | 安阳县城市管理局 (县城市综合执法局)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3号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未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移交手续的。” | 1.立案:在日常执法巡查中发现案件线索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诉、举报的;上级机关交办或者下级机关报请查处的;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查: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5.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事项。 | 《安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第四十三条 :“城管执法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巡查职责,未能及时发现违法行为的; (二)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三)无法定依据、不遵守法定程序或者超越职权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的; (四)无法定事由或者违反法定程序擅自改变已经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 (五)采用非法手段收集证据或者伪造、隐匿证据的; (六)违法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工具、物品的; (七)将没收、查封、扣押的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以及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八)泄露举报人信息的; (九)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形。” |
112 | 对施工单位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无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105220036B0099 | 安阳县城市管理局 (县城市综合执法局)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3号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二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处以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无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的;” | 1.立案:在日常执法巡查中发现案件线索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诉、举报的;上级机关交办或者下级机关报请查处的;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查: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5.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事项。 | 《安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第四十三条 :“城管执法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巡查职责,未能及时发现违法行为的; (二)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三)无法定依据、不遵守法定程序或者超越职权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的; (四)无法定事由或者违反法定程序擅自改变已经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 (五)采用非法手段收集证据或者伪造、隐匿证据的; (六)违法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工具、物品的; (七)将没收、查封、扣押的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以及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八)泄露举报人信息的; (九)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形。” |
113 | 对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业人员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经考核不合格即从事相关工作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105220036B0100 | 安阳县城市管理局 (县城市综合执法局)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3号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二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处以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业人员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经考核不合格即从事相关工作的;” | 1.立案:在日常执法巡查中发现案件线索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诉、举报的;上级机关交办或者下级机关报请查处的;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查: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5.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事项。 | 《安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第四十三条 :“城管执法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巡查职责,未能及时发现违法行为的; (二)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三)无法定依据、不遵守法定程序或者超越职权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的; (四)无法定事由或者违反法定程序擅自改变已经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 (五)采用非法手段收集证据或者伪造、隐匿证据的; (六)违法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工具、物品的; (七)将没收、查封、扣押的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以及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八)泄露举报人信息的; (九)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形。” |
114 | 对施工单位未在施工现场的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105220036B0101 | 安阳县城市管理局 (县城市综合执法局)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3号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二条第三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处以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三)未在施工现场的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的;” | 1.立案:在日常执法巡查中发现案件线索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诉、举报的;上级机关交办或者下级机关报请查处的;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查: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5.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事项。 | 《安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第四十三条 :“城管执法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巡查职责,未能及时发现违法行为的; (二)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三)无法定依据、不遵守法定程序或者超越职权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的; (四)无法定事由或者违反法定程序擅自改变已经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 (五)采用非法手段收集证据或者伪造、隐匿证据的; (六)违法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工具、物品的; (七)将没收、查封、扣押的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以及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八)泄露举报人信息的; (九)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形。” |
115 | 对施工单位未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105220036B0102 | 安阳县城市管理局 (县城市综合执法局)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3号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二条第四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处以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四)未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的;” | 1.立案:在日常执法巡查中发现案件线索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诉、举报的;上级机关交办或者下级机关报请查处的;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查: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5.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事项。 | 《安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第四十三条 :“城管执法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巡查职责,未能及时发现违法行为的; (二)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三)无法定依据、不遵守法定程序或者超越职权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的; (四)无法定事由或者违反法定程序擅自改变已经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 (五)采用非法手段收集证据或者伪造、隐匿证据的; (六)违法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工具、物品的; (七)将没收、查封、扣押的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以及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八)泄露举报人信息的; (九)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形。” |
116 | 对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后登记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105220036B0103 | 安阳县城市管理局 (县城市综合执法局)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3号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二条第五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处以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五)未按照规定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后登记的;” | 1.立案:在日常执法巡查中发现案件线索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诉、举报的;上级机关交办或者下级机关报请查处的;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查: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5.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事项。 | 《安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第四十三条 :“城管执法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巡查职责,未能及时发现违法行为的; (二)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三)无法定依据、不遵守法定程序或者超越职权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的; (四)无法定事由或者违反法定程序擅自改变已经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 (五)采用非法手段收集证据或者伪造、隐匿证据的; (六)违法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工具、物品的; (七)将没收、查封、扣押的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以及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八)泄露举报人信息的; (九)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形。” |
117 | 对施工单位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105220036B0104 | 安阳县城市管理局 (县城市综合执法局)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3号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二条第六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处以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六)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的。” | 1.立案:在日常执法巡查中发现案件线索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诉、举报的;上级机关交办或者下级机关报请查处的;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查: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5.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事项。 | 《安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第四十三条 :“城管执法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巡查职责,未能及时发现违法行为的; (二)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三)无法定依据、不遵守法定程序或者超越职权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的; (四)无法定事由或者违反法定程序擅自改变已经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 (五)采用非法手段收集证据或者伪造、隐匿证据的; (六)违法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工具、物品的; (七)将没收、查封、扣押的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以及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八)泄露举报人信息的; (九)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形。” |
118 | 对施工单位挪用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105220036B0105 | 安阳县城市管理局 (县城市综合执法局)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3号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挪用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责令限期改正,处挪用费用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1.立案:在日常执法巡查中发现案件线索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诉、举报的;上级机关交办或者下级机关报请查处的;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查: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5.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事项。 | 《安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第四十三条 :“城管执法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巡查职责,未能及时发现违法行为的; (二)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三)无法定依据、不遵守法定程序或者超越职权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的; (四)无法定事由或者违反法定程序擅自改变已经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 (五)采用非法手段收集证据或者伪造、隐匿证据的; (六)违法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工具、物品的; (七)将没收、查封、扣押的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以及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八)泄露举报人信息的; (九)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形。” |
119 | 对施工单位施工前未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作出详细说明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105220036B0106 | 安阳县城市管理局 (县城市综合执法局)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3号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 施工前未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作出详细说明的;” | 1.立案:在日常执法巡查中发现案件线索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诉、举报的;上级机关交办或者下级机关报请查处的;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查: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5.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事项。 | 《安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第四十三条 :“城管执法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巡查职责,未能及时发现违法行为的; (二)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三)无法定依据、不遵守法定程序或者超越职权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的; (四)无法定事由或者违反法定程序擅自改变已经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 (五)采用非法手段收集证据或者伪造、隐匿证据的; (六)违法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工具、物品的; (七)将没收、查封、扣押的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以及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八)泄露举报人信息的; (九)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形。” |
120 | 对施工单位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或者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未实行封闭围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105220036B0107 | 安阳县城市管理局 (县城市综合执法局)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3号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 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或者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未实行封闭围挡的;” | 1.立案:在日常执法巡查中发现案件线索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诉、举报的;上级机关交办或者下级机关报请查处的;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查: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5.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事项。 | 《安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第四十三条 :“城管执法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巡查职责,未能及时发现违法行为的; (二)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三)无法定依据、不遵守法定程序或者超越职权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的; (四)无法定事由或者违反法定程序擅自改变已经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 (五)采用非法手段收集证据或者伪造、隐匿证据的; (六)违法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工具、物品的; (七)将没收、查封、扣押的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以及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八)泄露举报人信息的; (九)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形。” |
121 | 对施工单位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105220036B0108 | 安阳县城市管理局 (县城市综合执法局)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3号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三) 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 | 1.立案:在日常执法巡查中发现案件线索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诉、举报的;上级机关交办或者下级机关报请查处的;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查: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5.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事项。 | 《安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第四十三条 :“城管执法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巡查职责,未能及时发现违法行为的; (二)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三)无法定依据、不遵守法定程序或者超越职权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的; (四)无法定事由或者违反法定程序擅自改变已经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 (五)采用非法手段收集证据或者伪造、隐匿证据的; (六)违法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工具、物品的; (七)将没收、查封、扣押的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以及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八)泄露举报人信息的; (九)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形。” |
122 | 对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105220036B0109 | 安阳县城市管理局 (县城市综合执法局)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3号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四)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的;” | 1.立案:在日常执法巡查中发现案件线索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诉、举报的;上级机关交办或者下级机关报请查处的;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查: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5.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事项。 | 《安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第四十三条 :“城管执法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巡查职责,未能及时发现违法行为的; (二)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三)无法定依据、不遵守法定程序或者超越职权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的; (四)无法定事由或者违反法定程序擅自改变已经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 (五)采用非法手段收集证据或者伪造、隐匿证据的; (六)违法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工具、物品的; (七)将没收、查封、扣押的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以及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八)泄露举报人信息的; (九)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形。” |
123 | 对施工单位未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采取专项防护措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105220036B0110 | 安阳县城市管理局 (县城市综合执法局)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3号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五)未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采取专项防护措施的。” | 1.立案:在日常执法巡查中发现案件线索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诉、举报的;上级机关交办或者下级机关报请查处的;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查: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5.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事项。 | 《安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第四十三条 :“城管执法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巡查职责,未能及时发现违法行为的; (二)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三)无法定依据、不遵守法定程序或者超越职权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的; (四)无法定事由或者违反法定程序擅自改变已经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 (五)采用非法手段收集证据或者伪造、隐匿证据的; (六)违法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工具、物品的; (七)将没收、查封、扣押的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以及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八)泄露举报人信息的; (九)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形。” |
124 | 对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未经查验或者查验不合格施工单位即投入使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105220036B0111 | 安阳县城市管理局 (县城市综合执法局)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3号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五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未经查验或者查验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 | 1.立案:在日常执法巡查中发现案件线索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诉、举报的;上级机关交办或者下级机关报请查处的;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查: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5.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事项。 | 《安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第四十三条 :“城管执法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巡查职责,未能及时发现违法行为的; (二)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三)无法定依据、不遵守法定程序或者超越职权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的; (四)无法定事由或者违反法定程序擅自改变已经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 (五)采用非法手段收集证据或者伪造、隐匿证据的; (六)违法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工具、物品的; (七)将没收、查封、扣押的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以及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八)泄露举报人信息的; (九)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形。” |
125 | 对施工单位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105220036B0112 | 安阳县城市管理局 (县城市综合执法局)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3号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五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 | 1.立案:在日常执法巡查中发现案件线索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诉、举报的;上级机关交办或者下级机关报请查处的;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查: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5.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事项。 | 《安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第四十三条 :“城管执法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巡查职责,未能及时发现违法行为的; (二)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三)无法定依据、不遵守法定程序或者超越职权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的; (四)无法定事由或者违反法定程序擅自改变已经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 (五)采用非法手段收集证据或者伪造、隐匿证据的; (六)违法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工具、物品的; (七)将没收、查封、扣押的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以及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八)泄露举报人信息的; (九)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形。” |
126 | 对施工单位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105220036B0113 | 安阳县城市管理局 (县城市综合执法局)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3号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五条第三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 | 1.立案:在日常执法巡查中发现案件线索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诉、举报的;上级机关交办或者下级机关报请查处的;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查: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5.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事项。 | 《安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第四十三条 :“城管执法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巡查职责,未能及时发现违法行为的; (二)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三)无法定依据、不遵守法定程序或者超越职权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的; (四)无法定事由或者违反法定程序擅自改变已经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 (五)采用非法手段收集证据或者伪造、隐匿证据的; (六)违法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工具、物品的; (七)将没收、查封、扣押的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以及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八)泄露举报人信息的; (九)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形。” |
127 | 对施工单位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未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或者专项施工方案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105220036B0114 | 安阳县城市管理局 (县城市综合执法局)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3号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五条第四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未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或者专项施工方案的。” | 1.立案:在日常执法巡查中发现案件线索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诉、举报的;上级机关交办或者下级机关报请查处的;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查: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5.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事项。 | 《安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第四十三条 :“城管执法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巡查职责,未能及时发现违法行为的; (二)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三)无法定依据、不遵守法定程序或者超越职权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的; (四)无法定事由或者违反法定程序擅自改变已经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 (五)采用非法手段收集证据或者伪造、隐匿证据的; (六)违法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工具、物品的; (七)将没收、查封、扣押的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以及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八)泄露举报人信息的; (九)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形。” |
128 | 对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105220036B0115 | 安阳县城市管理局 (县城市综合执法局)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3号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施工单位停业整顿;造成重大安全事故、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作业人员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冒险作业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或者按照管理权限给予撤职处分;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 | 1.立案:在日常执法巡查中发现案件线索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诉、举报的;上级机关交办或者下级机关报请查处的;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查: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5.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事项。 | 《安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第四十三条 :“城管执法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巡查职责,未能及时发现违法行为的; (二)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三)无法定依据、不遵守法定程序或者超越职权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的; (四)无法定事由或者违反法定程序擅自改变已经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 (五)采用非法手段收集证据或者伪造、隐匿证据的; (六)违法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工具、物品的; (七)将没收、查封、扣押的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以及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八)泄露举报人信息的; (九)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形。” |
129 | 对施工单位取得资质证书后,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105220036B0116 | 安阳县城市管理局 (县城市综合执法局)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3号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条:“施工单位取得资质证书后,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经整改仍未达到与其资质等级相适应的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其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 | 1.立案:在日常执法巡查中发现案件线索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诉、举报的;上级机关交办或者下级机关报请查处的;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查: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5.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事项。 | 《安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第四十三条 :“城管执法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巡查职责,未能及时发现违法行为的; (二)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三)无法定依据、不遵守法定程序或者超越职权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的; (四)无法定事由或者违反法定程序擅自改变已经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 (五)采用非法手段收集证据或者伪造、隐匿证据的; (六)违法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工具、物品的; (七)将没收、查封、扣押的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以及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八)泄露举报人信息的; (九)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形。” |
130 | 对建筑施工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105220036B0117 | 安阳县城市管理局 (县城市综合执法局) | 【部门规章】《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8号2004年7月5日实施)第二十四条:“违反本规定,建筑施工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责令其在建项目停止施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立案:在日常执法巡查中发现案件线索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诉、举报的;上级机关交办或者下级机关报请查处的;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查: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5.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事项。 | 《安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第四十三条 :“城管执法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巡查职责,未能及时发现违法行为的; (二)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三)无法定依据、不遵守法定程序或者超越职权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的; (四)无法定事由或者违反法定程序擅自改变已经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 (五)采用非法手段收集证据或者伪造、隐匿证据的; (六)违法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工具、物品的; (七)将没收、查封、扣押的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以及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八)泄露举报人信息的; (九)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形。” |
131 | 对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从事建筑施工活动;逾期仍不办理延期手续,继续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105220036B0118 | 安阳县城市管理局 (县城市综合执法局) | 【部门规章】《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8号2004年7月5日实施)第二十五条:“违反本规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责令其在建项目停止施工,限期补办延期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办理延期手续,继续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依照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规定,建筑施工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责令其在建项目停止施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立案:在日常执法巡查中发现案件线索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诉、举报的;上级机关交办或者下级机关报请查处的;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查: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5.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事项。 | 《安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第四十三条 :“城管执法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巡查职责,未能及时发现违法行为的; (二)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三)无法定依据、不遵守法定程序或者超越职权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的; (四)无法定事由或者违反法定程序擅自改变已经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 (五)采用非法手段收集证据或者伪造、隐匿证据的; (六)违法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工具、物品的; (七)将没收、查封、扣押的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以及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八)泄露举报人信息的; (九)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形。” |
132 | 对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接受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105220036B0119 | 安阳县城市管理局 (县城市综合执法局) | 【部门规章】《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8号2004年7月5日实施)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规定,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接受转让的,依照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规定,建筑施工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责令其在建项目停止施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立案:在日常执法巡查中发现案件线索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诉、举报的;上级机关交办或者下级机关报请查处的;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查: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5.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事项。 | 《安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第四十三条 :“城管执法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巡查职责,未能及时发现违法行为的; (二)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三)无法定依据、不遵守法定程序或者超越职权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的; (四)无法定事由或者违反法定程序擅自改变已经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 (五)采用非法手段收集证据或者伪造、隐匿证据的; (六)违法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工具、物品的; (七)将没收、查封、扣押的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以及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八)泄露举报人信息的; (九)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形。” |
133 | 对建筑施工企业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或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105220036B0120 | 安阳县城市管理局 (县城市综合执法局) | 【部门规章】《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8号2004年7月5日实施)第二十六条第二款:“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依照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规定,建筑施工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责令其在建项目停止施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立案:在日常执法巡查中发现案件线索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诉、举报的;上级机关交办或者下级机关报请查处的;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查: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5.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事项。 | 《安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第四十三条 :“城管执法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巡查职责,未能及时发现违法行为的; (二)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三)无法定依据、不遵守法定程序或者超越职权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的; (四)无法定事由或者违反法定程序擅自改变已经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 (五)采用非法手段收集证据或者伪造、隐匿证据的; (六)违法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工具、物品的; (七)将没收、查封、扣押的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以及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八)泄露举报人信息的; (九)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形。” |
134 | 对建设单位未按照本规定提供工程周边环境等资料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105220036B0121 | 安阳县城市管理局 (县城市综合执法局) | 【部门规章】《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2018年6月1日起施行,2019年3月13第一次修订)第二十九条第一项:“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本规定提供工程周边环境等资料的;” | 1.立案:在日常执法巡查中发现案件线索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诉、举报的;上级机关交办或者下级机关报请查处的;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查: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5.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事项。 | 《安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第四十三条 :“城管执法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巡查职责,未能及时发现违法行为的; (二)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三)无法定依据、不遵守法定程序或者超越职权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的; (四)无法定事由或者违反法定程序擅自改变已经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 (五)采用非法手段收集证据或者伪造、隐匿证据的; (六)违法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工具、物品的; (七)将没收、查封、扣押的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以及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八)泄露举报人信息的; (九)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形。” |
135 | 对建设单位未按照本规定在招标文件中列出危大工程清单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105220036B0122 | 安阳县城市管理局 (县城市综合执法局) | 【部门规章】《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2018年6月1日起施行,2019年3月13第一次修订)第二十九条第二项:“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二)未按照本规定在招标文件中列出危大工程清单的;” | 1.立案:在日常执法巡查中发现案件线索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诉、举报的;上级机关交办或者下级机关报请查处的;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查: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5.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事项。 | 《安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第四十三条 :“城管执法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巡查职责,未能及时发现违法行为的; (二)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三)无法定依据、不遵守法定程序或者超越职权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的; (四)无法定事由或者违反法定程序擅自改变已经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 (五)采用非法手段收集证据或者伪造、隐匿证据的; (六)违法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工具、物品的; (七)将没收、查封、扣押的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以及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八)泄露举报人信息的; (九)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形。” |
136 | 对建设单位未按照施工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危大工程施工技术措施费或者相应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105220036B0123 | 安阳县城市管理局 (县城市综合执法局) | 【部门规章】《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2018年6月1日起施行,2019年3月13第一次修订)第二十九条第三项:“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三)未按照施工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危大工程施工技术措施费或者相应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的;” | 1.立案:在日常执法巡查中发现案件线索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诉、举报的;上级机关交办或者下级机关报请查处的;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查: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5.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事项。 | 《安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第四十三条 :“城管执法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巡查职责,未能及时发现违法行为的; (二)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三)无法定依据、不遵守法定程序或者超越职权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的; (四)无法定事由或者违反法定程序擅自改变已经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 (五)采用非法手段收集证据或者伪造、隐匿证据的; (六)违法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工具、物品的; (七)将没收、查封、扣押的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以及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八)泄露举报人信息的; (九)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形。” |
137 | 对建设单位未按照本规定委托具有相应勘察资质的单位进行第三方监测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105220036B0124 | 安阳县城市管理局 (县城市综合执法局) | 【部门规章】《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2018年6月1日起施行,2019年3月13第一次修订)第二十九条第四项:“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四)未按照本规定委托具有相应勘察资质的单位进行第三方监测的;” | 1.立案:在日常执法巡查中发现案件线索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诉、举报的;上级机关交办或者下级机关报请查处的;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查: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5.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事项。 | 《安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第四十三条 :“城管执法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巡查职责,未能及时发现违法行为的; (二)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三)无法定依据、不遵守法定程序或者超越职权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的; (四)无法定事由或者违反法定程序擅自改变已经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 (五)采用非法手段收集证据或者伪造、隐匿证据的; (六)违法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工具、物品的; (七)将没收、查封、扣押的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以及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八)泄露举报人信息的; (九)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形。” |
138 | 对建设单位未对第三方监测单位报告的异常情况组织采取处置措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105220036B0125 | 安阳县城市管理局 (县城市综合执法局) | 【部门规章】《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2018年6月1日起施行,2019年3月13第一次修订)第二十九条第五项:“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五)未对第三方监测单位报告的异常情况组织采取处置措施的。” | 1.立案:在日常执法巡查中发现案件线索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诉、举报的;上级机关交办或者下级机关报请查处的;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查: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5.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事项。 | 《安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第四十三条 :“城管执法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巡查职责,未能及时发现违法行为的; (二)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三)无法定依据、不遵守法定程序或者超越职权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的; (四)无法定事由或者违反法定程序擅自改变已经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 (五)采用非法手段收集证据或者伪造、隐匿证据的; (六)违法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工具、物品的; (七)将没收、查封、扣押的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以及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八)泄露举报人信息的; (九)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形。” |
139 | 对勘察单位未在勘察文件中说明地质条件可能造成的工程风险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105220036B0126 | 安阳县城市管理局 (县城市综合执法局) | 【部门规章】《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2018年6月1日起施行,2019年3月13第一次修订)第三十条:“勘察单位未在勘察文件中说明地质条件可能造成的工程风险的,责令限期改正,依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对单位进行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1.立案:在日常执法巡查中发现案件线索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诉、举报的;上级机关交办或者下级机关报请查处的;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查: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5.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事项。 | 《安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第四十三条 :“城管执法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巡查职责,未能及时发现违法行为的; (二)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三)无法定依据、不遵守法定程序或者超越职权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的; (四)无法定事由或者违反法定程序擅自改变已经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 (五)采用非法手段收集证据或者伪造、隐匿证据的; (六)违法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工具、物品的; (七)将没收、查封、扣押的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以及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八)泄露举报人信息的; (九)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形。” |
140 | 对设计单位未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危大工程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未提出保障工程周边环境安全和工程施工安全的意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105220036B0127 | 安阳县城市管理局 (县城市综合执法局) | 【部门规章】《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2018年6月1日起施行,2019年3月13第一次修订)第三十一条:“设计单位未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危大工程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未提出保障工程周边环境安全和工程施工安全的意见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1.立案:在日常执法巡查中发现案件线索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诉、举报的;上级机关交办或者下级机关报请查处的;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查: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5.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事项。 | 《安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第四十三条 :“城管执法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巡查职责,未能及时发现违法行为的; (二)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三)无法定依据、不遵守法定程序或者超越职权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的; (四)无法定事由或者违反法定程序擅自改变已经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 (五)采用非法手段收集证据或者伪造、隐匿证据的; (六)违法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工具、物品的; (七)将没收、查封、扣押的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以及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八)泄露举报人信息的; (九)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形。” |
141 | 对施工单位未按照本规定编制并审核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105220036B0128 | 安阳县城市管理局 (县城市综合执法局) | 【部门规章】《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2018年6月1日起施行,2019年3月13第一次修订)第三十二条:“施工单位未按照本规定编制并审核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依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对单位进行处罚,并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30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1.立案:在日常执法巡查中发现案件线索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诉、举报的;上级机关交办或者下级机关报请查处的;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查: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5.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事项。 | 《安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第四十三条 :“城管执法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巡查职责,未能及时发现违法行为的; (二)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三)无法定依据、不遵守法定程序或者超越职权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的; (四)无法定事由或者违反法定程序擅自改变已经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 (五)采用非法手段收集证据或者伪造、隐匿证据的; (六)违法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工具、物品的; (七)将没收、查封、扣押的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以及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八)泄露举报人信息的; (九)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形。” |
142 | 对施工单位未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进行专家论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105220036B0129 | 安阳县城市管理局 (县城市综合执法局) | 【部门规章】《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2018年6月1日起施行,2019年3月13第一次修订)第三十四条第一项:“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30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进行专家论证的;” | 1.立案:在日常执法巡查中发现案件线索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诉、举报的;上级机关交办或者下级机关报请查处的;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查: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5.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事项。 | 《安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第四十三条 :“城管执法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巡查职责,未能及时发现违法行为的; (二)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三)无法定依据、不遵守法定程序或者超越职权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的; (四)无法定事由或者违反法定程序擅自改变已经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 (五)采用非法手段收集证据或者伪造、隐匿证据的; (六)违法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工具、物品的; (七)将没收、查封、扣押的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以及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八)泄露举报人信息的; (九)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形。” |
143 | 对施工单位未根据专家论证报告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进行修改,或者未按照本规定重新组织专家论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105220036B0130 | 安阳县城市管理局 (县城市综合执法局) | 【部门规章】《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2018年6月1日起施行,2019年3月13第一次修订)第三十四条第二项:“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30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根据专家论证报告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进行修改,或者未按照本规定重新组织专家论证的;” | 1.立案:在日常执法巡查中发现案件线索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诉、举报的;上级机关交办或者下级机关报请查处的;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查: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5.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事项。 | 《安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第四十三条 :“城管执法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巡查职责,未能及时发现违法行为的; (二)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三)无法定依据、不遵守法定程序或者超越职权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的; (四)无法定事由或者违反法定程序擅自改变已经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 (五)采用非法手段收集证据或者伪造、隐匿证据的; (六)违法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工具、物品的; (七)将没收、查封、扣押的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以及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八)泄露举报人信息的; (九)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形。” |
144 | 对施工单位未严格按照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或者擅自修改专项施工方案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105220036B0131 | 安阳县城市管理局 (县城市综合执法局) | 【部门规章】《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2018年6月1日起施行,2019年3月13第一次修订)第三十四条第三项:“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30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严格按照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或者擅自修改专项施工方案的。” | 1.立案:在日常执法巡查中发现案件线索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诉、举报的;上级机关交办或者下级机关报请查处的;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查: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5.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事项。 | 《安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第四十三条 :“城管执法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巡查职责,未能及时发现违法行为的; (二)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三)无法定依据、不遵守法定程序或者超越职权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的; (四)无法定事由或者违反法定程序擅自改变已经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 (五)采用非法手段收集证据或者伪造、隐匿证据的; (六)违法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工具、物品的; (七)将没收、查封、扣押的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以及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八)泄露举报人信息的; (九)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形。” |
145 | 对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未按照本规定现场履职或者组织限期整改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105220036B0132 | 安阳县城市管理局 (县城市综合执法局) | 【部门规章】《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2018年6月1日起施行,2019年3月13第一次修订)第三十五条第一项:“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项目负责人未按照本规定现场履职或者组织限期整改的; | 1.立案:在日常执法巡查中发现案件线索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诉、举报的;上级机关交办或者下级机关报请查处的;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查: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5.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事项。 | 《安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第四十三条 :“城管执法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巡查职责,未能及时发现违法行为的; (二)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三)无法定依据、不遵守法定程序或者超越职权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的; (四)无法定事由或者违反法定程序擅自改变已经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 (五)采用非法手段收集证据或者伪造、隐匿证据的; (六)违法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工具、物品的; (七)将没收、查封、扣押的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以及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八)泄露举报人信息的; (九)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形。” |
146 | 对施工单位未按照本规定进行施工监测和安全巡视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105220036B0133 | 安阳县城市管理局 (县城市综合执法局) | 【部门规章】《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2018年6月1日起施行,2019年3月13第一次修订)第三十五条第二项:“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施工单位未按照本规定进行施工监测和安全巡视的; | 1.立案:在日常执法巡查中发现案件线索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诉、举报的;上级机关交办或者下级机关报请查处的;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查: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5.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事项。 | 《安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第四十三条 :“城管执法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巡查职责,未能及时发现违法行为的; (二)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三)无法定依据、不遵守法定程序或者超越职权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的; (四)无法定事由或者违反法定程序擅自改变已经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 (五)采用非法手段收集证据或者伪造、隐匿证据的; (六)违法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工具、物品的; (七)将没收、查封、扣押的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以及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八)泄露举报人信息的; (九)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形。” |
147 | 对施工单位未按照本规定组织危大工程验收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105220036B0134 | 安阳县城市管理局 (县城市综合执法局) | 【部门规章】《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2018年6月1日起施行,2019年3月13第一次修订)第三十五条第三项:“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按照本规定组织危大工程验收的; | 1.立案:在日常执法巡查中发现案件线索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诉、举报的;上级机关交办或者下级机关报请查处的;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查: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5.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事项。 | 《安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第四十三条 :“城管执法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巡查职责,未能及时发现违法行为的; (二)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三)无法定依据、不遵守法定程序或者超越职权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的; (四)无法定事由或者违反法定程序擅自改变已经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 (五)采用非法手段收集证据或者伪造、隐匿证据的; (六)违法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工具、物品的; (七)将没收、查封、扣押的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以及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八)泄露举报人信息的; (九)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形。” |
148 | 对发生险情或者事故时,施工单位未采取应急处置措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105220036B0135 | 安阳县城市管理局 (县城市综合执法局) | 【部门规章】《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2018年6月1日起施行,2019年3月13第一次修订)第三十五条第四项:“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四)发生险情或者事故时,未采取应急处置措施的; | 1.立案:在日常执法巡查中发现案件线索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诉、举报的;上级机关交办或者下级机关报请查处的;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查: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5.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事项。 | 《安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第四十三条 :“城管执法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巡查职责,未能及时发现违法行为的; (二)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三)无法定依据、不遵守法定程序或者超越职权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的; (四)无法定事由或者违反法定程序擅自改变已经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 (五)采用非法手段收集证据或者伪造、隐匿证据的; (六)违法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工具、物品的; (七)将没收、查封、扣押的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以及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八)泄露举报人信息的; (九)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形。” |
149 | 对施工单位未按照本规定建立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档案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105220036B0136 | 安阳县城市管理局 (县城市综合执法局) | 【部门规章】《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2018年6月1日起施行,2019年3月13第一次修订)第三十五条第五项:“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五)未按照本规定建立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档案的。 | 1.立案:在日常执法巡查中发现案件线索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诉、举报的;上级机关交办或者下级机关报请查处的;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查: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5.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事项。 | 《安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第四十三条 :“城管执法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巡查职责,未能及时发现违法行为的; (二)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三)无法定依据、不遵守法定程序或者超越职权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的; (四)无法定事由或者违反法定程序擅自改变已经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 (五)采用非法手段收集证据或者伪造、隐匿证据的; (六)违法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工具、物品的; (七)将没收、查封、扣押的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以及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八)泄露举报人信息的; (九)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形。” |
150 | 对监理单位的总监理工程师未按照本规定审查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105220036B0137 | 安阳县城市管理局 (县城市综合执法局) | 【部门规章】《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2018年6月1日起施行,2019年3月13第一次修订)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对单位进行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总监理工程师未按照本规定审查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 | 1.立案:在日常执法巡查中发现案件线索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诉、举报的;上级机关交办或者下级机关报请查处的;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查: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5.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事项。 | 《安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第四十三条 :“城管执法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巡查职责,未能及时发现违法行为的; (二)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三)无法定依据、不遵守法定程序或者超越职权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的; (四)无法定事由或者违反法定程序擅自改变已经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 (五)采用非法手段收集证据或者伪造、隐匿证据的; (六)违法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工具、物品的; (七)将没收、查封、扣押的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以及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八)泄露举报人信息的; (九)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形。” |
151 | 对发现施工单位未按照专项施工方案实施,监理单位未要求其整改或者停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105220036B0138 | 安阳县城市管理局 (县城市综合执法局) | 【部门规章】《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2018年6月1日起施行,2019年3月13第一次修订)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对单位进行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发现施工单位未按照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未要求其整改或者停工的; | 1.立案:在日常执法巡查中发现案件线索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诉、举报的;上级机关交办或者下级机关报请查处的;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查: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5.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事项。 | 《安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第四十三条 :“城管执法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巡查职责,未能及时发现违法行为的; (二)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三)无法定依据、不遵守法定程序或者超越职权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的; (四)无法定事由或者违反法定程序擅自改变已经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 (五)采用非法手段收集证据或者伪造、隐匿证据的; (六)违法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工具、物品的; (七)将没收、查封、扣押的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以及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八)泄露举报人信息的; (九)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形。” |
152 | 对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时,监理单位未向建设单位和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105220036B0139 | 安阳县城市管理局 (县城市综合执法局) | 【部门规章】《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2018年6月1日起施行,2019年3月13第一次修订)第三十六条第三项:“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对单位进行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时,未向建设单位和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的。 | 1.立案:在日常执法巡查中发现案件线索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诉、举报的;上级机关交办或者下级机关报请查处的;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查: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5.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事项。 | 《安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第四十三条 :“城管执法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巡查职责,未能及时发现违法行为的; (二)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三)无法定依据、不遵守法定程序或者超越职权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的; (四)无法定事由或者违反法定程序擅自改变已经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 (五)采用非法手段收集证据或者伪造、隐匿证据的; (六)违法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工具、物品的; (七)将没收、查封、扣押的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以及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八)泄露举报人信息的; (九)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形。” |
153 | 对监理单位未按规定编制监理实施细则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105220036B0140 | 安阳县城市管理局 (县城市综合执法局) | 【部门规章】《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2018年6月1日起施行,2019年3月13第一次修订)第三十七条第一项:“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本规定编制监理实施细则的;” | 1.立案:在日常执法巡查中发现案件线索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诉、举报的;上级机关交办或者下级机关报请查处的;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查: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5.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事项。 | 《安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第四十三条 :“城管执法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巡查职责,未能及时发现违法行为的; (二)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三)无法定依据、不遵守法定程序或者超越职权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的; (四)无法定事由或者违反法定程序擅自改变已经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 (五)采用非法手段收集证据或者伪造、隐匿证据的; (六)违法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工具、物品的; (七)将没收、查封、扣押的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以及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八)泄露举报人信息的; (九)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形。” |
154 | 对监理单位未对危大工程施工实施专项巡视检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105220036B0141 | 安阳县城市管理局 (县城市综合执法局) | 【部门规章】《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2018年6月1日起施行,2019年3月13第一次修订)第三十七条第二项:“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对危大工程施工实施专项巡视检查的;” | 1.立案:在日常执法巡查中发现案件线索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诉、举报的;上级机关交办或者下级机关报请查处的;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查: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5.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事项。 | 《安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第四十三条 :“城管执法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巡查职责,未能及时发现违法行为的; (二)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三)无法定依据、不遵守法定程序或者超越职权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的; (四)无法定事由或者违反法定程序擅自改变已经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 (五)采用非法手段收集证据或者伪造、隐匿证据的; (六)违法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工具、物品的; (七)将没收、查封、扣押的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以及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八)泄露举报人信息的; (九)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形。” |
155 | 对监理单位未按规定参与组织危大工程验收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105220036B0142 | 安阳县城市管理局 (县城市综合执法局) | 【部门规章】《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2018年6月1日起施行,2019年3月13第一次修订)第三十七条第三项:“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按照本规定参与组织危大工程验收的;” | 1.立案:在日常执法巡查中发现案件线索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诉、举报的;上级机关交办或者下级机关报请查处的;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查: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5.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事项。 | 《安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第四十三条 :“城管执法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巡查职责,未能及时发现违法行为的; (二)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三)无法定依据、不遵守法定程序或者超越职权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的; (四)无法定事由或者违反法定程序擅自改变已经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 (五)采用非法手段收集证据或者伪造、隐匿证据的; (六)违法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工具、物品的; (七)将没收、查封、扣押的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以及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八)泄露举报人信息的; (九)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形。” |
156 | 对监理单位未按规定建立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档案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105220036B0143 | 安阳县城市管理局 (县城市综合执法局) | 【部门规章】《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2018年6月1日起施行,2019年3月13第一次修订)第三十七条第四项:“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四)未按照本规定建立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档案的。” | 1.立案:在日常执法巡查中发现案件线索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诉、举报的;上级机关交办或者下级机关报请查处的;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查: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5.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事项。 | 《安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第四十三条 :“城管执法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巡查职责,未能及时发现违法行为的; (二)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三)无法定依据、不遵守法定程序或者超越职权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的; (四)无法定事由或者违反法定程序擅自改变已经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 (五)采用非法手段收集证据或者伪造、隐匿证据的; (六)违法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工具、物品的; (七)将没收、查封、扣押的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以及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八)泄露举报人信息的; (九)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形。” |
157 | 对监测单位未取得相应勘察资质从事第三方监测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105220036B0144 | 安阳县城市管理局 (县城市综合执法局) | 【部门规章】《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2018年6月1日起施行,2019年3月13第一次修订)第三十八条第一项:“监测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取得相应勘察资质从事第三方监测的;” | 1.立案:在日常执法巡查中发现案件线索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诉、举报的;上级机关交办或者下级机关报请查处的;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查: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5.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事项。 | 《安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第四十三条 :“城管执法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巡查职责,未能及时发现违法行为的; (二)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三)无法定依据、不遵守法定程序或者超越职权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的; (四)无法定事由或者违反法定程序擅自改变已经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 (五)采用非法手段收集证据或者伪造、隐匿证据的; (六)违法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工具、物品的; (七)将没收、查封、扣押的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以及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八)泄露举报人信息的; (九)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形。” |
158 | 对监测单位未按规定编制监测方案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105220036B0145 | 安阳县城市管理局 (县城市综合执法局) | 【部门规章】《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2018年6月1日起施行,2019年3月13第一次修订)第三十八条第二项:“监测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按照本规定编制监测方案的;” | 1.立案:在日常执法巡查中发现案件线索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诉、举报的;上级机关交办或者下级机关报请查处的;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查: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5.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事项。 | 《安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第四十三条 :“城管执法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巡查职责,未能及时发现违法行为的; (二)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三)无法定依据、不遵守法定程序或者超越职权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的; (四)无法定事由或者违反法定程序擅自改变已经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 (五)采用非法手段收集证据或者伪造、隐匿证据的; (六)违法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工具、物品的; (七)将没收、查封、扣押的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以及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八)泄露举报人信息的; (九)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形。” |
159 | 对监测单位未按照监测方案开展监测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105220036B0146 | 安阳县城市管理局 (县城市综合执法局) | 【部门规章】《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2018年6月1日起施行,2019年3月13第一次修订)第三十八条第三项:“监测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按照监测方案开展监测的;” | 1.立案:在日常执法巡查中发现案件线索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诉、举报的;上级机关交办或者下级机关报请查处的;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查: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5.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事项。 | 《安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第四十三条 :“城管执法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巡查职责,未能及时发现违法行为的; (二)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三)无法定依据、不遵守法定程序或者超越职权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的; (四)无法定事由或者违反法定程序擅自改变已经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 (五)采用非法手段收集证据或者伪造、隐匿证据的; (六)违法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工具、物品的; (七)将没收、查封、扣押的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以及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八)泄露举报人信息的; (九)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形。” |
160 | 对监测单位发现异常未及时报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105220036B0147 | 安阳县城市管理局 (县城市综合执法局) | 【部门规章】《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2018年6月1日起施行,2019年3月13第一次修订)第三十八条第四项:“监测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四)发现异常未及时报告的。” | 1.立案:在日常执法巡查中发现案件线索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诉、举报的;上级机关交办或者下级机关报请查处的;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查: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5.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事项。 | 《安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第四十三条 :“城管执法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巡查职责,未能及时发现违法行为的; (二)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三)无法定依据、不遵守法定程序或者超越职权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的; (四)无法定事由或者违反法定程序擅自改变已经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 (五)采用非法手段收集证据或者伪造、隐匿证据的; (六)违法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工具、物品的; (七)将没收、查封、扣押的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以及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八)泄露举报人信息的; (九)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形。” |
161 | 对建设单位违反建筑节能标准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105220036B0148 | 安阳县城市管理局 (县城市综合执法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18年10月第二次修正)第七十九条第一款:“建设单位违反建筑节能标准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 1.立案:在日常执法巡查中发现案件线索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诉、举报的;上级机关交办或者下级机关报请查处的;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查: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5.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事项。 | 《安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第四十三条 :“城管执法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巡查职责,未能及时发现违法行为的; (二)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三)无法定依据、不遵守法定程序或者超越职权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的; (四)无法定事由或者违反法定程序擅自改变已经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 (五)采用非法手段收集证据或者伪造、隐匿证据的; (六)违法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工具、物品的; (七)将没收、查封、扣押的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以及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八)泄露举报人信息的; (九)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形。” |
162 | 对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违反建筑节能标准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105220036B0149 | 安阳县城市管理局 (县城市综合执法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18年10月第二次修正)第七十九条第二款:“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违反建筑节能标准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1.立案:在日常执法巡查中发现案件线索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诉、举报的;上级机关交办或者下级机关报请查处的;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查: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5.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事项。 | 《安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第四十三条 :“城管执法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巡查职责,未能及时发现违法行为的; (二)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三)无法定依据、不遵守法定程序或者超越职权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的; (四)无法定事由或者违反法定程序擅自改变已经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 (五)采用非法手段收集证据或者伪造、隐匿证据的; (六)违法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工具、物品的; (七)将没收、查封、扣押的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以及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八)泄露举报人信息的; (九)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形。” |
163 |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房屋时未向购买人明示所售房屋的节能措施、保温工程保修期等信息;或对以上信息作虚假宣传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105220036B0150 | 安阳县城市管理局 (县城市综合执法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18年10月第二次修正)第八十条:“房地产开发企业违反本法规定,在销售房屋时未向购买人明示所售房屋的节能措施、保温工程保修期等信息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以上信息作虚假宣传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1.立案:在日常执法巡查中发现案件线索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诉、举报的;上级机关交办或者下级机关报请查处的;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查: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5.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事项。 | 《安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第四十三条 :“城管执法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巡查职责,未能及时发现违法行为的; (二)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三)无法定依据、不遵守法定程序或者超越职权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的; (四)无法定事由或者违反法定程序擅自改变已经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 (五)采用非法手段收集证据或者伪造、隐匿证据的; (六)违法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工具、物品的; (七)将没收、查封、扣押的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以及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八)泄露举报人信息的; (九)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形。” |
164 | 对建设单位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违反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施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105220036B0151 | 安阳县城市管理局 (县城市综合执法局) | 【行政法规】《民用建筑节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0号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七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违反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施工的;” 【部门规章】《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43号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五条:“建设单位未按照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委托设计,擅自修改节能设计文件,明示或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违反建筑节能设计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建设质量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 1.立案:在日常执法巡查中发现案件线索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诉、举报的;上级机关交办或者下级机关报请查处的;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查: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5.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事项。 | 《安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第四十三条 :“城管执法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巡查职责,未能及时发现违法行为的; (二)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三)无法定依据、不遵守法定程序或者超越职权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的; (四)无法定事由或者违反法定程序擅自改变已经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 (五)采用非法手段收集证据或者伪造、隐匿证据的; (六)违法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工具、物品的; (七)将没收、查封、扣押的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以及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八)泄露举报人信息的; (九)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形。” |
165 | 对建设单位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105220036B0152 | 安阳县城市管理局 (县城市综合执法局) | 【行政法规】《民用建筑节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0号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的;” | 1.立案:在日常执法巡查中发现案件线索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诉、举报的;上级机关交办或者下级机关报请查处的;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查: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5.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事项。 | 《安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第四十三条 :“城管执法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巡查职责,未能及时发现违法行为的; (二)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三)无法定依据、不遵守法定程序或者超越职权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的; (四)无法定事由或者违反法定程序擅自改变已经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 (五)采用非法手段收集证据或者伪造、隐匿证据的; (六)违法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工具、物品的; (七)将没收、查封、扣押的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以及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八)泄露举报人信息的; (九)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形。” |
166 | 对建设单位采购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105220036B0153 | 安阳县城市管理局 (县城市综合执法局) | 【行政法规】《民用建筑节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0号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七条第三项:“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采购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的;” | 1.立案:在日常执法巡查中发现案件线索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诉、举报的;上级机关交办或者下级机关报请查处的;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查: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5.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事项。 | 《安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第四十三条 :“城管执法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巡查职责,未能及时发现违法行为的; (二)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三)无法定依据、不遵守法定程序或者超越职权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的; (四)无法定事由或者违反法定程序擅自改变已经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 (五)采用非法手段收集证据或者伪造、隐匿证据的; (六)违法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工具、物品的; (七)将没收、查封、扣押的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以及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八)泄露举报人信息的; (九)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形。” |
167 | 对建设单位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105220036B0154 | 安阳县城市管理局 (县城市综合执法局) | 【行政法规】《民用建筑节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0号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七条第四项:“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的。” | 1.立案:在日常执法巡查中发现案件线索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诉、举报的;上级机关交办或者下级机关报请查处的;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查: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5.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事项。 | 《安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第四十三条 :“城管执法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巡查职责,未能及时发现违法行为的; (二)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三)无法定依据、不遵守法定程序或者超越职权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的; (四)无法定事由或者违反法定程序擅自改变已经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 (五)采用非法手段收集证据或者伪造、隐匿证据的; (六)违法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工具、物品的; (七)将没收、查封、扣押的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以及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八)泄露举报人信息的; (九)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形。” |
168 | 对建设单位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民用建筑项目出具竣工验收合格报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105220036B0155 | 安阳县城市管理局 (县城市综合执法局) | 【行政法规】《民用建筑节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0号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民用建筑项目出具竣工验收合格报告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民用建筑项目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1.立案:在日常执法巡查中发现案件线索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诉、举报的;上级机关交办或者下级机关报请查处的;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查: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5.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事项。 | 《安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第四十三条 :“城管执法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巡查职责,未能及时发现违法行为的; (二)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三)无法定依据、不遵守法定程序或者超越职权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的; (四)无法定事由或者违反法定程序擅自改变已经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 (五)采用非法手段收集证据或者伪造、隐匿证据的; (六)违法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工具、物品的; (七)将没收、查封、扣押的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以及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八)泄露举报人信息的; (九)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形。” |
169 | 对设计单位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或者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105220036B0156 | 安阳县城市管理局 (县城市综合执法局) | 【行政法规】《民用建筑节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0号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设计单位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或者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部门规章】《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43号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六条:“设计单位未按照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应当修改设计。未进行修改的,给予警告,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两年内,累计三项工程未按照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设计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 1.立案:在日常执法巡查中发现案件线索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诉、举报的;上级机关交办或者下级机关报请查处的;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查: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5.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事项。 | 《安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第四十三条 :“城管执法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巡查职责,未能及时发现违法行为的; (二)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三)无法定依据、不遵守法定程序或者超越职权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的; (四)无法定事由或者违反法定程序擅自改变已经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 (五)采用非法手段收集证据或者伪造、隐匿证据的; (六)违法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工具、物品的; (七)将没收、查封、扣押的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以及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八)泄露举报人信息的; (九)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形。” |
170 | 对施工单位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施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105220036B0157 | 安阳县城市管理局 (县城市综合执法局) | 【行政法规】《民用建筑节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0号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施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民用建筑项目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部门规章】《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43号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七条:“对未按照节能设计进行施工的施工单位,责令改正;整改所发生的工程费用,由施工单位负责;可以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两年内,累计三项工程未按照符合节能标准要求的设计进行施工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 1.立案:在日常执法巡查中发现案件线索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诉、举报的;上级机关交办或者下级机关报请查处的;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查: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5.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事项。 | 《安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第四十三条 :“城管执法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巡查职责,未能及时发现违法行为的; (二)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三)无法定依据、不遵守法定程序或者超越职权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的; (四)无法定事由或者违反法定程序擅自改变已经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 (五)采用非法手段收集证据或者伪造、隐匿证据的; (六)违法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工具、物品的; (七)将没收、查封、扣押的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以及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八)泄露举报人信息的; (九)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形。” |
171 | 对施工单位未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进行查验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105220036B0158 | 安阳县城市管理局 (县城市综合执法局) | 【行政法规】《民用建筑节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0号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一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进行查验的;” | 1.立案:在日常执法巡查中发现案件线索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诉、举报的;上级机关交办或者下级机关报请查处的;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查: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5.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事项。 | 《安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第四十三条 :“城管执法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巡查职责,未能及时发现违法行为的; (二)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三)无法定依据、不遵守法定程序或者超越职权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的; (四)无法定事由或者违反法定程序擅自改变已经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 (五)采用非法手段收集证据或者伪造、隐匿证据的; (六)违法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工具、物品的; (七)将没收、查封、扣押的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以及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八)泄露举报人信息的; (九)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形。” |
172 | 对施工单位使用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105220036B0159 | 安阳县城市管理局 (县城市综合执法局) | 【行政法规】《民用建筑节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0号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一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使用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的;” | 1.立案:在日常执法巡查中发现案件线索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诉、举报的;上级机关交办或者下级机关报请查处的;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查: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5.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事项。 | 《安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第四十三条 :“城管执法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巡查职责,未能及时发现违法行为的; (二)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三)无法定依据、不遵守法定程序或者超越职权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的; (四)无法定事由或者违反法定程序擅自改变已经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 (五)采用非法手段收集证据或者伪造、隐匿证据的; (六)违法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工具、物品的; (七)将没收、查封、扣押的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以及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八)泄露举报人信息的; (九)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形。” |
173 | 对施工单位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105220036B0160 | 安阳县城市管理局 (县城市综合执法局) | 【行政法规】《民用建筑节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0号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一条第三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的。” | 1.立案:在日常执法巡查中发现案件线索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诉、举报的;上级机关交办或者下级机关报请查处的;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查: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5.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事项。 | 《安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第四十三条 :“城管执法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巡查职责,未能及时发现违法行为的; (二)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三)无法定依据、不遵守法定程序或者超越职权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的; (四)无法定事由或者违反法定程序擅自改变已经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 (五)采用非法手段收集证据或者伪造、隐匿证据的; (六)违法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工具、物品的; (七)将没收、查封、扣押的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以及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八)泄露举报人信息的; (九)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形。” |
174 | 对工程监理单位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105220036B0161 | 安阳县城市管理局 (县城市综合执法局) | 【行政法规】《民用建筑节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0号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 | 1.立案:在日常执法巡查中发现案件线索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诉、举报的;上级机关交办或者下级机关报请查处的;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查: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5.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事项。 | 《安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第四十三条 :“城管执法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巡查职责,未能及时发现违法行为的; (二)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三)无法定依据、不遵守法定程序或者超越职权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的; (四)无法定事由或者违反法定程序擅自改变已经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 (五)采用非法手段收集证据或者伪造、隐匿证据的; (六)违法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工具、物品的; (七)将没收、查封、扣押的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以及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八)泄露举报人信息的; (九)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形。” |
175 | 对墙体、屋面的保温工程施工时,工程监理单位未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实施监理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105220036B0162 | 安阳县城市管理局 (县城市综合执法局) | 【行政法规】《民用建筑节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0号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墙体、屋面的保温工程施工时,未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实施监理的。” | 1.立案:在日常执法巡查中发现案件线索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诉、举报的;上级机关交办或者下级机关报请查处的;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查: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5.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事项。 | 《安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第四十三条 :“城管执法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巡查职责,未能及时发现违法行为的; (二)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三)无法定依据、不遵守法定程序或者超越职权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的; (四)无法定事由或者违反法定程序擅自改变已经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 (五)采用非法手段收集证据或者伪造、隐匿证据的; (六)违法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工具、物品的; (七)将没收、查封、扣押的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以及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八)泄露举报人信息的; (九)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形。” |
176 | 对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工程监理单位按照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签字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105220036B0163 | 安阳县城市管理局 (县城市综合执法局) | 【行政法规】《民用建筑节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0号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二条第二款:“对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按照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签字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处罚。” | 1.立案:在日常执法巡查中发现案件线索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诉、举报的;上级机关交办或者下级机关报请查处的;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查: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5.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事项。 | 《安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第四十三条 :“城管执法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巡查职责,未能及时发现违法行为的; (二)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三)无法定依据、不遵守法定程序或者超越职权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的; (四)无法定事由或者违反法定程序擅自改变已经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 (五)采用非法手段收集证据或者伪造、隐匿证据的; (六)违法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工具、物品的; (七)将没收、查封、扣押的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以及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八)泄露举报人信息的; (九)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形。” |
177 |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未向购买人明示所售商品房的能源消耗指标、节能措施和保护要求、保温工程保修期等信息,或者向购买人明示的所售商品房能源消耗指标与实际能源消耗不符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105220036B0164 | 安阳县城市管理局 (县城市综合执法局) | 【行政法规】《民用建筑节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0号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未向购买人明示所售商品房的能源消耗指标、节能措施和保护要求、保温工程保修期等信息,或者向购买人明示的所售商品房能源消耗指标与实际能源消耗不符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交付使用的房屋销售总额2%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 1.立案:在日常执法巡查中发现案件线索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诉、举报的;上级机关交办或者下级机关报请查处的;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查: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5.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事项。 | 《安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第四十三条 :“城管执法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巡查职责,未能及时发现违法行为的; (二)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三)无法定依据、不遵守法定程序或者超越职权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的; (四)无法定事由或者违反法定程序擅自改变已经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 (五)采用非法手段收集证据或者伪造、隐匿证据的; (六)违法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工具、物品的; (七)将没收、查封、扣押的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以及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八)泄露举报人信息的; (九)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形。” |
178 | 对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105220036B0165 | 安阳县城市管理局 (县城市综合执法局) | 【部门规章】《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2014年6月25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发布,根据2018年9月28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2号修正)第十二条:“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由有管辖权的发证机关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对建设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罚款;对施工单位处3万元以下罚款。” | 1.立案:在日常执法巡查中发现案件线索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诉、举报的;上级机关交办或者下级机关报请查处的;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查: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5.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事项。 | 《安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第四十三条 :“城管执法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巡查职责,未能及时发现违法行为的; (二)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三)无法定依据、不遵守法定程序或者超越职权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的; (四)无法定事由或者违反法定程序擅自改变已经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 (五)采用非法手段收集证据或者伪造、隐匿证据的; (六)违法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工具、物品的; (七)将没收、查封、扣押的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以及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八)泄露举报人信息的; (九)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形。” |
179 | 对建设单位采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105220036B0166 | 安阳县城市管理局 (县城市综合执法局) | 【部门规章】《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2014年6月25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发布,根据2018年9月28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2号修正)第十三条:“建设单位采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施工许可证的,由原发证机关撤销施工许可证,责令停止施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立案:在日常执法巡查中发现案件线索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诉、举报的;上级机关交办或者下级机关报请查处的;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查: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5.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事项。 | 《安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第四十三条 :“城管执法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巡查职责,未能及时发现违法行为的; (二)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三)无法定依据、不遵守法定程序或者超越职权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的; (四)无法定事由或者违反法定程序擅自改变已经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 (五)采用非法手段收集证据或者伪造、隐匿证据的; (六)违法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工具、物品的; (七)将没收、查封、扣押的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以及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八)泄露举报人信息的; (九)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形。” |
180 | 对建设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施工许可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105220036B0167 | 安阳县城市管理局 (县城市综合执法局) | 【部门规章】《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2014年6月25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发布,根据2018年9月28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2号修正)第十四条第一款:“建设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施工许可证的,发证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立案:在日常执法巡查中发现案件线索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诉、举报的;上级机关交办或者下级机关报请查处的;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查: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5.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事项。 | 《安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第四十三条 :“城管执法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巡查职责,未能及时发现违法行为的; (二)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三)无法定依据、不遵守法定程序或者超越职权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的; (四)无法定事由或者违反法定程序擅自改变已经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 (五)采用非法手段收集证据或者伪造、隐匿证据的; (六)违法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工具、物品的; (七)将没收、查封、扣押的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以及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八)泄露举报人信息的; (九)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形。” |
181 | 对建设单位伪造或者涂改施工许可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105220036B0168 | 安阳县城市管理局 (县城市综合执法局) | 【部门规章】《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2014年6月25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发布,根据2018年9月28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2号修正)第十四条第二款:“建设单位伪造或者涂改施工许可证的,由发证机关责令停止施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立案:在日常执法巡查中发现案件线索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诉、举报的;上级机关交办或者下级机关报请查处的;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查: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5.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事项。 | 《安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第四十三条 :“城管执法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巡查职责,未能及时发现违法行为的; (二)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三)无法定依据、不遵守法定程序或者超越职权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的; (四)无法定事由或者违反法定程序擅自改变已经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 (五)采用非法手段收集证据或者伪造、隐匿证据的; (六)违法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工具、物品的; (七)将没收、查封、扣押的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以及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八)泄露举报人信息的; (九)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形。” |
182 | 对审查机构超出范围从事施工图审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105220036B0169 | 安阳县城市管理局 (县城市综合执法局) | 【部门规章】《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3号2018年12月13日修订)第二十四条第一项:“审查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罚款,并记入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再将其列入审查机构名录: (一)超出范围从事施工图审查的;” | 1.立案:在日常执法巡查中发现案件线索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诉、举报的;上级机关交办或者下级机关报请查处的;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查: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5.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事项。 | 《安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第四十三条 :“城管执法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巡查职责,未能及时发现违法行为的; (二)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三)无法定依据、不遵守法定程序或者超越职权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的; (四)无法定事由或者违反法定程序擅自改变已经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 (五)采用非法手段收集证据或者伪造、隐匿证据的; (六)违法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工具、物品的; (七)将没收、查封、扣押的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以及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八)泄露举报人信息的; (九)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形。” |
183 | 对审查机构使用不符合条件审查人员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105220036B0170 | 安阳县城市管理局 (县城市综合执法局) | 【部门规章】《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3号2018年12月13日修订)第二十四条第二项:“审查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罚款,并记入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再将其列入审查机构名录: (二)使用不符合条件审查人员的;” | 1.立案:在日常执法巡查中发现案件线索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诉、举报的;上级机关交办或者下级机关报请查处的;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查: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5.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事项。 | 《安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第四十三条 :“城管执法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巡查职责,未能及时发现违法行为的; (二)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三)无法定依据、不遵守法定程序或者超越职权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的; (四)无法定事由或者违反法定程序擅自改变已经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 (五)采用非法手段收集证据或者伪造、隐匿证据的; (六)违法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工具、物品的; (七)将没收、查封、扣押的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以及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八)泄露举报人信息的; (九)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形。” |
184 | 对审查机构未按规定的内容进行审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105220036B0171 | 安阳县城市管理局 (县城市综合执法局) | 【部门规章】《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3号2018年12月13日修订)第二十四条第三项:“审查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罚款,并记入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再将其列入审查机构名录: (三)未按规定的内容进行审查的;” | 1.立案:在日常执法巡查中发现案件线索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诉、举报的;上级机关交办或者下级机关报请查处的;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查: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5.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事项。 | 《安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第四十三条 :“城管执法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巡查职责,未能及时发现违法行为的; (二)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三)无法定依据、不遵守法定程序或者超越职权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的; (四)无法定事由或者违反法定程序擅自改变已经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 (五)采用非法手段收集证据或者伪造、隐匿证据的; (六)违法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工具、物品的; (七)将没收、查封、扣押的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以及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八)泄露举报人信息的; (九)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形。” |
185 | 对审查机构未按规定上报审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105220036B0172 | 安阳县城市管理局 (县城市综合执法局) | 【部门规章】《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3号2018年12月13日修订)第二十四条第四项:“审查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罚款,并记入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再将其列入审查机构名录: (四)未按规定上报审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 1.立案:在日常执法巡查中发现案件线索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诉、举报的;上级机关交办或者下级机关报请查处的;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查: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5.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事项。 | 《安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第四十三条 :“城管执法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巡查职责,未能及时发现违法行为的; (二)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三)无法定依据、不遵守法定程序或者超越职权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的; (四)无法定事由或者违反法定程序擅自改变已经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 (五)采用非法手段收集证据或者伪造、隐匿证据的; (六)违法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工具、物品的; (七)将没收、查封、扣押的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以及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八)泄露举报人信息的; (九)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形。” |
186 | 对审查机构未按规定填写审查意见告知书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105220036B0173 | 安阳县城市管理局 (县城市综合执法局) | 【部门规章】《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3号2018年12月13日修订)第二十四条第五项:“审查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罚款,并记入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再将其列入审查机构名录: (五)未按规定填写审查意见告知书的;” | 1.立案:在日常执法巡查中发现案件线索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诉、举报的;上级机关交办或者下级机关报请查处的;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查: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5.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事项。 | 《安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第四十三条 :“城管执法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巡查职责,未能及时发现违法行为的; (二)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三)无法定依据、不遵守法定程序或者超越职权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的; (四)无法定事由或者违反法定程序擅自改变已经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 (五)采用非法手段收集证据或者伪造、隐匿证据的; (六)违法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工具、物品的; (七)将没收、查封、扣押的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以及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八)泄露举报人信息的; (九)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形。” |
187 | 对审查机构未按规定在审查合格书和施工图上签字盖章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105220036B0174 | 安阳县城市管理局 (县城市综合执法局) | 【部门规章】《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3号2018年12月13日修订)第二十四条第六项:“审查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罚款,并记入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再将其列入审查机构名录: (六)未按规定在审查合格书和施工图上签字盖章的;” | 1.立案:在日常执法巡查中发现案件线索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诉、举报的;上级机关交办或者下级机关报请查处的;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查: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5.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事项。 | 《安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第四十三条 :“城管执法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巡查职责,未能及时发现违法行为的; (二)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三)无法定依据、不遵守法定程序或者超越职权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的; (四)无法定事由或者违反法定程序擅自改变已经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 (五)采用非法手段收集证据或者伪造、隐匿证据的; (六)违法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工具、物品的; (七)将没收、查封、扣押的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以及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八)泄露举报人信息的; (九)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形。” |
188 | 对审查机构已出具审查合格书的施工图,仍有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105220036B0175 | 安阳县城市管理局 (县城市综合执法局) | 【部门规章】《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3号2018年12月13日修订)第二十四条第七项:“审查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罚款,并记入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再将其列入审查机构名录: (七)已出具审查合格书的施工图,仍有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 1.立案:在日常执法巡查中发现案件线索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诉、举报的;上级机关交办或者下级机关报请查处的;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查: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5.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事项。 | 《安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第四十三条 :“城管执法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巡查职责,未能及时发现违法行为的; (二)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三)无法定依据、不遵守法定程序或者超越职权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的; (四)无法定事由或者违反法定程序擅自改变已经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 (五)采用非法手段收集证据或者伪造、隐匿证据的; (六)违法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工具、物品的; (七)将没收、查封、扣押的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以及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八)泄露举报人信息的; (九)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形。” |
189 | 对审查机构出具虚假审查合格书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105220036B0176 | 安阳县城市管理局 (县城市综合执法局) | 【部门规章】《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3号2018年12月13日修订)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审查机构出具虚假审查合格书的,审查合格书无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处3万元罚款,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再将其列入审查机构名录。” | 1.立案:在日常执法巡查中发现案件线索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诉、举报的;上级机关交办或者下级机关报请查处的;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查: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5.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事项。 | 《安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第四十三条 :“城管执法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巡查职责,未能及时发现违法行为的; (二)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三)无法定依据、不遵守法定程序或者超越职权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的; (四)无法定事由或者违反法定程序擅自改变已经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 (五)采用非法手段收集证据或者伪造、隐匿证据的; (六)违法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工具、物品的; (七)将没收、查封、扣押的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以及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八)泄露举报人信息的; (九)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形。” |
190 | 对审查人员在虚假审查合格书上签字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105220036B0177 | 安阳县城市管理局 (县城市综合执法局) | 【部门规章】《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3号2018年12月13日修订)第二十五条第二款:“ 审查人员在虚假审查合格书上签字的,终身不得再担任审查人员;对于已实行执业注册制度的专业的审查人员,还应当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予以处罚。” | 1.立案:在日常执法巡查中发现案件线索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诉、举报的;上级机关交办或者下级机关报请查处的;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查: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5.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事项。 | 《安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第四十三条 :“城管执法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巡查职责,未能及时发现违法行为的; (二)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三)无法定依据、不遵守法定程序或者超越职权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的; (四)无法定事由或者违反法定程序擅自改变已经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 (五)采用非法手段收集证据或者伪造、隐匿证据的; (六)违法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工具、物品的; (七)将没收、查封、扣押的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以及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八)泄露举报人信息的; (九)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形。” |
191 | 对建设单位压缩合理审查周期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105220036B0178 | 安阳县城市管理局 (县城市综合执法局) | 【部门规章】《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3号2018年12月13日修订)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予以通报: (一)压缩合理审查周期的;” | 1.立案:在日常执法巡查中发现案件线索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诉、举报的;上级机关交办或者下级机关报请查处的;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查: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5.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事项。 | 《安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第四十三条 :“城管执法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巡查职责,未能及时发现违法行为的; (二)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三)无法定依据、不遵守法定程序或者超越职权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的; (四)无法定事由或者违反法定程序擅自改变已经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 (五)采用非法手段收集证据或者伪造、隐匿证据的; (六)违法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工具、物品的; (七)将没收、查封、扣押的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以及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八)泄露举报人信息的; (九)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形。” |
192 | 对建设单位提供不真实送审资料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105220036B0179 | 安阳县城市管理局 (县城市综合执法局) | 【部门规章】《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3号2018年12月13日修订)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予以通报: (二)提供不真实送审资料的;” | 1.立案:在日常执法巡查中发现案件线索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诉、举报的;上级机关交办或者下级机关报请查处的;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查: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5.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事项。 | 《安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第四十三条 :“城管执法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巡查职责,未能及时发现违法行为的; (二)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三)无法定依据、不遵守法定程序或者超越职权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的; (四)无法定事由或者违反法定程序擅自改变已经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 (五)采用非法手段收集证据或者伪造、隐匿证据的; (六)违法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工具、物品的; (七)将没收、查封、扣押的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以及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八)泄露举报人信息的; (九)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形。” |
193 | 对建设单位对审查机构提出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要求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105220036B0180 | 安阳县城市管理局 (县城市综合执法局) | 【部门规章】《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3号2018年12月13日修订)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予以通报: (三)对审查机构提出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要求的。” | 1.立案:在日常执法巡查中发现案件线索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诉、举报的;上级机关交办或者下级机关报请查处的;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查: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5.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事项。 | 《安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第四十三条 :“城管执法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巡查职责,未能及时发现违法行为的; (二)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三)无法定依据、不遵守法定程序或者超越职权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的; (四)无法定事由或者违反法定程序擅自改变已经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 (五)采用非法手段收集证据或者伪造、隐匿证据的; (六)违法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工具、物品的; (七)将没收、查封、扣押的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以及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八)泄露举报人信息的; (九)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形。” |
194 | 对建设单位未书面通知市政工程质量主管部门或者受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竣工验收进行监督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105220036B0181 | 安阳县城市管理局 (县城市综合执法局) | 【政府规章】《河南省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试行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88号 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二条第一项:“违反本办法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质量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书面通知市政工程质量主管部门或者受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竣工验收进行监督的;” | 1.立案:在日常执法巡查中发现案件线索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诉、举报的;上级机关交办或者下级机关报请查处的;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查: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5.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事项。 | 《安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第四十三条 :“城管执法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巡查职责,未能及时发现违法行为的; (二)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三)无法定依据、不遵守法定程序或者超越职权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的; (四)无法定事由或者违反法定程序擅自改变已经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 (五)采用非法手段收集证据或者伪造、隐匿证据的; (六)违法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工具、物品的; (七)将没收、查封、扣押的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以及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八)泄露举报人信息的; (九)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形。” |
195 | 对建设单位未在工程明显部位设置永久性标牌的 | 行政处罚 | 4105220036B0182 | 安阳县城市管理局 (县城市综合执法局) | 【政府规章】《河南省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试行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88号 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二条第二项:“违反本办法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质量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在工程明显部位设置永久性标牌的;” | 1.立案:在日常执法巡查中发现案件线索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诉、举报的;上级机关交办或者下级机关报请查处的;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查: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5.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事项。 | 《安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第四十三条 :“城管执法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巡查职责,未能及时发现违法行为的; (二)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三)无法定依据、不遵守法定程序或者超越职权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的; (四)无法定事由或者违反法定程序擅自改变已经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 (五)采用非法手段收集证据或者伪造、隐匿证据的; (六)违法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工具、物品的; (七)将没收、查封、扣押的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以及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八)泄露举报人信息的; (九)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形。” |
196 | 对建设单位未将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单位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信息档案依法移交的 | 行政处罚 | 4105220036B0183 | 安阳县城市管理局 (县城市综合执法局) | 【政府规章】《河南省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试行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88号 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二条第三项:“违反本办法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质量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将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单位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信息档案依法移交的。” | 1.立案:在日常执法巡查中发现案件线索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诉、举报的;上级机关交办或者下级机关报请查处的;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查: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5.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事项。 | 《安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第四十三条 :“城管执法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巡查职责,未能及时发现违法行为的; (二)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三)无法定依据、不遵守法定程序或者超越职权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的; (四)无法定事由或者违反法定程序擅自改变已经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 (五)采用非法手段收集证据或者伪造、隐匿证据的; (六)违法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工具、物品的; (七)将没收、查封、扣押的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以及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八)泄露举报人信息的; (九)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形。” |
197 | 对隐蔽工程在隐蔽前,施工单位未报请监理单位检查验收的 | 行政处罚 | 4105220036B0184 | 安阳县城市管理局 (县城市综合执法局) | 【政府规章】《河南省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试行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88号 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隐蔽工程在隐蔽前,施工单位未报请监理单位检查验收的,由市政工程质量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1.立案:在日常执法巡查中发现案件线索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诉、举报的;上级机关交办或者下级机关报请查处的;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查: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5.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事项。 | 《安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第四十三条 :“城管执法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巡查职责,未能及时发现违法行为的; (二)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三)无法定依据、不遵守法定程序或者超越职权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的; (四)无法定事由或者违反法定程序擅自改变已经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 (五)采用非法手段收集证据或者伪造、隐匿证据的; (六)违法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工具、物品的; (七)将没收、查封、扣押的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以及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八)泄露举报人信息的; (九)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形。” |
198 | 对施工单位不执行监理单位停工整改要求的 | 行政处罚 | 4105220036B0185 | 安阳县城市管理局 (县城市综合执法局) | 【政府规章】《河南省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试行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88号 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施工单位不执行监理单位停工整改要求的,由市政工程质量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1.立案:在日常执法巡查中发现案件线索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诉、举报的;上级机关交办或者下级机关报请查处的;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查: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5.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事项。 | 《安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第四十三条 :“城管执法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巡查职责,未能及时发现违法行为的; (二)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三)无法定依据、不遵守法定程序或者超越职权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的; (四)无法定事由或者违反法定程序擅自改变已经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 (五)采用非法手段收集证据或者伪造、隐匿证据的; (六)违法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工具、物品的; (七)将没收、查封、扣押的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以及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八)泄露举报人信息的; (九)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形。” |
199 | 对监理单位发现涉及工程结构安全的重大质量问题未要求施工单位立即停工整改,或者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时未报告的 | 行政处罚 | 4105220036B0186 | 安阳县城市管理局 (县城市综合执法局) | 【政府规章】《河南省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试行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88号 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监理单位发现涉及工程结构安全的重大质量问题未要求施工单位立即停工整改,或者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时未报告的,由市政工程质量主管部门对监理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1.立案:在日常执法巡查中发现案件线索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诉、举报的;上级机关交办或者下级机关报请查处的;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查: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5.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事项。 | 《安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第四十三条 :“城管执法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巡查职责,未能及时发现违法行为的; (二)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三)无法定依据、不遵守法定程序或者超越职权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的; (四)无法定事由或者违反法定程序擅自改变已经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 (五)采用非法手段收集证据或者伪造、隐匿证据的; (六)违法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工具、物品的; (七)将没收、查封、扣押的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以及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八)泄露举报人信息的; (九)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形。” |
200 | 对工程勘察企业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成果资料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105220036B0187 | 安阳县城市管理局 (县城市综合执法局) | 【部门规章】《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63号2007年11月22日实施)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工程勘察企业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成果资料的,由工程勘察质量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1.立案:在日常执法巡查中发现案件线索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诉、举报的;上级机关交办或者下级机关报请查处的;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查: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5.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事项。 | 《安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第四十三条 :“城管执法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巡查职责,未能及时发现违法行为的; (二)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三)无法定依据、不遵守法定程序或者超越职权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的; (四)无法定事由或者违反法定程序擅自改变已经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 (五)采用非法手段收集证据或者伪造、隐匿证据的; (六)违法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工具、物品的; (七)将没收、查封、扣押的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以及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八)泄露举报人信息的; (九)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形。” |
201 | 对工程勘察企业勘察文件没有责任人签字或者签字不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105220036B0188 | 安阳县城市管理局 (县城市综合执法局) | 【部门规章】《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63号2007年11月22日实施)第二十五条第一项:“ 违反本办法规定,工程勘察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程勘察质量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勘察文件没有责任人签字或者签字不全的;” | 1.立案:在日常执法巡查中发现案件线索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诉、举报的;上级机关交办或者下级机关报请查处的;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查: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5.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事项。 | 《安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第四十三条 :“城管执法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巡查职责,未能及时发现违法行为的; (二)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三)无法定依据、不遵守法定程序或者超越职权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的; (四)无法定事由或者违反法定程序擅自改变已经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 (五)采用非法手段收集证据或者伪造、隐匿证据的; (六)违法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工具、物品的; (七)将没收、查封、扣押的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以及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八)泄露举报人信息的; (九)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形。” |
202 | 对工程勘察企业原始记录不按照规定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105220036B0189 | 安阳县城市管理局 (县城市综合执法局) | 【部门规章】《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63号2007年11月22日实施)第二十五条第二项:“ 违反本办法规定,工程勘察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程勘察质量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原始记录不按照规定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的;” | 1.立案:在日常执法巡查中发现案件线索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诉、举报的;上级机关交办或者下级机关报请查处的;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查: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5.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事项。 | 《安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第四十三条 :“城管执法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巡查职责,未能及时发现违法行为的; (二)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三)无法定依据、不遵守法定程序或者超越职权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的; (四)无法定事由或者违反法定程序擅自改变已经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 (五)采用非法手段收集证据或者伪造、隐匿证据的; (六)违法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工具、物品的; (七)将没收、查封、扣押的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以及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八)泄露举报人信息的; (九)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形。” |
203 | 对工程勘察企业不参加施工验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105220036B0190 | 安阳县城市管理局 (县城市综合执法局) | 【部门规章】《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63号2007年11月22日实施)第二十五条第三项:“ 违反本办法规定,工程勘察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程勘察质量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不参加施工验槽的;” | 1.立案:在日常执法巡查中发现案件线索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诉、举报的;上级机关交办或者下级机关报请查处的;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查: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5.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事项。 | 《安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第四十三条 :“城管执法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巡查职责,未能及时发现违法行为的; (二)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三)无法定依据、不遵守法定程序或者超越职权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的; (四)无法定事由或者违反法定程序擅自改变已经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 (五)采用非法手段收集证据或者伪造、隐匿证据的; (六)违法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工具、物品的; (七)将没收、查封、扣押的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以及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八)泄露举报人信息的; (九)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形。” |
204 | 对项目完成后,工程勘察企业勘察文件不归档保存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105220036B0191 | 安阳县城市管理局 (县城市综合执法局) | 【部门规章】《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63号2007年11月22日实施)第二十五条第四项:“ 违反本办法规定,工程勘察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程勘察质量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项目完成后,勘察文件不归档保存的。” | 1.立案:在日常执法巡查中发现案件线索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诉、举报的;上级机关交办或者下级机关报请查处的;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查: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5.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事项。 | 《安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第四十三条 :“城管执法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巡查职责,未能及时发现违法行为的; (二)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三)无法定依据、不遵守法定程序或者超越职权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的; (四)无法定事由或者违反法定程序擅自改变已经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 (五)采用非法手段收集证据或者伪造、隐匿证据的; (六)违法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工具、物品的; (七)将没收、查封、扣押的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以及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八)泄露举报人信息的; (九)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形。” |
205 | 对未取得相应的资质,擅自承担本办法规定的检测业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105220036B0192 | 安阳县城市管理局 (县城市综合执法局) | 【部门规章】《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发布,2015年05月04日住建部令第24号修正)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相应的资质,擅自承担本办法规定的检测业务的,其检测报告无效,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1.立案:在日常执法巡查中发现案件线索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诉、举报的;上级机关交办或者下级机关报请查处的;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查: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5.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事项。 | 《安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第四十三条 :“城管执法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巡查职责,未能及时发现违法行为的; (二)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三)无法定依据、不遵守法定程序或者超越职权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的; (四)无法定事由或者违反法定程序擅自改变已经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 (五)采用非法手段收集证据或者伪造、隐匿证据的; (六)违法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工具、物品的; (七)将没收、查封、扣押的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以及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八)泄露举报人信息的; (九)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形。” |
206 | 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105220036B0193 | 安阳县城市管理局 (县城市综合执法局) | 【部门规章】《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发布,2015年05月04日住建部令第24号修正)第二十八条:“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撤销其资质证书,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证书;并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立案:在日常执法巡查中发现案件线索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诉、举报的;上级机关交办或者下级机关报请查处的;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查: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5.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事项。 | 《安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第四十三条 :“城管执法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巡查职责,未能及时发现违法行为的; (二)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三)无法定依据、不遵守法定程序或者超越职权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的; (四)无法定事由或者违反法定程序擅自改变已经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 (五)采用非法手段收集证据或者伪造、隐匿证据的; (六)违法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工具、物品的; (七)将没收、查封、扣押的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以及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八)泄露举报人信息的; (九)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形。” |
207 | 对检测机构超出资质范围从事检测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105220036B0194 | 安阳县城市管理局 (县城市综合执法局) | 【部门规章】《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发布,2015年05月04日住建部令第24号修正)第二十九条第一项:“检测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超出资质范围从事检测活动的;” | 1.立案:在日常执法巡查中发现案件线索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诉、举报的;上级机关交办或者下级机关报请查处的;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查: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5.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事项。 | 《安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第四十三条 :“城管执法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巡查职责,未能及时发现违法行为的; (二)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三)无法定依据、不遵守法定程序或者超越职权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的; (四)无法定事由或者违反法定程序擅自改变已经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 (五)采用非法手段收集证据或者伪造、隐匿证据的; (六)违法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工具、物品的; (七)将没收、查封、扣押的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以及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八)泄露举报人信息的; (九)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形。” |
208 | 对检测机构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资质证书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105220036B0195 | 安阳县城市管理局 (县城市综合执法局) | 【部门规章】《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发布,2015年05月04日住建部令第24号修正)第二十九条第二项:“检测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资质证书的;” | 1.立案:在日常执法巡查中发现案件线索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诉、举报的;上级机关交办或者下级机关报请查处的;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查: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5.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事项。 | 《安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第四十三条 :“城管执法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巡查职责,未能及时发现违法行为的; (二)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三)无法定依据、不遵守法定程序或者超越职权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的; (四)无法定事由或者违反法定程序擅自改变已经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 (五)采用非法手段收集证据或者伪造、隐匿证据的; (六)违法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工具、物品的; (七)将没收、查封、扣押的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以及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八)泄露举报人信息的; (九)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形。” |
209 | 对检测机构使用不符合条件的检测人员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105220036B0196 | 安阳县城市管理局 (县城市综合执法局) | 【部门规章】《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发布,2015年05月04日住建部令第24号修正)第二十九条第三项:“检测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使用不符合条件的检测人员的;” | 1.立案:在日常执法巡查中发现案件线索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诉、举报的;上级机关交办或者下级机关报请查处的;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查: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5.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事项。 | 《安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第四十三条 :“城管执法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巡查职责,未能及时发现违法行为的; (二)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三)无法定依据、不遵守法定程序或者超越职权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的; (四)无法定事由或者违反法定程序擅自改变已经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 (五)采用非法手段收集证据或者伪造、隐匿证据的; (六)违法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工具、物品的; (七)将没收、查封、扣押的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以及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八)泄露举报人信息的; (九)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形。” |
210 | 对检测机构未按规定上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和检测不合格事项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105220036B0197 | 安阳县城市管理局 (县城市综合执法局) | 【部门规章】《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发布,2015年05月04日住建部令第24号修正)第二十九条第四项:“检测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未按规定上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和检测不合格事项的;” | 1.立案:在日常执法巡查中发现案件线索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诉、举报的;上级机关交办或者下级机关报请查处的;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查: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5.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事项。 | 《安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第四十三条 :“城管执法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巡查职责,未能及时发现违法行为的; (二)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三)无法定依据、不遵守法定程序或者超越职权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的; (四)无法定事由或者违反法定程序擅自改变已经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 (五)采用非法手段收集证据或者伪造、隐匿证据的; (六)违法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工具、物品的; (七)将没收、查封、扣押的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以及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八)泄露举报人信息的; (九)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形。” |
211 | 对检测机构未按规定在检测报告上签字盖章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105220036B0198 | 安阳县城市管理局 (县城市综合执法局) | 【部门规章】《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发布,2015年05月04日住建部令第24号修正)第二十九条第五项:“检测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未按规定在检测报告上签字盖章的;” | 1.立案:在日常执法巡查中发现案件线索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诉、举报的;上级机关交办或者下级机关报请查处的;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查: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5.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事项。 | 《安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第四十三条 :“城管执法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巡查职责,未能及时发现违法行为的; (二)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三)无法定依据、不遵守法定程序或者超越职权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的; (四)无法定事由或者违反法定程序擅自改变已经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 (五)采用非法手段收集证据或者伪造、隐匿证据的; (六)违法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工具、物品的; (七)将没收、查封、扣押的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以及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八)泄露举报人信息的; (九)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形。” |
212 | 对检测机构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检测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105220036B0199 | 安阳县城市管理局 (县城市综合执法局) | 【部门规章】《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发布,2015年05月04日住建部令第24号修正)第二十九条第六项:“检测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检测的;” | 1.立案:在日常执法巡查中发现案件线索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诉、举报的;上级机关交办或者下级机关报请查处的;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查: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5.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事项。 | 《安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第四十三条 :“城管执法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巡查职责,未能及时发现违法行为的; (二)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三)无法定依据、不遵守法定程序或者超越职权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的; (四)无法定事由或者违反法定程序擅自改变已经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 (五)采用非法手段收集证据或者伪造、隐匿证据的; (六)违法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工具、物品的; (七)将没收、查封、扣押的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以及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八)泄露举报人信息的; (九)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形。” |
213 | 对检测机构档案资料管理混乱,造成检测数据无法追溯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105220036B0200 | 安阳县城市管理局 (县城市综合执法局) | 【部门规章】《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发布,2015年05月04日住建部令第24号修正)第二十九条第七项:“检测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七)档案资料管理混乱,造成检测数据无法追溯的;” | 1.立案:在日常执法巡查中发现案件线索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诉、举报的;上级机关交办或者下级机关报请查处的;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查: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5.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事项。 | 《安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第四十三条 :“城管执法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巡查职责,未能及时发现违法行为的; (二)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三)无法定依据、不遵守法定程序或者超越职权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的; (四)无法定事由或者违反法定程序擅自改变已经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 (五)采用非法手段收集证据或者伪造、隐匿证据的; (六)违法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工具、物品的; (七)将没收、查封、扣押的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以及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八)泄露举报人信息的; (九)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形。” |
214 | 对检测机构转包检测业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105220036B0201 | 安阳县城市管理局 (县城市综合执法局) | 【部门规章】《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发布,2015年05月04日住建部令第24号修正)第二十九条第八项:“检测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八)转包检测业务的。” | 1.立案:在日常执法巡查中发现案件线索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诉、举报的;上级机关交办或者下级机关报请查处的;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查: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5.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事项。 | 《安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第四十三条 :“城管执法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巡查职责,未能及时发现违法行为的; (二)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三)无法定依据、不遵守法定程序或者超越职权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的; (四)无法定事由或者违反法定程序擅自改变已经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 (五)采用非法手段收集证据或者伪造、隐匿证据的; (六)违法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工具、物品的; (七)将没收、查封、扣押的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以及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八)泄露举报人信息的; (九)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形。” |
215 | 对检测机构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或鉴定结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105220036B0202 | 安阳县城市管理局 (县城市综合执法局) | 【部门规章】《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发布,2015年05月04日住建部令第24号修正)第三十条:“检测机构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或者鉴定结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 1.立案:在日常执法巡查中发现案件线索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诉、举报的;上级机关交办或者下级机关报请查处的;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查: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5.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事项。 | 《安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第四十三条 :“城管执法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巡查职责,未能及时发现违法行为的; (二)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三)无法定依据、不遵守法定程序或者超越职权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的; (四)无法定事由或者违反法定程序擅自改变已经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 (五)采用非法手段收集证据或者伪造、隐匿证据的; (六)违法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工具、物品的; (七)将没收、查封、扣押的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以及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八)泄露举报人信息的; (九)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形。” |
216 | 对委托方委托未取得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105220036B0203 | 安阳县城市管理局 (县城市综合执法局) | 【部门规章】《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发布,2015年05月04日住建部令第24号修正)第三十一条第一项:“违反本办法规定,委托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委托未取得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的;” | 1.立案:在日常执法巡查中发现案件线索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诉、举报的;上级机关交办或者下级机关报请查处的;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查: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5.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事项。 | 《安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第四十三条 :“城管执法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巡查职责,未能及时发现违法行为的; (二)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三)无法定依据、不遵守法定程序或者超越职权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的; (四)无法定事由或者违反法定程序擅自改变已经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 (五)采用非法手段收集证据或者伪造、隐匿证据的; (六)违法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工具、物品的; (七)将没收、查封、扣押的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以及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八)泄露举报人信息的; (九)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形。” |
217 | 对委托方明示或暗示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篡改或伪造检测报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105220036B0204 | 安阳县城市管理局 (县城市综合执法局) | 【部门规章】《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发布,2015年05月04日住建部令第24号修正)第三十一条第二项:“违反本办法规定,委托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明示或暗示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篡改或伪造检测报告的;” | 1.立案:在日常执法巡查中发现案件线索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诉、举报的;上级机关交办或者下级机关报请查处的;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查: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5.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事项。 | 《安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第四十三条 :“城管执法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巡查职责,未能及时发现违法行为的; (二)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三)无法定依据、不遵守法定程序或者超越职权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的; (四)无法定事由或者违反法定程序擅自改变已经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 (五)采用非法手段收集证据或者伪造、隐匿证据的; (六)违法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工具、物品的; (七)将没收、查封、扣押的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以及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八)泄露举报人信息的; (九)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形。” |
218 | 对委托方弄虚作假送检试样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105220036B0205 | 安阳县城市管理局 (县城市综合执法局) | 【部门规章】《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发布,2015年05月04日住建部令第24号修正)第三十一条第三项:“违反本办法规定,委托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弄虚作假送检试样的。” | 1.立案:在日常执法巡查中发现案件线索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诉、举报的;上级机关交办或者下级机关报请查处的;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查: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5.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事项。 | 《安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第四十三条 :“城管执法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巡查职责,未能及时发现违法行为的; (二)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三)无法定依据、不遵守法定程序或者超越职权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的; (四)无法定事由或者违反法定程序擅自改变已经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 (五)采用非法手段收集证据或者伪造、隐匿证据的; (六)违法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工具、物品的; (七)将没收、查封、扣押的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以及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八)泄露举报人信息的; (九)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形。” |
219 | 对施工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后,不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105220036B0206 | 安阳县城市管理局 (县城市综合执法局) | 【部门规章】《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建设部令第80号2000年6月30日施行)第十八条第一项:“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工程竣工验收后,不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的;” | 1.立案:在日常执法巡查中发现案件线索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诉、举报的;上级机关交办或者下级机关报请查处的;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查: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5.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事项。 | 《安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第四十三条 :“城管执法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巡查职责,未能及时发现违法行为的; (二)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三)无法定依据、不遵守法定程序或者超越职权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的; (四)无法定事由或者违反法定程序擅自改变已经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 (五)采用非法手段收集证据或者伪造、隐匿证据的; (六)违法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工具、物品的; (七)将没收、查封、扣押的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以及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八)泄露举报人信息的; (九)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形。” |
220 | 对施工单位关于质量保修的内容、期限违反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105220036B0207 | 安阳县城市管理局 (县城市综合执法局) | 【部门规章】《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建设部令第80号2000年6月30日施行)第十八条第二项:“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质量保修的内容、期限违反本办法规定的。” | 1.立案:在日常执法巡查中发现案件线索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诉、举报的;上级机关交办或者下级机关报请查处的;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查: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5.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事项。 | 《安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第四十三条 :“城管执法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巡查职责,未能及时发现违法行为的; (二)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三)无法定依据、不遵守法定程序或者超越职权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的; (四)无法定事由或者违反法定程序擅自改变已经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 (五)采用非法手段收集证据或者伪造、隐匿证据的; (六)违法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工具、物品的; (七)将没收、查封、扣押的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以及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八)泄露举报人信息的; (九)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形。” |
221 | 对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105220036B0208 | 安阳县城市管理局 (县城市综合执法局) | 【部门规章】《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建设部令第80号2000年6月30日施行)第十九条:“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 1.立案:在日常执法巡查中发现案件线索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诉、举报的;上级机关交办或者下级机关报请查处的;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查: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5.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事项。 | 《安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第四十三条 :“城管执法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巡查职责,未能及时发现违法行为的; (二)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三)无法定依据、不遵守法定程序或者超越职权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的; (四)无法定事由或者违反法定程序擅自改变已经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 (五)采用非法手段收集证据或者伪造、隐匿证据的; (六)违法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工具、物品的; (七)将没收、查封、扣押的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以及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八)泄露举报人信息的; (九)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形。” |
222 | 对建设单位明示或者暗示勘察、设计、施工等单位和从业人员违反抗震设防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抗震性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105220036B0209 | 安阳县城市管理局 (县城市综合执法局)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44号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明示或者暗示勘察、设计、施工等单位和从业人员违反抗震设防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抗震性能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1.立案:在日常执法巡查中发现案件线索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诉、举报的;上级机关交办或者下级机关报请查处的;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查: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5.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事项。 | 《安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第四十三条 :“城管执法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巡查职责,未能及时发现违法行为的; (二)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三)无法定依据、不遵守法定程序或者超越职权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的; (四)无法定事由或者违反法定程序擅自改变已经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 (五)采用非法手段收集证据或者伪造、隐匿证据的; (六)违法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工具、物品的; (七)将没收、查封、扣押的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以及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八)泄露举报人信息的; (九)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形。” |
223 | 对建设单位未经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批进行施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105220036B0210 | 安阳县城市管理局 (县城市综合执法局)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44号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经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批进行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1.立案:在日常执法巡查中发现案件线索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诉、举报的;上级机关交办或者下级机关报请查处的;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查: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5.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事项。 | 《安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第四十三条 :“城管执法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巡查职责,未能及时发现违法行为的; (二)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三)无法定依据、不遵守法定程序或者超越职权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的; (四)无法定事由或者违反法定程序擅自改变已经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 (五)采用非法手段收集证据或者伪造、隐匿证据的; (六)违法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工具、物品的; (七)将没收、查封、扣押的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以及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八)泄露举报人信息的; (九)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形。” |
224 | 对建设单位未组织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建立隔震减震工程质量可追溯制度的,或者未对隔震减震装置采购、勘察、设计、进场检测、安装施工、竣工验收等全过程的信息资料进行采集和存储,并纳入建设项目档案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105220036B0211 | 安阳县城市管理局 (县城市综合执法局)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44号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条第三款:“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组织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建立隔震减震工程质量可追溯制度的,或者未对隔震减震装置采购、勘察、设计、进场检测、安装施工、竣工验收等全过程的信息资料进行采集和存储,并纳入建设项目档案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1.立案:在日常执法巡查中发现案件线索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诉、举报的;上级机关交办或者下级机关报请查处的;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查: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5.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事项。 | 《安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第四十三条 :“城管执法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巡查职责,未能及时发现违法行为的; (二)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三)无法定依据、不遵守法定程序或者超越职权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的; (四)无法定事由或者违反法定程序擅自改变已经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 (五)采用非法手段收集证据或者伪造、隐匿证据的; (六)违法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工具、物品的; (七)将没收、查封、扣押的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以及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八)泄露举报人信息的; (九)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形。” |
225 | 对设计单位未按照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批意见进行施工图设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105220036B0212 | 安阳县城市管理局 (县城市综合执法局)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44号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一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设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未按照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批意见进行施工图设计;” | 1.立案:在日常执法巡查中发现案件线索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诉、举报的;上级机关交办或者下级机关报请查处的;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查: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5.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事项。 | 《安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第四十三条 :“城管执法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巡查职责,未能及时发现违法行为的; (二)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三)无法定依据、不遵守法定程序或者超越职权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的; (四)无法定事由或者违反法定程序擅自改变已经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 (五)采用非法手段收集证据或者伪造、隐匿证据的; (六)违法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工具、物品的; (七)将没收、查封、扣押的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以及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八)泄露举报人信息的; (九)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形。” |
226 | 对设计单位未在初步设计阶段将建设工程抗震设防专篇作为设计文件组成部分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105220036B0213 | 安阳县城市管理局 (县城市综合执法局)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44号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一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设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二)未在初步设计阶段将建设工程抗震设防专篇作为设计文件组成部分;” | 1.立案:在日常执法巡查中发现案件线索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诉、举报的;上级机关交办或者下级机关报请查处的;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查: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5.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事项。 | 《安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第四十三条 :“城管执法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巡查职责,未能及时发现违法行为的; (二)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三)无法定依据、不遵守法定程序或者超越职权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的; (四)无法定事由或者违反法定程序擅自改变已经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 (五)采用非法手段收集证据或者伪造、隐匿证据的; (六)违法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工具、物品的; (七)将没收、查封、扣押的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以及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八)泄露举报人信息的; (九)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形。” |
227 | 对设计单位未按照抗震设防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105220036B0214 | 安阳县城市管理局 (县城市综合执法局)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44号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一条第三项:“违反本条例规定,设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三)未按照抗震设防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 | 1.立案:在日常执法巡查中发现案件线索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诉、举报的;上级机关交办或者下级机关报请查处的;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查: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5.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事项。 | 《安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第四十三条 :“城管执法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巡查职责,未能及时发现违法行为的; (二)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三)无法定依据、不遵守法定程序或者超越职权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的; (四)无法定事由或者违反法定程序擅自改变已经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 (五)采用非法手段收集证据或者伪造、隐匿证据的; (六)违法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工具、物品的; (七)将没收、查封、扣押的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以及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八)泄露举报人信息的; (九)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形。” |
228 | 对施工单位在施工中未按照抗震设防强制性标准进行施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105220036B0215 | 安阳县城市管理局 (县城市综合执法局)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44号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在施工中未按照抗震设防强制性标准进行施工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建设工程不符合抗震设防强制性标准的,负责返工、加固,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 1.立案:在日常执法巡查中发现案件线索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诉、举报的;上级机关交办或者下级机关报请查处的;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查: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5.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事项。 | 《安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第四十三条 :“城管执法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巡查职责,未能及时发现违法行为的; (二)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三)无法定依据、不遵守法定程序或者超越职权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的; (四)无法定事由或者违反法定程序擅自改变已经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 (五)采用非法手段收集证据或者伪造、隐匿证据的; (六)违法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工具、物品的; (七)将没收、查封、扣押的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以及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八)泄露举报人信息的; (九)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形。” |
229 | 对施工单位未对隔震减震装置取样送检或者使用不合格隔震减震装置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105220036B0216 | 安阳县城市管理局 (县城市综合执法局)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44号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未对隔震减震装置取样送检或者使用不合格隔震减震装置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1.立案:在日常执法巡查中发现案件线索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诉、举报的;上级机关交办或者下级机关报请查处的;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查: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5.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事项。 | 《安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第四十三条 :“城管执法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巡查职责,未能及时发现违法行为的; (二)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三)无法定依据、不遵守法定程序或者超越职权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的; (四)无法定事由或者违反法定程序擅自改变已经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 (五)采用非法手段收集证据或者伪造、隐匿证据的; (六)违法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工具、物品的; (七)将没收、查封、扣押的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以及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八)泄露举报人信息的; (九)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形。” |
230 | 对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未建立建设工程过程数据和结果数据、检测影像资料及检测报告记录与留存制度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105220036B0217 | 安阳县城市管理局 (县城市综合执法局)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44号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未建立建设工程过程数据和结果数据、检测影像资料及检测报告记录与留存制度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1.立案:在日常执法巡查中发现案件线索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诉、举报的;上级机关交办或者下级机关报请查处的;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查: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5.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事项。 | 《安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第四十三条 :“城管执法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巡查职责,未能及时发现违法行为的; (二)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三)无法定依据、不遵守法定程序或者超越职权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的; (四)无法定事由或者违反法定程序擅自改变已经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 (五)采用非法手段收集证据或者伪造、隐匿证据的; (六)违法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工具、物品的; (七)将没收、查封、扣押的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以及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八)泄露举报人信息的; (九)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形。” |
231 | 对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出具虚假的检测数据或者检测报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105220036B0218 | 安阳县城市管理局 (县城市综合执法局)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44号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规定,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出具虚假的检测数据或者检测报告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和负有直接责任的注册执业人员的执业资格证书,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终身禁止从事工程质量检测业务;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1.立案:在日常执法巡查中发现案件线索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诉、举报的;上级机关交办或者下级机关报请查处的;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查: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5.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事项。 | 《安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第四十三条 :“城管执法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巡查职责,未能及时发现违法行为的; (二)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三)无法定依据、不遵守法定程序或者超越职权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的; (四)无法定事由或者违反法定程序擅自改变已经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 (五)采用非法手段收集证据或者伪造、隐匿证据的; (六)违法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工具、物品的; (七)将没收、查封、扣押的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以及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八)泄露举报人信息的; (九)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形。” |
232 | 对抗震性能鉴定机构未按照抗震设防强制性标准进行抗震性能鉴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105220036B0219 | 安阳县城市管理局 (县城市综合执法局)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44号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抗震性能鉴定机构未按照抗震设防强制性标准进行抗震性能鉴定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1.立案:在日常执法巡查中发现案件线索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诉、举报的;上级机关交办或者下级机关报请查处的;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查: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5.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事项。 | 《安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第四十三条 :“城管执法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巡查职责,未能及时发现违法行为的; (二)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三)无法定依据、不遵守法定程序或者超越职权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的; (四)无法定事由或者违反法定程序擅自改变已经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 (五)采用非法手段收集证据或者伪造、隐匿证据的; (六)违法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工具、物品的; (七)将没收、查封、扣押的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以及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八)泄露举报人信息的; (九)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形。” |
233 | 对抗震性能鉴定机构出具虚假鉴定结果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105220036B0220 | 安阳县城市管理局 (县城市综合执法局)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44号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抗震性能鉴定机构出具虚假鉴定结果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吊销负有直接责任的注册执业人员的执业资格证书,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终身禁止从事抗震性能鉴定业务;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1.立案:在日常执法巡查中发现案件线索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诉、举报的;上级机关交办或者下级机关报请查处的;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查: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5.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事项。 | 《安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第四十三条 :“城管执法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巡查职责,未能及时发现违法行为的; (二)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三)无法定依据、不遵守法定程序或者超越职权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的; (四)无法定事由或者违反法定程序擅自改变已经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 (五)采用非法手段收集证据或者伪造、隐匿证据的; (六)违法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工具、物品的; (七)将没收、查封、扣押的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以及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八)泄露举报人信息的; (九)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形。” |
234 | 对擅自变动、损坏或者拆除建设工程抗震构件、隔震沟、隔震缝、隔震减震装置及隔震标识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105220036B0221 | 安阳县城市管理局 (县城市综合执法局)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44号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变动、损坏或者拆除建设工程抗震构件、隔震沟、隔震缝、隔震减震装置及隔震标识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个人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1.立案:在日常执法巡查中发现案件线索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诉、举报的;上级机关交办或者下级机关报请查处的;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查: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5.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事项。 | 《安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第四十三条 :“城管执法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巡查职责,未能及时发现违法行为的; (二)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三)无法定依据、不遵守法定程序或者超越职权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的; (四)无法定事由或者违反法定程序擅自改变已经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 (五)采用非法手段收集证据或者伪造、隐匿证据的; (六)违法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工具、物品的; (七)将没收、查封、扣押的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以及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八)泄露举报人信息的; (九)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形。” |
235 | 对擅自使用没有国家技术标准又未经审定的新技术、新材料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105220036B0222 | 安阳县城市管理局 (县城市综合执法局) | 【部门规章】《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48号2015年1月22日修正)第二十五条:“违反本规定,擅自使用没有国家技术标准又未经审定的新技术、新材料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1.立案:在日常执法巡查中发现案件线索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诉、举报的;上级机关交办或者下级机关报请查处的;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查: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5.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事项。 | 《安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第四十三条 :“城管执法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巡查职责,未能及时发现违法行为的; (二)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三)无法定依据、不遵守法定程序或者超越职权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的; (四)无法定事由或者违反法定程序擅自改变已经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 (五)采用非法手段收集证据或者伪造、隐匿证据的; (六)违法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工具、物品的; (七)将没收、查封、扣押的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以及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八)泄露举报人信息的; (九)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形。” |
236 | 对擅自变动或者破坏房屋建筑抗震构件、隔震装置、减震部件或者地震反应观测系统等抗震设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105220036B0223 | 安阳县城市管理局 (县城市综合执法局) | 【部门规章】《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48号2015年1月22日修正)第二十六条:“违反本规定,擅自变动或者破坏房屋建筑抗震构件、隔震装置、减震部件或者地震反应观测系统等抗震设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对个人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1.立案:在日常执法巡查中发现案件线索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诉、举报的;上级机关交办或者下级机关报请查处的;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查: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5.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事项。 | 《安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第四十三条 :“城管执法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巡查职责,未能及时发现违法行为的; (二)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三)无法定依据、不遵守法定程序或者超越职权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的; (四)无法定事由或者违反法定程序擅自改变已经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 (五)采用非法手段收集证据或者伪造、隐匿证据的; (六)违法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工具、物品的; (七)将没收、查封、扣押的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以及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八)泄露举报人信息的; (九)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形。” |
237 | 对未对抗震能力受损、荷载增加或者需提高抗震设防类别的房屋建筑工程,进行抗震验算、修复和加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105220036B0224 | 安阳县城市管理局 (县城市综合执法局) | 【部门规章】《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48号2015年1月22日修正)第二十七条:“违反本规定,未对抗震能力受损、荷载增加或者需提高抗震设防类别的房屋建筑工程,进行抗震验算、修复和加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 1.立案:在日常执法巡查中发现案件线索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诉、举报的;上级机关交办或者下级机关报请查处的;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查: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5.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事项。 | 《安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第四十三条 :“城管执法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巡查职责,未能及时发现违法行为的; (二)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三)无法定依据、不遵守法定程序或者超越职权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的; (四)无法定事由或者违反法定程序擅自改变已经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 (五)采用非法手段收集证据或者伪造、隐匿证据的; (六)违法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工具、物品的; (七)将没收、查封、扣押的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以及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八)泄露举报人信息的; (九)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形。” |
238 | 对鉴定需抗震加固的房屋建筑工程在进行装修改造时未进行抗震加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105220036B0225 | 安阳县城市管理局 (县城市综合执法局) | 【部门规章】《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48号2015年1月22日修正)第二十八条:“违反本规定,经鉴定需抗震加固的房屋建筑工程在进行装修改造时未进行抗震加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 1.立案:在日常执法巡查中发现案件线索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诉、举报的;上级机关交办或者下级机关报请查处的;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查: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5.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事项。 | 《安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第四十三条 :“城管执法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巡查职责,未能及时发现违法行为的; (二)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三)无法定依据、不遵守法定程序或者超越职权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的; (四)无法定事由或者违反法定程序擅自改变已经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 (五)采用非法手段收集证据或者伪造、隐匿证据的; (六)违法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工具、物品的; (七)将没收、查封、扣押的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以及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八)泄露举报人信息的; (九)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形。” |
239 | 对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建设单位擅自施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105220036B0226 | 安阳县城市管理局 (县城市综合执法局) | 【部门规章】《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11号2002年9月1日起施行)第十七条:“建设单位违反本规定,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处以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 1.立案:在日常执法巡查中发现案件线索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诉、举报的;上级机关交办或者下级机关报请查处的;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查: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5.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事项。 | 《安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第四十三条 :“城管执法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巡查职责,未能及时发现违法行为的; (二)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三)无法定依据、不遵守法定程序或者超越职权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的; (四)无法定事由或者违反法定程序擅自改变已经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 (五)采用非法手段收集证据或者伪造、隐匿证据的; (六)违法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工具、物品的; (七)将没收、查封、扣押的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以及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八)泄露举报人信息的; (九)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形。” |
240 | 对勘察、设计单位未按照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意见进行超限高层建筑工程勘察、设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105220036B0227 | 安阳县城市管理局 (县城市综合执法局) | 【部门规章】《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11号2002年9月1日起施行)第十八条:“勘察、设计单位违反本规定,未按照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意见进行超限高层建筑工程勘察、设计的,责令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1.立案:在日常执法巡查中发现案件线索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诉、举报的;上级机关交办或者下级机关报请查处的;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查: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5.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事项。 | 《安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第四十三条 :“城管执法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巡查职责,未能及时发现违法行为的; (二)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三)无法定依据、不遵守法定程序或者超越职权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的; (四)无法定事由或者违反法定程序擅自改变已经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 (五)采用非法手段收集证据或者伪造、隐匿证据的; (六)违法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工具、物品的; (七)将没收、查封、扣押的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以及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八)泄露举报人信息的; (九)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形。” |
241 | 对勘察、设计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105220036B0228 | 安阳县城市管理局 (县城市综合执法局) | 【部门规章】《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2000年建设部令第81号 根据经2021年3月30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2号第二次修改)第十七条:“ 勘察、设计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责令改正,并处以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 1.立案:在日常执法巡查中发现案件线索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诉、举报的;上级机关交办或者下级机关报请查处的;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查: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5.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事项。 | 《安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第四十三条 :“城管执法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巡查职责,未能及时发现违法行为的; (二)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三)无法定依据、不遵守法定程序或者超越职权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的; (四)无法定事由或者违反法定程序擅自改变已经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 (五)采用非法手段收集证据或者伪造、隐匿证据的; (六)违法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工具、物品的; (七)将没收、查封、扣押的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以及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八)泄露举报人信息的; (九)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形。” |
242 | 对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105220036B0229 | 安阳县城市管理局 (县城市综合执法局) | 【部门规章】《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2000年建设部令第81号 根据经2021年3月30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2号第二次修改)第十八条:“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 1.立案:在日常执法巡查中发现案件线索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诉、举报的;上级机关交办或者下级机关报请查处的;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查: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5.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事项。 | 《安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第四十三条 :“城管执法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巡查职责,未能及时发现违法行为的; (二)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三)无法定依据、不遵守法定程序或者超越职权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的; (四)无法定事由或者违反法定程序擅自改变已经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 (五)采用非法手段收集证据或者伪造、隐匿证据的; (六)违法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工具、物品的; (七)将没收、查封、扣押的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以及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八)泄露举报人信息的; (九)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形。” |
243 | 对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强制性标准规定,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105220036B0230 | 安阳县城市管理局 (县城市综合执法局) | 【部门规章】《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2000年建设部令第81号 根据经2021年3月30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2号第二次修改)第十九条:“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强制性标准规定,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1.立案:在日常执法巡查中发现案件线索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诉、举报的;上级机关交办或者下级机关报请查处的;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查: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5.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事项。 | 《安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第四十三条 :“城管执法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巡查职责,未能及时发现违法行为的; (二)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三)无法定依据、不遵守法定程序或者超越职权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的; (四)无法定事由或者违反法定程序擅自改变已经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 (五)采用非法手段收集证据或者伪造、隐匿证据的; (六)违法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工具、物品的; (七)将没收、查封、扣押的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以及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八)泄露举报人信息的; (九)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形。” |
244 | 对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审查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105220036B0231 | 安阳县城市管理局 (县城市综合执法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主席令第二十九号根据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按照各自职权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审查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 1.立案:在日常执法巡查中发现案件线索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诉、举报的;上级机关交办或者下级机关报请查处的;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查: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5.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事项。 | 《安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第四十三条 :“城管执法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巡查职责,未能及时发现违法行为的; (二)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三)无法定依据、不遵守法定程序或者超越职权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的; (四)无法定事由或者违反法定程序擅自改变已经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 (五)采用非法手段收集证据或者伪造、隐匿证据的; (六)违法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工具、物品的; (七)将没收、查封、扣押的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以及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八)泄露举报人信息的; (九)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形。” |
245 | 对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105220036B0232 | 安阳县城市管理局 (县城市综合执法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主席令第二十九号根据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按照各自职权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二)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 1.立案:在日常执法巡查中发现案件线索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诉、举报的;上级机关交办或者下级机关报请查处的;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查: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5.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事项。 | 《安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第四十三条 :“城管执法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巡查职责,未能及时发现违法行为的; (二)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三)无法定依据、不遵守法定程序或者超越职权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的; (四)无法定事由或者违反法定程序擅自改变已经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 (五)采用非法手段收集证据或者伪造、隐匿证据的; (六)违法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工具、物品的; (七)将没收、查封、扣押的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以及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八)泄露举报人信息的; (九)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形。” |
246 | 对其他建设工程验收后经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105220036B0233 | 安阳县城市管理局 (县城市综合执法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主席令第二十九号根据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按照各自职权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三)本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其他建设工程验收后经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的;” | 1.立案:在日常执法巡查中发现案件线索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诉、举报的;上级机关交办或者下级机关报请查处的;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查: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5.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事项。 | 《安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第四十三条 :“城管执法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巡查职责,未能及时发现违法行为的; (二)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三)无法定依据、不遵守法定程序或者超越职权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的; (四)无法定事由或者违反法定程序擅自改变已经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 (五)采用非法手段收集证据或者伪造、隐匿证据的; (六)违法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工具、物品的; (七)将没收、查封、扣押的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以及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八)泄露举报人信息的; (九)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形。” |
247 | 对建设单位未依照《消防法》规定在验收后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105220036B0234 | 安阳县城市管理局 (县城市综合执法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主席令第二十九号根据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五十八条第二款:“建设单位未依照本法规定在验收后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 1.立案:在日常执法巡查中发现案件线索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诉、举报的;上级机关交办或者下级机关报请查处的;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查: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5.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事项。 | 《安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第四十三条 :“城管执法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巡查职责,未能及时发现违法行为的; (二)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三)无法定依据、不遵守法定程序或者超越职权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的; (四)无法定事由或者违反法定程序擅自改变已经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 (五)采用非法手段收集证据或者伪造、隐匿证据的; (六)违法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工具、物品的; (七)将没收、查封、扣押的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以及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八)泄露举报人信息的; (九)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形。” |
248 | 对建设单位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降低消防技术标准设计、施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105220036B0235 | 安阳县城市管理局 (县城市综合执法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主席令第二十九号根据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五十九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停止施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一)建设单位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降低消防技术标准设计、施工的;” | 1.立案:在日常执法巡查中发现案件线索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诉、举报的;上级机关交办或者下级机关报请查处的;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查: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5.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事项。 | 《安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第四十三条 :“城管执法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巡查职责,未能及时发现违法行为的; (二)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三)无法定依据、不遵守法定程序或者超越职权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的; (四)无法定事由或者违反法定程序擅自改变已经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 (五)采用非法手段收集证据或者伪造、隐匿证据的; (六)违法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工具、物品的; (七)将没收、查封、扣押的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以及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八)泄露举报人信息的; (九)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形。” |
249 | 对建筑设计单位不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进行消防设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105220036B0236 | 安阳县城市管理局 (县城市综合执法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主席令第二十九号根据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五十九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停止施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二)建筑设计单位不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进行消防设计的;” | 1.立案:在日常执法巡查中发现案件线索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诉、举报的;上级机关交办或者下级机关报请查处的;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查: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5.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事项。 | 《安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第四十三条 :“城管执法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巡查职责,未能及时发现违法行为的; (二)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三)无法定依据、不遵守法定程序或者超越职权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的; (四)无法定事由或者违反法定程序擅自改变已经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 (五)采用非法手段收集证据或者伪造、隐匿证据的; (六)违法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工具、物品的; (七)将没收、查封、扣押的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以及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八)泄露举报人信息的; (九)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形。” |
250 | 对建筑施工企业不按照消防设计文件和消防技术标准施工,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105220036B0237 | 安阳县城市管理局 (县城市综合执法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主席令第二十九号根据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五十九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停止施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三)建筑施工企业不按照消防设计文件和消防技术标准施工,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 | 1.立案:在日常执法巡查中发现案件线索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诉、举报的;上级机关交办或者下级机关报请查处的;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查: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5.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事项。 | 《安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第四十三条 :“城管执法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巡查职责,未能及时发现违法行为的; (二)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三)无法定依据、不遵守法定程序或者超越职权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的; (四)无法定事由或者违反法定程序擅自改变已经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 (五)采用非法手段收集证据或者伪造、隐匿证据的; (六)违法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工具、物品的; (七)将没收、查封、扣押的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以及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八)泄露举报人信息的; (九)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形。” |
251 | 对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105220036B0238 | 安阳县城市管理局 (县城市综合执法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主席令第二十九号根据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五十九条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停止施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四)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 | 1.立案:在日常执法巡查中发现案件线索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诉、举报的;上级机关交办或者下级机关报请查处的;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查: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5.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事项。 | 《安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第四十三条 :“城管执法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巡查职责,未能及时发现违法行为的; (二)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三)无法定依据、不遵守法定程序或者超越职权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的; (四)无法定事由或者违反法定程序擅自改变已经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 (五)采用非法手段收集证据或者伪造、隐匿证据的; (六)违法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工具、物品的; (七)将没收、查封、扣押的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以及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八)泄露举报人信息的; (九)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形。” |
252 | 对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105220036B0239 | 安阳县城市管理局 (县城市综合执法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主席令第八十六号根据2017年12月27日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的决定修正》)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1.立案:在日常执法巡查中发现案件线索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诉、举报的;上级机关交办或者下级机关报请查处的;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查: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5.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事项。 | 《安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第四十三条 :“城管执法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巡查职责,未能及时发现违法行为的; (二)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三)无法定依据、不遵守法定程序或者超越职权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的; (四)无法定事由或者违反法定程序擅自改变已经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 (五)采用非法手段收集证据或者伪造、隐匿证据的; (六)违法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工具、物品的; (七)将没收、查封、扣押的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以及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八)泄露举报人信息的; (九)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形。” |
253 | 对招标代理机构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105220036B0240 | 安阳县城市管理局 (县城市综合执法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主席令第八十六号根据2017年12月27日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的决定修正》)第五十条:“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禁止其一年至二年内代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1.立案:在日常执法巡查中发现案件线索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诉、举报的;上级机关交办或者下级机关报请查处的;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查: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5.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事项。 | 《安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第四十三条 :“城管执法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巡查职责,未能及时发现违法行为的; (二)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三)无法定依据、不遵守法定程序或者超越职权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的; (四)无法定事由或者违反法定程序擅自改变已经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 (五)采用非法手段收集证据或者伪造、隐匿证据的; (六)违法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工具、物品的; (七)将没收、查封、扣押的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以及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八)泄露举报人信息的; (九)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形。” |
254 | 对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105220036B0241 | 安阳县城市管理局 (县城市综合执法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主席令第八十六号根据2017年12月27日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的决定修正》)第五十一条:“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部门规章】《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33号2017年5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九条:“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1.立案:在日常执法巡查中发现案件线索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诉、举报的;上级机关交办或者下级机关报请查处的;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查: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5.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事项。 | 《安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第四十三条 :“城管执法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巡查职责,未能及时发现违法行为的; (二)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三)无法定依据、不遵守法定程序或者超越职权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的; (四)无法定事由或者违反法定程序擅自改变已经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 (五)采用非法手段收集证据或者伪造、隐匿证据的; (六)违法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工具、物品的; (七)将没收、查封、扣押的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以及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八)泄露举报人信息的; (九)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形。” |
255 | 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105220036B0242 | 安阳县城市管理局 (县城市综合执法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主席令第八十六号根据2017年12月27日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的决定修正》)第五十二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立案:在日常执法巡查中发现案件线索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诉、举报的;上级机关交办或者下级机关报请查处的;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查: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5.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事项。 | 《安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第四十三条 :“城管执法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巡查职责,未能及时发现违法行为的; (二)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三)无法定依据、不遵守法定程序或者超越职权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的; (四)无法定事由或者违反法定程序擅自改变已经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 (五)采用非法手段收集证据或者伪造、隐匿证据的; (六)违法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工具、物品的; (七)将没收、查封、扣押的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以及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八)泄露举报人信息的; (九)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形。” |
256 | 对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105220036B0243 | 安阳县城市管理局 (县城市综合执法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主席令第八十六号根据2017年12月27日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的决定修正》)第五十三条:“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处罚。投标人未中标的,对单位的罚款金额按照招标项目合同金额依照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比例计算。” | 1.立案:在日常执法巡查中发现案件线索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诉、举报的;上级机关交办或者下级机关报请查处的;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查: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5.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事项。 | 《安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第四十三条 :“城管执法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巡查职责,未能及时发现违法行为的; (二)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三)无法定依据、不遵守法定程序或者超越职权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的; (四)无法定事由或者违反法定程序擅自改变已经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 (五)采用非法手段收集证据或者伪造、隐匿证据的; (六)违法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工具、物品的; (七)将没收、查封、扣押的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以及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八)泄露举报人信息的; (九)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形。” |
257 | 对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尚未构成犯罪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105220036B0244 | 安阳县城市管理局 (县城市综合执法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主席令第八十六号根据2017年12月27日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的决定修正》)第五十四条:“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有前款所列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至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三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3号2018年3月第二次修订)第六十八条第一款:“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处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未中标的,对单位的罚款金额按照招标项目合同金额依照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比例计算。” 【部门规章】《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3号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三条第二款“ 投标人有前款所列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处中标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1年至3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筑工程设计招标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 1.立案:在日常执法巡查中发现案件线索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诉、举报的;上级机关交办或者下级机关报请查处的;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查: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5.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事项。 | 《安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第四十三条 :“城管执法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巡查职责,未能及时发现违法行为的; (二)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三)无法定依据、不遵守法定程序或者超越职权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的; (四)无法定事由或者违反法定程序擅自改变已经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 (五)采用非法手段收集证据或者伪造、隐匿证据的; (六)违法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工具、物品的; (七)将没收、查封、扣押的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以及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八)泄露举报人信息的; (九)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形。” |
258 |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105220036B0245 | 安阳县城市管理局 (县城市综合执法局)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主席令第八十六号根据2017年12月27日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的决定修正》)第五十六条:“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给予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所列违法行为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3号2018年3月第二次修订)第七十二条:“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没收收受的财物,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部门规章】《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3号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四条“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可以并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1.立案:在日常执法巡查中发现案件线索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诉、举报的;上级机关交办或者下级机关报请查处的;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查: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5.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事项。 | 《安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第四十三条 :“城管执法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巡查职责,未能及时发现违法行为的; (二)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三)无法定依据、不遵守法定程序或者超越职权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的; (四)无法定事由或者违反法定程序擅自改变已经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 (五)采用非法手段收集证据或者伪造、隐匿证据的; (六)违法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工具、物品的; (七)将没收、查封、扣押的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以及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八)泄露举报人信息的; (九)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形。” |
259 | 对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105220036B0246 | 安阳县城市管理局 (县城市综合执法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主席令第八十六号根据2017年12月27日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的决定修正》)第五十七条“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中标无效。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1.立案:在日常执法巡查中发现案件线索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诉、举报的;上级机关交办或者下级机关报请查处的;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查: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5.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事项。 | 《安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第四十三条 :“城管执法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巡查职责,未能及时发现违法行为的; (二)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三)无法定依据、不遵守法定程序或者超越职权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的; (四)无法定事由或者违反法定程序擅自改变已经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 (五)采用非法手段收集证据或者伪造、隐匿证据的; (六)违法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工具、物品的; (七)将没收、查封、扣押的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以及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八)泄露举报人信息的; (九)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形。” |
260 | 对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或者再次分包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105220036B0247 | 安阳县城市管理局 (县城市综合执法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主席令第八十六号根据2017年12月27日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的决定修正》)第五十八条:“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本法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转让、分包无效,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2、【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第七十六条:“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转让、分包无效,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 1.立案:在日常执法巡查中发现案件线索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诉、举报的;上级机关交办或者下级机关报请查处的;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查: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5.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事项。 | 《安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第四十三条 :“城管执法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巡查职责,未能及时发现违法行为的; (二)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三)无法定依据、不遵守法定程序或者超越职权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的; (四)无法定事由或者违反法定程序擅自改变已经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 (五)采用非法手段收集证据或者伪造、隐匿证据的; (六)违法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工具、物品的; (七)将没收、查封、扣押的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以及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八)泄露举报人信息的; (九)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形。” |
261 | 对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105220036B0248 | 安阳县城市管理局 (县城市综合执法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主席令第八十六号根据2017年12月27日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的决定修正》)第五十九条:“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第七十五条:“招标人和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合同的主要条款与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不一致,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 1.立案:在日常执法巡查中发现案件线索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诉、举报的;上级机关交办或者下级机关报请查处的;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查: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5.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事项。 | 《安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第四十三条 :“城管执法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巡查职责,未能及时发现违法行为的; (二)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三)无法定依据、不遵守法定程序或者超越职权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的; (四)无法定事由或者违反法定程序擅自改变已经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 (五)采用非法手段收集证据或者伪造、隐匿证据的; (六)违法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工具、物品的; (七)将没收、查封、扣押的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以及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八)泄露举报人信息的; (九)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形。” |
262 | 对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不按照规定在指定媒介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105220036B0249 | 安阳县城市管理局 (县城市综合执法局)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3号2018年3月第二次修订)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招标人有下列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处罚:(一)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不按照规定在指定媒介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 | 1.立案:在日常执法巡查中发现案件线索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诉、举报的;上级机关交办或者下级机关报请查处的;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查: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5.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事项。 | 《安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第四十三条 :“城管执法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巡查职责,未能及时发现违法行为的; (二)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三)无法定依据、不遵守法定程序或者超越职权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的; (四)无法定事由或者违反法定程序擅自改变已经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 (五)采用非法手段收集证据或者伪造、隐匿证据的; (六)违法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工具、物品的; (七)将没收、查封、扣押的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以及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八)泄露举报人信息的; (九)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形。” |
263 | 对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的内容不一致,影响潜在投标人申请资格预审或者投标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105220036B0250 | 安阳县城市管理局 (县城市综合执法局)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招标人有下列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处罚:(二)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的内容不一致,影响潜在投标人申请资格预审或者投标。” | 1.立案:在日常执法巡查中发现案件线索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诉、举报的;上级机关交办或者下级机关报请查处的;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查: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5.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事项。 | 《安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第四十三条 :“城管执法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巡查职责,未能及时发现违法行为的; (二)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三)无法定依据、不遵守法定程序或者超越职权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的; (四)无法定事由或者违反法定程序擅自改变已经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 (五)采用非法手段收集证据或者伪造、隐匿证据的; (六)违法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工具、物品的; (七)将没收、查封、扣押的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以及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八)泄露举报人信息的; (九)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形。” |
264 | 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按照规定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构成规避招标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105220036B0251 | 安阳县城市管理局 (县城市综合执法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主席令第八十六号根据2017年12月27日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的决定修正》)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3号2018年3月第二次修订)第六十三条第二款:“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按照规定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构成规避招标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 1.立案:在日常执法巡查中发现案件线索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诉、举报的;上级机关交办或者下级机关报请查处的;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查: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5.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事项。 | 《安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第四十三条 :“城管执法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巡查职责,未能及时发现违法行为的; (二)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三)无法定依据、不遵守法定程序或者超越职权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的; (四)无法定事由或者违反法定程序擅自改变已经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 (五)采用非法手段收集证据或者伪造、隐匿证据的; (六)违法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工具、物品的; (七)将没收、查封、扣押的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以及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八)泄露举报人信息的; (九)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形。” |
265 | 对依法应当公开招标而采用邀请招标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105220036B0252 | 安阳县城市管理局 (县城市综合执法局)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依法应当公开招标而采用邀请招标;” | 1.立案:在日常执法巡查中发现案件线索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诉、举报的;上级机关交办或者下级机关报请查处的;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查: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5.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事项。 | 《安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第四十三条 :“城管执法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巡查职责,未能及时发现违法行为的; (二)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三)无法定依据、不遵守法定程序或者超越职权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的; (四)无法定事由或者违反法定程序擅自改变已经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 (五)采用非法手段收集证据或者伪造、隐匿证据的; (六)违法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工具、物品的; (七)将没收、查封、扣押的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以及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八)泄露举报人信息的; (九)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形。” |
266 | 对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发售、澄清、修改的时限,或者确定的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的时限不符合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105220036B0253 | 安阳县城市管理局 (县城市综合执法局)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发售、澄清、修改的时限,或者确定的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的时限不符合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 | 1.立案:在日常执法巡查中发现案件线索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诉、举报的;上级机关交办或者下级机关报请查处的;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查: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5.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事项。 | 《安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第四十三条 :“城管执法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巡查职责,未能及时发现违法行为的; (二)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三)无法定依据、不遵守法定程序或者超越职权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的; (四)无法定事由或者违反法定程序擅自改变已经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 (五)采用非法手段收集证据或者伪造、隐匿证据的; (六)违法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工具、物品的; (七)将没收、查封、扣押的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以及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八)泄露举报人信息的; (九)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形。” |
267 | 对接受未通过资格预审的单位或者个人参加投标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105220036B0254 | 安阳县城市管理局 (县城市综合执法局)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接受未通过资格预审的单位或者个人参加投标;” | 1.立案:在日常执法巡查中发现案件线索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诉、举报的;上级机关交办或者下级机关报请查处的;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查: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5.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事项。 | 《安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第四十三条 :“城管执法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巡查职责,未能及时发现违法行为的; (二)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三)无法定依据、不遵守法定程序或者超越职权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的; (四)无法定事由或者违反法定程序擅自改变已经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 (五)采用非法手段收集证据或者伪造、隐匿证据的; (六)违法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工具、物品的; (七)将没收、查封、扣押的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以及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八)泄露举报人信息的; (九)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形。” |
268 | 对接受应当拒收的投标文件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105220036B0255 | 安阳县城市管理局 (县城市综合执法局)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接受应当拒收的投标文件。” | 1.立案:在日常执法巡查中发现案件线索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诉、举报的;上级机关交办或者下级机关报请查处的;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查: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5.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事项。 | 《安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第四十三条 :“城管执法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巡查职责,未能及时发现违法行为的; (二)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三)无法定依据、不遵守法定程序或者超越职权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的; (四)无法定事由或者违反法定程序擅自改变已经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 (五)采用非法手段收集证据或者伪造、隐匿证据的; (六)违法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工具、物品的; (七)将没收、查封、扣押的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以及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八)泄露举报人信息的; (九)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形。” |
269 | 对招标代理机构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代理投标或者向该项目投标人提供咨询,接受委托编制标底的中介机构参加受托编制标底项目的投标或者为该项目的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提供咨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105220036B0256 | 安阳县城市管理局 (县城市综合执法局)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第六十五条:“招标代理机构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代理投标或者向该项目投标人提供咨询的,接受委托编制标底的中介机构参加受托编制标底项目的投标或者为该项目的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提供咨询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 1.立案:在日常执法巡查中发现案件线索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诉、举报的;上级机关交办或者下级机关报请查处的;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查: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5.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事项。 | 《安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第四十三条 :“城管执法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巡查职责,未能及时发现违法行为的; (二)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三)无法定依据、不遵守法定程序或者超越职权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的; (四)无法定事由或者违反法定程序擅自改变已经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 (五)采用非法手段收集证据或者伪造、隐匿证据的; (六)违法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工具、物品的; (七)将没收、查封、扣押的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以及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八)泄露举报人信息的; (九)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形。” |
270 | 对招标人超过本条例规定的比例收取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或者不按照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105220036B0257 | 安阳县城市管理局 (县城市综合执法局)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第六十六条:“ 招标人超过本条例规定的比例收取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或者不按照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1.立案:在日常执法巡查中发现案件线索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诉、举报的;上级机关交办或者下级机关报请查处的;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查: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5.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事项。 | 《安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第四十三条 :“城管执法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巡查职责,未能及时发现违法行为的; (二)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三)无法定依据、不遵守法定程序或者超越职权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的; (四)无法定事由或者违反法定程序擅自改变已经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 (五)采用非法手段收集证据或者伪造、隐匿证据的; (六)违法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工具、物品的; (七)将没收、查封、扣押的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以及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八)泄露举报人信息的; (九)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形。” |
271 | 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按照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或者确定、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105220036B0258 | 安阳县城市管理局 (县城市综合执法局)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第七十条第一款:“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按照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或者确定、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违法确定或者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依法重新进行评审。” | 1.立案:在日常执法巡查中发现案件线索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诉、举报的;上级机关交办或者下级机关报请查处的;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查: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5.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事项。 | 《安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第四十三条 :“城管执法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巡查职责,未能及时发现违法行为的; (二)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三)无法定依据、不遵守法定程序或者超越职权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的; (四)无法定事由或者违反法定程序擅自改变已经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 (五)采用非法手段收集证据或者伪造、隐匿证据的; (六)违法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工具、物品的; (七)将没收、查封、扣押的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以及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八)泄露举报人信息的; (九)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形。” |
272 | 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无正当理由不发出中标通知书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105220036B0259 | 安阳县城市管理局 (县城市综合执法局)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第七十三条第一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10‰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无正当理由不发出中标通知书;” | 1.立案:在日常执法巡查中发现案件线索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诉、举报的;上级机关交办或者下级机关报请查处的;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查: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5.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事项。 | 《安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第四十三条 :“城管执法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巡查职责,未能及时发现违法行为的; (二)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三)无法定依据、不遵守法定程序或者超越职权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的; (四)无法定事由或者违反法定程序擅自改变已经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 (五)采用非法手段收集证据或者伪造、隐匿证据的; (六)违法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工具、物品的; (七)将没收、查封、扣押的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以及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八)泄露举报人信息的; (九)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形。” |
273 | 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按照规定确定中标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105220036B0260 | 安阳县城市管理局 (县城市综合执法局)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第七十三条第二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10‰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二)不按照规定确定中标人;” | 1.立案:在日常执法巡查中发现案件线索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诉、举报的;上级机关交办或者下级机关报请查处的;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查: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5.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事项。 | 《安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第四十三条 :“城管执法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巡查职责,未能及时发现违法行为的; (二)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三)无法定依据、不遵守法定程序或者超越职权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的; (四)无法定事由或者违反法定程序擅自改变已经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 (五)采用非法手段收集证据或者伪造、隐匿证据的; (六)违法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工具、物品的; (七)将没收、查封、扣押的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以及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八)泄露举报人信息的; (九)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形。” |
274 | 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改变中标结果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105220036B0261 | 安阳县城市管理局 (县城市综合执法局)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第七十三条第三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10‰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三)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改变中标结果;” | 1.立案:在日常执法巡查中发现案件线索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诉、举报的;上级机关交办或者下级机关报请查处的;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查: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5.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事项。 | 《安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第四十三条 :“城管执法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巡查职责,未能及时发现违法行为的; (二)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三)无法定依据、不遵守法定程序或者超越职权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的; (四)无法定事由或者违反法定程序擅自改变已经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 (五)采用非法手段收集证据或者伪造、隐匿证据的; (六)违法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工具、物品的; (七)将没收、查封、扣押的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以及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八)泄露举报人信息的; (九)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形。” |
275 | 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订立合同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105220036B0262 | 安阳县城市管理局 (县城市综合执法局)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第七十三条第四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10‰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四)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订立合同;” | 1.立案:在日常执法巡查中发现案件线索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诉、举报的;上级机关交办或者下级机关报请查处的;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查: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5.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事项。 | 《安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第四十三条 :“城管执法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巡查职责,未能及时发现违法行为的; (二)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三)无法定依据、不遵守法定程序或者超越职权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的; (四)无法定事由或者违反法定程序擅自改变已经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 (五)采用非法手段收集证据或者伪造、隐匿证据的; (六)违法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工具、物品的; (七)将没收、查封、扣押的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以及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八)泄露举报人信息的; (九)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形。” |
276 | 对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在订立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105220036B0263 | 安阳县城市管理局 (县城市综合执法局)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第七十三条第五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10‰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五)在订立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 | 1.立案:在日常执法巡查中发现案件线索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诉、举报的;上级机关交办或者下级机关报请查处的;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查: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5.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事项。 | 《安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第四十三条 :“城管执法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巡查职责,未能及时发现违法行为的; (二)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三)无法定依据、不遵守法定程序或者超越职权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的; (四)无法定事由或者违反法定程序擅自改变已经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 (五)采用非法手段收集证据或者伪造、隐匿证据的; (六)违法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工具、物品的; (七)将没收、查封、扣押的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以及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八)泄露举报人信息的; (九)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形。” |
277 | 对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105220036B0264 | 安阳县城市管理局 (县城市综合执法局)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第七十四条:“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中标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10‰以下的罚款。” | 1.立案:在日常执法巡查中发现案件线索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诉、举报的;上级机关交办或者下级机关报请查处的;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查: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5.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事项。 | 《安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第四十三条 :“城管执法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巡查职责,未能及时发现违法行为的; (二)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三)无法定依据、不遵守法定程序或者超越职权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的; (四)无法定事由或者违反法定程序擅自改变已经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 (五)采用非法手段收集证据或者伪造、隐匿证据的; (六)违法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工具、物品的; (七)将没收、查封、扣押的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以及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八)泄露举报人信息的; (九)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形。” |
278 | 对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或者污泥处理单位对污泥流向、用途、用量等未进行跟踪、记录,或者处理后的污泥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105220036B0265 | 安阳县城市管理局 (县城市综合执法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或者污泥处理单位对污泥流向、用途、用量等未进行跟踪、记录,或者处理后的污泥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6月27日第二次修正)第八十八条:“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或者污泥处理处置单位,处理处置后的污泥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对污泥去向等未进行记录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行政法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641号令 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或者污泥处理处置单位对产生的污泥以及处理处置后的污泥的去向、用途、用量等未进行跟踪、记录的,或者处理处置后的污泥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由城市排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当事人承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1.立案:在日常执法巡查中发现案件线索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诉、举报的;上级机关交办或者下级机关报请查处的;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查: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5.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事项。 | 《安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第四十三条 :“城管执法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巡查职责,未能及时发现违法行为的; (二)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三)无法定依据、不遵守法定程序或者超越职权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的; (四)无法定事由或者违反法定程序擅自改变已经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 (五)采用非法手段收集证据或者伪造、隐匿证据的; (六)违法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工具、物品的; (七)将没收、查封、扣押的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以及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八)泄露举报人信息的; (九)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形。” |
279 | 对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城镇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和处理后的污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105220036B0266 | 安阳县城市管理局 (县城市综合执法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第一百零八条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城镇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和处理后的污泥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二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行政法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641号令 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三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污泥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当事人承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1.立案:在日常执法巡查中发现案件线索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诉、举报的;上级机关交办或者下级机关报请查处的;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查: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5.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事项。 | 《安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第四十三条 :“城管执法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巡查职责,未能及时发现违法行为的; (二)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三)无法定依据、不遵守法定程序或者超越职权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的; (四)无法定事由或者违反法定程序擅自改变已经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 (五)采用非法手段收集证据或者伪造、隐匿证据的; (六)违法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工具、物品的; (七)将没收、查封、扣押的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以及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八)泄露举报人信息的; (九)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形。” |
280 | 对工程施工单位未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报备案,或者未及时清运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105220036B0267 | 安阳县城市管理局 (县城市综合执法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三)工程施工单位未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报备案,或者未及时清运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的;” 第二款:“单位有前款第一项、第七项行为之一,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五项、第七项行为之一,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 1.立案:在日常执法巡查中发现案件线索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诉、举报的;上级机关交办或者下级机关报请查处的;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查: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5.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事项。 | 《安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第四十三条 :“城管执法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巡查职责,未能及时发现违法行为的; (二)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三)无法定依据、不遵守法定程序或者超越职权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的; (四)无法定事由或者违反法定程序擅自改变已经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 (五)采用非法手段收集证据或者伪造、隐匿证据的; (六)违法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工具、物品的; (七)将没收、查封、扣押的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以及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八)泄露举报人信息的; (九)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形。” |
281 | 对工程施工单位擅自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或者未按照规定对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进行利用或者处置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105220036B0268 | 安阳县城市管理局 (县城市综合执法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四)工程施工单位擅自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或者未按照规定对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进行利用或者处置的;” 第二款:“单位有前款第一项、第七项行为之一,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五项、第七项行为之一,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 1.立案:在日常执法巡查中发现案件线索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诉、举报的;上级机关交办或者下级机关报请查处的;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查: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5.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事项。 | 《安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第四十三条 :“城管执法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巡查职责,未能及时发现违法行为的; (二)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三)无法定依据、不遵守法定程序或者超越职权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的; (四)无法定事由或者违反法定程序擅自改变已经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 (五)采用非法手段收集证据或者伪造、隐匿证据的; (六)违法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工具、物品的; (七)将没收、查封、扣押的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以及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八)泄露举报人信息的; (九)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形。” |
282 | 对未采取密闭措施或者其他防护措施导致易产生扬尘污染的物料泄漏、散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105220036B0269 | 安阳县城市管理局 (县城市综合执法局) | 【地方性法规】《河南省减少污染物排放条例》(根据2018年9月29日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未采取密闭措施或者其他防护措施导致易产生扬尘污染的物料泄漏、散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或者道路运输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改正,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车辆不得上道路行驶。” 第二十九条:“运输、装卸、使用易产生扬尘污染的物料应当采取密闭措施或者其他防护措施,避免物料泄漏、散落。” | 1.立案:在日常执法巡查中发现案件线索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诉、举报的;上级机关交办或者下级机关报请查处的;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查: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5.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事项。 | 《安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第四十三条 :“城管执法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巡查职责,未能及时发现违法行为的; (二)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三)无法定依据、不遵守法定程序或者超越职权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的; (四)无法定事由或者违反法定程序擅自改变已经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 (五)采用非法手段收集证据或者伪造、隐匿证据的; (六)违法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工具、物品的; (七)将没收、查封、扣押的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以及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八)泄露举报人信息的; (九)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形。” |
283 | 对在城市建成区和其他居民集中居住区施工或者从事其他易产生扬尘污染活动,未采取有效防尘措施造成扬尘污染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105220036B0270 | 安阳县城市管理局 (县城市综合执法局) | 【地方性法规】 《河南省减少污染物排放条例》(根据2018年9月29日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在城市建成区和其他居民集中居住区施工或者从事其他易产生扬尘污染活动,未采取有效防尘措施造成扬尘污染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顿。” 第三十条:“在城市建成区和其他居民集中居住区施工或者从事易产生扬尘污染活动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建设、拆迁等施工工地应当采取封闭、围挡、喷淋等防尘措施,地面、车辆行驶道路应当进行防尘处理; (二)堆放易产生扬尘污染的物料、垃圾的,应当采取封闭、覆盖等措施防止扬尘污染; (三)施工运输车辆应当在除泥、冲洗干净后驶出作业场所,在城市道路运输垃圾的,应当采用密闭、覆盖等防护措施; (四)在建筑物、构筑物上运送散装物料、建筑垃圾和渣土的,应当采用密闭方式,不得高空抛掷、扬撒。” | 1.立案:在日常执法巡查中发现案件线索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诉、举报的;上级机关交办或者下级机关报请查处的;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查: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5.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事项。 | 《安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第四十三条 :“城管执法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巡查职责,未能及时发现违法行为的; (二)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三)无法定依据、不遵守法定程序或者超越职权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的; (四)无法定事由或者违反法定程序擅自改变已经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 (五)采用非法手段收集证据或者伪造、隐匿证据的; (六)违法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工具、物品的; (七)将没收、查封、扣押的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以及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八)泄露举报人信息的; (九)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形。” |
284 | 对在城市绿地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城市生态环境造成破坏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105220036B0271 | 安阳县城市管理局 (县城市综合执法局) | 【部门规章】《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2号根据2011年1月26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9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正)第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城市绿地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城市生态环境造成破坏活动的,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1.立案:在日常执法巡查中发现案件线索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诉、举报的;上级机关交办或者下级机关报请查处的;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查: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5.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事项。 | 《安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第四十三条 :“城管执法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巡查职责,未能及时发现违法行为的; (二)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三)无法定依据、不遵守法定程序或者超越职权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的; (四)无法定事由或者违反法定程序擅自改变已经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 (五)采用非法手段收集证据或者伪造、隐匿证据的; (六)违法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工具、物品的; (七)将没收、查封、扣押的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以及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八)泄露举报人信息的; (九)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形。” |
285 | 对建设工程项目附属绿地率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105220036B0272 | 安阳县城市管理局 (县城市综合执法局) | 【地方性法规】《安阳市城市绿化条例》(2018年11月29日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的《安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安阳市城市绿化条例〉的决定》修正)第三十七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建设工程项目竣工后绿地率未达到国家和地方标准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缺失绿地面积处以每平方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六条:“建设工程项目附属绿地率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 | 1.立案:在日常执法巡查中发现案件线索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诉、举报的;上级机关交办或者下级机关报请查处的;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查: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5.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事项。 | 《安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第四十三条 :“城管执法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巡查职责,未能及时发现违法行为的; (二)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三)无法定依据、不遵守法定程序或者超越职权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的; (四)无法定事由或者违反法定程序擅自改变已经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 (五)采用非法手段收集证据或者伪造、隐匿证据的; (六)违法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工具、物品的; (七)将没收、查封、扣押的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以及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八)泄露举报人信息的; (九)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形。” |
286 | 对未达到覆土厚度要求,影响乔木正常生长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105220036B0273 | 安阳县城市管理局 (县城市综合执法局) | 【地方性法规】《安阳市城市绿化条例》(2018年11月29日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的《安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安阳市城市绿化条例〉的决定》修正)第三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二)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未达到覆土厚度要求,影响乔木正常生长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八条:“ 城市绿地内进行地下空间复合利用,有关部门在审批项目建设方案时,应当征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地下空间顶部覆土厚度应当满足乔木正常生长需要。” | 1.立案:在日常执法巡查中发现案件线索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诉、举报的;上级机关交办或者下级机关报请查处的;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查: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5.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事项。 | 《安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第四十三条 :“城管执法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巡查职责,未能及时发现违法行为的; (二)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三)无法定依据、不遵守法定程序或者超越职权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的; (四)无法定事由或者违反法定程序擅自改变已经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 (五)采用非法手段收集证据或者伪造、隐匿证据的; (六)违法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工具、物品的; (七)将没收、查封、扣押的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以及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八)泄露举报人信息的; (九)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形。” |
287 | 对单位和个人擅自占用城市绿地或者临时占用城市绿地期满后,未按照规定期限恢复绿地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105220036B0274 | 安阳县城市管理局 (县城市综合执法局) | 【地方性法规】《安阳市城市绿化条例》(2018年11月29日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的《安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安阳市城市绿化条例〉的决定》修正)第三十七条第三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擅自占用城市绿地的,责令恢复原状,并处以所占绿地面积每平方米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临时占用城市绿地期满后,未按照规定期限恢复绿地的,从逾期之日起,处以每日每平方米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 | 1.立案:在日常执法巡查中发现案件线索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诉、举报的;上级机关交办或者下级机关报请查处的;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查: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5.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事项。 | 《安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第四十三条 :“城管执法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巡查职责,未能及时发现违法行为的; (二)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三)无法定依据、不遵守法定程序或者超越职权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的; (四)无法定事由或者违反法定程序擅自改变已经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 (五)采用非法手段收集证据或者伪造、隐匿证据的; (六)违法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工具、物品的; (七)将没收、查封、扣押的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以及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八)泄露举报人信息的; (九)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形。” |
288 | 对擅自砍伐、移植城市树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105220036B0275 | 安阳县城市管理局 (县城市综合执法局) | 【地方性法规】《安阳市城市绿化条例》(2018年11月29日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的《安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安阳市城市绿化条例〉的决定》修正)第三十七条第四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四)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擅自砍伐、移植城市树木的,处以每株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 禁止擅自砍伐、移植城市树木。 确需砍伐、移植的,应当提出申请,并提交申请书、实施方案、管理责任人或者树木权属人意见等书面材料,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管理权限审批。” | 1.立案:在日常执法巡查中发现案件线索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诉、举报的;上级机关交办或者下级机关报请查处的;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查: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5.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事项。 | 《安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第四十三条 :“城管执法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巡查职责,未能及时发现违法行为的; (二)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三)无法定依据、不遵守法定程序或者超越职权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的; (四)无法定事由或者违反法定程序擅自改变已经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 (五)采用非法手段收集证据或者伪造、隐匿证据的; (六)违法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工具、物品的; (七)将没收、查封、扣押的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以及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八)泄露举报人信息的; (九)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形。” |
289 | 对攀折花木、掘取树根、剥取树皮、擅自采摘花果枝叶;依树搭建或者在树木及绿化设施上拴挂、钉刻、晾晒衣物、涂抹、粘贴宣传品;在花坛、绿地内堆放物品、倾倒垃圾;在绿地内取土、挖石、填埋物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105220036B0276 | 安阳县城市管理局 (县城市综合执法局) | 【地方性法规】《安阳市城市绿化条例》(2018年11月29日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的《安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安阳市城市绿化条例〉的决定》修正)第三十八条第一项:“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的,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侵害、限期改正,并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违反第一、二、三、四项规定的,处以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 禁止下列损害城市园林绿化的行为: (一)攀折花木、掘取树根、剥取树皮、擅自采摘花果枝叶; (二)依树搭建或者在树木及绿化设施上拴挂、钉刻、晾晒衣物、涂抹、粘贴宣传品; (三)在花坛、绿地内堆放物品、倾倒垃圾; (四)在绿地内取土、挖石、填埋物品;” | 1.立案:在日常执法巡查中发现案件线索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诉、举报的;上级机关交办或者下级机关报请查处的;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查: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5.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事项。 | 《安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第四十三条 :“城管执法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巡查职责,未能及时发现违法行为的; (二)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三)无法定依据、不遵守法定程序或者超越职权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的; (四)无法定事由或者违反法定程序擅自改变已经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 (五)采用非法手段收集证据或者伪造、隐匿证据的; (六)违法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工具、物品的; (七)将没收、查封、扣押的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以及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八)泄露举报人信息的; (九)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形。” |
290 | 对硬化树穴、树池或者向树穴、树池内倾倒妨害植物正常生长的物质;在绿地内停放车辆、露营等踩踏毁损绿地;在绿地内种植蔬菜等农作物或者饲养家禽家畜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105220036B0277 | 安阳县城市管理局 (县城市综合执法局) | 【地方性法规】《安阳市城市绿化条例》(2018年11月29日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的《安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安阳市城市绿化条例〉的决定》修正)第三十八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的,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侵害、限期改正,并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违反第五、六、七项规定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 禁止下列损害城市园林绿化的行为: (五) 硬化树穴、树池或者向树穴、树池内倾倒妨害植物正常生长的物质; (六)在绿地内停放车辆、露营等踩踏毁损绿地; (七)在绿地内种植蔬菜等农作物或者饲养家禽家畜;” | 1.立案:在日常执法巡查中发现案件线索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诉、举报的;上级机关交办或者下级机关报请查处的;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查: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5.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事项。 | 《安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第四十三条 :“城管执法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巡查职责,未能及时发现违法行为的; (二)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三)无法定依据、不遵守法定程序或者超越职权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的; (四)无法定事由或者违反法定程序擅自改变已经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 (五)采用非法手段收集证据或者伪造、隐匿证据的; (六)违法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工具、物品的; (七)将没收、查封、扣押的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以及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八)泄露举报人信息的; (九)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形。” |
291 | 对擅自在绿地内设置营业摊点、广告设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105220036B0278 | 安阳县城市管理局 (县城市综合执法局) | 【地方性法规】《安阳市城市绿化条例》(2018年11月29日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的《安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安阳市城市绿化条例〉的决定》修正)第三十八条第三项:“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的,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侵害、限期改正,并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违反第八项规定的,处以每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 禁止下列损害城市园林绿化的行为: (八)擅自在绿地内设置营业摊点、广告设施 ” | 1.立案:在日常执法巡查中发现案件线索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诉、举报的;上级机关交办或者下级机关报请查处的;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查: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5.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事项。 | 《安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第四十三条 :“城管执法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巡查职责,未能及时发现违法行为的; (二)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三)无法定依据、不遵守法定程序或者超越职权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的; (四)无法定事由或者违反法定程序擅自改变已经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 (五)采用非法手段收集证据或者伪造、隐匿证据的; (六)违法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工具、物品的; (七)将没收、查封、扣押的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以及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八)泄露举报人信息的; (九)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形。” |
292 | 对乱倒乱堆建筑渣土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105220036B0279 | 安阳县城市管理局 (县城市综合执法局) | 【地方性法规】《安阳市城市绿化条例》(2018年11月29日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的《安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安阳市城市绿化条例〉的决定》修正)第三十八条第四项:“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的,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侵害、限期改正,并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违反第九项规定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 禁止下列损害城市园林绿化的行为: (九)乱倒乱堆建筑渣土; ” | 1.立案:在日常执法巡查中发现案件线索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诉、举报的;上级机关交办或者下级机关报请查处的;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查: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5.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事项。 | 《安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第四十三条 :“城管执法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巡查职责,未能及时发现违法行为的; (二)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三)无法定依据、不遵守法定程序或者超越职权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的; (四)无法定事由或者违反法定程序擅自改变已经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 (五)采用非法手段收集证据或者伪造、隐匿证据的; (六)违法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工具、物品的; (七)将没收、查封、扣押的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以及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八)泄露举报人信息的; (九)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形。” |
293 | 对损毁园林绿化设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105220036B0280 | 安阳县城市管理局 (县城市综合执法局) | 【地方性法规】《安阳市城市绿化条例》(2018年11月29日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的《安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安阳市城市绿化条例〉的决定》修正)第三十八条第五项:“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的,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侵害、限期改正,并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五)违反第十项规定的,处以重置价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 禁止下列损害城市园林绿化的行为: (十)损毁园林绿化设施;” | 1.立案:在日常执法巡查中发现案件线索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诉、举报的;上级机关交办或者下级机关报请查处的;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查: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5.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事项。 | 《安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第四十三条 :“城管执法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巡查职责,未能及时发现违法行为的; (二)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三)无法定依据、不遵守法定程序或者超越职权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的; (四)无法定事由或者违反法定程序擅自改变已经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 (五)采用非法手段收集证据或者伪造、隐匿证据的; (六)违法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工具、物品的; (七)将没收、查封、扣押的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以及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八)泄露举报人信息的; (九)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形。” |
294 | 对砍伐、损伤或者擅自迁移城市古树名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105220036B0281 | 安阳县城市管理局 (县城市综合执法局) | 【地方性法规】《安阳市城市绿化条例》(2018年11月29日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的《安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安阳市城市绿化条例〉的决定》修正)第三十九条第一项:“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第一项规定,砍伐、损伤或者擅自迁移城市古树名木的,处以每株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禁止下列损害城市古树名木的行为: (一)砍伐、损伤或者擅自迁移古树名木; ” | 1.立案:在日常执法巡查中发现案件线索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诉、举报的;上级机关交办或者下级机关报请查处的;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查: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5.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事项。 | 《安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第四十三条 :“城管执法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巡查职责,未能及时发现违法行为的; (二)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三)无法定依据、不遵守法定程序或者超越职权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的; (四)无法定事由或者违反法定程序擅自改变已经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 (五)采用非法手段收集证据或者伪造、隐匿证据的; (六)违法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工具、物品的; (七)将没收、查封、扣押的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以及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八)泄露举报人信息的; (九)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形。” |
295 | 对损坏城市古树名木标牌、损坏城市古树名木保护设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105220036B0282 | 安阳县城市管理局 (县城市综合执法局) | 【地方性法规】《安阳市城市绿化条例》(2018年11月29日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的《安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安阳市城市绿化条例〉的决定》修正)第三十九条第二项:“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违反第二项规定,损坏城市古树名木标牌的,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损坏城市古树名木保护设施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禁止下列损害城市古树名木的行为: (二)损坏古树名木的标牌及保护设施;” | 1.立案:在日常执法巡查中发现案件线索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诉、举报的;上级机关交办或者下级机关报请查处的;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查: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5.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事项。 | 《安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第四十三条 :“城管执法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巡查职责,未能及时发现违法行为的; (二)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三)无法定依据、不遵守法定程序或者超越职权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的; (四)无法定事由或者违反法定程序擅自改变已经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 (五)采用非法手段收集证据或者伪造、隐匿证据的; (六)违法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工具、物品的; (七)将没收、查封、扣押的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以及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八)泄露举报人信息的; (九)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形。” |
296 | 对在古树名木树冠五米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挖坑、取土、倾倒污水污物以及其他损害古树名木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105220036B0283 | 安阳县城市管理局 (县城市综合执法局) | 【地方性法规】《安阳市城市绿化条例》(2018年11月29日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的《安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安阳市城市绿化条例〉的决定》修正)第三十九条第三项:“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违反第三项、第四项规定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拆除,并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禁止下列损害城市古树名木的行为: (三)在古树名木树冠五米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挖坑、取土、倾倒污水污物; (四)其他损害古树名木的行为。” | 1.立案:在日常执法巡查中发现案件线索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诉、举报的;上级机关交办或者下级机关报请查处的;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查: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5.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事项。 | 《安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第四十三条 :“城管执法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巡查职责,未能及时发现违法行为的; (二)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三)无法定依据、不遵守法定程序或者超越职权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的; (四)无法定事由或者违反法定程序擅自改变已经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 (五)采用非法手段收集证据或者伪造、隐匿证据的; (六)违法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工具、物品的; (七)将没收、查封、扣押的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以及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八)泄露举报人信息的; (九)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形。” |
297 | 对未经城市园林行政部门同意,擅自在动物园内摆摊设点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105220036B0284 | 安阳县城市管理局 (县城市综合执法局) | 【部门规章】《城市动物园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3号2011年修订)第三十一条:“擅自在动物园内摆摊设点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园林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1.立案:在日常执法巡查中发现案件线索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诉、举报的;上级机关交办或者下级机关报请查处的;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查: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5.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事项。 | 《安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第四十三条 :“城管执法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巡查职责,未能及时发现违法行为的; (二)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三)无法定依据、不遵守法定程序或者超越职权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的; (四)无法定事由或者违反法定程序擅自改变已经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 (五)采用非法手段收集证据或者伪造、隐匿证据的; (六)违法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工具、物品的; (七)将没收、查封、扣押的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以及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八)泄露举报人信息的; (九)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形。” |
298 | 对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105220036B0285 | 安阳县城市管理局 (县城市综合执法局) | 【部门规章】《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39号2005年6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以罚款: (二)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 第二款:“单位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300O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个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20O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 | 1.立案:在日常执法巡查中发现案件线索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诉、举报的;上级机关交办或者下级机关报请查处的;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查: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5.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事项。 | 《安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第四十三条 :“城管执法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巡查职责,未能及时发现违法行为的; (二)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三)无法定依据、不遵守法定程序或者超越职权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的; (四)无法定事由或者违反法定程序擅自改变已经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 (五)采用非法手段收集证据或者伪造、隐匿证据的; (六)违法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工具、物品的; (七)将没收、查封、扣押的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以及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八)泄露举报人信息的; (九)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形。” |
299 | 对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105220036B0286 | 安阳县城市管理局 (县城市综合执法局) | 【部门规章】《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39号2005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1.立案:在日常执法巡查中发现案件线索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诉、举报的;上级机关交办或者下级机关报请查处的;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查: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5.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事项。 | 《安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第四十三条 :“城管执法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巡查职责,未能及时发现违法行为的; (二)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三)无法定依据、不遵守法定程序或者超越职权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的; (四)无法定事由或者违反法定程序擅自改变已经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 (五)采用非法手段收集证据或者伪造、隐匿证据的; (六)违法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工具、物品的; (七)将没收、查封、扣押的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以及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八)泄露举报人信息的; (九)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形。” |
300 | 对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105220036B0287 | 安阳县城市管理局 (县城市综合执法局) | 【部门规章】《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39号2005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1.立案:在日常执法巡查中发现案件线索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诉、举报的;上级机关交办或者下级机关报请查处的;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查: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5.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事项。 | 《安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第四十三条 :“城管执法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巡查职责,未能及时发现违法行为的; (二)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三)无法定依据、不遵守法定程序或者超越职权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的; (四)无法定事由或者违反法定程序擅自改变已经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 (五)采用非法手段收集证据或者伪造、隐匿证据的; (六)违法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工具、物品的; (七)将没收、查封、扣押的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以及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八)泄露举报人信息的; (九)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形。” |
301 | 对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105220036B0288 | 安阳县城市管理局 (县城市综合执法局) | 【部门规章】《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39号2005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第二款:“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1.立案:在日常执法巡查中发现案件线索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诉、举报的;上级机关交办或者下级机关报请查处的;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查: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5.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事项。 | 《安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第四十三条 :“城管执法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巡查职责,未能及时发现违法行为的; (二)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三)无法定依据、不遵守法定程序或者超越职权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的; (四)无法定事由或者违反法定程序擅自改变已经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 (五)采用非法手段收集证据或者伪造、隐匿证据的; (六)违法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工具、物品的; (七)将没收、查封、扣押的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以及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八)泄露举报人信息的; (九)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形。” |
302 | 对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105220036B0289 | 安阳县城市管理局 (县城市综合执法局) | 【部门规章】《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39号2005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1.立案:在日常执法巡查中发现案件线索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诉、举报的;上级机关交办或者下级机关报请查处的;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查: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5.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事项。 | 《安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第四十三条 :“城管执法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巡查职责,未能及时发现违法行为的; (二)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三)无法定依据、不遵守法定程序或者超越职权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的; (四)无法定事由或者违反法定程序擅自改变已经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 (五)采用非法手段收集证据或者伪造、隐匿证据的; (六)违法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工具、物品的; (七)将没收、查封、扣押的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以及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八)泄露举报人信息的; (九)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形。” |
303 | 对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105220036B0290 | 安阳县城市管理局 (县城市综合执法局) | 【部门规章】《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39号2005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四条:“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1.立案:在日常执法巡查中发现案件线索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诉、举报的;上级机关交办或者下级机关报请查处的;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查: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5.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事项。 | 《安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第四十三条 :“城管执法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巡查职责,未能及时发现违法行为的; (二)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三)无法定依据、不遵守法定程序或者超越职权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的; (四)无法定事由或者违反法定程序擅自改变已经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 (五)采用非法手段收集证据或者伪造、隐匿证据的; (六)违法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工具、物品的; (七)将没收、查封、扣押的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以及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八)泄露举报人信息的; (九)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形。” |
304 | 对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105220036B0291 | 安阳县城市管理局 (县城市综合执法局) | 【部门规章】《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39号2005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条第一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 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 | 1.立案:在日常执法巡查中发现案件线索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诉、举报的;上级机关交办或者下级机关报请查处的;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查: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5.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事项。 | 《安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第四十三条 :“城管执法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巡查职责,未能及时发现违法行为的; (二)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三)无法定依据、不遵守法定程序或者超越职权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的; (四)无法定事由或者违反法定程序擅自改变已经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 (五)采用非法手段收集证据或者伪造、隐匿证据的; (六)违法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工具、物品的; (七)将没收、查封、扣押的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以及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八)泄露举报人信息的; (九)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形。” |
305 | 对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105220036B0292 | 安阳县城市管理局 (县城市综合执法局) | 【部门规章】《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39号2005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条第一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 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二)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 | 1.立案:在日常执法巡查中发现案件线索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诉、举报的;上级机关交办或者下级机关报请查处的;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查: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5.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事项。 | 《安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第四十三条 :“城管执法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巡查职责,未能及时发现违法行为的; (二)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三)无法定依据、不遵守法定程序或者超越职权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的; (四)无法定事由或者违反法定程序擅自改变已经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 (五)采用非法手段收集证据或者伪造、隐匿证据的; (六)违法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工具、物品的; (七)将没收、查封、扣押的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以及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八)泄露举报人信息的; (九)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形。” |
306 | 对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105220036B0293 | 安阳县城市管理局 (县城市综合执法局) | 【部门规章】《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39号2005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 | 1.立案:在日常执法巡查中发现案件线索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诉、举报的;上级机关交办或者下级机关报请查处的;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查: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5.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事项。 | 《安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第四十三条 :“城管执法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巡查职责,未能及时发现违法行为的; (二)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三)无法定依据、不遵守法定程序或者超越职权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的; (四)无法定事由或者违反法定程序擅自改变已经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 (五)采用非法手段收集证据或者伪造、隐匿证据的; (六)违法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工具、物品的; (七)将没收、查封、扣押的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以及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八)泄露举报人信息的; (九)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形。” |
307 | 对未取得设计、施工资格或者未按照资质等级承担城市道路的设计、施工任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105220036B0294 | 安阳县城市管理局 (县城市综合执法局) | 【行政法规】《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8号 根据2019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三十九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设计、施工,限期改正,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已经取得设计、施工资格证书,情节严重的,提请原发证机关吊销设计、施工资格证书: (一)未取得设计、施工资格或者未按照资质等级承担城市道路的设计、施工任务的;” | 1.立案:在日常执法巡查中发现案件线索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诉、举报的;上级机关交办或者下级机关报请查处的;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查: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5.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事项。 | 《安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第四十三条 :“城管执法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巡查职责,未能及时发现违法行为的; (二)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三)无法定依据、不遵守法定程序或者超越职权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的; (四)无法定事由或者违反法定程序擅自改变已经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 (五)采用非法手段收集证据或者伪造、隐匿证据的; (六)违法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工具、物品的; (七)将没收、查封、扣押的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以及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八)泄露举报人信息的; (九)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形。” |
308 | 对未按照城市道路设计、施工技术规范设计、施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105220036B0295 | 安阳县城市管理局 (县城市综合执法局) | 【行政法规】《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8号 根据2019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三十九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设计、施工,限期改正,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已经取得设计、施工资格证书,情节严重的,提请原发证机关吊销设计、施工资格证书: (二)未按照城市道路设计、施工技术规范设计、施工的; | 1.立案:在日常执法巡查中发现案件线索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诉、举报的;上级机关交办或者下级机关报请查处的;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查: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5.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事项。 | 《安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第四十三条 :“城管执法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巡查职责,未能及时发现违法行为的; (二)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三)无法定依据、不遵守法定程序或者超越职权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的; (四)无法定事由或者违反法定程序擅自改变已经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 (五)采用非法手段收集证据或者伪造、隐匿证据的; (六)违法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工具、物品的; (七)将没收、查封、扣押的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以及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八)泄露举报人信息的; (九)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形。” |
309 | 对未按照设计图纸施工或者擅自修改图纸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105220036B0296 | 安阳县城市管理局 (县城市综合执法局) | 【行政法规】《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8号 根据2019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三十九条第三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设计、施工,限期改正,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已经取得设计、施工资格证书,情节严重的,提请原发证机关吊销设计、施工资格证书: (三)未按照设计图纸施工或者擅自修改图纸的。” | 1.立案:在日常执法巡查中发现案件线索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诉、举报的;上级机关交办或者下级机关报请查处的;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查: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5.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事项。 | 《安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第四十三条 :“城管执法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巡查职责,未能及时发现违法行为的; (二)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三)无法定依据、不遵守法定程序或者超越职权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的; (四)无法定事由或者违反法定程序擅自改变已经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 (五)采用非法手段收集证据或者伪造、隐匿证据的; (六)违法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工具、物品的; (七)将没收、查封、扣押的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以及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八)泄露举报人信息的; (九)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形。” |
310 | 对擅自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城市道路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105220036B0297 | 安阳县城市管理局 (县城市综合执法局) | 【行政法规】《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8号 根据2019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擅自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城市道路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工程造价2%以下的罚款” | 1.立案:在日常执法巡查中发现案件线索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诉、举报的;上级机关交办或者下级机关报请查处的;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查: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5.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事项。 | 《安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第四十三条 :“城管执法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巡查职责,未能及时发现违法行为的; (二)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三)无法定依据、不遵守法定程序或者超越职权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的; (四)无法定事由或者违反法定程序擅自改变已经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 (五)采用非法手段收集证据或者伪造、隐匿证据的; (六)违法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工具、物品的; (七)将没收、查封、扣押的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以及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八)泄露举报人信息的; (九)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形。” |
311 | 对承担城市道路养护、维修的单位未定期对城市道路进行养护、维修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期限修复竣工,并拒绝接受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105220036B0298 | 安阳县城市管理局 (县城市综合执法局) | 【行政法规】《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8号 根据2019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四十一条:“承担城市道路养护、维修的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定期对城市道路进行养护、维修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期限修复竣工,并拒绝接受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1.立案:在日常执法巡查中发现案件线索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诉、举报的;上级机关交办或者下级机关报请查处的;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查: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5.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事项。 | 《安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第四十三条 :“城管执法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巡查职责,未能及时发现违法行为的; (二)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三)无法定依据、不遵守法定程序或者超越职权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的; (四)无法定事由或者违反法定程序擅自改变已经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 (五)采用非法手段收集证据或者伪造、隐匿证据的; (六)违法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工具、物品的; (七)将没收、查封、扣押的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以及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八)泄露举报人信息的; (九)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形。” |
312 | 对未对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种管线的检查井、箱盖或者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的缺损及时补缺或者修复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105220036B0299 | 安阳县城市管理局 (县城市综合执法局) | 【行政法规】《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8号 根据2019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四十二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对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种管线的检查井、箱盖或者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的缺损及时补缺或者修复的” | 1.立案:在日常执法巡查中发现案件线索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诉、举报的;上级机关交办或者下级机关报请查处的;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查: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5.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事项。 | 《安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第四十三条 :“城管执法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巡查职责,未能及时发现违法行为的; (二)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三)无法定依据、不遵守法定程序或者超越职权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的; (四)无法定事由或者违反法定程序擅自改变已经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 (五)采用非法手段收集证据或者伪造、隐匿证据的; (六)违法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工具、物品的; (七)将没收、查封、扣押的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以及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八)泄露举报人信息的; (九)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形。” |
313 | 对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105220036B0300 | 安阳县城市管理局 (县城市综合执法局) | 【行政法规】《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8号 根据2019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的;” | 1.立案:在日常执法巡查中发现案件线索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诉、举报的;上级机关交办或者下级机关报请查处的;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查: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5.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事项。 | 《安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第四十三条 :“城管执法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巡查职责,未能及时发现违法行为的; (二)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三)无法定依据、不遵守法定程序或者超越职权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的; (四)无法定事由或者违反法定程序擅自改变已经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 (五)采用非法手段收集证据或者伪造、隐匿证据的; (六)违法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工具、物品的; (七)将没收、查封、扣押的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以及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八)泄露举报人信息的; (九)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形。” |
314 | 对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时清理现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105220036B0301 | 安阳县城市管理局 (县城市综合执法局) | 【行政法规】《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8号 根据2019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四十二条第三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时清理现场的;” | 1.立案:在日常执法巡查中发现案件线索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诉、举报的;上级机关交办或者下级机关报请查处的;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查: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5.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事项。 | 《安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第四十三条 :“城管执法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巡查职责,未能及时发现违法行为的; (二)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三)无法定依据、不遵守法定程序或者超越职权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的; (四)无法定事由或者违反法定程序擅自改变已经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 (五)采用非法手段收集证据或者伪造、隐匿证据的; (六)违法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工具、物品的; (七)将没收、查封、扣押的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以及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八)泄露举报人信息的; (九)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形。” |
315 | 对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不按照规定办理批准手续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105220036B0302 | 安阳县城市管理局 (县城市综合执法局) | 【行政法规】《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8号 根据2019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四十二条第四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不按照规定办理批准手续的;” | 1.立案:在日常执法巡查中发现案件线索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诉、举报的;上级机关交办或者下级机关报请查处的;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查: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5.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事项。 | 《安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第四十三条 :“城管执法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巡查职责,未能及时发现违法行为的; (二)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三)无法定依据、不遵守法定程序或者超越职权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的; (四)无法定事由或者违反法定程序擅自改变已经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 (五)采用非法手段收集证据或者伪造、隐匿证据的; (六)违法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工具、物品的; (七)将没收、查封、扣押的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以及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八)泄露举报人信息的; (九)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形。” |
316 | 对紧急抢修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不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105220036B0303 | 安阳县城市管理局 (县城市综合执法局) | 【行政法规】《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8号 根据2019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四十二条第五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五)紧急抢修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不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的;” | 1.立案:在日常执法巡查中发现案件线索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诉、举报的;上级机关交办或者下级机关报请查处的;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查: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5.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事项。 | 《安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第四十三条 :“城管执法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巡查职责,未能及时发现违法行为的; (二)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三)无法定依据、不遵守法定程序或者超越职权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的; (四)无法定事由或者违反法定程序擅自改变已经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 (五)采用非法手段收集证据或者伪造、隐匿证据的; (六)违法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工具、物品的; (七)将没收、查封、扣押的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以及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八)泄露举报人信息的; (九)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形。” |
317 | 对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或者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未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105220036B0304 | 安阳县城市管理局 (县城市综合执法局) | 【行政法规】《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8号 根据2019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四十二条第六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六)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或者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未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 | 1.立案:在日常执法巡查中发现案件线索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诉、举报的;上级机关交办或者下级机关报请查处的;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查: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5.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事项。 | 《安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第四十三条 :“城管执法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巡查职责,未能及时发现违法行为的; (二)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三)无法定依据、不遵守法定程序或者超越职权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的; (四)无法定事由或者违反法定程序擅自改变已经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 (五)采用非法手段收集证据或者伪造、隐匿证据的; (六)违法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工具、物品的; (七)将没收、查封、扣押的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以及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八)泄露举报人信息的; (九)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形。” |
318 | 对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105220036B0305 | 安阳县城市管理局 (县城市综合执法局) | 【行政法规】《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8号 根据2019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七条第一项:“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 | 1.立案:在日常执法巡查中发现案件线索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诉、举报的;上级机关交办或者下级机关报请查处的;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查: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5.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事项。 | 《安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第四十三条 :“城管执法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巡查职责,未能及时发现违法行为的; (二)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三)无法定依据、不遵守法定程序或者超越职权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的; (四)无法定事由或者违反法定程序擅自改变已经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 (五)采用非法手段收集证据或者伪造、隐匿证据的; (六)违法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工具、物品的; (七)将没收、查封、扣押的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以及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八)泄露举报人信息的; (九)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形。” |
319 | 对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驶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105220036B0306 | 安阳县城市管理局 (县城市综合执法局) | 【行政法规】《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8号 根据2019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七条第二项:“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二)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驶;” | 1.立案:在日常执法巡查中发现案件线索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诉、举报的;上级机关交办或者下级机关报请查处的;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查: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5.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事项。 | 《安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第四十三条 :“城管执法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巡查职责,未能及时发现违法行为的; (二)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三)无法定依据、不遵守法定程序或者超越职权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的; (四)无法定事由或者违反法定程序擅自改变已经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 (五)采用非法手段收集证据或者伪造、隐匿证据的; (六)违法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工具、物品的; (七)将没收、查封、扣押的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以及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八)泄露举报人信息的; (九)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形。” |
320 | 对机动车在桥梁或者非指定的城市道路上试刹车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105220036B0307 | 安阳县城市管理局 (县城市综合执法局) | 【行政法规】《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8号 根据2019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七条第三项:“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三)机动车在桥梁或者非指定的城市道路上试刹车;” | 1.立案:在日常执法巡查中发现案件线索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诉、举报的;上级机关交办或者下级机关报请查处的;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查: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5.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事项。 | 《安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第四十三条 :“城管执法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巡查职责,未能及时发现违法行为的; (二)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三)无法定依据、不遵守法定程序或者超越职权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的; (四)无法定事由或者违反法定程序擅自改变已经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 (五)采用非法手段收集证据或者伪造、隐匿证据的; (六)违法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工具、物品的; (七)将没收、查封、扣押的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以及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八)泄露举报人信息的; (九)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形。” |
321 | 对擅自在城市道路上建设建筑物、构筑物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105220036B0308 | 安阳县城市管理局 (县城市综合执法局) | 【行政法规】《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8号 根据2019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七条第四项:“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四)擅自在城市道路上建设建筑物、构筑物;” | 1.立案:在日常执法巡查中发现案件线索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诉、举报的;上级机关交办或者下级机关报请查处的;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查: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5.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事项。 | 《安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第四十三条 :“城管执法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巡查职责,未能及时发现违法行为的; (二)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三)无法定依据、不遵守法定程序或者超越职权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的; (四)无法定事由或者违反法定程序擅自改变已经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 (五)采用非法手段收集证据或者伪造、隐匿证据的; (六)违法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工具、物品的; (七)将没收、查封、扣押的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以及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八)泄露举报人信息的; (九)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形。” |
322 | 对在桥梁上架设压力在4公斤/平方厘米(0.4兆帕)以上的煤气管道、10千伏以上的高压电力线和其他易燃易爆管线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105220036B0309 | 安阳县城市管理局 (县城市综合执法局) | 【行政法规】《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8号 根据2019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七条第五项:“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五)在桥梁上架设压力在4公斤/平方厘米(0.4兆帕)以上的煤气管道、10千伏以上的高压电力线和其他易燃易爆管线;” | 1.立案:在日常执法巡查中发现案件线索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诉、举报的;上级机关交办或者下级机关报请查处的;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查: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5.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事项。 | 《安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第四十三条 :“城管执法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巡查职责,未能及时发现违法行为的; (二)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三)无法定依据、不遵守法定程序或者超越职权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的; (四)无法定事由或者违反法定程序擅自改变已经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 (五)采用非法手段收集证据或者伪造、隐匿证据的; (六)违法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工具、物品的; (七)将没收、查封、扣押的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以及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八)泄露举报人信息的; (九)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形。” |
323 | 对擅自在桥梁或者路灯设施上设置广告牌或者其他挂浮物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105220036B0310 | 安阳县城市管理局 (县城市综合执法局) | 【行政法规】《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8号 根据2019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七条第六项:“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六)擅自在桥梁或者路灯设施上设置广告牌或者其他挂浮物;” | 1.立案:在日常执法巡查中发现案件线索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诉、举报的;上级机关交办或者下级机关报请查处的;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查: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5.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事项。 | 《安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第四十三条 :“城管执法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巡查职责,未能及时发现违法行为的; (二)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三)无法定依据、不遵守法定程序或者超越职权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的; (四)无法定事由或者违反法定程序擅自改变已经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 (五)采用非法手段收集证据或者伪造、隐匿证据的; (六)违法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工具、物品的; (七)将没收、查封、扣押的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以及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八)泄露举报人信息的; (九)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形。” |
324 | 对其他损害、侵占城市道路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105220036B0311 | 安阳县城市管理局 (县城市综合执法局) | 【行政法规】《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8号 根据2019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七条第七项:“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七)其他损害、侵占城市道路的行为。” | 1.立案:在日常执法巡查中发现案件线索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诉、举报的;上级机关交办或者下级机关报请查处的;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查: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5.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事项。 | 《安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第四十三条 :“城管执法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巡查职责,未能及时发现违法行为的; (二)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三)无法定依据、不遵守法定程序或者超越职权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的; (四)无法定事由或者违反法定程序擅自改变已经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 (五)采用非法手段收集证据或者伪造、隐匿证据的; (六)违法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工具、物品的; (七)将没收、查封、扣押的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以及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八)泄露举报人信息的; (九)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形。” |
325 | 对城市桥梁产权人或者委托管理人未按照规定编制城市桥梁养护维修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或者未经批准即实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105220036B0312 | 安阳县城市管理局 (县城市综合执法局) | 【部门规章】《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8号 2004年1月1日实施)第二十五条第一项:“城市桥梁产权人或者委托管理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编制城市桥梁养护维修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或者未经批准即实施的;” | 1.立案:在日常执法巡查中发现案件线索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诉、举报的;上级机关交办或者下级机关报请查处的;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查: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5.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事项。 | 《安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第四十三条 :“城管执法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巡查职责,未能及时发现违法行为的; (二)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三)无法定依据、不遵守法定程序或者超越职权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的; (四)无法定事由或者违反法定程序擅自改变已经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 (五)采用非法手段收集证据或者伪造、隐匿证据的; (六)违法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工具、物品的; (七)将没收、查封、扣押的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以及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八)泄露举报人信息的; (九)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形。” |
326 | 对城市桥梁产权人或者委托管理人未按照规定设置相应的标志,并保持其完好、清晰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105220036B0313 | 安阳县城市管理局 (县城市综合执法局) | 【部门规章】《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8号 2004年1月1日实施)第二十五条第二项:“城市桥梁产权人或者委托管理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按照规定设置相应的标志,并保持其完好、清晰的;” | 1.立案:在日常执法巡查中发现案件线索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诉、举报的;上级机关交办或者下级机关报请查处的;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查: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5.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事项。 | 《安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第四十三条 :“城管执法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巡查职责,未能及时发现违法行为的; (二)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三)无法定依据、不遵守法定程序或者超越职权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的; (四)无法定事由或者违反法定程序擅自改变已经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 (五)采用非法手段收集证据或者伪造、隐匿证据的; (六)违法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工具、物品的; (七)将没收、查封、扣押的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以及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八)泄露举报人信息的; (九)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形。” |
327 | 对城市桥梁产权人或者委托管理人未按照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机构对城市桥梁进行检测评估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105220036B0314 | 安阳县城市管理局 (县城市综合执法局) | 【部门规章】《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8号 2004年1月1日实施)第二十五条第三项:“城市桥梁产权人或者委托管理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按照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机构对城市桥梁进行检测评估的;” | 1.立案:在日常执法巡查中发现案件线索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诉、举报的;上级机关交办或者下级机关报请查处的;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查: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5.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事项。 | 《安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第四十三条 :“城管执法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巡查职责,未能及时发现违法行为的; (二)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三)无法定依据、不遵守法定程序或者超越职权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的; (四)无法定事由或者违反法定程序擅自改变已经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 (五)采用非法手段收集证据或者伪造、隐匿证据的; (六)违法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工具、物品的; (七)将没收、查封、扣押的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以及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八)泄露举报人信息的; (九)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形。” |
328 | 对城市桥梁产权人或者委托管理人未按照规定制定城市桥梁的安全抢险预备方案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105220036B0315 | 安阳县城市管理局 (县城市综合执法局) | 【部门规章】《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8号 2004年1月1日实施)第二十五条第四项:“城市桥梁产权人或者委托管理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四)未按照规定制定城市桥梁的安全抢险预备方案的;” | 1.立案:在日常执法巡查中发现案件线索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诉、举报的;上级机关交办或者下级机关报请查处的;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查: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5.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事项。 | 《安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第四十三条 :“城管执法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巡查职责,未能及时发现违法行为的; (二)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三)无法定依据、不遵守法定程序或者超越职权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的; (四)无法定事由或者违反法定程序擅自改变已经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 (五)采用非法手段收集证据或者伪造、隐匿证据的; (六)违法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工具、物品的; (七)将没收、查封、扣押的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以及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八)泄露举报人信息的; (九)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形。” |
329 | 对城市桥梁产权人或者委托管理人未按照规定对城市桥梁进行养护维修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105220036B0316 | 安阳县城市管理局 (县城市综合执法局) | 【部门规章】《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8号 2004年1月1日实施)第二十五条第五项:“城市桥梁产权人或者委托管理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五)未按照规定对城市桥梁进行养护维修的。” | 1.立案:在日常执法巡查中发现案件线索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诉、举报的;上级机关交办或者下级机关报请查处的;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查: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5.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事项。 | 《安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第四十三条 :“城管执法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巡查职责,未能及时发现违法行为的; (二)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三)无法定依据、不遵守法定程序或者超越职权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的; (四)无法定事由或者违反法定程序擅自改变已经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 (五)采用非法手段收集证据或者伪造、隐匿证据的; (六)违法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工具、物品的; (七)将没收、查封、扣押的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以及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八)泄露举报人信息的; (九)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形。” |
330 | 对单位或者个人擅自在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管线、设置广告等辅助物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105220036B0317 | 安阳县城市管理局 (县城市综合执法局) | 【部门规章】《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8号 2004年1月1日实施)第二十六条:“单位或者个人擅自在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管线、设置广告等辅助物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1.立案:在日常执法巡查中发现案件线索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诉、举报的;上级机关交办或者下级机关报请查处的;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查: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5.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事项。 | 《安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第四十三条 :“城管执法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巡查职责,未能及时发现违法行为的; (二)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三)无法定依据、不遵守法定程序或者超越职权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的; (四)无法定事由或者违反法定程序擅自改变已经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 (五)采用非法手段收集证据或者伪造、隐匿证据的; (六)违法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工具、物品的; (七)将没收、查封、扣押的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以及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八)泄露举报人信息的; (九)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形。” |
331 | 对单位和个人擅自在城市桥梁施工控制范围内从事河道疏浚、挖掘、打桩、地下管道顶进、爆破等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105220036B0318 | 安阳县城市管理局 (县城市综合执法局) | 【部门规章】《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8号2004年1月1日实施 )第二十七条:“ 单位和个人擅自在城市桥梁施工控制范围内从事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活动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四条第二款:“在城市桥梁施工控制范围内从事河道疏浚、挖掘、打桩、地下管道顶进、爆破等作业的单位和个人,在取得施工许可证前应当先经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与城市桥梁的产权人签订保护协议,采取保护措施后,方可施工。” | 1.立案:在日常执法巡查中发现案件线索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诉、举报的;上级机关交办或者下级机关报请查处的;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查: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5.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事项。 | 《安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第四十三条 :“城管执法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巡查职责,未能及时发现违法行为的; (二)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三)无法定依据、不遵守法定程序或者超越职权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的; (四)无法定事由或者违反法定程序擅自改变已经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 (五)采用非法手段收集证据或者伪造、隐匿证据的; (六)违法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工具、物品的; (七)将没收、查封、扣押的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以及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八)泄露举报人信息的; (九)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形。” |
332 | 对超限机动车辆、履带车、铁轮车等需经过城市桥梁的,在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审批前,未先经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或未采取相应技术措施就通行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105220036B0319 | 安阳县城市管理局 (县城市综合执法局) | 【部门规章】《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8号2004年1月1日实施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由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超限机动车辆、履带车、铁轮车等需经过城市桥梁的,在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审批前,应当先经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采取相应技术措施后,方可通行。” | 1.立案:在日常执法巡查中发现案件线索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诉、举报的;上级机关交办或者下级机关报请查处的;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查: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5.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事项。 | 《安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第四十三条 :“城管执法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巡查职责,未能及时发现违法行为的; (二)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三)无法定依据、不遵守法定程序或者超越职权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的; (四)无法定事由或者违反法定程序擅自改变已经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 (五)采用非法手段收集证据或者伪造、隐匿证据的; (六)违法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工具、物品的; (七)将没收、查封、扣押的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以及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八)泄露举报人信息的; (九)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形。” |
333 | 对经过检测评估,确定城市桥梁的承载能力下降,但尚未构成危桥的,城市桥梁产权人和委托管理人未及时设置警示标志,或未立即采取加固等安全措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105220036B0320 | 安阳县城市管理局 (县城市综合执法局) | 【部门规章】《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8号2004年1月1日实施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由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经过检测评估,确定城市桥梁的承载能力下降,但尚未构成危桥的,城市桥梁产权人和委托管理人应当及时设置警示标志,并立即采取加固等安全措施。经检测评估判定为危桥的,城市桥梁产权人和委托管理人应当立即采取措施,设置显著的警示标志,并在二十四小时内,向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提出处理意见,并限期排除危险;在危险排除之前,不得使用或者转让。 | 1.立案:在日常执法巡查中发现案件线索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诉、举报的;上级机关交办或者下级机关报请查处的;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查: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5.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事项。 | 《安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第四十三条 :“城管执法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巡查职责,未能及时发现违法行为的; (二)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三)无法定依据、不遵守法定程序或者超越职权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的; (四)无法定事由或者违反法定程序擅自改变已经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 (五)采用非法手段收集证据或者伪造、隐匿证据的; (六)违法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工具、物品的; (七)将没收、查封、扣押的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以及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八)泄露举报人信息的; (九)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形。” |
334 | 对超限机动车辆、履带车、铁轮车等需经过城市桥梁的,在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审批前,未经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采取相应技术措施后,即通行的处罚或经检测评估判定为危桥的,城市桥梁产权人和委托管理人未立即采取措施,设置显著的警示标志,或未在二十四小时内,向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后,城市桥梁产权人和委托管理人未在期限内排除危险;在危险排除之前,城市桥梁产权人和委托管理人使用或者转让危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105220036B0321 | 安阳县城市管理局 (县城市综合执法局) | 【部门规章】 《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8号)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由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超限机动车辆、履带车、铁轮车等需经过城市桥梁的,在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审批前,应当先经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采取相应技术措施后,方可通行。” 第二十三条:“经过检测评估,确定城市桥梁的承载能力下降,但尚未构成危桥的,城市桥梁产权人和委托管理人应当及时设置警示标志,并立即采取加固等安全措施。经检测评估判定为危桥的,城市桥梁产权人和委托管理人应当立即采取措施,设置显著的警示标志,并在二十四小时内,向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提出处理意见,并限期排除危险;在危险排除之前,不得使用或者转让。 | 1.立案:在日常执法巡查中发现案件线索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诉、举报的;上级机关交办或者下级机关报请查处的;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查: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5.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事项。 | 《安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第四十三条 :“城管执法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巡查职责,未能及时发现违法行为的; (二)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三)无法定依据、不遵守法定程序或者超越职权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的; (四)无法定事由或者违反法定程序擅自改变已经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 (五)采用非法手段收集证据或者伪造、隐匿证据的; (六)违法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工具、物品的; (七)将没收、查封、扣押的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以及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八)泄露举报人信息的; (九)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形。” |
335 | 对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和不具备相应执业资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从事城市照明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105220036B0322 | 安阳县城市管理局 (县城市综合执法局) | 【部门规章】《城市照明管理规定》(住建部第4号令2010年7月1日实施)第三十条:“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和不具备相应执业资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从事城市照明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予以处罚。” | 1.立案:在日常执法巡查中发现案件线索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诉、举报的;上级机关交办或者下级机关报请查处的;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查: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5.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事项。 | 《安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第四十三条 :“城管执法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巡查职责,未能及时发现违法行为的; (二)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三)无法定依据、不遵守法定程序或者超越职权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的; (四)无法定事由或者违反法定程序擅自改变已经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 (五)采用非法手段收集证据或者伪造、隐匿证据的; (六)违法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工具、物品的; (七)将没收、查封、扣押的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以及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八)泄露举报人信息的; (九)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形。” |
336 | 对在城市景观照明中有过度照明等超能耗标准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105220036B0323 | 安阳县城市管理局 (县城市综合执法局) | 【部门规章】《城市照明管理规定》(住建部第4号令2010年7月1日实施)第三十一条:“违反本规定,在城市景观照明中有过度照明等超能耗标准行为的,由城市照明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1.立案:在日常执法巡查中发现案件线索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诉、举报的;上级机关交办或者下级机关报请查处的;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查: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5.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事项。 | 《安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第四十三条 :“城管执法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巡查职责,未能及时发现违法行为的; (二)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三)无法定依据、不遵守法定程序或者超越职权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的; (四)无法定事由或者违反法定程序擅自改变已经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 (五)采用非法手段收集证据或者伪造、隐匿证据的; (六)违法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工具、物品的; (七)将没收、查封、扣押的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以及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八)泄露举报人信息的; (九)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形。” |
337 | 对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刻划、涂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105220036B0324 | 安阳县城市管理局 (县城市综合执法局) | 【部门规章】《城市照明管理规定》(住建部第4号令2010年7月1日实施)第三十二条:“违反本规定,有第二十八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照明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第二十八条第一项:“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保护城市照明设施,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刻划、涂污;” | 1.立案:在日常执法巡查中发现案件线索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诉、举报的;上级机关交办或者下级机关报请查处的;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查: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5.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事项。 | 《安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第四十三条 :“城管执法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巡查职责,未能及时发现违法行为的; (二)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三)无法定依据、不遵守法定程序或者超越职权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的; (四)无法定事由或者违反法定程序擅自改变已经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 (五)采用非法手段收集证据或者伪造、隐匿证据的; (六)违法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工具、物品的; (七)将没收、查封、扣押的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以及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八)泄露举报人信息的; (九)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形。” |
338 | 对在城市照明设施安全距离内,擅自植树、挖坑取土或者设置其他物体,或者倾倒含酸、碱、盐等腐蚀物或者具有腐蚀性的废渣、废液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105220036B0325 | 安阳县城市管理局 (县城市综合执法局) | 【部门规章】《城市照明管理规定》(住建部第4号令2010年7月1日实施)第三十二条:“违反本规定,有第二十八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照明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第二十八条第二项:“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保护城市照明设施,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二)在城市照明设施安全距离内,擅自植树、挖坑取土或者设置其他物体,或者倾倒含酸、碱、盐等腐蚀物或者具有腐蚀性的废渣、废液;” | 1.立案:在日常执法巡查中发现案件线索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诉、举报的;上级机关交办或者下级机关报请查处的;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查: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5.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事项。 | 《安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第四十三条 :“城管执法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巡查职责,未能及时发现违法行为的; (二)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三)无法定依据、不遵守法定程序或者超越职权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的; (四)无法定事由或者违反法定程序擅自改变已经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 (五)采用非法手段收集证据或者伪造、隐匿证据的; (六)违法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工具、物品的; (七)将没收、查封、扣押的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以及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八)泄露举报人信息的; (九)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形。” |
339 | 对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张贴、悬挂、设置宣传品、广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105220036B0326 | 安阳县城市管理局 (县城市综合执法局) | 【部门规章】《城市照明管理规定》(住建部第4号令2010年7月1日实施)第三十二条:“违反本规定,有第二十八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照明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第二十八条第三项:“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保护城市照明设施,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三)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张贴、悬挂、设置宣传品、广告;” | 1.立案:在日常执法巡查中发现案件线索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诉、举报的;上级机关交办或者下级机关报请查处的;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查: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5.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事项。 | 《安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第四十三条 :“城管执法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巡查职责,未能及时发现违法行为的; (二)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三)无法定依据、不遵守法定程序或者超越职权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的; (四)无法定事由或者违反法定程序擅自改变已经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 (五)采用非法手段收集证据或者伪造、隐匿证据的; (六)违法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工具、物品的; (七)将没收、查封、扣押的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以及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八)泄露举报人信息的; (九)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形。” |
340 | 对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架设线缆、安置其它设施或者接用电源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105220036B0327 | 安阳县城市管理局 (县城市综合执法局) | 【部门规章】《城市照明管理规定》(住建部第4号令2010年7月1日实施)第三十二条:“违反本规定,有第二十八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照明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第二十八条第四项:“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保护城市照明设施,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四)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架设线缆、安置其它设施或者接用电源;” | 1.立案:在日常执法巡查中发现案件线索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诉、举报的;上级机关交办或者下级机关报请查处的;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查: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5.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事项。 | 《安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第四十三条 :“城管执法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巡查职责,未能及时发现违法行为的; (二)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三)无法定依据、不遵守法定程序或者超越职权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的; (四)无法定事由或者违反法定程序擅自改变已经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 (五)采用非法手段收集证据或者伪造、隐匿证据的; (六)违法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工具、物品的; (七)将没收、查封、扣押的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以及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八)泄露举报人信息的; (九)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形。” |
341 | 对擅自迁移、拆除、利用城市照明设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105220036B0328 | 安阳县城市管理局 (县城市综合执法局) | 【部门规章】《城市照明管理规定》(住建部第4号令2010年7月1日实施)第三十二条:“违反本规定,有第二十八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照明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第二十八条第五项:“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保护城市照明设施,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五)擅自迁移、拆除、利用城市照明设施;” | 1.立案:在日常执法巡查中发现案件线索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诉、举报的;上级机关交办或者下级机关报请查处的;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查: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5.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事项。 | 《安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第四十三条 :“城管执法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巡查职责,未能及时发现违法行为的; (二)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三)无法定依据、不遵守法定程序或者超越职权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的; (四)无法定事由或者违反法定程序擅自改变已经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 (五)采用非法手段收集证据或者伪造、隐匿证据的; (六)违法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工具、物品的; (七)将没收、查封、扣押的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以及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八)泄露举报人信息的; (九)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形。” |
342 | 对其他可能影响城市照明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105220036B0329 | 安阳县城市管理局 (县城市综合执法局) | 【部门规章】《城市照明管理规定》(住建部第4号令2010年7月1日实施)第三十二条:“违反本规定,有第二十八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照明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第二十八条第六项:“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保护城市照明设施,不得实施下列行为:(六)其他可能影响城市照明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 | 1.立案:在日常执法巡查中发现案件线索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诉、举报的;上级机关交办或者下级机关报请查处的;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查: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5.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事项。 | 《安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第四十三条 :“城管执法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巡查职责,未能及时发现违法行为的; (二)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三)无法定依据、不遵守法定程序或者超越职权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的; (四)无法定事由或者违反法定程序擅自改变已经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 (五)采用非法手段收集证据或者伪造、隐匿证据的; (六)违法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工具、物品的; (七)将没收、查封、扣押的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以及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八)泄露举报人信息的; (九)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形。” |
343 | 对擅自采用没有工程建设标准又未经核准的新技术、新材料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105220036B0330 | 安阳县城市管理局 (县城市综合执法局) | 【部门规章】《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管理规定》(2008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一条:“违反本规定,擅自采用没有工程建设标准又未经核准的新技术、新材料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1.立案:在日常执法巡查中发现案件线索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诉、举报的;上级机关交办或者下级机关报请查处的;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查: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5.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事项。 | 《安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第四十三条 :“城管执法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巡查职责,未能及时发现违法行为的; (二)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三)无法定依据、不遵守法定程序或者超越职权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的; (四)无法定事由或者违反法定程序擅自改变已经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 (五)采用非法手段收集证据或者伪造、隐匿证据的; (六)违法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工具、物品的; (七)将没收、查封、扣押的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以及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八)泄露举报人信息的; (九)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形。” |
344 | 对擅自变动或者破坏市政公用设施的防灾设施、抗震抗风构件、隔震或者振动控制装置、安全监测系统、健康监测系统、应急自动处置系统以及地震反应观测系统等设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105220036B0331 | 安阳县城市管理局 (县城市综合执法局) | 【部门规章】《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管理规定》(2008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二条:“违反本规定,擅自变动或者破坏市政公用设施的防灾设施、抗震抗风构件、隔震或者振动控制装置、安全监测系统、健康监测系统、应急自动处置系统以及地震反应观测系统等设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对个人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1.立案:在日常执法巡查中发现案件线索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诉、举报的;上级机关交办或者下级机关报请查处的;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查: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5.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事项。 | 《安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第四十三条 :“城管执法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巡查职责,未能及时发现违法行为的; (二)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三)无法定依据、不遵守法定程序或者超越职权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的; (四)无法定事由或者违反法定程序擅自改变已经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 (五)采用非法手段收集证据或者伪造、隐匿证据的; (六)违法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工具、物品的; (七)将没收、查封、扣押的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以及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八)泄露举报人信息的; (九)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形。” |
345 | 对未对经鉴定不符合抗震要求的市政公用设施进行改造、改建或者抗震加固,又未限制使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105220036B0332 | 安阳县城市管理局 (县城市综合执法局) | 【部门规章】《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管理规定》(2008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三条:“违反本规定,未对经鉴定不符合抗震要求的市政公用设施进行改造、改建或者抗震加固,又未限制使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1.立案:在日常执法巡查中发现案件线索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诉、举报的;上级机关交办或者下级机关报请查处的;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查: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5.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事项。 | 《安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第四十三条 :“城管执法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巡查职责,未能及时发现违法行为的; (二)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三)无法定依据、不遵守法定程序或者超越职权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的; (四)无法定事由或者违反法定程序擅自改变已经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 (五)采用非法手段收集证据或者伪造、隐匿证据的; (六)违法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工具、物品的; (七)将没收、查封、扣押的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以及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八)泄露举报人信息的; (九)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形。” |
346 | 对建设单位未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105220036B0333 | 安阳县城市管理局 (县城市综合执法局) | 【部门规章】《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6号,根据2019年2月15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修改)第十七条:“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因建设单位未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造成施工单位在施工中损坏地下管线的,建设单位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 1.立案:在日常执法巡查中发现案件线索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诉、举报的;上级机关交办或者下级机关报请查处的;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查: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5.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事项。 | 《安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第四十三条 :“城管执法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巡查职责,未能及时发现违法行为的; (二)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三)无法定依据、不遵守法定程序或者超越职权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的; (四)无法定事由或者违反法定程序擅自改变已经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 (五)采用非法手段收集证据或者伪造、隐匿证据的; (六)违法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工具、物品的; (七)将没收、查封、扣押的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以及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八)泄露举报人信息的; (九)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形。” |
347 | 对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未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105220036B0334 | 安阳县城市管理局 (县城市综合执法局) | 【部门规章】《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6号,根据2019年2月15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修改)第十八条:“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因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未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造成施工单位在施工中损坏地下管线的,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 1.立案:在日常执法巡查中发现案件线索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诉、举报的;上级机关交办或者下级机关报请查处的;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查: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5.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事项。 | 《安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第四十三条 :“城管执法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巡查职责,未能及时发现违法行为的; (二)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三)无法定依据、不遵守法定程序或者超越职权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的; (四)无法定事由或者违反法定程序擅自改变已经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 (五)采用非法手段收集证据或者伪造、隐匿证据的; (六)违法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工具、物品的; (七)将没收、查封、扣押的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以及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八)泄露举报人信息的; (九)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形。” |
348 | 对市政设施的施工、养护、维修现场未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105220036B0335 | 安阳县城市管理局 (县城市综合执法局) | 【政府规章】《河南省市政设施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70号2017年3月修订)第二十五条第一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市政设施的施工、养护、维修现场未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的;” | 1.立案:在日常执法巡查中发现案件线索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诉、举报的;上级机关交办或者下级机关报请查处的;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查: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5.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事项。 | 《安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第四十三条 :“城管执法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巡查职责,未能及时发现违法行为的; (二)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三)无法定依据、不遵守法定程序或者超越职权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的; (四)无法定事由或者违反法定程序擅自改变已经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 (五)采用非法手段收集证据或者伪造、隐匿证据的; (六)违法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工具、物品的; (七)将没收、查封、扣押的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以及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八)泄露举报人信息的; (九)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形。” |
349 | 对未按规定进行养护、维修或者养护、维修工程质量不符合标准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105220036B0336 | 安阳县城市管理局 (县城市综合执法局) | 【政府规章】《河南省市政设施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92号2020年3月第四次修改)第二十五条第二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未按规定进行养护、维修或者养护、维修工程质量不符合标准的” | 1.立案:在日常执法巡查中发现案件线索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诉、举报的;上级机关交办或者下级机关报请查处的;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查: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5.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事项。 | 《安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第四十三条 :“城管执法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巡查职责,未能及时发现违法行为的; (二)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三)无法定依据、不遵守法定程序或者超越职权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的; (四)无法定事由或者违反法定程序擅自改变已经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 (五)采用非法手段收集证据或者伪造、隐匿证据的; (六)违法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工具、物品的; (七)将没收、查封、扣押的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以及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八)泄露举报人信息的; (九)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形。” |
350 | 对超限车辆未按规定办理手续而通行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105220036B0337 | 安阳县城市管理局 (县城市综合执法局) | 【政府规章】《河南省市政设施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92号2020年3月第四次修改)第二十五条第三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超限车辆未按规定办理手续而通行的” | 1.立案:在日常执法巡查中发现案件线索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诉、举报的;上级机关交办或者下级机关报请查处的;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查: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5.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事项。 | 《安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第四十三条 :“城管执法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巡查职责,未能及时发现违法行为的; (二)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三)无法定依据、不遵守法定程序或者超越职权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的; (四)无法定事由或者违反法定程序擅自改变已经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 (五)采用非法手段收集证据或者伪造、隐匿证据的; (六)违法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工具、物品的; (七)将没收、查封、扣押的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以及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八)泄露举报人信息的; (九)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形。” |
351 | 对未经批准擅自迁建、改建城市道路、排水、照明等设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105220036B0338 | 安阳县城市管理局 (县城市综合执法局) | 【政府规章】《河南省市政设施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92号2020年3月第四次修改)第二十五条第五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五)未经批准擅自迁建、改建城市道路、排水、照明等设施的” | 1.立案:在日常执法巡查中发现案件线索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诉、举报的;上级机关交办或者下级机关报请查处的;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查: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5.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事项。 | 《安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第四十三条 :“城管执法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巡查职责,未能及时发现违法行为的; (二)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三)无法定依据、不遵守法定程序或者超越职权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的; (四)无法定事由或者违反法定程序擅自改变已经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 (五)采用非法手段收集证据或者伪造、隐匿证据的; (六)违法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工具、物品的; (七)将没收、查封、扣押的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以及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八)泄露举报人信息的; (九)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形。” |
352 | 对未取得排水许可证擅自向排水设施排放污水或超标排放废水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105220036B0339 | 安阳县城市管理局 (县城市综合执法局) | 【政府规章】《河南省市政设施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92号2020年3月第四次修改)第二十五条第六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六)未取得排水许可证擅自向排水设施排放污水或超标排放废水的。” | 1.立案:在日常执法巡查中发现案件线索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诉、举报的;上级机关交办或者下级机关报请查处的;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查: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5.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事项。 | 《安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第四十三条 :“城管执法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巡查职责,未能及时发现违法行为的; (二)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三)无法定依据、不遵守法定程序或者超越职权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的; (四)无法定事由或者违反法定程序擅自改变已经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 (五)采用非法手段收集证据或者伪造、隐匿证据的; (六)违法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工具、物品的; (七)将没收、查封、扣押的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以及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八)泄露举报人信息的; (九)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形。” |
353 | 对挖掘、堵塞、填埋、腐蚀等损害城市排水设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105220036B0340 | 安阳县城市管理局 (县城市综合执法局) | 【政府规章】《河南省市政设施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92号2020年3月第四次修改)第二十五条第四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 有本办法第十九条所列行为之一的” 第十九条第一项:“在市政设施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挖掘、堵塞、填埋、腐蚀等损害城市排水设施的” | 1.立案:在日常执法巡查中发现案件线索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诉、举报的;上级机关交办或者下级机关报请查处的;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查: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5.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事项。 | 《安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第四十三条 :“城管执法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巡查职责,未能及时发现违法行为的; (二)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三)无法定依据、不遵守法定程序或者超越职权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的; (四)无法定事由或者违反法定程序擅自改变已经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 (五)采用非法手段收集证据或者伪造、隐匿证据的; (六)违法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工具、物品的; (七)将没收、查封、扣押的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以及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八)泄露举报人信息的; (九)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形。” |
354 | 对占压各种窨井、通道口,阻塞排水管道、沟渠及出水口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105220036B0341 | 安阳县城市管理局 (县城市综合执法局) | 【政府规章】《河南省市政设施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92号2020年3月第四次修改)第二十五条第四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 有本办法第十九条所列行为之一的” 第十九条第二项:“在市政设施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二)占压各种窨井、通道口,阻塞排水管道、沟渠及出水口的” | 1.立案:在日常执法巡查中发现案件线索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诉、举报的;上级机关交办或者下级机关报请查处的;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查: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5.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事项。 | 《安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第四十三条 :“城管执法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巡查职责,未能及时发现违法行为的; (二)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三)无法定依据、不遵守法定程序或者超越职权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的; (四)无法定事由或者违反法定程序擅自改变已经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 (五)采用非法手段收集证据或者伪造、隐匿证据的; (六)违法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工具、物品的; (七)将没收、查封、扣押的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以及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八)泄露举报人信息的; (九)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形。” |
355 | 对其他地下管线穿通排水管道、检查井和雨水井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105220036B0342 | 安阳县城市管理局 (县城市综合执法局) | 【政府规章】《河南省市政设施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92号2020年3月第四次修改)第二十五条第四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 有本办法第十九条所列行为之一的” 第十九条第三项:“在市政设施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三)其他地下管线穿通排水管道、检查井和雨水井的” | 1.立案:在日常执法巡查中发现案件线索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诉、举报的;上级机关交办或者下级机关报请查处的;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查: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5.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事项。 | 《安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第四十三条 :“城管执法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巡查职责,未能及时发现违法行为的; (二)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三)无法定依据、不遵守法定程序或者超越职权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的; (四)无法定事由或者违反法定程序擅自改变已经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 (五)采用非法手段收集证据或者伪造、隐匿证据的; (六)违法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工具、物品的; (七)将没收、查封、扣押的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以及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八)泄露举报人信息的; (九)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形。” |
356 | 对已经采取分流制排水系统,将雨水管和污水管混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105220036B0343 | 安阳县城市管理局 (县城市综合执法局) | 【政府规章】《河南省市政设施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92号2020年3月第四次修改)第二十五条第四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 有本办法第十九条所列行为之一的” 第十九条第四项:“在市政设施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四) 已经采取分流制排水系统,将雨水管和污水管混接的” | 1.立案:在日常执法巡查中发现案件线索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诉、举报的;上级机关交办或者下级机关报请查处的;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查: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5.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事项。 | 《安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第四十三条 :“城管执法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巡查职责,未能及时发现违法行为的; (二)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三)无法定依据、不遵守法定程序或者超越职权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的; (四)无法定事由或者违反法定程序擅自改变已经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 (五)采用非法手段收集证据或者伪造、隐匿证据的; (六)违法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工具、物品的; (七)将没收、查封、扣押的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以及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八)泄露举报人信息的; (九)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形。” |
357 | 对当街排放生活污水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105220036B0344 | 安阳县城市管理局 (县城市综合执法局) | 【政府规章】《河南省市政设施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92号2020年3月第四次修改)第二十五条第四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 有本办法第十九条所列行为之一的” 第十九条第五项:“在市政设施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五) 当街排放生活污水的” | 1.立案:在日常执法巡查中发现案件线索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诉、举报的;上级机关交办或者下级机关报请查处的;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查: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5.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事项。 | 《安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第四十三条 :“城管执法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巡查职责,未能及时发现违法行为的; (二)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三)无法定依据、不遵守法定程序或者超越职权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的; (四)无法定事由或者违反法定程序擅自改变已经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 (五)采用非法手段收集证据或者伪造、隐匿证据的; (六)违法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工具、物品的; (七)将没收、查封、扣押的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以及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八)泄露举报人信息的; (九)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形。” |
358 | 对在桥涵设施管理范围内修建影响桥涵功能与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及从事爆破、挖掘等有碍桥涵安全的作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105220036B0345 | 安阳县城市管理局 (县城市综合执法局) | 【政府规章】《河南省市政设施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92号2020年3月第四次修改)第二十五条第四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 有本办法第十九条所列行为之一的” 第十九条第六项:“在市政设施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六)在桥涵设施管理范围内修建影响桥涵功能与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及从事爆破、挖掘等有碍桥涵安全的作业的” | 1.立案:在日常执法巡查中发现案件线索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诉、举报的;上级机关交办或者下级机关报请查处的;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查: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5.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事项。 | 《安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第四十三条 :“城管执法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巡查职责,未能及时发现违法行为的; (二)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三)无法定依据、不遵守法定程序或者超越职权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的; (四)无法定事由或者违反法定程序擅自改变已经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 (五)采用非法手段收集证据或者伪造、隐匿证据的; (六)违法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工具、物品的; (七)将没收、查封、扣押的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以及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八)泄露举报人信息的; (九)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形。” |
359 | 对私自接用路灯电源,损坏、偷盗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105220036B0346 | 安阳县城市管理局 (县城市综合执法局) | 【政府规章】《河南省市政设施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92号2020年3月第四次修改)第二十五条第四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 有本办法第十九条所列行为之一的” 第十九条第七项:“在市政设施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七)私自接用路灯电源,损坏、偷盗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 | 1.立案:在日常执法巡查中发现案件线索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诉、举报的;上级机关交办或者下级机关报请查处的;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查: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5.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事项。 | 《安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第四十三条 :“城管执法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巡查职责,未能及时发现违法行为的; (二)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三)无法定依据、不遵守法定程序或者超越职权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的; (四)无法定事由或者违反法定程序擅自改变已经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 (五)采用非法手段收集证据或者伪造、隐匿证据的; (六)违法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工具、物品的; (七)将没收、查封、扣押的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以及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八)泄露举报人信息的; (九)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形。” |
360 | 对其他损害、侵占市政设施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105220036B0347 | 安阳县城市管理局 (县城市综合执法局) | 【政府规章】《河南省市政设施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92号2020年3月第四次修改)第二十五条第四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 有本办法第十九条所列行为之一的” 第十九条第八项:“在市政设施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八)其他损害、侵占市政设施的行为。” | 1.立案:在日常执法巡查中发现案件线索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诉、举报的;上级机关交办或者下级机关报请查处的;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查: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5.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事项。 | 《安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第四十三条 :“城管执法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巡查职责,未能及时发现违法行为的; (二)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三)无法定依据、不遵守法定程序或者超越职权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的; (四)无法定事由或者违反法定程序擅自改变已经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 (五)采用非法手段收集证据或者伪造、隐匿证据的; (六)违法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工具、物品的; (七)将没收、查封、扣押的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以及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八)泄露举报人信息的; (九)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形。” |
361 | 对因特殊原因确需临时占用、挖掘、改动、迁移市政设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105220036B0348 | 安阳县城市管理局 (县城市综合执法局) | 【政府规章】《河南省市政设施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92号2020年3月第四次修改)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未经批准,有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视情节轻重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市政设施造成损坏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第一项:“在市政设施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行为,应当报经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一)因特殊原因确需临时占用、挖掘、改动、迁移市政设施的;” | 1.立案:在日常执法巡查中发现案件线索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诉、举报的;上级机关交办或者下级机关报请查处的;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查: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5.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事项。 | 《安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第四十三条 :“城管执法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巡查职责,未能及时发现违法行为的; (二)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三)无法定依据、不遵守法定程序或者超越职权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的; (四)无法定事由或者违反法定程序擅自改变已经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 (五)采用非法手段收集证据或者伪造、隐匿证据的; (六)违法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工具、物品的; (七)将没收、查封、扣押的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以及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八)泄露举报人信息的; (九)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形。” |
362 | 对新建、改(扩)建各种管线、杆(塔)线、地面设备、建(构)筑物等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105220036B0349 | 安阳县城市管理局 (县城市综合执法局) | 【政府规章】《河南省市政设施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92号2020年3月第四次修改)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未经批准,有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视情节轻重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市政设施造成损坏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第二项:“在市政设施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行为,应当报经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二)新建、改(扩)建各种管线、杆(塔)线、地面设备、建(构)筑物等;” | 1.立案:在日常执法巡查中发现案件线索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诉、举报的;上级机关交办或者下级机关报请查处的;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查: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5.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事项。 | 《安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第四十三条 :“城管执法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巡查职责,未能及时发现违法行为的; (二)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三)无法定依据、不遵守法定程序或者超越职权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的; (四)无法定事由或者违反法定程序擅自改变已经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 (五)采用非法手段收集证据或者伪造、隐匿证据的; (六)违法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工具、物品的; (七)将没收、查封、扣押的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以及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八)泄露举报人信息的; (九)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形。” |
363 | 对利用道路、桥涵、杆塔等设施设置标语、广告、悬浮物、安装线路和设备等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105220036B0350 | 安阳县城市管理局 (县城市综合执法局) | 【政府规章】《河南省市政设施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92号2020年3月第四次修改)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未经批准,有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视情节轻重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市政设施造成损坏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第三项:“在市政设施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行为,应当报经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三)利用道路、桥涵、杆塔等设施设置标语、广告、悬浮物、安装线路和设备等;” | 1.立案:在日常执法巡查中发现案件线索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诉、举报的;上级机关交办或者下级机关报请查处的;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查: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5.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事项。 | 《安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第四十三条 :“城管执法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巡查职责,未能及时发现违法行为的; (二)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三)无法定依据、不遵守法定程序或者超越职权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的; (四)无法定事由或者违反法定程序擅自改变已经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 (五)采用非法手段收集证据或者伪造、隐匿证据的; (六)违法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工具、物品的; (七)将没收、查封、扣押的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以及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八)泄露举报人信息的; (九)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形。” |
364 | 对向城市排水管道加压排放污废水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105220036B0351 | 安阳县城市管理局 (县城市综合执法局) | 【政府规章】《河南省市政设施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92号2020年3月第四次修改)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未经批准,有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视情节轻重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市政设施造成损坏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第四项:“在市政设施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行为,应当报经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四)向城市排水管道加压排放污废水的;” | 1.立案:在日常执法巡查中发现案件线索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诉、举报的;上级机关交办或者下级机关报请查处的;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查: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5.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事项。 | 《安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第四十三条 :“城管执法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巡查职责,未能及时发现违法行为的; (二)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三)无法定依据、不遵守法定程序或者超越职权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的; (四)无法定事由或者违反法定程序擅自改变已经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 (五)采用非法手段收集证据或者伪造、隐匿证据的; (六)违法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工具、物品的; (七)将没收、查封、扣押的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以及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八)泄露举报人信息的; (九)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形。” |
365 | 对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将雨水管网、污水管网相互混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105220036B0352 | 安阳县城市管理局 (县城市综合执法局) | 【行政法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641号令 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建设单位将雨水管网、污水管网相互混接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1.立案:在日常执法巡查中发现案件线索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诉、举报的;上级机关交办或者下级机关报请查处的;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查: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5.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事项。 | 《安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第四十三条 :“城管执法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巡查职责,未能及时发现违法行为的; (二)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三)无法定依据、不遵守法定程序或者超越职权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的; (四)无法定事由或者违反法定程序擅自改变已经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 (五)采用非法手段收集证据或者伪造、隐匿证据的; (六)违法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工具、物品的; (七)将没收、查封、扣押的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以及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八)泄露举报人信息的; (九)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形。” |
366 | 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覆盖范围内的排水单位和个人,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或者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105220036B0353 | 安阳县城市管理局 (县城市综合执法局) | 【行政法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641号令 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覆盖范围内的排水单位和个人,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或者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部门规章】《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21号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覆盖范围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或者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1.立案:在日常执法巡查中发现案件线索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诉、举报的;上级机关交办或者下级机关报请查处的;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查: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5.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事项。 | 《安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第四十三条 :“城管执法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巡查职责,未能及时发现违法行为的; (二)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三)无法定依据、不遵守法定程序或者超越职权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的; (四)无法定事由或者违反法定程序擅自改变已经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 (五)采用非法手段收集证据或者伪造、隐匿证据的; (六)违法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工具、物品的; (七)将没收、查封、扣押的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以及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八)泄露举报人信息的; (九)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形。” |
367 | 对排水户未取得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105220036B0354 | 安阳县城市管理局 (县城市综合执法局) | 【行政法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641号令 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条第一款:“违法本条例规定,排水户未取得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补办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可以处5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部门规章】《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21号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排水户未取得排水许可,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补办排水许可证,可以处50万元以下罚款;对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排水户,可以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立案:在日常执法巡查中发现案件线索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诉、举报的;上级机关交办或者下级机关报请查处的;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查: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5.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事项。 | 《安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第四十三条 :“城管执法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巡查职责,未能及时发现违法行为的; (二)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三)无法定依据、不遵守法定程序或者超越职权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的; (四)无法定事由或者违反法定程序擅自改变已经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 (五)采用非法手段收集证据或者伪造、隐匿证据的; (六)违法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工具、物品的; (七)将没收、查封、扣押的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以及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八)泄露举报人信息的; (九)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形。” |
368 | 对排水户不按照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水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105220036B0355 | 安阳县城市管理局 (县城市综合执法局) | 【行政法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641号令 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水户不按照规定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水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可以向社会予以通报;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部门规章】《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21号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七条:“排水户未按照排水许可证的要求,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排水许可证,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对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排水户,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并将有关情况通知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向社会予以通报;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立案:在日常执法巡查中发现案件线索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诉、举报的;上级机关交办或者下级机关报请查处的;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查: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5.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事项。 | 《安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第四十三条 :“城管执法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巡查职责,未能及时发现违法行为的; (二)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三)无法定依据、不遵守法定程序或者超越职权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的; (四)无法定事由或者违反法定程序擅自改变已经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 (五)采用非法手段收集证据或者伪造、隐匿证据的; (六)违法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工具、物品的; (七)将没收、查封、扣押的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以及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八)泄露举报人信息的; (九)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形。” |
369 | 对因城镇排水设施维护或者检修可能对排水造成影响或者严重影响,城镇排水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未提前通知相关排水户;或者未事先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应急处理措施;或者未按照防汛要求对城镇排水设施进行全面检查、维护、清疏,影响汛期排水畅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105220036B0356 | 安阳县城市管理局 (县城市综合执法局) | 【行政法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641号令 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因城镇排水设施维护或者检修可能对排水造成影响或者严重影响,城镇排水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未提前通知相关排水户的,或者未事先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应急处理措施的或者未按照防汛要求对城镇排水设施进行全面检查、维护、清疏,影响汛期排水畅通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1.立案:在日常执法巡查中发现案件线索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诉、举报的;上级机关交办或者下级机关报请查处的;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查: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5.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事项。 | 《安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第四十三条 :“城管执法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巡查职责,未能及时发现违法行为的; (二)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三)无法定依据、不遵守法定程序或者超越职权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的; (四)无法定事由或者违反法定程序擅自改变已经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 (五)采用非法手段收集证据或者伪造、隐匿证据的; (六)违法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工具、物品的; (七)将没收、查封、扣押的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以及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八)泄露举报人信息的; (九)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形。” |
370 | 对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检测进出水水质,或者未报送污水处理水质和水量、主要污染物削减量等信息和生产运营成本等信息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105220036B0357 | 安阳县城市管理局 (县城市综合执法局) | 【行政法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641号令 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检测进出水水质的,或者未报送污水处理水质和水量、主要污染物消减量等信息和生产运营成本等信息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 | 1.立案:在日常执法巡查中发现案件线索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诉、举报的;上级机关交办或者下级机关报请查处的;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查: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5.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事项。 | 《安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第四十三条 :“城管执法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巡查职责,未能及时发现违法行为的; (二)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三)无法定依据、不遵守法定程序或者超越职权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的; (四)无法定事由或者违反法定程序擅自改变已经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 (五)采用非法手段收集证据或者伪造、隐匿证据的; (六)违法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工具、物品的; (七)将没收、查封、扣押的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以及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八)泄露举报人信息的; (九)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形。” |
371 | 对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擅自停运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未按照规定事先报告或者采取应急处理措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105220036B0358 | 安阳县城市管理局 (县城市综合执法局) | 【行政法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641号令 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二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规定,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擅自停运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未按照规定事先报告或者采取应急处理措施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1.立案:在日常执法巡查中发现案件线索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诉、举报的;上级机关交办或者下级机关报请查处的;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查: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5.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事项。 | 《安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第四十三条 :“城管执法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巡查职责,未能及时发现违法行为的; (二)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三)无法定依据、不遵守法定程序或者超越职权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的; (四)无法定事由或者违反法定程序擅自改变已经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 (五)采用非法手段收集证据或者伪造、隐匿证据的; (六)违法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工具、物品的; (七)将没收、查封、扣押的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以及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八)泄露举报人信息的; (九)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形。” |
372 | 对排水单位或者个人不缴纳污水处理费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105220036B0359 | 安阳县城市管理局 (县城市综合执法局) | 【行政法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641号令 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水单位或者个人不缴纳污水处理费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处应缴纳污水处理费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政府规章】《河南省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2005年9月5日省政府令第94号公布,2011年1月5日省政府令第136号修订)第十九条:“用水单位和个人不缴纳城市污水处理费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按日加收3‰的滞纳金,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应缴纳城市污水处理费的数额。” | 1.立案:在日常执法巡查中发现案件线索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诉、举报的;上级机关交办或者下级机关报请查处的;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查: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5.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事项。 | 《安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第四十三条 :“城管执法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巡查职责,未能及时发现违法行为的; (二)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三)无法定依据、不遵守法定程序或者超越职权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的; (四)无法定事由或者违反法定程序擅自改变已经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 (五)采用非法手段收集证据或者伪造、隐匿证据的; (六)违法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工具、物品的; (七)将没收、查封、扣押的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以及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八)泄露举报人信息的; (九)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形。” |
373 | 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日常巡查、维修和养护责任,保障设施安全运行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105220036B0360 | 安阳县城市管理局 (县城市综合执法局) | 【行政法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641号令 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五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日常巡查、维修和养护责任,保障设施安全运行的;” | 1.立案:在日常执法巡查中发现案件线索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诉、举报的;上级机关交办或者下级机关报请查处的;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查: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5.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事项。 | 《安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第四十三条 :“城管执法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巡查职责,未能及时发现违法行为的; (二)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三)无法定依据、不遵守法定程序或者超越职权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的; (四)无法定事由或者违反法定程序擅自改变已经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 (五)采用非法手段收集证据或者伪造、隐匿证据的; (六)违法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工具、物品的; (七)将没收、查封、扣押的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以及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八)泄露举报人信息的; (九)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形。” |
374 | 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未及时采取防护措施、组织事故抢修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105220036B0361 | 安阳县城市管理局 (县城市综合执法局) | 【行政法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641号令 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五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未及时采取防护措施、组织事故抢修的;” | 1.立案:在日常执法巡查中发现案件线索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诉、举报的;上级机关交办或者下级机关报请查处的;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查: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5.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事项。 | 《安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第四十三条 :“城管执法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巡查职责,未能及时发现违法行为的; (二)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三)无法定依据、不遵守法定程序或者超越职权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的; (四)无法定事由或者违反法定程序擅自改变已经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 (五)采用非法手段收集证据或者伪造、隐匿证据的; (六)违法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工具、物品的; (七)将没收、查封、扣押的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以及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八)泄露举报人信息的; (九)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形。” |
375 | 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因巡查、维护不到位,导致窨井盖丢失、损毁,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105220036B0362 | 安阳县城市管理局 (县城市综合执法局) | 【行政法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641号令 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五条第三项:“违反本条例规定,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因巡查、维护不到位,导致窨井盖丢失、损毁,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 | 1.立案:在日常执法巡查中发现案件线索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诉、举报的;上级机关交办或者下级机关报请查处的;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查: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5.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事项。 | 《安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第四十三条 :“城管执法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巡查职责,未能及时发现违法行为的; (二)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三)无法定依据、不遵守法定程序或者超越职权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的; (四)无法定事由或者违反法定程序擅自改变已经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 (五)采用非法手段收集证据或者伪造、隐匿证据的; (六)违法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工具、物品的; (七)将没收、查封、扣押的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以及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八)泄露举报人信息的; (九)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形。” |
376 | 对从事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105220036B0363 | 安阳县城市管理局 (县城市综合执法局) | 【行政法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641号令 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从事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活动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给予警告;逾期不采取补救措施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立案:在日常执法巡查中发现案件线索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诉、举报的;上级机关交办或者下级机关报请查处的;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查: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5.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事项。 | 《安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第四十三条 :“城管执法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巡查职责,未能及时发现违法行为的; (二)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三)无法定依据、不遵守法定程序或者超越职权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的; (四)无法定事由或者违反法定程序擅自改变已经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 (五)采用非法手段收集证据或者伪造、隐匿证据的; (六)违法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工具、物品的; (七)将没收、查封、扣押的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以及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八)泄露举报人信息的; (九)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形。” |
377 | 对有关单位未与施工单位、设施维护运营单位等共同制定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105220036B0364 | 安阳县城市管理局 (县城市综合执法局) | 【行政法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641号令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有关单位与施工单位、设施维护运营单位等共同制定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立案:在日常执法巡查中发现案件线索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诉、举报的;上级机关交办或者下级机关报请查处的;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查: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5.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事项。 | 《安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第四十三条 :“城管执法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巡查职责,未能及时发现违法行为的; (二)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三)无法定依据、不遵守法定程序或者超越职权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的; (四)无法定事由或者违反法定程序擅自改变已经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 (五)采用非法手段收集证据或者伪造、隐匿证据的; (六)违法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工具、物品的; (七)将没收、查封、扣押的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以及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八)泄露举报人信息的; (九)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形。” |
378 | 对擅自拆除、改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105220036B0365 | 安阳县城市管理局 (县城市综合执法局) | 【行政法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641号令 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拆除、改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立案:在日常执法巡查中发现案件线索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诉、举报的;上级机关交办或者下级机关报请查处的;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查: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5.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事项。 | 《安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第四十三条 :“城管执法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巡查职责,未能及时发现违法行为的; (二)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三)无法定依据、不遵守法定程序或者超越职权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的; (四)无法定事由或者违反法定程序擅自改变已经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 (五)采用非法手段收集证据或者伪造、隐匿证据的; (六)违法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工具、物品的; (七)将没收、查封、扣押的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以及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八)泄露举报人信息的; (九)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形。” |
379 | 对排水户名称、法定代表人等其他事项变更,未按规定及时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105220036B0366 | 安阳县城市管理局 (县城市综合执法局) | 【部门规章】《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21号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八条:“排水户名称、法定代表人等其他事项变更,未按本办法规定及时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罚款。” | 1.立案:在日常执法巡查中发现案件线索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诉、举报的;上级机关交办或者下级机关报请查处的;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查: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5.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事项。 | 《安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第四十三条 :“城管执法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巡查职责,未能及时发现违法行为的; (二)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三)无法定依据、不遵守法定程序或者超越职权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的; (四)无法定事由或者违反法定程序擅自改变已经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 (五)采用非法手段收集证据或者伪造、隐匿证据的; (六)违法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工具、物品的; (七)将没收、查封、扣押的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以及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八)泄露举报人信息的; (九)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形。” |
380 | 对排水户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排水许可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105220036B0367 | 安阳县城市管理局 (县城市综合执法局) | 【部门规章】《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21号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九条:“排水户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排水许可的,可以处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立案:在日常执法巡查中发现案件线索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诉、举报的;上级机关交办或者下级机关报请查处的;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查: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5.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事项。 | 《安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第四十三条 :“城管执法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巡查职责,未能及时发现违法行为的; (二)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三)无法定依据、不遵守法定程序或者超越职权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的; (四)无法定事由或者违反法定程序擅自改变已经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 (五)采用非法手段收集证据或者伪造、隐匿证据的; (六)违法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工具、物品的; (七)将没收、查封、扣押的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以及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八)泄露举报人信息的; (九)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形。” |
381 | 对排水户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事件,排放的污水可能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没有立即停止排放,未采取措施消除危害,或者并未按规定及时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报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105220036B0368 | 安阳县城市管理局 (县城市综合执法局) | 【部门规章】《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21号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排水户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事件,排放的污水可能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没有立即停止排放,未采取措施消除危害,或者并未按规定及时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报告的,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可以处3万元以下罚款。” | 1.立案:在日常执法巡查中发现案件线索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诉、举报的;上级机关交办或者下级机关报请查处的;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查: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5.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事项。 | 《安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第四十三条 :“城管执法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巡查职责,未能及时发现违法行为的; (二)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三)无法定依据、不遵守法定程序或者超越职权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的; (四)无法定事由或者违反法定程序擅自改变已经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 (五)采用非法手段收集证据或者伪造、隐匿证据的; (六)违法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工具、物品的; (七)将没收、查封、扣押的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以及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八)泄露举报人信息的; (九)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形。” |
382 | 对从事危及城镇排水设施安全的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105220036B0369 | 安阳县城市管理局 (县城市综合执法局) | 【部门规章】《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21号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从事危及城镇排水设施安全的活动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给予警告;逾期不采取补救措施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立案:在日常执法巡查中发现案件线索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诉、举报的;上级机关交办或者下级机关报请查处的;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查: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5.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事项。 | 《安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第四十三条 :“城管执法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巡查职责,未能及时发现违法行为的; (二)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三)无法定依据、不遵守法定程序或者超越职权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的; (四)无法定事由或者违反法定程序擅自改变已经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 (五)采用非法手段收集证据或者伪造、隐匿证据的; (六)违法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工具、物品的; (七)将没收、查封、扣押的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以及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八)泄露举报人信息的; (九)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形。” |
383 | 对排水户违反规定,拒不接受水质、水量监测或者妨碍、阻挠城镇排水主管部门依法监督检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105220036B0370 | 安阳县城市管理局 (县城市综合执法局) | 【部门规章】《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21号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二条:“排水户违反本办法规定,拒不接受水质、水量监测或者妨碍、阻挠城镇排水主管部门依法监督检查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 | 1.立案:在日常执法巡查中发现案件线索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诉、举报的;上级机关交办或者下级机关报请查处的;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查: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5.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事项。 | 《安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第四十三条 :“城管执法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巡查职责,未能及时发现违法行为的; (二)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三)无法定依据、不遵守法定程序或者超越职权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的; (四)无法定事由或者违反法定程序擅自改变已经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 (五)采用非法手段收集证据或者伪造、隐匿证据的; (六)违法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工具、物品的; (七)将没收、查封、扣押的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以及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八)泄露举报人信息的; (九)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形。” |
384 | 对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或者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供水水质、水压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105220036B0371 | 安阳县城市管理局 (县城市综合执法局) | 【行政法规】《城市供水条例》(1994年7月19日国务院第158号发布据2020年3月2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三十三条第一项:“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或者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整顿;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可以给予行政处分: (一)供水水质、水压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 【政府规章】《河南省城市供水管理办法》(1997年1月5日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31号公布,省政府第194号令修订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七条第一项:“供水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其停业整顿;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可以给予处分: (一)供水水质、水压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1.立案:在日常执法巡查中发现案件线索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诉、举报的;上级机关交办或者下级机关报请查处的;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查: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5.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事项。 | 《安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第四十三条 :“城管执法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巡查职责,未能及时发现违法行为的; (二)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三)无法定依据、不遵守法定程序或者超越职权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的; (四)无法定事由或者违反法定程序擅自改变已经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 (五)采用非法手段收集证据或者伪造、隐匿证据的; (六)违法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工具、物品的; (七)将没收、查封、扣押的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以及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八)泄露举报人信息的; (九)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形。” |
385 | 对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或者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擅自停止供水或者来履行停水通知义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105220036B0372 | 安阳县城市管理局 (县城市综合执法局) | 【行政法规】《城市供水条例》(1994年7月19日国务院令第158号发布根据2020年3月2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三十三条第二项:“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或者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整顿;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可以给予行政处分: (二)擅自停止供水或者未履行停水通知义务的;” 【部门规章】《河南省城市供水管理办法》(1997年1月5日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31号公布,省政府第194号令修订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七条第二项:“供水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其停业整顿;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可以给予处分: (二)擅自停水或者未履行停水通知义务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1.立案:在日常执法巡查中发现案件线索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诉、举报的;上级机关交办或者下级机关报请查处的;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查: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5.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事项。 | 《安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第四十三条 :“城管执法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巡查职责,未能及时发现违法行为的; (二)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三)无法定依据、不遵守法定程序或者超越职权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的; (四)无法定事由或者违反法定程序擅自改变已经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 (五)采用非法手段收集证据或者伪造、隐匿证据的; (六)违法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工具、物品的; (七)将没收、查封、扣押的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以及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八)泄露举报人信息的; (九)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形。” |
386 | 对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或者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未按照规定检修供水设施或者在供水设施发生故障后未及时抢修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105220036B0373 | 安阳县城市管理局 (县城市综合执法局) | 【行政法规】《城市供水条例》(1994年7月19日国务院令第158号发布根据2020年3月2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三十三条第三项:“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或者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整顿;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可以给予行政处分: (三)未按照规定检修供水设施或者在供水设施发生故障后未及时抢修的。” 【部门规章】《河南省城市供水管理办法》(1997年1月5日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31号公布,省政府第194号令修订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七条第三项:“供水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其停业整顿;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可以给予处分: (三)未按照规定检修供水设施或者在供水设施发生故障后未及时抢修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1.立案:在日常执法巡查中发现案件线索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诉、举报的;上级机关交办或者下级机关报请查处的;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查: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5.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事项。 | 《安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第四十三条 :“城管执法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巡查职责,未能及时发现违法行为的; (二)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三)无法定依据、不遵守法定程序或者超越职权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的; (四)无法定事由或者违反法定程序擅自改变已经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 (五)采用非法手段收集证据或者伪造、隐匿证据的; (六)违法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工具、物品的; (七)将没收、查封、扣押的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以及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八)泄露举报人信息的; (九)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形。” |
387 | 对无证或者超越资质证书规定的经营范围进行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或者施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105220036B0374 | 安阳县城市管理局 (县城市综合执法局) | 【行政法规】《城市供水条例》(1994年7月19日国务院令第158号发布根据2020年3月2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以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可以给予行政处分: (一)无证或者超越资质证书规定的经营范围进行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或者施工的;” 【部门规章】《河南省城市供水管理办法》(1997年1月5日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31号公布,省政府第194号令修订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六条第二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可以给予处分: (二)无证或者超越资质证书规定的经营范围承担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或者施工任务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1.立案:在日常执法巡查中发现案件线索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诉、举报的;上级机关交办或者下级机关报请查处的;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查: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5.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事项。 | 《安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第四十三条 :“城管执法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巡查职责,未能及时发现违法行为的; (二)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三)无法定依据、不遵守法定程序或者超越职权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的; (四)无法定事由或者违反法定程序擅自改变已经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 (五)采用非法手段收集证据或者伪造、隐匿证据的; (六)违法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工具、物品的; (七)将没收、查封、扣押的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以及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八)泄露举报人信息的; (九)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形。” |
388 | 对未按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或者施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105220036B0375 | 安阳县城市管理局 (县城市综合执法局) | 【行政法规】《城市供水条例》(1994年7月19日国务院令第158号发布根据2020年3月2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以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可以给予行政处分: (二)未按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或者施工的;” 【部门规章】《河南省城市供水管理办法》(1997年1月5日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31号公布,省政府第194号令修订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六条第三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可以给予处分: (三)未按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或者施工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1.立案:在日常执法巡查中发现案件线索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诉、举报的;上级机关交办或者下级机关报请查处的;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查: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5.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事项。 | 《安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第四十三条 :“城管执法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巡查职责,未能及时发现违法行为的; (二)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三)无法定依据、不遵守法定程序或者超越职权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的; (四)无法定事由或者违反法定程序擅自改变已经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 (五)采用非法手段收集证据或者伪造、隐匿证据的; (六)违法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工具、物品的; (七)将没收、查封、扣押的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以及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八)泄露举报人信息的; (九)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形。” |
389 | 对违反城市供水发展规划及其年度建设计划兴建城市供水工程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105220036B0376 | 安阳县城市管理局 (县城市综合执法局) | 【行政法规】《城市供水条例》(1994年7月19日国务院令第158号发布根据2020年3月2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三十四条第三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以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可以给予行政处分: (三)违反城市供水发展规划及其年度建设计划兴建城市供水工程的。” 【部门规章】《河南省城市供水管理办法》(1997年1月5日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31号公布,省政府第194号令修订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六条第一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可以给予处分: (一)违反城市供水专项规划及其年度建设计划建设城市供水工程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1.立案:在日常执法巡查中发现案件线索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诉、举报的;上级机关交办或者下级机关报请查处的;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查: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5.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事项。 | 《安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第四十三条 :“城管执法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巡查职责,未能及时发现违法行为的; (二)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三)无法定依据、不遵守法定程序或者超越职权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的; (四)无法定事由或者违反法定程序擅自改变已经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 (五)采用非法手段收集证据或者伪造、隐匿证据的; (六)违法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工具、物品的; (七)将没收、查封、扣押的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以及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八)泄露举报人信息的; (九)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形。” |
390 | 对盗用或者转供城市公共供水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105220036B0377 | 安阳县城市管理局 (县城市综合执法局) | 【行政法规】《城市供水条例》(1994年7月19日国务院令第158号发布根据2020年3月2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罚款:(一)盗用或者转供城市公共供水的;” 第三十五条第二款:“有前款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还可以在一定时间内停止供水。” 【部门规章】《河南省城市供水管理办法》(1997年1月5日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31号公布,省政府第194号令修订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责令限期改正,可以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盗用或者转供城市公共供水的,处非法所得1—3倍罚款;” 第四十九条第二款:“有前款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还可以在一定时间内停止供水。” | 1.立案:在日常执法巡查中发现案件线索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诉、举报的;上级机关交办或者下级机关报请查处的;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查: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5.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事项。 | 《安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第四十三条 :“城管执法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巡查职责,未能及时发现违法行为的; (二)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三)无法定依据、不遵守法定程序或者超越职权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的; (四)无法定事由或者违反法定程序擅自改变已经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 (五)采用非法手段收集证据或者伪造、隐匿证据的; (六)违法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工具、物品的; (七)将没收、查封、扣押的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以及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八)泄露举报人信息的; (九)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形。” |
391 | 对在规定的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进行危害供水设施安全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105220036B0378 | 安阳县城市管理局 (县城市综合执法局) | 【行政法规】《城市供水条例》(1994年7月19日国务院令第158号发布根据2020年3月2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罚款:(二)在规定的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进行危害供水设施安全活动的;” 【部门规章】《河南省城市供水管理办法》(1997年1月5日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31号公布,省政府第194号令修订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责令限期改正,可以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二)在规定的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进行危害供水设施安全活动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1.立案:在日常执法巡查中发现案件线索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诉、举报的;上级机关交办或者下级机关报请查处的;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查: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5.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事项。 | 《安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第四十三条 :“城管执法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巡查职责,未能及时发现违法行为的; (二)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三)无法定依据、不遵守法定程序或者超越职权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的; (四)无法定事由或者违反法定程序擅自改变已经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 (五)采用非法手段收集证据或者伪造、隐匿证据的; (六)违法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工具、物品的; (七)将没收、查封、扣押的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以及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八)泄露举报人信息的; (九)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形。” |
392 | 对擅自将自建设施供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连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105220036B0379 | 安阳县城市管理局 (县城市综合执法局) | 【行政法规】《城市供水条例》(1994年7月19日国务院令第158号发布根据2020年3月2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罚款:(三)擅自将自建设施供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直接连接的;” 第三十五条第二款:“有前款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还可以在一定时间内停止供水。” 【部门规章】《河南省城市供水管理办法》(1997年1月5日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31号公布,省政府第194号令修订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责令限期改正,可以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三)擅自将自建设施供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连接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九条第二款:“有前款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还可以在一定时间内停止供水。” | 1.立案:在日常执法巡查中发现案件线索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诉、举报的;上级机关交办或者下级机关报请查处的;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查: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5.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事项。 | 《安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第四十三条 :“城管执法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巡查职责,未能及时发现违法行为的; (二)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三)无法定依据、不遵守法定程序或者超越职权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的; (四)无法定事由或者违反法定程序擅自改变已经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 (五)采用非法手段收集证据或者伪造、隐匿证据的; (六)违法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工具、物品的; (七)将没收、查封、扣押的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以及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八)泄露举报人信息的; (九)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形。” |
393 | 对产生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将其生产用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直接连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105220036B0380 | 安阳县城市管理局 (县城市综合执法局) | 【行政法规】《城市供水条例》(1994年7月19日国务院令第158号发布根据2020年3月2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罚款:(四)产生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将其生产用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直接连接的;” 第三十五条第二款:“有前款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还可以在一定时间内停止供水。” 【部门规章】《河南省城市供水管理办法》(1997年1月5日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31号公布,省政府第194号令修订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责令限期改正,可以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四)产生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将其生产用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直接连接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九条第二款:“有前款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还可以在一定时间内停止供水。” | 1.立案:在日常执法巡查中发现案件线索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诉、举报的;上级机关交办或者下级机关报请查处的;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查: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5.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事项。 | 《安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第四十三条 :“城管执法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巡查职责,未能及时发现违法行为的; (二)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三)无法定依据、不遵守法定程序或者超越职权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的; (四)无法定事由或者违反法定程序擅自改变已经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 (五)采用非法手段收集证据或者伪造、隐匿证据的; (六)违法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工具、物品的; (七)将没收、查封、扣押的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以及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八)泄露举报人信息的; (九)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形。” |
394 | 对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上直接装泵抽水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105220036B0381 | 安阳县城市管理局 (县城市综合执法局) | 【行政法规】《城市供水条例》(1994年7月19日国务院令第158号发布根据2020年3月2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罚款:(五)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上直接装泵抽水的;” 第三十五条第二款:“有前款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还可以在一定时间内停止供水。” 【部门规章】《河南省城市供水管理办法》(1997年1月5日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31号公布,省政府第194号令修订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责令限期改正,可以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五)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上直接装泵抽水的,处3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九条第二款:“有前款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还可以在一定时间内停止供水。” | 1.立案:在日常执法巡查中发现案件线索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诉、举报的;上级机关交办或者下级机关报请查处的;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查: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5.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事项。 | 《安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第四十三条 :“城管执法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巡查职责,未能及时发现违法行为的; (二)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三)无法定依据、不遵守法定程序或者超越职权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的; (四)无法定事由或者违反法定程序擅自改变已经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 (五)采用非法手段收集证据或者伪造、隐匿证据的; (六)违法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工具、物品的; (七)将没收、查封、扣押的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以及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八)泄露举报人信息的; (九)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形。” |
395 | 对擅自拆除、改装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105220036B0382 | 安阳县城市管理局 (县城市综合执法局) | 【行政法规】《城市供水条例》(1994年7月19日国务院令第158号发布根据2020年3月2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罚款:(六)擅自拆除、改装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 第三十五条第二款:“有前款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还可以在一定时间内停止供水。” 【部门规章】《河南省城市供水管理办法》(1997年1月5日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31号公布,省政府第194号令修订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六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责令限期改正,可以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六)擅自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九条第二款:“有前款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还可以在一定时间内停止供水。” | 1.立案:在日常执法巡查中发现案件线索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诉、举报的;上级机关交办或者下级机关报请查处的;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查: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5.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事项。 | 《安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第四十三条 :“城管执法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巡查职责,未能及时发现违法行为的; (二)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三)无法定依据、不遵守法定程序或者超越职权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的; (四)无法定事由或者违反法定程序擅自改变已经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 (五)采用非法手段收集证据或者伪造、隐匿证据的; (六)违法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工具、物品的; (七)将没收、查封、扣押的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以及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八)泄露举报人信息的; (九)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形。” |
396 | 对供水企业未制定突发事件供水应急方案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105220036B0383 | 安阳县城市管理局 (县城市综合执法局) | 【部门规章】《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6号 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条第一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城市供水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城市供水单位未制定城市供水水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 【政府规章】《河南省城市供水管理办法》(1997年1月5日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31号公布,省政府第194号令修订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八条第一项:“供水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制定突发事件供水应急方案的;” | 1.立案:在日常执法巡查中发现案件线索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诉、举报的;上级机关交办或者下级机关报请查处的;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查: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5.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事项。 | 《安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第四十三条 :“城管执法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巡查职责,未能及时发现违法行为的; (二)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三)无法定依据、不遵守法定程序或者超越职权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的; (四)无法定事由或者违反法定程序擅自改变已经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 (五)采用非法手段收集证据或者伪造、隐匿证据的; (六)违法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工具、物品的; (七)将没收、查封、扣押的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以及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八)泄露举报人信息的; (九)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形。” |
397 | 对供水企业未按规定报送水质检测资料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105220036B0384 | 安阳县城市管理局 (县城市综合执法局) | 【部门规章】《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6号 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条第二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城市供水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城市供水单位未按规定上报水质报表的。” 【政府规章】《河南省城市供水管理办法》(1997年1月5日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31号公布,省政府第194号令修订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八条第二项:“供水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二)未按规定报送水质检测资料的。” | 1.立案:在日常执法巡查中发现案件线索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诉、举报的;上级机关交办或者下级机关报请查处的;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查: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5.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事项。 | 《安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第四十三条 :“城管执法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巡查职责,未能及时发现违法行为的; (二)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三)无法定依据、不遵守法定程序或者超越职权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的; (四)无法定事由或者违反法定程序擅自改变已经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 (五)采用非法手段收集证据或者伪造、隐匿证据的; (六)违法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工具、物品的; (七)将没收、查封、扣押的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以及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八)泄露举报人信息的; (九)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形。” |
398 | 对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二次供水水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饮用水标准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105220036B0385 | 安阳县城市管理局 (县城市综合执法局) | 【政府规章】《河南省城市供水管理办法》(1997年1月5日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31号公布,省政府第194号令修订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条第一项:“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罚款: (一)二次供水水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饮用水标准的;” | 1.立案:在日常执法巡查中发现案件线索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诉、举报的;上级机关交办或者下级机关报请查处的;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查: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5.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事项。 | 《安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第四十三条 :“城管执法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巡查职责,未能及时发现违法行为的; (二)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三)无法定依据、不遵守法定程序或者超越职权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的; (四)无法定事由或者违反法定程序擅自改变已经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 (五)采用非法手段收集证据或者伪造、隐匿证据的; (六)违法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工具、物品的; (七)将没收、查封、扣押的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以及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八)泄露举报人信息的; (九)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形。” |
399 | 对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未按规定进行二次供水水质检测或者委托检测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105220036B0386 | 安阳县城市管理局 (县城市综合执法局) | 【政府规章】《河南省城市供水管理办法》(1997年1月5日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31号公布,省政府第194号令修订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条第二项:“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罚款:(二)未按规定进行二次供水水质检测或者委托检测的;” | 1.立案:在日常执法巡查中发现案件线索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诉、举报的;上级机关交办或者下级机关报请查处的;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查: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5.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事项。 | 《安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第四十三条 :“城管执法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巡查职责,未能及时发现违法行为的; (二)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三)无法定依据、不遵守法定程序或者超越职权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的; (四)无法定事由或者违反法定程序擅自改变已经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 (五)采用非法手段收集证据或者伪造、隐匿证据的; (六)违法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工具、物品的; (七)将没收、查封、扣押的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以及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八)泄露举报人信息的; (九)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形。” |
400 | 对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未按规定定期对二次供水设施进行清洗、消毒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105220036B0387 | 安阳县城市管理局 (县城市综合执法局) | 【政府规章】《河南省城市供水管理办法》(1997年1月5日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31号公布,省政府第194号令修订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条第三项:“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罚款:(三)未按规定定期对二次供水设施进行清洗、消毒的。” | 1.立案:在日常执法巡查中发现案件线索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诉、举报的;上级机关交办或者下级机关报请查处的;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查: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5.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事项。 | 《安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第四十三条 :“城管执法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巡查职责,未能及时发现违法行为的; (二)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三)无法定依据、不遵守法定程序或者超越职权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的; (四)无法定事由或者违反法定程序擅自改变已经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 (五)采用非法手段收集证据或者伪造、隐匿证据的; (六)违法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工具、物品的; (七)将没收、查封、扣押的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以及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八)泄露举报人信息的; (九)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形。” |
401 | 对无证或者超越资质证书规定的经营范围进行城镇居民二次供水设施设计或者施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105220036B0388 | 安阳县城市管理局 (县城市综合执法局) | 【地方性法规】《安阳市城镇居民二次供水条例》(2018年11月29日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第二十六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无证或者超越资质证书规定的经营范围进行城镇居民二次供水设施设计或者施工的,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1.立案:在日常执法巡查中发现案件线索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诉、举报的;上级机关交办或者下级机关报请查处的;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查: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5.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事项。 | 《安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第四十三条 :“城管执法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巡查职责,未能及时发现违法行为的; (二)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三)无法定依据、不遵守法定程序或者超越职权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的; (四)无法定事由或者违反法定程序擅自改变已经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 (五)采用非法手段收集证据或者伪造、隐匿证据的; (六)违法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工具、物品的; (七)将没收、查封、扣押的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以及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八)泄露举报人信息的; (九)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形。” |
402 | 对未按照国家、行业以及地方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进行城镇居民二次供水设施设计或者施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105220036B0389 | 安阳县城市管理局 (县城市综合执法局) | 【地方性法规】《安阳市城镇居民二次供水条例》(2018年11月29日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第二十六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二)未按照国家、行业以及地方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进行城镇居民二次供水设施设计或者施工的,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1.立案:在日常执法巡查中发现案件线索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诉、举报的;上级机关交办或者下级机关报请查处的;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查: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5.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事项。 | 《安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第四十三条 :“城管执法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巡查职责,未能及时发现违法行为的; (二)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三)无法定依据、不遵守法定程序或者超越职权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的; (四)无法定事由或者违反法定程序擅自改变已经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 (五)采用非法手段收集证据或者伪造、隐匿证据的; (六)违法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工具、物品的; (七)将没收、查封、扣押的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以及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八)泄露举报人信息的; (九)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形。” |
403 | 对城镇居民二次供水设施未独立设置,与消防、非饮用水等设施混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105220036B0390 | 安阳县城市管理局 (县城市综合执法局) | 【地方性法规】《安阳市城镇居民二次供水条例》(2018年11月29日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第二十六条第三项:“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三)城镇居民二次供水设施未独立设置,与消防、非饮用水等设施混用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1.立案:在日常执法巡查中发现案件线索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诉、举报的;上级机关交办或者下级机关报请查处的;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查: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5.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事项。 | 《安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第四十三条 :“城管执法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巡查职责,未能及时发现违法行为的; (二)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三)无法定依据、不遵守法定程序或者超越职权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的; (四)无法定事由或者违反法定程序擅自改变已经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 (五)采用非法手段收集证据或者伪造、隐匿证据的; (六)违法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工具、物品的; (七)将没收、查封、扣押的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以及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八)泄露举报人信息的; (九)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形。” |
404 | 对城镇居民二次供水设施未按照规定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105220036B0391 | 安阳县城市管理局 (县城市综合执法局) | 【地方性法规】《安阳市城镇居民二次供水条例》(2018年11月29日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第二十六条第四项:“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四)城镇居民二次供水设施未按照规定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1.立案:在日常执法巡查中发现案件线索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诉、举报的;上级机关交办或者下级机关报请查处的;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查: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5.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事项。 | 《安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第四十三条 :“城管执法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巡查职责,未能及时发现违法行为的; (二)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三)无法定依据、不遵守法定程序或者超越职权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的; (四)无法定事由或者违反法定程序擅自改变已经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 (五)采用非法手段收集证据或者伪造、隐匿证据的; (六)违法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工具、物品的; (七)将没收、查封、扣押的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以及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八)泄露举报人信息的; (九)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形。” |
405 | 对擅自停用、改动、拆除、损坏或者侵占城镇居民二次供水设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105220036B0392 | 安阳县城市管理局 (县城市综合执法局) | 【地方性法规】《安阳市城镇居民二次供水条例》(2018年11月29日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第二十六条第五项:“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五)擅自停用、改动、拆除、损坏或者侵占城镇居民二次供水设施的,对个人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1.立案:在日常执法巡查中发现案件线索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诉、举报的;上级机关交办或者下级机关报请查处的;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查: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5.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事项。 | 《安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第四十三条 :“城管执法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巡查职责,未能及时发现违法行为的; (二)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三)无法定依据、不遵守法定程序或者超越职权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的; (四)无法定事由或者违反法定程序擅自改变已经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 (五)采用非法手段收集证据或者伪造、隐匿证据的; (六)违法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工具、物品的; (七)将没收、查封、扣押的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以及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八)泄露举报人信息的; (九)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形。” |
406 | 对城镇居民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管理单位未按照规定对各类储水设备进行清洗消毒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105220036B0393 | 安阳县城市管理局 (县城市综合执法局) | 【地方性法规】《安阳市城镇居民二次供水条例》(2018年11月29日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第二十七条第一项:“城镇居民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管理单位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综合执法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对各类储水设备进行清洗消毒的;” | 1.立案:在日常执法巡查中发现案件线索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诉、举报的;上级机关交办或者下级机关报请查处的;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查: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5.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事项。 | 《安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第四十三条 :“城管执法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巡查职责,未能及时发现违法行为的; (二)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三)无法定依据、不遵守法定程序或者超越职权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的; (四)无法定事由或者违反法定程序擅自改变已经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 (五)采用非法手段收集证据或者伪造、隐匿证据的; (六)违法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工具、物品的; (七)将没收、查封、扣押的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以及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八)泄露举报人信息的; (九)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形。” |
407 | 对城镇居民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管理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水质检测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105220036B0394 | 安阳县城市管理局 (县城市综合执法局) | 【地方性法规】《安阳市城镇居民二次供水条例》(2018年11月29日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第二十七条第二项:“城镇居民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管理单位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综合执法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按照规定进行水质检测的;” | 1.立案:在日常执法巡查中发现案件线索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诉、举报的;上级机关交办或者下级机关报请查处的;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查: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5.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事项。 | 《安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第四十三条 :“城管执法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巡查职责,未能及时发现违法行为的; (二)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三)无法定依据、不遵守法定程序或者超越职权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的; (四)无法定事由或者违反法定程序擅自改变已经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 (五)采用非法手段收集证据或者伪造、隐匿证据的; (六)违法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工具、物品的; (七)将没收、查封、扣押的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以及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八)泄露举报人信息的; (九)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形。” |
408 | 对城镇居民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管理单位未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105220036B0395 | 安阳县城市管理局 (县城市综合执法局) | 【地方性法规】《安阳市城镇居民二次供水条例》(2018年11月29日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第二十七条第三项:“城镇居民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管理单位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综合执法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的;” | 1.立案:在日常执法巡查中发现案件线索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诉、举报的;上级机关交办或者下级机关报请查处的;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查: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5.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事项。 | 《安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第四十三条 :“城管执法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巡查职责,未能及时发现违法行为的; (二)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三)无法定依据、不遵守法定程序或者超越职权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的; (四)无法定事由或者违反法定程序擅自改变已经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 (五)采用非法手段收集证据或者伪造、隐匿证据的; (六)违法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工具、物品的; (七)将没收、查封、扣押的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以及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八)泄露举报人信息的; (九)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形。” |
409 | 对城镇居民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管理单位缓报、瞒报、谎报水质突发事件或者水质信息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105220036B0396 | 安阳县城市管理局 (县城市综合执法局) | 【地方性法规】《安阳市城镇居民二次供水条例》(2018年11月29日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第二十七条第四项:“城镇居民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管理单位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综合执法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四)缓报、瞒报、谎报水质突发事件或者水质信息的。” | 1.立案:在日常执法巡查中发现案件线索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诉、举报的;上级机关交办或者下级机关报请查处的;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查: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5.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事项。 | 《安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第四十三条 :“城管执法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巡查职责,未能及时发现违法行为的; (二)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三)无法定依据、不遵守法定程序或者超越职权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的; (四)无法定事由或者违反法定程序擅自改变已经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 (五)采用非法手段收集证据或者伪造、隐匿证据的; (六)违法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工具、物品的; (七)将没收、查封、扣押的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以及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八)泄露举报人信息的; (九)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形。” |
410 | 对城镇居民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管理单位未按照规定检修供水设施或者供水设施发生故障未及时抢修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105220036B0397 | 安阳县城市管理局 (县城市综合执法局) | 【地方性法规】《安阳市城镇居民二次供水条例》(2018年11月29日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第二十八条第一项:“城镇居民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管理单位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检修供水设施或者供水设施发生故障未及时抢修的;” | 1.立案:在日常执法巡查中发现案件线索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诉、举报的;上级机关交办或者下级机关报请查处的;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查: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5.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事项。 | 《安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第四十三条 :“城管执法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巡查职责,未能及时发现违法行为的; (二)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三)无法定依据、不遵守法定程序或者超越职权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的; (四)无法定事由或者违反法定程序擅自改变已经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 (五)采用非法手段收集证据或者伪造、隐匿证据的; (六)违法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工具、物品的; (七)将没收、查封、扣押的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以及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八)泄露举报人信息的; (九)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形。” |
411 | 对城镇居民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管理单位供水水压不符合规定标准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105220036B0398 | 安阳县城市管理局 (县城市综合执法局) | 【地方性法规】《安阳市城镇居民二次供水条例》(2018年11月29日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第二十八条第二项:“城镇居民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管理单位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供水水压不符合规定标准的;” | 1.立案:在日常执法巡查中发现案件线索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诉、举报的;上级机关交办或者下级机关报请查处的;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查: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5.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事项。 | 《安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第四十三条 :“城管执法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巡查职责,未能及时发现违法行为的; (二)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三)无法定依据、不遵守法定程序或者超越职权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的; (四)无法定事由或者违反法定程序擅自改变已经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 (五)采用非法手段收集证据或者伪造、隐匿证据的; (六)违法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工具、物品的; (七)将没收、查封、扣押的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以及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八)泄露举报人信息的; (九)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形。” |
412 | 对城镇居民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管理单位擅自停止供水或者未履行停水通知义务造成后果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105220036B0399 | 安阳县城市管理局 (县城市综合执法局) | 【地方性法规】《安阳市城镇居民二次供水条例》(2018年11月29日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第二十八条第三项:“城镇居民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管理单位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擅自停止供水或者未履行停水通知义务造成后果的。” | 1.立案:在日常执法巡查中发现案件线索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诉、举报的;上级机关交办或者下级机关报请查处的;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查: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5.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事项。 | 《安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第四十三条 :“城管执法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巡查职责,未能及时发现违法行为的; (二)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三)无法定依据、不遵守法定程序或者超越职权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的; (四)无法定事由或者违反法定程序擅自改变已经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 (五)采用非法手段收集证据或者伪造、隐匿证据的; (六)违法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工具、物品的; (七)将没收、查封、扣押的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以及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八)泄露举报人信息的; (九)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形。” |
413 | 对供水水质达不到国家有关标准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105220036B0400 | 安阳县城市管理局 (县城市综合执法局) | 【部门规章】《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6号 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九条第一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城市供水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的罚款:(一)供水水质达不到国家有关标准规定的;” | 1.立案:在日常执法巡查中发现案件线索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诉、举报的;上级机关交办或者下级机关报请查处的;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查: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5.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事项。 | 《安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第四十三条 :“城管执法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巡查职责,未能及时发现违法行为的; (二)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三)无法定依据、不遵守法定程序或者超越职权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的; (四)无法定事由或者违反法定程序擅自改变已经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 (五)采用非法手段收集证据或者伪造、隐匿证据的; (六)违法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工具、物品的; (七)将没收、查封、扣押的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以及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八)泄露举报人信息的; (九)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形。” |
414 | 对城市供水单位、二次供水管理单位未按规定进行水质检测或者委托检测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105220036B0401 | 安阳县城市管理局 (县城市综合执法局) | 【部门规章】《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6号 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城市供水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的罚款:(二)城市供水单位、二次供水管理单位未按规定进行水质检测或者委托检测的;” | 1.立案:在日常执法巡查中发现案件线索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诉、举报的;上级机关交办或者下级机关报请查处的;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查: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5.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事项。 | 《安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第四十三条 :“城管执法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巡查职责,未能及时发现违法行为的; (二)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三)无法定依据、不遵守法定程序或者超越职权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的; (四)无法定事由或者违反法定程序擅自改变已经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 (五)采用非法手段收集证据或者伪造、隐匿证据的; (六)违法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工具、物品的; (七)将没收、查封、扣押的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以及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八)泄露举报人信息的; (九)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形。” |
415 | 对对于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净水剂及与制水有关的材料等,选用未获证企业产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105220036B0402 | 安阳县城市管理局 (县城市综合执法局) | 【部门规章】《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6号 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九条第三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城市供水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的罚款:(三)对于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净水剂及与制水有关的材料等,选用未获证企业产品的;” | 1.立案:在日常执法巡查中发现案件线索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诉、举报的;上级机关交办或者下级机关报请查处的;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查: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5.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事项。 | 《安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第四十三条 :“城管执法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巡查职责,未能及时发现违法行为的; (二)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三)无法定依据、不遵守法定程序或者超越职权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的; (四)无法定事由或者违反法定程序擅自改变已经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 (五)采用非法手段收集证据或者伪造、隐匿证据的; (六)违法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工具、物品的; (七)将没收、查封、扣押的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以及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八)泄露举报人信息的; (九)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形。” |
416 | 对城市供水单位使用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净水剂及有关制水材料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105220036B0403 | 安阳县城市管理局 (县城市综合执法局) | 【部门规章】《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6号 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九条第四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城市供水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的罚款:(四)城市供水单位使用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净水剂及有关制水材料的;” | 1.立案:在日常执法巡查中发现案件线索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诉、举报的;上级机关交办或者下级机关报请查处的;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查: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5.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事项。 | 《安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第四十三条 :“城管执法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巡查职责,未能及时发现违法行为的; (二)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三)无法定依据、不遵守法定程序或者超越职权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的; (四)无法定事由或者违反法定程序擅自改变已经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 (五)采用非法手段收集证据或者伪造、隐匿证据的; (六)违法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工具、物品的; (七)将没收、查封、扣押的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以及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八)泄露举报人信息的; (九)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形。” |
417 | 对城市供水单位使用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城市供水设备、管网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105220036B0404 | 安阳县城市管理局 (县城市综合执法局) | 【部门规章】《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6号 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九条第五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城市供水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的罚款:(五)城市供水单位使用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城市供水设备、管网的;” | 1.立案:在日常执法巡查中发现案件线索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诉、举报的;上级机关交办或者下级机关报请查处的;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查: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5.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事项。 | 《安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第四十三条 :“城管执法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巡查职责,未能及时发现违法行为的; (二)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三)无法定依据、不遵守法定程序或者超越职权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的; (四)无法定事由或者违反法定程序擅自改变已经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 (五)采用非法手段收集证据或者伪造、隐匿证据的; (六)违法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工具、物品的; (七)将没收、查封、扣押的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以及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八)泄露举报人信息的; (九)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形。” |
418 | 对二次供水管理单位,未按规定对各类储水设施进行清洗消毒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105220036B0405 | 安阳县城市管理局 (县城市综合执法局) | 【部门规章】《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6号 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九条第六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城市供水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的罚款:(六)二次供水管理单位,未按规定对各类储水设施进行清洗消毒的;” | 1.立案:在日常执法巡查中发现案件线索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诉、举报的;上级机关交办或者下级机关报请查处的;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查: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5.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事项。 | 《安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第四十三条 :“城管执法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巡查职责,未能及时发现违法行为的; (二)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三)无法定依据、不遵守法定程序或者超越职权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的; (四)无法定事由或者违反法定程序擅自改变已经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 (五)采用非法手段收集证据或者伪造、隐匿证据的; (六)违法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工具、物品的; (七)将没收、查封、扣押的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以及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八)泄露举报人信息的; (九)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形。” |
419 | 对城市供水单位、二次供水管理单位隐瞒、缓报、谎报水质突发事件或者水质信息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105220036B0406 | 安阳县城市管理局 (县城市综合执法局) | 【部门规章】《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6号 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九条第七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城市供水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的罚款:(七)城市供水单位、二次供水管理单位隐瞒、缓报、谎报水质突发事件或者水质信息的;” | 1.立案:在日常执法巡查中发现案件线索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诉、举报的;上级机关交办或者下级机关报请查处的;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查: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5.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事项。 | 《安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第四十三条 :“城管执法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巡查职责,未能及时发现违法行为的; (二)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三)无法定依据、不遵守法定程序或者超越职权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的; (四)无法定事由或者违反法定程序擅自改变已经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 (五)采用非法手段收集证据或者伪造、隐匿证据的; (六)违法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工具、物品的; (七)将没收、查封、扣押的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以及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八)泄露举报人信息的; (九)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形。” |
420 | 对有危害城市供水水质安全的其他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105220036B0407 | 安阳县城市管理局 (县城市综合执法局) | 【部门规章】《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6号 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九条第八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城市供水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的罚款:(八)违反本规定,有危害城市供水水质安全的其他行为的。” | 1.立案:在日常执法巡查中发现案件线索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诉、举报的;上级机关交办或者下级机关报请查处的;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查: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5.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事项。 | 《安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第四十三条 :“城管执法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巡查职责,未能及时发现违法行为的; (二)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三)无法定依据、不遵守法定程序或者超越职权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的; (四)无法定事由或者违反法定程序擅自改变已经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 (五)采用非法手段收集证据或者伪造、隐匿证据的; (六)违法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工具、物品的; (七)将没收、查封、扣押的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以及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八)泄露举报人信息的; (九)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形。” |
421 | 对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新建、改建、扩建的饮用水供水工程项目未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而擅自建设并投入使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105220036B0408 | 安阳县城市管理局 (县城市综合执法局) | 【部门规章】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2016年修正)第二十八条第一项:“ 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进,并可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 (一)新建、改建、扩建的饮用水供水工程项目未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而擅自建设并投入使用的;” | 1.立案:在日常执法巡查中发现案件线索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诉、举报的;上级机关交办或者下级机关报请查处的;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查: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5.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事项。 | 《安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第四十三条 :“城管执法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巡查职责,未能及时发现违法行为的; (二)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三)无法定依据、不遵守法定程序或者超越职权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的; (四)无法定事由或者违反法定程序擅自改变已经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 (五)采用非法手段收集证据或者伪造、隐匿证据的; (六)违法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工具、物品的; (七)将没收、查封、扣押的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以及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八)泄露举报人信息的; (九)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形。” |
422 | 对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未按规定进行日常性水质检验工作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105220036B0409 | 安阳县城市管理局 (县城市综合执法局) | 【部门规章】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2016年修正)第二十八条第二项:“ 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进,并可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 (二)未按规定进行日常性水质检验工作的。” | 1.立案:在日常执法巡查中发现案件线索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诉、举报的;上级机关交办或者下级机关报请查处的;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查: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5.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事项。 | 《安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第四十三条 :“城管执法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巡查职责,未能及时发现违法行为的; (二)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三)无法定依据、不遵守法定程序或者超越职权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的; (四)无法定事由或者违反法定程序擅自改变已经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 (五)采用非法手段收集证据或者伪造、隐匿证据的; (六)违法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工具、物品的; (七)将没收、查封、扣押的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以及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八)泄露举报人信息的; (九)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形。” |
423 | 对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105220036B0410 | 安阳县城市管理局 (县城市综合执法局) | 【行政法规】《城镇燃气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3号 根据2016年2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公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立案:在日常执法巡查中发现案件线索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诉、举报的;上级机关交办或者下级机关报请查处的;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查: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5.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事项。 | 《安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第四十三条 :“城管执法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巡查职责,未能及时发现违法行为的; (二)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三)无法定依据、不遵守法定程序或者超越职权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的; (四)无法定事由或者违反法定程序擅自改变已经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 (五)采用非法手段收集证据或者伪造、隐匿证据的; (六)违法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工具、物品的; (七)将没收、查封、扣押的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以及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八)泄露举报人信息的; (九)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形。” |
424 | 对燃气经营者不按照燃气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105220036B0411 | 安阳县城市管理局 (县城市综合执法局) | 【行政法规】《城镇燃气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3号 根据2016年2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公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不按照燃气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立案:在日常执法巡查中发现案件线索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诉、举报的;上级机关交办或者下级机关报请查处的;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查: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5.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事项。 | 《安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第四十三条 :“城管执法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巡查职责,未能及时发现违法行为的; (二)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三)无法定依据、不遵守法定程序或者超越职权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的; (四)无法定事由或者违反法定程序擅自改变已经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 (五)采用非法手段收集证据或者伪造、隐匿证据的; (六)违法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工具、物品的; (七)将没收、查封、扣押的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以及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八)泄露举报人信息的; (九)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形。” |
425 | 对燃气经营者拒绝向市政燃气管网覆盖范围内符合用气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供气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105220036B0412 | 安阳县城市管理局 (县城市综合执法局) | 【行政法规】《城镇燃气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3号 根据2016年2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公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第四十六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拒绝向市政燃气管网覆盖范围内符合用气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供气的;” | 1.立案:在日常执法巡查中发现案件线索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诉、举报的;上级机关交办或者下级机关报请查处的;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查: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5.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事项。 | 《安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第四十三条 :“城管执法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巡查职责,未能及时发现违法行为的; (二)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三)无法定依据、不遵守法定程序或者超越职权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的; (四)无法定事由或者违反法定程序擅自改变已经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 (五)采用非法手段收集证据或者伪造、隐匿证据的; (六)违法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工具、物品的; (七)将没收、查封、扣押的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以及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八)泄露举报人信息的; (九)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形。” |
426 | 对燃气经营者倒卖、抵押、出租、出借、转让、涂改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105220036B0413 | 安阳县城市管理局 (县城市综合执法局) | 【行政法规】《城镇燃气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3号 根据2016年2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公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第四十六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倒卖、抵押、出租、出借、转让、涂改燃气经营许可证的;” | 1.立案:在日常执法巡查中发现案件线索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诉、举报的;上级机关交办或者下级机关报请查处的;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查: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5.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事项。 | 《安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第四十三条 :“城管执法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巡查职责,未能及时发现违法行为的; (二)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三)无法定依据、不遵守法定程序或者超越职权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的; (四)无法定事由或者违反法定程序擅自改变已经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 (五)采用非法手段收集证据或者伪造、隐匿证据的; (六)违法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工具、物品的; (七)将没收、查封、扣押的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以及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八)泄露举报人信息的; (九)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形。” |
427 | 对燃气经营者未履行必要告知义务擅自停止供气、调整供气量,或者未经审批擅自停业或者歇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105220036B0414 | 安阳县城市管理局 (县城市综合执法局) | 【行政法规】《城镇燃气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3号 根据2016年2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公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第四十六条第三项:“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未履行必要告知义务擅自停止供气、调整供气量,或者未经审批擅自停业或者歇业的;” | 1.立案:在日常执法巡查中发现案件线索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诉、举报的;上级机关交办或者下级机关报请查处的;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查: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5.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事项。 | 《安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第四十三条 :“城管执法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巡查职责,未能及时发现违法行为的; (二)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三)无法定依据、不遵守法定程序或者超越职权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的; (四)无法定事由或者违反法定程序擅自改变已经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 (五)采用非法手段收集证据或者伪造、隐匿证据的; (六)违法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工具、物品的; (七)将没收、查封、扣押的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以及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八)泄露举报人信息的; (九)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形。” |
428 | 对燃气经营者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105220036B0415 | 安阳县城市管理局 (县城市综合执法局) | 【行政法规】《城镇燃气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3号 根据2016年2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公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第四十六条第四项:“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的;” | 1.立案:在日常执法巡查中发现案件线索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诉、举报的;上级机关交办或者下级机关报请查处的;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查: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5.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事项。 | 《安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第四十三条 :“城管执法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巡查职责,未能及时发现违法行为的; (二)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三)无法定依据、不遵守法定程序或者超越职权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的; (四)无法定事由或者违反法定程序擅自改变已经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 (五)采用非法手段收集证据或者伪造、隐匿证据的; (六)违法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工具、物品的; (七)将没收、查封、扣押的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以及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八)泄露举报人信息的; (九)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形。” |
429 | 对燃气经营者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105220036B0416 | 安阳县城市管理局 (县城市综合执法局) | 【行政法规】《城镇燃气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3号 根据2016年2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公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第四十六条第五项:“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的;” | 1.立案:在日常执法巡查中发现案件线索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诉、举报的;上级机关交办或者下级机关报请查处的;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查: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5.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事项。 | 《安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第四十三条 :“城管执法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巡查职责,未能及时发现违法行为的; (二)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三)无法定依据、不遵守法定程序或者超越职权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的; (四)无法定事由或者违反法定程序擅自改变已经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 (五)采用非法手段收集证据或者伪造、隐匿证据的; (六)违法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工具、物品的; (七)将没收、查封、扣押的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以及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八)泄露举报人信息的; (九)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形。” |
430 | 对燃气经营者要求燃气用户购买其指定的产品或者接受其提供的服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105220036B0417 | 安阳县城市管理局 (县城市综合执法局) | 【行政法规】《城镇燃气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3号 根据2016年2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公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第四十六条第六项:“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要求燃气用户购买其指定的产品或者接受其提供的服务;” | 1.立案:在日常执法巡查中发现案件线索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诉、举报的;上级机关交办或者下级机关报请查处的;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查: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5.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事项。 | 《安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第四十三条 :“城管执法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巡查职责,未能及时发现违法行为的; (二)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三)无法定依据、不遵守法定程序或者超越职权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的; (四)无法定事由或者违反法定程序擅自改变已经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 (五)采用非法手段收集证据或者伪造、隐匿证据的; (六)违法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工具、物品的; (七)将没收、查封、扣押的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以及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八)泄露举报人信息的; (九)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形。” |
431 | 对燃气经营者未向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或者未对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105220036B0418 | 安阳县城市管理局 (县城市综合执法局) | 【行政法规】《城镇燃气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3号 根据2016年2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公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第四十六条第七项:“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七)燃气经营者未向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或者未对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 1.立案:在日常执法巡查中发现案件线索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诉、举报的;上级机关交办或者下级机关报请查处的;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查: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5.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事项。 | 《安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第四十三条 :“城管执法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巡查职责,未能及时发现违法行为的; (二)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三)无法定依据、不遵守法定程序或者超越职权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的; (四)无法定事由或者违反法定程序擅自改变已经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 (五)采用非法手段收集证据或者伪造、隐匿证据的; (六)违法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工具、物品的; (七)将没收、查封、扣押的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以及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八)泄露举报人信息的; (九)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形。” |
432 | 对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燃气或者销售未经许可的充装单位充装的瓶装燃气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105220036B0419 | 安阳县城市管理局 (县城市综合执法局) | 【行政法规】《城镇燃气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3号 根据2016年2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公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燃气或者销售未经许可的充装单位充装的瓶装燃气的,依照国家有关气瓶安全监察的规定进行处罚。” | 1.立案:在日常执法巡查中发现案件线索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诉、举报的;上级机关交办或者下级机关报请查处的;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查: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5.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事项。 | 《安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第四十三条 :“城管执法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巡查职责,未能及时发现违法行为的; (二)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三)无法定依据、不遵守法定程序或者超越职权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的; (四)无法定事由或者违反法定程序擅自改变已经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 (五)采用非法手段收集证据或者伪造、隐匿证据的; (六)违法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工具、物品的; (七)将没收、查封、扣押的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以及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八)泄露举报人信息的; (九)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形。” |
433 | 对销售充装单位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的瓶装燃气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105220036B0420 | 安阳县城市管理局 (县城市综合执法局) | 【行政法规】《城镇燃气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3号 根据2016年2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公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销售充装单位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的瓶装燃气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 | 1.立案:在日常执法巡查中发现案件线索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诉、举报的;上级机关交办或者下级机关报请查处的;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查: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5.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事项。 | 《安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第四十三条 :“城管执法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巡查职责,未能及时发现违法行为的; (二)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三)无法定依据、不遵守法定程序或者超越职权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的; (四)无法定事由或者违反法定程序擅自改变已经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 (五)采用非法手段收集证据或者伪造、隐匿证据的; (六)违法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工具、物品的; (七)将没收、查封、扣押的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以及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八)泄露举报人信息的; (九)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形。” |
434 | 对冒用其他企业名称或者标识从事燃气经营、服务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105220036B0421 | 安阳县城市管理局 (县城市综合执法局) | 【行政法规】《城镇燃气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3号 根据2016年2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公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四十七条第三款:“违反本条例规定,冒用其他企业名称或者标识从事燃气经营、服务活动,依照有关反不正当竞争的法律规定进行处罚。” | 1.立案:在日常执法巡查中发现案件线索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诉、举报的;上级机关交办或者下级机关报请查处的;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查: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5.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事项。 | 《安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第四十三条 :“城管执法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巡查职责,未能及时发现违法行为的; (二)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三)无法定依据、不遵守法定程序或者超越职权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的; (四)无法定事由或者违反法定程序擅自改变已经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 (五)采用非法手段收集证据或者伪造、隐匿证据的; (六)违法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工具、物品的; (七)将没收、查封、扣押的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以及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八)泄露举报人信息的; (九)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形。” |
435 | 对燃气经营者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设置燃气设施防腐、绝缘、防雷、降压、隔离等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定期进行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或者未采取措施及时消除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105220036B0422 | 安阳县城市管理局 (县城市综合执法局) | 【行政法规】《城镇燃气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3号 根据2016年2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公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设置燃气设施防腐、绝缘、防雷、降压、隔离等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的,或者未定期进行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的,或者未采取措施及时消除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1.立案:在日常执法巡查中发现案件线索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诉、举报的;上级机关交办或者下级机关报请查处的;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查: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5.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事项。 | 《安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第四十三条 :“城管执法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巡查职责,未能及时发现违法行为的; (二)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三)无法定依据、不遵守法定程序或者超越职权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的; (四)无法定事由或者违反法定程序擅自改变已经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 (五)采用非法手段收集证据或者伪造、隐匿证据的; (六)违法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工具、物品的; (七)将没收、查封、扣押的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以及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八)泄露举报人信息的; (九)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形。” |
436 | 对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105220036B0423 | 安阳县城市管理局 (县城市综合执法局) | 【行政法规】《城镇燃气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3号 根据2016年2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公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以处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的;” | 1.立案:在日常执法巡查中发现案件线索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诉、举报的;上级机关交办或者下级机关报请查处的;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查: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5.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事项。 | 《安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第四十三条 :“城管执法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巡查职责,未能及时发现违法行为的; (二)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三)无法定依据、不遵守法定程序或者超越职权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的; (四)无法定事由或者违反法定程序擅自改变已经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 (五)采用非法手段收集证据或者伪造、隐匿证据的; (六)违法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工具、物品的; (七)将没收、查封、扣押的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以及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八)泄露举报人信息的; (九)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形。” |
437 | 对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105220036B0424 | 安阳县城市管理局 (县城市综合执法局) | 【行政法规】《城镇燃气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3号 根据2016年2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公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以处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的;” | 1.立案:在日常执法巡查中发现案件线索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诉、举报的;上级机关交办或者下级机关报请查处的;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查: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5.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事项。 | 《安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第四十三条 :“城管执法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巡查职责,未能及时发现违法行为的; (二)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三)无法定依据、不遵守法定程序或者超越职权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的; (四)无法定事由或者违反法定程序擅自改变已经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 (五)采用非法手段收集证据或者伪造、隐匿证据的; (六)违法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工具、物品的; (七)将没收、查封、扣押的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以及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八)泄露举报人信息的; (九)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形。” |
438 | 对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安装、使用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105220036B0425 | 安阳县城市管理局 (县城市综合执法局) | 【行政法规】《城镇燃气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3号 根据2016年2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公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以处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安装、使用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的;” | 1.立案:在日常执法巡查中发现案件线索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诉、举报的;上级机关交办或者下级机关报请查处的;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查: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5.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事项。 | 《安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第四十三条 :“城管执法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巡查职责,未能及时发现违法行为的; (二)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三)无法定依据、不遵守法定程序或者超越职权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的; (四)无法定事由或者违反法定程序擅自改变已经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 (五)采用非法手段收集证据或者伪造、隐匿证据的; (六)违法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工具、物品的; (七)将没收、查封、扣押的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以及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八)泄露举报人信息的; (九)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形。” |
439 | 对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105220036B0426 | 安阳县城市管理局 (县城市综合执法局) | 【行政法规】《城镇燃气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3号 根据2016年2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公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以处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的;” | 1.立案:在日常执法巡查中发现案件线索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诉、举报的;上级机关交办或者下级机关报请查处的;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查: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5.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事项。 | 《安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第四十三条 :“城管执法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巡查职责,未能及时发现违法行为的; (二)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三)无法定依据、不遵守法定程序或者超越职权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的; (四)无法定事由或者违反法定程序擅自改变已经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 (五)采用非法手段收集证据或者伪造、隐匿证据的; (六)违法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工具、物品的; (七)将没收、查封、扣押的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以及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八)泄露举报人信息的; (九)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形。” |
440 | 对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105220036B0427 | 安阳县城市管理局 (县城市综合执法局) | 【行政法规】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3号 根据2016年2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公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以处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的; | 1.立案:在日常执法巡查中发现案件线索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诉、举报的;上级机关交办或者下级机关报请查处的;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查: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5.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事项。 | 《安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第四十三条 :“城管执法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巡查职责,未能及时发现违法行为的; (二)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三)无法定依据、不遵守法定程序或者超越职权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的; (四)无法定事由或者违反法定程序擅自改变已经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 (五)采用非法手段收集证据或者伪造、隐匿证据的; (六)违法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工具、物品的; (七)将没收、查封、扣押的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以及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八)泄露举报人信息的; (九)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形。” |
441 | 对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改变燃气用途或者转供燃气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105220036B0428 | 安阳县城市管理局 (县城市综合执法局) | 【行政法规】《城镇燃气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3号 根据2016年2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公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六项:“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以处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改变燃气用途或者转供燃气的; | 1.立案:在日常执法巡查中发现案件线索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诉、举报的;上级机关交办或者下级机关报请查处的;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查: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5.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事项。 | 《安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第四十三条 :“城管执法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巡查职责,未能及时发现违法行为的; (二)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三)无法定依据、不遵守法定程序或者超越职权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的; (四)无法定事由或者违反法定程序擅自改变已经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 (五)采用非法手段收集证据或者伪造、隐匿证据的; (六)违法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工具、物品的; (七)将没收、查封、扣押的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以及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八)泄露举报人信息的; (九)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形。” |
442 | 对未设立售后服务站点或者未配备经考核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人员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105220036B0429 | 安阳县城市管理局 (县城市综合执法局) | 【行政法规】《城镇燃气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3号 根据2016年2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公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七项:“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以处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七)未设立售后服务站点或者未配备经考核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人员的;” | 1.立案:在日常执法巡查中发现案件线索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诉、举报的;上级机关交办或者下级机关报请查处的;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查: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5.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事项。 | 《安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第四十三条 :“城管执法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巡查职责,未能及时发现违法行为的; (二)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三)无法定依据、不遵守法定程序或者超越职权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的; (四)无法定事由或者违反法定程序擅自改变已经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 (五)采用非法手段收集证据或者伪造、隐匿证据的; (六)违法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工具、物品的; (七)将没收、查封、扣押的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以及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八)泄露举报人信息的; (九)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形。” |
443 | 对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105220036B0430 | 安阳县城市管理局 (县城市综合执法局) | 【行政法规】《城镇燃气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3号 根据2016年2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公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八项:“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以处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八)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 | 1.立案:在日常执法巡查中发现案件线索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诉、举报的;上级机关交办或者下级机关报请查处的;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查: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5.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事项。 | 《安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第四十三条 :“城管执法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巡查职责,未能及时发现违法行为的; (二)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三)无法定依据、不遵守法定程序或者超越职权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的; (四)无法定事由或者违反法定程序擅自改变已经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 (五)采用非法手段收集证据或者伪造、隐匿证据的; (六)违法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工具、物品的; (七)将没收、查封、扣押的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以及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八)泄露举报人信息的; (九)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形。” |
444 | 对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取土等作业或者动用明火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105220036B0431 | 安阳县城市管理局 (县城市综合执法局) | 【行政法规】《城镇燃气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3号 根据2016年2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公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进行爆破、取土等作业或者动用明火的;” | 1.立案:在日常执法巡查中发现案件线索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诉、举报的;上级机关交办或者下级机关报请查处的;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查: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5.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事项。 | 《安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第四十三条 :“城管执法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巡查职责,未能及时发现违法行为的; (二)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三)无法定依据、不遵守法定程序或者超越职权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的; (四)无法定事由或者违反法定程序擅自改变已经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 (五)采用非法手段收集证据或者伪造、隐匿证据的; (六)违法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工具、物品的; (七)将没收、查封、扣押的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以及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八)泄露举报人信息的; (九)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形。” |
445 | 对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105220036B0432 | 安阳县城市管理局 (县城市综合执法局) | 【行政法规】《城镇燃气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3号 根据2016年2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公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的;” | 1.立案:在日常执法巡查中发现案件线索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诉、举报的;上级机关交办或者下级机关报请查处的;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查: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5.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事项。 | 《安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第四十三条 :“城管执法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巡查职责,未能及时发现违法行为的; (二)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三)无法定依据、不遵守法定程序或者超越职权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的; (四)无法定事由或者违反法定程序擅自改变已经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 (五)采用非法手段收集证据或者伪造、隐匿证据的; (六)违法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工具、物品的; (七)将没收、查封、扣押的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以及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八)泄露举报人信息的; (九)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形。” |
446 | 对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放置易燃易爆物品或者种植深根植物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105220036B0433 | 安阳县城市管理局 (县城市综合执法局) | 【行政法规】《城镇燃气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3号 根据2016年2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公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放置易燃易爆物品或者种植深根植物的;” | 1.立案:在日常执法巡查中发现案件线索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诉、举报的;上级机关交办或者下级机关报请查处的;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查: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5.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事项。 | 《安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第四十三条 :“城管执法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巡查职责,未能及时发现违法行为的; (二)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三)无法定依据、不遵守法定程序或者超越职权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的; (四)无法定事由或者违反法定程序擅自改变已经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 (五)采用非法手段收集证据或者伪造、隐匿证据的; (六)违法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工具、物品的; (七)将没收、查封、扣押的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以及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八)泄露举报人信息的; (九)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形。” |
447 | 对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未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105220036B0434 | 安阳县城市管理局 (县城市综合执法局) | 【行政法规】《城镇燃气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3号 根据2016年2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公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五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未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的。” | 1.立案:在日常执法巡查中发现案件线索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诉、举报的;上级机关交办或者下级机关报请查处的;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查: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5.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事项。 | 《安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第四十三条 :“城管执法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巡查职责,未能及时发现违法行为的; (二)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三)无法定依据、不遵守法定程序或者超越职权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的; (四)无法定事由或者违反法定程序擅自改变已经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 (五)采用非法手段收集证据或者伪造、隐匿证据的; (六)违法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工具、物品的; (七)将没收、查封、扣押的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以及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八)泄露举报人信息的; (九)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形。” |
448 | 对侵占、毁损、擅自拆除、移动燃气设施或者擅自改动市政燃气设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105220036B0435 | 安阳县城市管理局 (县城市综合执法局) | 【行政法规】《城镇燃气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3号 根据2016年2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公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五十一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毁损、擅自拆除、移动燃气设施或者擅自改动市政燃气设施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立案:在日常执法巡查中发现案件线索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诉、举报的;上级机关交办或者下级机关报请查处的;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查: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5.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事项。 | 《安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第四十三条 :“城管执法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巡查职责,未能及时发现违法行为的; (二)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三)无法定依据、不遵守法定程序或者超越职权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的; (四)无法定事由或者违反法定程序擅自改变已经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 (五)采用非法手段收集证据或者伪造、隐匿证据的; (六)违法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工具、物品的; (七)将没收、查封、扣押的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以及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八)泄露举报人信息的; (九)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形。” |
449 | 对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燃气管线等重要燃气设施,建设单位未会同施工单位与管道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或者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未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105220036B0436 | 安阳县城市管理局 (县城市综合执法局) | 【行政法规】《城镇燃气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3号 根据2016年2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公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燃气管线等重要燃气设施,建设单位未会同施工单位与管道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或者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未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立案:在日常执法巡查中发现案件线索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诉、举报的;上级机关交办或者下级机关报请查处的;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查: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5.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事项。 | 《安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第四十三条 :“城管执法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巡查职责,未能及时发现违法行为的; (二)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三)无法定依据、不遵守法定程序或者超越职权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的; (四)无法定事由或者违反法定程序擅自改变已经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 (五)采用非法手段收集证据或者伪造、隐匿证据的; (六)违法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工具、物品的; (七)将没收、查封、扣押的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以及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八)泄露举报人信息的; (九)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形。” |
450 | 对燃气经营企业分立、合并、中止经营,或者燃气经营许可证载明的内容发生变更,燃气经营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报原审批机关申请办理相关手续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105220036B0437 | 安阳县城市管理局 (县城市综合执法局) | 【政府规章】《河南省城镇燃气管理办法》(2013年11月27日省政府令第158号发布 省政府令第192号2020年3月第二次修改)第四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燃气经营企业分立、合并、中止经营,或者燃气经营许可证载明的内容发生变更,燃气经营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报原审批机关申请办理相关手续的,由燃气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1.立案:在日常执法巡查中发现案件线索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诉、举报的;上级机关交办或者下级机关报请查处的;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查: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5.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事项。 | 《安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第四十三条 :“城管执法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巡查职责,未能及时发现违法行为的; (二)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三)无法定依据、不遵守法定程序或者超越职权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的; (四)无法定事由或者违反法定程序擅自改变已经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 (五)采用非法手段收集证据或者伪造、隐匿证据的; (六)违法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工具、物品的; (七)将没收、查封、扣押的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以及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八)泄露举报人信息的; (九)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形。” |
451 | 对瓶装燃气经营企业对超过检验期限、检验不合格或者报废、改装的气瓶进行灌装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105220036B0438 | 安阳县城市管理局 (县城市综合执法局) | 【政府规章】《河南省城镇燃气管理办法》(2013年11月27日省政府令第158号发布 省政府令第192号2020年3月第二次修改)第四十三条第一项:“违反本办法规定,瓶装燃气经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对超过检验期限、检验不合格或者报废、改装的气瓶进行灌装;” | 1.立案:在日常执法巡查中发现案件线索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诉、举报的;上级机关交办或者下级机关报请查处的;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查: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5.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事项。 | 《安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第四十三条 :“城管执法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巡查职责,未能及时发现违法行为的; (二)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三)无法定依据、不遵守法定程序或者超越职权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的; (四)无法定事由或者违反法定程序擅自改变已经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 (五)采用非法手段收集证据或者伪造、隐匿证据的; (六)违法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工具、物品的; (七)将没收、查封、扣押的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以及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八)泄露举报人信息的; (九)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形。” |
452 | 对瓶装燃气经营企业用贮罐、槽车直接向气瓶充装燃气或者用气瓶相互倒灌燃气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105220036B0439 | 安阳县城市管理局 (县城市综合执法局) | 【政府规章】《河南省城镇燃气管理办法》(2013年11月27日省政府令第158号发布 省政府令第192号2020年3月第二次修改)第四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办法规定,瓶装燃气经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二)用贮罐、槽车直接向气瓶充装燃气或者用气瓶相互倒灌燃气;” | 1.立案:在日常执法巡查中发现案件线索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诉、举报的;上级机关交办或者下级机关报请查处的;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查: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5.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事项。 | 《安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第四十三条 :“城管执法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巡查职责,未能及时发现违法行为的; (二)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三)无法定依据、不遵守法定程序或者超越职权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的; (四)无法定事由或者违反法定程序擅自改变已经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 (五)采用非法手段收集证据或者伪造、隐匿证据的; (六)违法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工具、物品的; (七)将没收、查封、扣押的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以及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八)泄露举报人信息的; (九)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形。” |
453 | 对瓶装燃气经营企业在不符合安全条件的场地存放已充装气瓶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105220036B0440 | 安阳县城市管理局 (县城市综合执法局) | 【政府规章】《河南省城镇燃气管理办法》(2013年11月27日省政府令第158号发布 省政府令第192号2020年3月第二次修改)第四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办法规定,瓶装燃气经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三)在不符合安全条件的场地存放已充装气瓶;” | 1.立案:在日常执法巡查中发现案件线索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诉、举报的;上级机关交办或者下级机关报请查处的;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查: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5.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事项。 | 《安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第四十三条 :“城管执法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巡查职责,未能及时发现违法行为的; (二)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三)无法定依据、不遵守法定程序或者超越职权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的; (四)无法定事由或者违反法定程序擅自改变已经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 (五)采用非法手段收集证据或者伪造、隐匿证据的; (六)违法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工具、物品的; (七)将没收、查封、扣押的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以及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八)泄露举报人信息的; (九)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形。” |
454 | 对瓶装燃气经营企业有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105220036B0441 | 安阳县城市管理局 (县城市综合执法局) | 【政府规章】《河南省城镇燃气管理办法》(2013年11月27日省政府令第158号发布 省政府令第192号2020年3月第二次修改)第四十三条第四项:“违反本办法规定,瓶装燃气经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 1.立案:在日常执法巡查中发现案件线索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诉、举报的;上级机关交办或者下级机关报请查处的;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查: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5.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事项。 | 《安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第四十三条 :“城管执法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巡查职责,未能及时发现违法行为的; (二)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三)无法定依据、不遵守法定程序或者超越职权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的; (四)无法定事由或者违反法定程序擅自改变已经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 (五)采用非法手段收集证据或者伪造、隐匿证据的; (六)违法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工具、物品的; (七)将没收、查封、扣押的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以及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八)泄露举报人信息的; (九)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形。” |
455 | 对向未经使用登记、与使用登记证不一致的车用气瓶加气或者向车用气瓶以外的其他气瓶或者装置加气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105220036B0442 | 安阳县城市管理局 (县城市综合执法局) | 【政府规章】《河南省城镇燃气管理办法》(2013年11月27日省政府令第158号发布 省政府令第192号2020年3月第二次修改)第四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向未经使用登记、与使用登记证不一致的车用气瓶加气或者向车用气瓶以外的其他气瓶或者装置加气的,由燃气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1.立案:在日常执法巡查中发现案件线索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诉、举报的;上级机关交办或者下级机关报请查处的;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查: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5.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事项。 | 《安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第四十三条 :“城管执法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巡查职责,未能及时发现违法行为的; (二)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三)无法定依据、不遵守法定程序或者超越职权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的; (四)无法定事由或者违反法定程序擅自改变已经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 (五)采用非法手段收集证据或者伪造、隐匿证据的; (六)违法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工具、物品的; (七)将没收、查封、扣押的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以及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八)泄露举报人信息的; (九)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形。” |
456 | 对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安装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与气源不适配的燃气燃烧器具,或者维修达到报废年限的燃气燃烧器具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105220036B0443 | 安阳县城市管理局 (县城市综合执法局) | 【政府规章】《河南省城镇燃气管理办法》(2013年11月27日省政府令第158号发布 省政府令第192号2020年3月第二次修改)第四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安装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与气源不适配的燃气燃烧器具,或者维修达到报废年限的燃气燃烧器具的,由燃气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每台1000元,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 1.立案:在日常执法巡查中发现案件线索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诉、举报的;上级机关交办或者下级机关报请查处的;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查: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5.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事项。 | 《安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第四十三条 :“城管执法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巡查职责,未能及时发现违法行为的; (二)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三)无法定依据、不遵守法定程序或者超越职权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的; (四)无法定事由或者违反法定程序擅自改变已经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 (五)采用非法手段收集证据或者伪造、隐匿证据的; (六)违法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工具、物品的; (七)将没收、查封、扣押的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以及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八)泄露举报人信息的; (九)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形。” |
457 | 对热生产企业、热经营企业未按照当地人民政府确定的起止时间进行供热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105220036B0444 | 安阳县城市管理局 (县城市综合执法局) | 【政府规章】《河南省集中供热管理试行办法》(省政府令第183号,自2018年4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条第一项: “违反本办法规定,热生产企业、热经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供热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给热用户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按照当地人民政府确定的起止时间进行供热的;” | 1.立案:在日常执法巡查中发现案件线索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诉、举报的;上级机关交办或者下级机关报请查处的;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查: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5.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事项。 | 《安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第四十三条 :“城管执法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巡查职责,未能及时发现违法行为的; (二)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三)无法定依据、不遵守法定程序或者超越职权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的; (四)无法定事由或者违反法定程序擅自改变已经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 (五)采用非法手段收集证据或者伪造、隐匿证据的; (六)违法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工具、物品的; (七)将没收、查封、扣押的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以及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八)泄露举报人信息的; (九)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形。” |
458 | 对热生产企业、热经营企业未对已具备供热条件且申请用热户数达到当地人民政府规定数量的住宅小区进行供热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105220036B0445 | 安阳县城市管理局 (县城市综合执法局) | 【政府规章】《河南省集中供热管理试行办法》(省政府令第183号,自2018年4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条第二项: “违反本办法规定,热生产企业、热经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供热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给热用户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未对已具备供热条件且申请用热户数达到当地人民政府规定数量的住宅小区进行供热的;” | 1.立案:在日常执法巡查中发现案件线索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诉、举报的;上级机关交办或者下级机关报请查处的;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查: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5.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事项。 | 《安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第四十三条 :“城管执法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巡查职责,未能及时发现违法行为的; (二)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三)无法定依据、不遵守法定程序或者超越职权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的; (四)无法定事由或者违反法定程序擅自改变已经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 (五)采用非法手段收集证据或者伪造、隐匿证据的; (六)违法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工具、物品的; (七)将没收、查封、扣押的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以及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八)泄露举报人信息的; (九)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形。” |
459 | 对热生产企业、热经营企业未对具备分户计量条件的热用户按照分户计量用热量收取热费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105220036B0446 | 安阳县城市管理局 (县城市综合执法局) | 【政府规章】《河南省集中供热管理试行办法》(省政府令第183号,自2018年4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条第三项: “违反本办法规定,热生产企业、热经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供热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给热用户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未对具备分户计量条件的热用户按照分户计量用热量收取热费的;” | 1.立案:在日常执法巡查中发现案件线索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诉、举报的;上级机关交办或者下级机关报请查处的;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查: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5.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事项。 | 《安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第四十三条 :“城管执法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巡查职责,未能及时发现违法行为的; (二)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三)无法定依据、不遵守法定程序或者超越职权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的; (四)无法定事由或者违反法定程序擅自改变已经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 (五)采用非法手段收集证据或者伪造、隐匿证据的; (六)违法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工具、物品的; (七)将没收、查封、扣押的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以及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八)泄露举报人信息的; (九)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形。” |
460 | 对热生产企业、热经营企业未在每年供热期结束后2个月内结清需退还热用户热费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105220036B0447 | 安阳县城市管理局 (县城市综合执法局) | 【政府规章】《河南省集中供热管理试行办法》(省政府令第183号,自2018年4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条第四项: “违反本办法规定,热生产企业、热经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供热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给热用户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未在每年供热期结束后2个月内结清需退还热用户热费的;” | 1.立案:在日常执法巡查中发现案件线索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诉、举报的;上级机关交办或者下级机关报请查处的;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查: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5.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事项。 | 《安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第四十三条 :“城管执法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巡查职责,未能及时发现违法行为的; (二)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三)无法定依据、不遵守法定程序或者超越职权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的; (四)无法定事由或者违反法定程序擅自改变已经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 (五)采用非法手段收集证据或者伪造、隐匿证据的; (六)违法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工具、物品的; (七)将没收、查封、扣押的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以及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八)泄露举报人信息的; (九)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形。” |
461 | 对热生产企业、热经营企业接到热用户投诉或者查询未按照规定处理或者答复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105220036B0448 | 安阳县城市管理局 (县城市综合执法局) | 【政府规章】《河南省集中供热管理试行办法》(省政府令第183号,自2018年4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条第五项: “违反本办法规定,热生产企业、热经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供热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给热用户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五)接到热用户投诉或者查询未按照规定处理或者答复的;” | 1.立案:在日常执法巡查中发现案件线索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诉、举报的;上级机关交办或者下级机关报请查处的;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查: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5.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事项。 | 《安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第四十三条 :“城管执法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巡查职责,未能及时发现违法行为的; (二)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三)无法定依据、不遵守法定程序或者超越职权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的; (四)无法定事由或者违反法定程序擅自改变已经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 (五)采用非法手段收集证据或者伪造、隐匿证据的; (六)违法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工具、物品的; (七)将没收、查封、扣押的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以及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八)泄露举报人信息的; (九)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形。” |
462 | 对热生产企业、热经营企业在供热期间擅自中断、停止供热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105220036B0449 | 安阳县城市管理局 (县城市综合执法局) | 【政府规章】《河南省集中供热管理试行办法》(省政府令第183号,自2018年4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条第六项: “违反本办法规定,热生产企业、热经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供热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给热用户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六)在供热期间擅自中断、停止供热的;” | 1.立案:在日常执法巡查中发现案件线索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诉、举报的;上级机关交办或者下级机关报请查处的;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查: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5.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事项。 | 《安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第四十三条 :“城管执法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巡查职责,未能及时发现违法行为的; (二)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三)无法定依据、不遵守法定程序或者超越职权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的; (四)无法定事由或者违反法定程序擅自改变已经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 (五)采用非法手段收集证据或者伪造、隐匿证据的; (六)违法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工具、物品的; (七)将没收、查封、扣押的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以及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八)泄露举报人信息的; (九)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形。” |
463 | 对热生产企业、热经营企业连续停热12小时以上,未根据停热时间相应减收热费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105220036B0450 | 安阳县城市管理局 (县城市综合执法局) | 【政府规章】《河南省集中供热管理试行办法》(省政府令第183号,自2018年4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条第七项: “违反本办法规定,热生产企业、热经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供热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给热用户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七)连续停热12小时以上,未根据停热时间相应减收热费的;” | 1.立案:在日常执法巡查中发现案件线索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诉、举报的;上级机关交办或者下级机关报请查处的;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查: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5.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事项。 | 《安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第四十三条 :“城管执法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巡查职责,未能及时发现违法行为的; (二)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三)无法定依据、不遵守法定程序或者超越职权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的; (四)无法定事由或者违反法定程序擅自改变已经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 (五)采用非法手段收集证据或者伪造、隐匿证据的; (六)违法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工具、物品的; (七)将没收、查封、扣押的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以及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八)泄露举报人信息的; (九)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形。” |
464 | 对热生产企业、热经营企业自热用户提出温度检测要求之日起,非因热用户原因导致室内温度不达标,未承担检测费用,或者室内温度连续48小时以上不达标,未按照规定减收热费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105220036B0451 | 安阳县城市管理局 (县城市综合执法局) | 【政府规章】《河南省集中供热管理试行办法》(省政府令第183号,自2018年4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条第八项: “违反本办法规定,热生产企业、热经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供热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给热用户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八)自热用户提出温度检测要求之日起,非因热用户原因导致室内温度不达标,未承担检测费用,或者室内温度连续48小时以上不达标,未按照规定减收热费的;” | 1.立案:在日常执法巡查中发现案件线索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诉、举报的;上级机关交办或者下级机关报请查处的;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查: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5.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事项。 | 《安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第四十三条 :“城管执法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巡查职责,未能及时发现违法行为的; (二)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三)无法定依据、不遵守法定程序或者超越职权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的; (四)无法定事由或者违反法定程序擅自改变已经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 (五)采用非法手段收集证据或者伪造、隐匿证据的; (六)违法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工具、物品的; (七)将没收、查封、扣押的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以及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八)泄露举报人信息的; (九)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形。” |
465 | 对热生产企业、热经营企业未按照本办法规定设置供热设施安全警示标志或者安全保护范围界限标志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105220036B0452 | 安阳县城市管理局 (县城市综合执法局) | 【政府规章】《河南省集中供热管理试行办法》(省政府令第183号,自2018年4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条第九项: “违反本办法规定,热生产企业、热经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供热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给热用户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九)未按照本办法规定设置供热设施安全警示标志或者安全保护范围界限标志的;” | 1.立案:在日常执法巡查中发现案件线索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诉、举报的;上级机关交办或者下级机关报请查处的;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查: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5.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事项。 | 《安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第四十三条 :“城管执法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巡查职责,未能及时发现违法行为的; (二)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三)无法定依据、不遵守法定程序或者超越职权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的; (四)无法定事由或者违反法定程序擅自改变已经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 (五)采用非法手段收集证据或者伪造、隐匿证据的; (六)违法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工具、物品的; (七)将没收、查封、扣押的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以及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八)泄露举报人信息的; (九)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形。” |
466 | 对热生产企业、热经营企业发现供热事故或者接到供热事故报告后未立即到达现场组织抢修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105220036B0453 | 安阳县城市管理局 (县城市综合执法局) | 【政府规章】《河南省集中供热管理试行办法》(省政府令第183号,自2018年4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条第十项: “违反本办法规定,热生产企业、热经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供热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给热用户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十)发现供热事故或者接到供热事故报告后未立即到达现场组织抢修的。” | 1.立案:在日常执法巡查中发现案件线索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诉、举报的;上级机关交办或者下级机关报请查处的;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查: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5.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事项。 | 《安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第四十三条 :“城管执法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巡查职责,未能及时发现违法行为的; (二)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三)无法定依据、不遵守法定程序或者超越职权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的; (四)无法定事由或者违反法定程序擅自改变已经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 (五)采用非法手段收集证据或者伪造、隐匿证据的; (六)违法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工具、物品的; (七)将没收、查封、扣押的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以及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八)泄露举报人信息的; (九)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形。” |
467 | 对有关单位和个人损坏或者擅自改装、拆除、迁移户外公共供热设施或者安全警示标志、在供热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修建建(构)筑物、挖坑、掘土、打桩、爆破作业或者实施其他危害供热设施安全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105220036B0454 | 安阳县城市管理局 (县城市综合执法局) | 【政府规章】《河南省集中供热管理试行办法》(省政府令第183号,自2018年4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关单位和个人损坏或者擅自改装、拆除、迁移户外公共供热设施或者安全警示标志、在供热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修建建(构)筑物、挖坑、掘土、打桩、爆破作业或者实施其他危害供热设施安全的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供热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1.立案:在日常执法巡查中发现案件线索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诉、举报的;上级机关交办或者下级机关报请查处的;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查: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5.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事项。 | 《安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第四十三条 :“城管执法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巡查职责,未能及时发现违法行为的; (二)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三)无法定依据、不遵守法定程序或者超越职权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的; (四)无法定事由或者违反法定程序擅自改变已经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 (五)采用非法手段收集证据或者伪造、隐匿证据的; (六)违法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工具、物品的; (七)将没收、查封、扣押的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以及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八)泄露举报人信息的; (九)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形。” |
468 | 对热用户擅自拆改、连接或者隔断供热设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105220036B0455 | 安阳县城市管理局 (县城市综合执法局) | 【政府规章】《河南省集中供热管理试行办法》(省政府令第183号,自2018年4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三条第一项: “违反本办法规定,热用户有下列行为之一,给公共安全或者其他热用户利益造成严重影响的,由县级以上供热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热用户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居民热用户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擅自拆改、连接或者隔断供热设施的;” | 1.立案:在日常执法巡查中发现案件线索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诉、举报的;上级机关交办或者下级机关报请查处的;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查: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5.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事项。 | 《安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第四十三条 :“城管执法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巡查职责,未能及时发现违法行为的; (二)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三)无法定依据、不遵守法定程序或者超越职权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的; (四)无法定事由或者违反法定程序擅自改变已经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 (五)采用非法手段收集证据或者伪造、隐匿证据的; (六)违法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工具、物品的; (七)将没收、查封、扣押的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以及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八)泄露举报人信息的; (九)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形。” |
469 | 对热用户安装热水循环装置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105220036B0456 | 安阳县城市管理局 (县城市综合执法局) | 【政府规章】《河南省集中供热管理试行办法》(省政府令第183号,自2018年4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三条第二项: “违反本办法规定,热用户有下列行为之一,给公共安全或者其他热用户利益造成严重影响的,由县级以上供热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热用户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居民热用户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安装热水循环装置的;” | 1.立案:在日常执法巡查中发现案件线索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诉、举报的;上级机关交办或者下级机关报请查处的;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查: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5.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事项。 | 《安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第四十三条 :“城管执法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巡查职责,未能及时发现违法行为的; (二)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三)无法定依据、不遵守法定程序或者超越职权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的; (四)无法定事由或者违反法定程序擅自改变已经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 (五)采用非法手段收集证据或者伪造、隐匿证据的; (六)违法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工具、物品的; (七)将没收、查封、扣押的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以及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八)泄露举报人信息的; (九)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形。” |
470 | 对热用户从供热设施中取用热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105220036B0457 | 安阳县城市管理局 (县城市综合执法局) | 【政府规章】《河南省集中供热管理试行办法》(省政府令第183号,自2018年4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三条第三项: “违反本办法规定,热用户有下列行为之一,给公共安全或者其他热用户利益造成严重影响的,由县级以上供热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热用户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居民热用户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三)从供热设施中取用热能的;” | 1.立案:在日常执法巡查中发现案件线索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诉、举报的;上级机关交办或者下级机关报请查处的;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查: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5.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事项。 | 《安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第四十三条 :“城管执法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巡查职责,未能及时发现违法行为的; (二)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三)无法定依据、不遵守法定程序或者超越职权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的; (四)无法定事由或者违反法定程序擅自改变已经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 (五)采用非法手段收集证据或者伪造、隐匿证据的; (六)违法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工具、物品的; (七)将没收、查封、扣押的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以及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八)泄露举报人信息的; (九)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形。” |
471 | 对热用户改动热计量、温控设施或者擅自开启锁闭阀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105220036B0458 | 安阳县城市管理局 (县城市综合执法局) | 【政府规章】《河南省集中供热管理试行办法》(省政府令第183号,自2018年4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三条第四项: “违反本办法规定,热用户有下列行为之一,给公共安全或者其他热用户利益造成严重影响的,由县级以上供热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热用户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居民热用户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四)改动热计量、温控设施或者擅自开启锁闭阀的;” | 1.立案:在日常执法巡查中发现案件线索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诉、举报的;上级机关交办或者下级机关报请查处的;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查: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5.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事项。 | 《安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第四十三条 :“城管执法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巡查职责,未能及时发现违法行为的; (二)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三)无法定依据、不遵守法定程序或者超越职权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的; (四)无法定事由或者违反法定程序擅自改变已经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 (五)采用非法手段收集证据或者伪造、隐匿证据的; (六)违法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工具、物品的; (七)将没收、查封、扣押的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以及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八)泄露举报人信息的; (九)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形。” |
472 | 对热用户其他损坏供热设施或者影响供热用热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105220036B0459 | 安阳县城市管理局 (县城市综合执法局) | 【政府规章】《河南省集中供热管理试行办法》(省政府令第183号,自2018年4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三条第五项: “违反本办法规定,热用户有下列行为之一,给公共安全或者其他热用户利益造成严重影响的,由县级以上供热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热用户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居民热用户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五)其他损坏供热设施或者影响供热用热的行为。” | 1.立案:在日常执法巡查中发现案件线索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诉、举报的;上级机关交办或者下级机关报请查处的;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查: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5.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事项。 | 《安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第四十三条 :“城管执法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巡查职责,未能及时发现违法行为的; (二)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三)无法定依据、不遵守法定程序或者超越职权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的; (四)无法定事由或者违反法定程序擅自改变已经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 (五)采用非法手段收集证据或者伪造、隐匿证据的; (六)违法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工具、物品的; (七)将没收、查封、扣押的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以及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八)泄露举报人信息的; (九)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形。” |
473 | 对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105220036B0460 | 安阳县城市管理局 (县城市综合执法局) | 【行政法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1999年4月3日国务院令第262号发布 2019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1.立案:在日常执法巡查中发现案件线索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诉、举报的;上级机关交办或者下级机关报请查处的;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查: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5.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事项。 | 《安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第四十三条 :“城管执法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巡查职责,未能及时发现违法行为的; (二)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三)无法定依据、不遵守法定程序或者超越职权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的; (四)无法定事由或者违反法定程序擅自改变已经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 (五)采用非法手段收集证据或者伪造、隐匿证据的; (六)违法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工具、物品的; (七)将没收、查封、扣押的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以及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八)泄露举报人信息的; (九)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形。” |
474 | 对单位为职工出具虚假住房公积金提取证明或者贷款证明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105220036B0461 | 安阳县城市管理局 (县城市综合执法局) | 【地方性法规】《河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单位为职工出具虚假住房公积金提取证明或者贷款证明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单位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1.立案:在日常执法巡查中发现案件线索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诉、举报的;上级机关交办或者下级机关报请查处的;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查: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5.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事项。 | 《安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第四十三条 :“城管执法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巡查职责,未能及时发现违法行为的; (二)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三)无法定依据、不遵守法定程序或者超越职权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的; (四)无法定事由或者违反法定程序擅自改变已经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 (五)采用非法手段收集证据或者伪造、隐匿证据的; (六)违法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工具、物品的; (七)将没收、查封、扣押的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以及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八)泄露举报人信息的; (九)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形。” |
475 | 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105220036B0462 | 安阳县城市管理局 (县城市综合执法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47号 根据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九十三条第一款:“ 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 | 1.立案:在日常执法巡查中发现案件线索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诉、举报的;上级机关交办或者下级机关报请查处的;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查: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5.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事项。 | 《安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第四十三条 :“城管执法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巡查职责,未能及时发现违法行为的; (二)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三)无法定依据、不遵守法定程序或者超越职权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的; (四)无法定事由或者违反法定程序擅自改变已经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 (五)采用非法手段收集证据或者伪造、隐匿证据的; (六)违法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工具、物品的; (七)将没收、查封、扣押的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以及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八)泄露举报人信息的; (九)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形。” |
476 | 对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105220036B0463 | 安阳县城市管理局 (县城市综合执法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47号 根据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九十三条第二款:“ 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拖车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停放地点。” 【地方性法规】《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八条第六项:“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二百元罚款: (六)违反规定停放车辆,影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 | 1.立案:在日常执法巡查中发现案件线索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诉、举报的;上级机关交办或者下级机关报请查处的;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查: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5.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事项。 | 《安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第四十三条 :“城管执法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巡查职责,未能及时发现违法行为的; (二)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三)无法定依据、不遵守法定程序或者超越职权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的; (四)无法定事由或者违反法定程序擅自改变已经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 (五)采用非法手段收集证据或者伪造、隐匿证据的; (六)违法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工具、物品的; (七)将没收、查封、扣押的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以及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八)泄露举报人信息的; (九)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形。” |
477 | 对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105220036B0464 | 安阳县城市管理局 (县城市综合执法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自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五条第三款:“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并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2019年4月23日第二次修订)第六十条第二款:“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第六十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公布 根据2017年国务院令第687号修改)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吊销资质证书,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1.立案:在日常执法巡查中发现案件线索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诉、举报的;上级机关交办或者下级机关报请查处的;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查: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5.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事项。 | 《安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第四十三条 :“城管执法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巡查职责,未能及时发现违法行为的; (二)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三)无法定依据、不遵守法定程序或者超越职权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的; (四)无法定事由或者违反法定程序擅自改变已经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 (五)采用非法手段收集证据或者伪造、隐匿证据的; (六)违法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工具、物品的; (七)将没收、查封、扣押的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以及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八)泄露举报人信息的; (九)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形。” |
478 | 对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105220036B0465 | 安阳县城市管理局 (县城市综合执法局)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自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五条第四款:“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吊销资质证书,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2019年4月23日第二次修订)第六十条第三款:“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吊销资质证书,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第六十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3、【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公布 根据2017年国务院令第687号修改)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吊销资质证书,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1.立案:在日常执法巡查中发现案件线索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诉、举报的;上级机关交办或者下级机关报请查处的;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查: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5.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事项。 | 《安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第四十三条 :“城管执法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巡查职责,未能及时发现违法行为的; (二)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三)无法定依据、不遵守法定程序或者超越职权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的; (四)无法定事由或者违反法定程序擅自改变已经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 (五)采用非法手段收集证据或者伪造、隐匿证据的; (六)违法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工具、物品的; (七)将没收、查封、扣押的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以及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八)泄露举报人信息的; (九)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形。” |
479 | 对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105220036B0466 | 安阳县城市管理局 (县城市综合执法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自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六条:“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对因该项承揽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建筑施工企业与使用本企业名义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1.立案:在日常执法巡查中发现案件线索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诉、举报的;上级机关交办或者下级机关报请查处的;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查: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5.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事项。 | 《安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第四十三条 :“城管执法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巡查职责,未能及时发现违法行为的; (二)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三)无法定依据、不遵守法定程序或者超越职权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的; (四)无法定事由或者违反法定程序擅自改变已经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 (五)采用非法手段收集证据或者伪造、隐匿证据的; (六)违法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工具、物品的; (七)将没收、查封、扣押的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以及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八)泄露举报人信息的; (九)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形。” |
480 | 对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105220036B0467 | 安阳县城市管理局 (县城市综合执法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自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七条:“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2019年4月23日第二次修订)第六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工程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公布 根据2017年国务院令第687号修改)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将所承揽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转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 1.立案:在日常执法巡查中发现案件线索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诉、举报的;上级机关交办或者下级机关报请查处的;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查: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5.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事项。 | 《安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第四十三条 :“城管执法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巡查职责,未能及时发现违法行为的; (二)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三)无法定依据、不遵守法定程序或者超越职权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的; (四)无法定事由或者违反法定程序擅自改变已经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 (五)采用非法手段收集证据或者伪造、隐匿证据的; (六)违法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工具、物品的; (七)将没收、查封、扣押的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以及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八)泄露举报人信息的; (九)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形。” |
481 | 对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后拒不补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4105220036B0468 | 安阳县城市管理局 (县城市综合执法局) |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1998年7月24日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二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按照下列规定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当事人应当依法赔偿损失:(四)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后拒不补建,面积不足一百平方米的,对个人处以二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面积在一百平方米以上的,对个人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1.立案:在日常执法巡查中发现案件线索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诉、举报的;上级机关交办或者下级机关报请查处的;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查: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5.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事项。 | 《安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第四十三条 :“城管执法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巡查职责,未能及时发现违法行为的; (二)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三)无法定依据、不遵守法定程序或者超越职权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的; (四)无法定事由或者违反法定程序擅自改变已经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 (五)采用非法手段收集证据或者伪造、隐匿证据的; (六)违法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工具、物品的; (七)将没收、查封、扣押的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以及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八)泄露举报人信息的; (九)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形。” |
482 | 对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4105220036B0469 | 安阳县城市管理局 (县城市综合执法局) |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1998年7月24日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二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按照下列规定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当事人应当依法赔偿损失:(一)侵占人民防空工程,面积不足一百平方米的,对个人处以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面积在一百平方米以上的,对个人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1.立案:在日常执法巡查中发现案件线索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诉、举报的;上级机关交办或者下级机关报请查处的;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查: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5.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事项。 | 《安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第四十三条 :“城管执法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巡查职责,未能及时发现违法行为的; (二)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三)无法定依据、不遵守法定程序或者超越职权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的; (四)无法定事由或者违反法定程序擅自改变已经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 (五)采用非法手段收集证据或者伪造、隐匿证据的; (六)违法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工具、物品的; (七)将没收、查封、扣押的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以及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八)泄露举报人信息的; (九)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形。” |
483 | 对不建防空地下室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4105220036B0470 | 安阳县城市管理局 (县城市综合执法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八条:“城市新建民用建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修建,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1998年7月24日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第二十八条:“城市新建民用建筑,违反《人民防空法》和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不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又不缴纳易地建设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责令限期修建或补缴易地建设费,可以并处应当修建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每平方米三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最高不超过十万元。” | 1.立案:在日常执法巡查中发现案件线索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诉、举报的;上级机关交办或者下级机关报请查处的;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查: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5.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事项。 | 《安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第四十三条 :“城管执法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巡查职责,未能及时发现违法行为的; (二)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三)无法定依据、不遵守法定程序或者超越职权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的; (四)无法定事由或者违反法定程序擅自改变已经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 (五)采用非法手段收集证据或者伪造、隐匿证据的; (六)违法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工具、物品的; (七)将没收、查封、扣押的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以及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八)泄露举报人信息的; (九)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形。” |
484 | 对建设单位人防工程竣工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4105220036B0471 | 安阳县城市管理局 (县城市综合执法局)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二)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三)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 ” 《河南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59号)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 1.立案:在日常执法巡查中发现案件线索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诉、举报的;上级机关交办或者下级机关报请查处的;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查: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5.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事项。 | 《安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第四十三条 :“城管执法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巡查职责,未能及时发现违法行为的; (二)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三)无法定依据、不遵守法定程序或者超越职权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的; (四)无法定事由或者违反法定程序擅自改变已经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 (五)采用非法手段收集证据或者伪造、隐匿证据的; (六)违法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工具、物品的; (七)将没收、查封、扣押的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以及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八)泄露举报人信息的; (九)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形。” |
485 | 对建设单位对不合格的人防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4105220036B0472 | 安阳县城市管理局 (县城市综合执法局)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二)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三)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 ” 《河南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59号)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 1.立案:在日常执法巡查中发现案件线索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诉、举报的;上级机关交办或者下级机关报请查处的;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查: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5.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事项。 | 《安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第四十三条 :“城管执法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巡查职责,未能及时发现违法行为的; (二)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三)无法定依据、不遵守法定程序或者超越职权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的; (四)无法定事由或者违反法定程序擅自改变已经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 (五)采用非法手段收集证据或者伪造、隐匿证据的; (六)违法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工具、物品的; (七)将没收、查封、扣押的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以及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八)泄露举报人信息的; (九)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形。” |
486 | 对建设单位未取得经批准的开工报告擅自施工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4105220036B0473 | 安阳县城市管理局 (县城市综合执法局)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二以下的罚款。 ” 《河南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59号)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 1.立案:在日常执法巡查中发现案件线索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诉、举报的;上级机关交办或者下级机关报请查处的;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查: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5.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事项。 | 《安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第四十三条 :“城管执法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巡查职责,未能及时发现违法行为的; (二)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三)无法定依据、不遵守法定程序或者超越职权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的; (四)无法定事由或者违反法定程序擅自改变已经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 (五)采用非法手段收集证据或者伪造、隐匿证据的; (六)违法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工具、物品的; (七)将没收、查封、扣押的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以及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八)泄露举报人信息的; (九)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形。” |
487 | 对建设单位在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后,未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4105220036B0474 | 安阳县城市管理局 (县城市综合执法局)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责令改正,处l万元以上10万以下的罚款。” 《河南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59号)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 1.立案:在日常执法巡查中发现案件线索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诉、举报的;上级机关交办或者下级机关报请查处的;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查: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5.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事项。 | 《安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第四十三条 :“城管执法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巡查职责,未能及时发现违法行为的; (二)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三)无法定依据、不遵守法定程序或者超越职权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的; (四)无法定事由或者违反法定程序擅自改变已经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 (五)采用非法手段收集证据或者伪造、隐匿证据的; (六)违法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工具、物品的; (七)将没收、查封、扣押的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以及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八)泄露举报人信息的; (九)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形。” |
488 | 对建设单位将人防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4105220036B0475 | 安阳县城市管理局 (县城市综合执法局)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 《河南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59号)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 1.立案:在日常执法巡查中发现案件线索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诉、举报的;上级机关交办或者下级机关报请查处的;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查: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5.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事项。 | 《安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第四十三条 :“城管执法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巡查职责,未能及时发现违法行为的; (二)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三)无法定依据、不遵守法定程序或者超越职权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的; (四)无法定事由或者违反法定程序擅自改变已经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 (五)采用非法手段收集证据或者伪造、隐匿证据的; (六)违法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工具、物品的; (七)将没收、查封、扣押的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以及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八)泄露举报人信息的; (九)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形。” |
489 | 对建设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将人防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人防部门备案等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4105220036B0476 | 安阳县城市管理局 (县城市综合执法局)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的;(二)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三)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四)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五)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的;(六)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七)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八)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的。” 《河南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59号)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 1.立案:在日常执法巡查中发现案件线索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诉、举报的;上级机关交办或者下级机关报请查处的;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查: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5.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事项。 | 《安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第四十三条 :“城管执法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巡查职责,未能及时发现违法行为的; (二)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三)无法定依据、不遵守法定程序或者超越职权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的; (四)无法定事由或者违反法定程序擅自改变已经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 (五)采用非法手段收集证据或者伪造、隐匿证据的; (六)违法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工具、物品的; (七)将没收、查封、扣押的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以及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八)泄露举报人信息的; (九)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形。” |
490 | 对建设单位未组织人防工程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4105220036B0477 | 安阳县城市管理局 (县城市综合执法局)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二)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三)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 ” 《河南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59号)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 1.立案:在日常执法巡查中发现案件线索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诉、举报的;上级机关交办或者下级机关报请查处的;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查: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5.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事项。 | 《安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第四十三条 :“城管执法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巡查职责,未能及时发现违法行为的; (二)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三)无法定依据、不遵守法定程序或者超越职权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的; (四)无法定事由或者违反法定程序擅自改变已经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 (五)采用非法手段收集证据或者伪造、隐匿证据的; (六)违法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工具、物品的; (七)将没收、查封、扣押的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以及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八)泄露举报人信息的; (九)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形。” |
491 | 对建设单位将人防工程肢解发包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4105220036B0478 | 安阳县城市管理局 (县城市综合执法局)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并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 《河南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59号)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 1.立案:在日常执法巡查中发现案件线索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诉、举报的;上级机关交办或者下级机关报请查处的;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查: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5.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事项。 | 《安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第四十三条 :“城管执法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巡查职责,未能及时发现违法行为的; (二)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三)无法定依据、不遵守法定程序或者超越职权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的; (四)无法定事由或者违反法定程序擅自改变已经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 (五)采用非法手段收集证据或者伪造、隐匿证据的; (六)违法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工具、物品的; (七)将没收、查封、扣押的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以及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八)泄露举报人信息的; (九)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形。” |
492 | 对承包单位将承包的人防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4105220036B0479 | 安阳县城市管理局 (县城市综合执法局)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工程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 《河南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59号)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 1.立案:在日常执法巡查中发现案件线索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诉、举报的;上级机关交办或者下级机关报请查处的;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查: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5.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事项。 | 《安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第四十三条 :“城管执法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巡查职责,未能及时发现违法行为的; (二)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三)无法定依据、不遵守法定程序或者超越职权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的; (四)无法定事由或者违反法定程序擅自改变已经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 (五)采用非法手段收集证据或者伪造、隐匿证据的; (六)违法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工具、物品的; (七)将没收、查封、扣押的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以及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八)泄露举报人信息的; (九)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形。” |
493 | 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人防工程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4105220036B0480 | 安阳县城市管理局 (县城市综合执法局)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吊销资质证书,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河南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59号)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 1.立案:在日常执法巡查中发现案件线索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诉、举报的;上级机关交办或者下级机关报请查处的;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查: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5.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事项。 | 《安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第四十三条 :“城管执法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巡查职责,未能及时发现违法行为的; (二)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三)无法定依据、不遵守法定程序或者超越职权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的; (四)无法定事由或者违反法定程序擅自改变已经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 (五)采用非法手段收集证据或者伪造、隐匿证据的; (六)违法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工具、物品的; (七)将没收、查封、扣押的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以及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八)泄露举报人信息的; (九)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形。” |
494 | 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人防工程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4105220036B0481 | 安阳县城市管理局 (县城市综合执法局)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和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河南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59号)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 1.立案:在日常执法巡查中发现案件线索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诉、举报的;上级机关交办或者下级机关报请查处的;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查: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5.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事项。 | 《安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第四十三条 :“城管执法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巡查职责,未能及时发现违法行为的; (二)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三)无法定依据、不遵守法定程序或者超越职权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的; (四)无法定事由或者违反法定程序擅自改变已经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 (五)采用非法手段收集证据或者伪造、隐匿证据的; (六)违法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工具、物品的; (七)将没收、查封、扣押的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以及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八)泄露举报人信息的; (九)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形。” |
495 | 对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4105220036B0482 | 安阳县城市管理局 (县城市综合执法局) |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1998年7月24日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二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按照下列规定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当事人应当依法赔偿损失:(二)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1.立案:在日常执法巡查中发现案件线索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诉、举报的;上级机关交办或者下级机关报请查处的;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查: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5.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事项。 | 《安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第四十三条 :“城管执法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巡查职责,未能及时发现违法行为的; (二)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三)无法定依据、不遵守法定程序或者超越职权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的; (四)无法定事由或者违反法定程序擅自改变已经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 (五)采用非法手段收集证据或者伪造、隐匿证据的; (六)违法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工具、物品的; (七)将没收、查封、扣押的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以及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八)泄露举报人信息的; (九)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形。” |
496 | 对违反国家规定,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4105220036B0483 | 安阳县城市管理局 (县城市综合执法局) |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1998年7月24日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二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按照下列规定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当事人应当依法赔偿损失:(三)违反国家规定,改变人民防空工程的主体结构,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的,对个人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1.立案:在日常执法巡查中发现案件线索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诉、举报的;上级机关交办或者下级机关报请查处的;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查: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5.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事项。 | 《安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第四十三条 :“城管执法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巡查职责,未能及时发现违法行为的; (二)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三)无法定依据、不遵守法定程序或者超越职权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的; (四)无法定事由或者违反法定程序擅自改变已经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 (五)采用非法手段收集证据或者伪造、隐匿证据的; (六)违法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工具、物品的; (七)将没收、查封、扣押的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以及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八)泄露举报人信息的; (九)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形。” |
497 | 对违反国家规定,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4105220036B0484 | 安阳县城市管理局 (县城市综合执法局) |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1998年7月24日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二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按照下列规定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当事人应当依法赔偿损失:(三)违反国家规定,改变人民防空工程的主体结构,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的,对个人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1.立案:在日常执法巡查中发现案件线索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诉、举报的;上级机关交办或者下级机关报请查处的;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查: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5.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事项。 | 《安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第四十三条 :“城管执法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巡查职责,未能及时发现违法行为的; (二)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三)无法定依据、不遵守法定程序或者超越职权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的; (四)无法定事由或者违反法定程序擅自改变已经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 (五)采用非法手段收集证据或者伪造、隐匿证据的; (六)违法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工具、物品的; (七)将没收、查封、扣押的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以及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八)泄露举报人信息的; (九)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形。” |
498 | 对违反国家规定,改变人民防空工程的主体结构的行政检查 | 行政处罚 | 4105220036B0485 | 安阳县城市管理局 (县城市综合执法局) |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1998年7月24日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二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按照下列规定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当事人应当依法赔偿损失:(三)违反国家规定,改变人民防空工程的主体结构,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的,对个人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1.立案:在日常执法巡查中发现案件线索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诉、举报的;上级机关交办或者下级机关报请查处的;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查: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5.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事项。 | 《安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第四十三条 :“城管执法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巡查职责,未能及时发现违法行为的; (二)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三)无法定依据、不遵守法定程序或者超越职权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的; (四)无法定事由或者违反法定程序擅自改变已经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 (五)采用非法手段收集证据或者伪造、隐匿证据的; (六)违法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工具、物品的; (七)将没收、查封、扣押的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以及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八)泄露举报人信息的; (九)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形。” |
499 | 对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4105220036B0486 | 安阳县城市管理局 (县城市综合执法局) |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1998年7月24日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二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按照下列规定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当事人应当依法赔偿损失:(七)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的,对个人处以三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1.立案:在日常执法巡查中发现案件线索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诉、举报的;上级机关交办或者下级机关报请查处的;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查: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5.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事项。 | 《安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第四十三条 :“城管执法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巡查职责,未能及时发现违法行为的; (二)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三)无法定依据、不遵守法定程序或者超越职权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的; (四)无法定事由或者违反法定程序擅自改变已经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 (五)采用非法手段收集证据或者伪造、隐匿证据的; (六)违法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工具、物品的; (七)将没收、查封、扣押的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以及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八)泄露举报人信息的; (九)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形。” |
500 | 对人防工程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4105220036B0487 | 安阳县城市管理局 (县城市综合执法局)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的;(二)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三)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四)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有前款所列行为,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河南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59号)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 1.立案:在日常执法巡查中发现案件线索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诉、举报的;上级机关交办或者下级机关报请查处的;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查: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5.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事项。 | 《安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第四十三条 :“城管执法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巡查职责,未能及时发现违法行为的; (二)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三)无法定依据、不遵守法定程序或者超越职权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的; (四)无法定事由或者违反法定程序擅自改变已经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 (五)采用非法手段收集证据或者伪造、隐匿证据的; (六)违法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工具、物品的; (七)将没收、查封、扣押的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以及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八)泄露举报人信息的; (九)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形。” |
501 | 对人防工程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4105220036B0488 | 安阳县城市管理局 (县城市综合执法局)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的;(二)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三)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四)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有前款所列行为,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河南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59号)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 1.立案:在日常执法巡查中发现案件线索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诉、举报的;上级机关交办或者下级机关报请查处的;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查: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5.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事项。 | 《安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第四十三条 :“城管执法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巡查职责,未能及时发现违法行为的; (二)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三)无法定依据、不遵守法定程序或者超越职权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的; (四)无法定事由或者违反法定程序擅自改变已经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 (五)采用非法手段收集证据或者伪造、隐匿证据的; (六)违法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工具、物品的; (七)将没收、查封、扣押的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以及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八)泄露举报人信息的; (九)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形。” |
502 | 对人防工程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4105220036B0489 | 安阳县城市管理局 (县城市综合执法局)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的;(二)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三)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四)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有前款所列行为,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河南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59号)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 1.立案:在日常执法巡查中发现案件线索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诉、举报的;上级机关交办或者下级机关报请查处的;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查: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5.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事项。 | 《安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第四十三条 :“城管执法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巡查职责,未能及时发现违法行为的; (二)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三)无法定依据、不遵守法定程序或者超越职权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的; (四)无法定事由或者违反法定程序擅自改变已经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 (五)采用非法手段收集证据或者伪造、隐匿证据的; (六)违法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工具、物品的; (七)将没收、查封、扣押的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以及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八)泄露举报人信息的; (九)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形。” |
503 | 对人防工程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4105220036B0490 | 安阳县城市管理局 (县城市综合执法局)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的;(二)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三)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四)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有前款所列行为,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河南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59号)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 1.立案:在日常执法巡查中发现案件线索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诉、举报的;上级机关交办或者下级机关报请查处的;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查: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5.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事项。 | 《安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第四十三条 :“城管执法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巡查职责,未能及时发现违法行为的; (二)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三)无法定依据、不遵守法定程序或者超越职权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的; (四)无法定事由或者违反法定程序擅自改变已经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 (五)采用非法手段收集证据或者伪造、隐匿证据的; (六)违法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工具、物品的; (七)将没收、查封、扣押的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以及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八)泄露举报人信息的; (九)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形。” |
504 | 对人防工程施工单位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4105220036B0491 | 安阳县城市管理局 (县城市综合执法局)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河南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59号)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 1.立案:在日常执法巡查中发现案件线索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诉、举报的;上级机关交办或者下级机关报请查处的;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查: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5.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事项。 | 《安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第四十三条 :“城管执法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巡查职责,未能及时发现违法行为的; (二)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三)无法定依据、不遵守法定程序或者超越职权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的; (四)无法定事由或者违反法定程序擅自改变已经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 (五)采用非法手段收集证据或者伪造、隐匿证据的; (六)违法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工具、物品的; (七)将没收、查封、扣押的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以及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八)泄露举报人信息的; (九)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形。” |
505 | 对人防工程施工单位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4105220036B0492 | 安阳县城市管理局 (县城市综合执法局)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河南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59号)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 1.立案:在日常执法巡查中发现案件线索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诉、举报的;上级机关交办或者下级机关报请查处的;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查: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5.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事项。 | 《安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第四十三条 :“城管执法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巡查职责,未能及时发现违法行为的; (二)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三)无法定依据、不遵守法定程序或者超越职权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的; (四)无法定事由或者违反法定程序擅自改变已经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 (五)采用非法手段收集证据或者伪造、隐匿证据的; (六)违法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工具、物品的; (七)将没收、查封、扣押的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以及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八)泄露举报人信息的; (九)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形。” |
506 | 对施工单位不履行人防工程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4105220036B0493 | 安阳县城市管理局 (县城市综合执法局)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在保修期内因质量缺陷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河南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59号)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 1.立案:在日常执法巡查中发现案件线索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诉、举报的;上级机关交办或者下级机关报请查处的;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查: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5.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事项。 | 《安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第四十三条 :“城管执法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巡查职责,未能及时发现违法行为的; (二)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三)无法定依据、不遵守法定程序或者超越职权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的; (四)无法定事由或者违反法定程序擅自改变已经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 (五)采用非法手段收集证据或者伪造、隐匿证据的; (六)违法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工具、物品的; (七)将没收、查封、扣押的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以及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八)泄露举报人信息的; (九)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形。” |
507 | 对人防工程施工单位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4105220036B0494 | 安阳县城市管理局 (县城市综合执法局)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河南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59号)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 1.立案:在日常执法巡查中发现案件线索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诉、举报的;上级机关交办或者下级机关报请查处的;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查: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5.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事项。 | 《安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第四十三条 :“城管执法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巡查职责,未能及时发现违法行为的; (二)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三)无法定依据、不遵守法定程序或者超越职权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的; (四)无法定事由或者违反法定程序擅自改变已经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 (五)采用非法手段收集证据或者伪造、隐匿证据的; (六)违法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工具、物品的; (七)将没收、查封、扣押的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以及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八)泄露举报人信息的; (九)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形。” |
508 | 对人防工程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等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4105220036B0495 | 安阳县城市管理局 (县城市综合执法局)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河南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59号)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 1.立案:在日常执法巡查中发现案件线索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诉、举报的;上级机关交办或者下级机关报请查处的;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查: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5.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事项。 | 《安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第四十三条 :“城管执法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巡查职责,未能及时发现违法行为的; (二)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三)无法定依据、不遵守法定程序或者超越职权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的; (四)无法定事由或者违反法定程序擅自改变已经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 (五)采用非法手段收集证据或者伪造、隐匿证据的; (六)违法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工具、物品的; (七)将没收、查封、扣押的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以及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八)泄露举报人信息的; (九)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形。” |
509 | 对人防工程监理单位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4105220036B0496 | 安阳县城市管理局 (县城市综合执法局)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六十七条:“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一)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二)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 《河南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59号)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 1.立案:在日常执法巡查中发现案件线索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诉、举报的;上级机关交办或者下级机关报请查处的;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查: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5.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事项。 | 《安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第四十三条 :“城管执法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巡查职责,未能及时发现违法行为的; (二)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三)无法定依据、不遵守法定程序或者超越职权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的; (四)无法定事由或者违反法定程序擅自改变已经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 (五)采用非法手段收集证据或者伪造、隐匿证据的; (六)违法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工具、物品的; (七)将没收、查封、扣押的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以及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八)泄露举报人信息的; (九)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形。” |
510 | 对人防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4105220036B0497 | 安阳县城市管理局 (县城市综合执法局)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六十七条:“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一)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二)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 《河南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59号)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 1.立案:在日常执法巡查中发现案件线索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诉、举报的;上级机关交办或者下级机关报请查处的;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查: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5.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事项。 | 《安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第四十三条 :“城管执法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巡查职责,未能及时发现违法行为的; (二)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三)无法定依据、不遵守法定程序或者超越职权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的; (四)无法定事由或者违反法定程序擅自改变已经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 (五)采用非法手段收集证据或者伪造、隐匿证据的; (六)违法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工具、物品的; (七)将没收、查封、扣押的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以及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八)泄露举报人信息的; (九)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形。” |
511 | 对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人防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承担监理项目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4105220036B0498 | 安阳县城市管理局 (县城市综合执法局)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河南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59号)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 1.立案:在日常执法巡查中发现案件线索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诉、举报的;上级机关交办或者下级机关报请查处的;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查: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5.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事项。 | 《安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第四十三条 :“城管执法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巡查职责,未能及时发现违法行为的; (二)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三)无法定依据、不遵守法定程序或者超越职权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的; (四)无法定事由或者违反法定程序擅自改变已经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 (五)采用非法手段收集证据或者伪造、隐匿证据的; (六)违法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工具、物品的; (七)将没收、查封、扣押的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以及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八)泄露举报人信息的; (九)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形。” |
512 | 对凡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的限期改造或者拆除 | 行政强制 | 4105220036C0001 | 安阳县城市管理局 (县城市综合执法局) | 【行政法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1992年6月28日国务院令第101号发布 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三十七条:“凡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未改造或者未拆除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强制拆除,并可处以罚款。 【政府规章】《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29号,根据2018年7月19日公布的《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省人民政府令第185号第四次修订)第三十三条:“凡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未改造或者拆除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强制拆除,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1、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 2、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并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3、通知当事人到场并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4、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5、制作现场笔录;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 6、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 | 《安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第四十三条 :“城管执法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巡查职责,未能及时发现违法行为的; (二)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三)无法定依据、不遵守法定程序或者超越职权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的; (四)无法定事由或者违反法定程序擅自改变已经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 (五)采用非法手段收集证据或者伪造、隐匿证据的; (六)违法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工具、物品的; (七)将没收、查封、扣押的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以及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八)泄露举报人信息的; (九)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形。” |
513 | 对不符合规定的户外广告限期清理、拆除 | 行政强制 | 4105220036C0002 | 安阳县城市管理局 (县城市综合执法局) | 【行政法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1992年6月28日国务院令第101号发布 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三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罚款: (一)未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 (二)未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未按批准的拆迁方案进行拆迁的。” | 1、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 2、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并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3、通知当事人到场并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4、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5、制作现场笔录;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 6、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 | 《安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第四十三条 :“城管执法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巡查职责,未能及时发现违法行为的; (二)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三)无法定依据、不遵守法定程序或者超越职权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的; (四)无法定事由或者违反法定程序擅自改变已经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 (五)采用非法手段收集证据或者伪造、隐匿证据的; (六)违法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工具、物品的; (七)将没收、查封、扣押的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以及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八)泄露举报人信息的; (九)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形。” |
514 | 对违法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的固体废物及设施、设备、场所、工具、物品予以查封、扣押 | 行政强制 | 4105220036C0003 | 安阳县城市管理局 (县城市综合执法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对违法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的固体废物及设施、设备、场所、工具、物品予以查封、扣押: (一)可能造成证据灭失、被隐匿或者非法转移的; (二)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 | 1、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 2、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并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3、通知当事人到场并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4、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5、制作现场笔录;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 6、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 | 《安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第四十三条 :“城管执法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巡查职责,未能及时发现违法行为的; (二)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三)无法定依据、不遵守法定程序或者超越职权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的; (四)无法定事由或者违反法定程序擅自改变已经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 (五)采用非法手段收集证据或者伪造、隐匿证据的; (六)违法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工具、物品的; (七)将没收、查封、扣押的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以及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八)泄露举报人信息的; (九)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形。” |
515 | 对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建设工程限期拆除 | 行政强制 | 4105220036C0004 | 安阳县城市管理局 (县城市综合执法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4月23日第二次修正)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 1、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决定后,当事人在行政机关决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向当事人下达《行政决定履行催告书》,告知其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内容以及依法享有的权利。同时向当事人下达《行政强制拆除公告》,限期自行拆除。 2、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 | 《安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第四十三条 :“城管执法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巡查职责,未能及时发现违法行为的; (二)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三)无法定依据、不遵守法定程序或者超越职权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的; (四)无法定事由或者违反法定程序擅自改变已经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 (五)采用非法手段收集证据或者伪造、隐匿证据的; (六)违法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工具、物品的; (七)将没收、查封、扣押的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以及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八)泄露举报人信息的; (九)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形。” |
516 | 对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 行政强制 | 4105220036C0005 | 安阳县城市管理局 (县城市综合执法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4月23日第二次修正)第六十八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地方性法规】《安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一)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经责令停止建设当事人仍不停止建设的,可以在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后采取查封施工现场等措施。” | 1、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决定后,当事人在行政机关决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向当事人下达《行政决定履行催告书》,告知其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内容以及依法享有的权利。同时向当事人下达《行政强制拆除公告》,限期自行拆除。 2、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 | 《安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第四十三条 :“城管执法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巡查职责,未能及时发现违法行为的; (二)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三)无法定依据、不遵守法定程序或者超越职权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的; (四)无法定事由或者违反法定程序擅自改变已经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 (五)采用非法手段收集证据或者伪造、隐匿证据的; (六)违法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工具、物品的; (七)将没收、查封、扣押的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以及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八)泄露举报人信息的; (九)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形。” |
517 | 对市容环境卫生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4105220036F0001 | 安阳县城市管理局 (县城市综合执法局) | 【政府规章】《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29号,根据2018年7月19日公布的《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省人民政府令第185号第四次修订)第六条第一款: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监察管理人员应当对本辖区的市容环境卫生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 1、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并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2、填写《检查记录》,注明检查时间、方式、检查人员、检查对象; 3、检查是否存在涉嫌违法行为,制作现场笔录、拍摄现场照片的简要情况要求准确、全面反映现场的客观状态。 | 《安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第四十三条 :“城管执法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巡查职责,未能及时发现违法行为的; (二)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三)无法定依据、不遵守法定程序或者超越职权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的; (四)无法定事由或者违反法定程序擅自改变已经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 (五)采用非法手段收集证据或者伪造、隐匿证据的; (六)违法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工具、物品的; (七)将没收、查封、扣押的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以及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八)泄露举报人信息的; (九)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形。” |
518 | 对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处置单位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4105220036F0002 | 安阳县城市管理局 (县城市综合执法局) | 【政府规章】《河南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管理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25号 2009年6月15日施行)第二十四条:“ 省辖市、县(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处置单位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查阅复制有关文件和资料;(二)要求被检查的单位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三)进入现场开展检查;(四)责令有关单位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 1、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并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2、填写《检查记录》,注明检查时间、方式、检查人员、检查对象; 3、检查是否存在涉嫌违法行为,制作现场笔录、拍摄现场照片的简要情况要求准确、全面反映现场的客观状态。 | 《安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第四十三条 :“城管执法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巡查职责,未能及时发现违法行为的; (二)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三)无法定依据、不遵守法定程序或者超越职权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的; (四)无法定事由或者违反法定程序擅自改变已经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 (五)采用非法手段收集证据或者伪造、隐匿证据的; (六)违法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工具、物品的; (七)将没收、查封、扣押的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以及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八)泄露举报人信息的; (九)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形。” |
519 | 对从事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等活动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现场检查 | 行政检查 | 4105220036F0003 | 安阳县城市管理局 (县城市综合执法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第二十六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环境执法机构和其他负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有权对从事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等活动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资料。” | 1、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并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2、填写《检查记录》,注明检查时间、方式、检查人员、检查对象; 3、检查是否存在涉嫌违法行为,制作现场笔录、拍摄现场照片的简要情况要求准确、全面反映现场的客观状态。 | 《安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第四十三条 :“城管执法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巡查职责,未能及时发现违法行为的; (二)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三)无法定依据、不遵守法定程序或者超越职权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的; (四)无法定事由或者违反法定程序擅自改变已经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 (五)采用非法手段收集证据或者伪造、隐匿证据的; (六)违法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工具、物品的; (七)将没收、查封、扣押的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以及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八)泄露举报人信息的; (九)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形。” |
520 | 对公厕的卫生及设备、设施等进行检查 | 行政检查 | 4105220036F0004 | 安阳县城市管理局 (县城市综合执法局) | 【部门规章】《城市公厕管理办法》(1990年建设部令第9号 2011年12月31日修改)第二十条:“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公厕的卫生及设备、设施等进行检查,对于不符合规定的,应当予以纠正。” | 1、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并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2、填写《检查记录》,注明检查时间、方式、检查人员、检查对象; 3、检查是否存在涉嫌违法行为,制作现场笔录、拍摄现场照片的简要情况要求准确、全面反映现场的客观状态。 | 《安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第四十三条 :“城管执法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巡查职责,未能及时发现违法行为的; (二)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三)无法定依据、不遵守法定程序或者超越职权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的; (四)无法定事由或者违反法定程序擅自改变已经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 (五)采用非法手段收集证据或者伪造、隐匿证据的; (六)违法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工具、物品的; (七)将没收、查封、扣押的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以及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八)泄露举报人信息的; (九)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形。” |
521 | 对城市古树名木养护管理的检查 | 行政检查 | 4105220036F0005 | 安阳县城市管理局 (县城市综合执法局) | 【行政法规】《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第100号令 根据2017年03月21日发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二十四条:“百年以上树龄的树木,稀有、珍贵树木,具有历史价值或者重要纪念意义的树木,均属古树名木。对城市古树名木实行统一管理,分别养护。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古树名木的档案和标志,划定保护范围,加强养护管理。在单位管界内或者私人庭院内的古树名木,由该单位或者居民负责养护,城市人民政府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和技术指导”。 | 1、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并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2、填写《检查记录》,注明检查时间、方式、检查人员、检查对象; 3、检查是否存在涉嫌违法行为,制作现场笔录、拍摄现场照片的简要情况要求准确、全面反映现场的客观状态。 | 《安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第四十三条 :“城管执法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巡查职责,未能及时发现违法行为的; (二)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三)无法定依据、不遵守法定程序或者超越职权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的; (四)无法定事由或者违反法定程序擅自改变已经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 (五)采用非法手段收集证据或者伪造、隐匿证据的; (六)违法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工具、物品的; (七)将没收、查封、扣押的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以及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八)泄露举报人信息的; (九)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形。” |
522 | 对单位附属绿地的绿化规划和建设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4105220036F0006 | 安阳县城市管理局 (县城市综合执法局) | 【行政法规】《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第100号令 根据2017年03月21日发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十四条:“单位附属绿地的绿化规划和建设,由该单位自行负责,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监督检查,并给予技术指导。” | 1、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并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2、填写《检查记录》,注明检查时间、方式、检查人员、检查对象; 3、检查是否存在涉嫌违法行为,制作现场笔录、拍摄现场照片的简要情况要求准确、全面反映现场的客观状态。 | 《安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第四十三条 :“城管执法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巡查职责,未能及时发现违法行为的; (二)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三)无法定依据、不遵守法定程序或者超越职权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的; (四)无法定事由或者违反法定程序擅自改变已经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 (五)采用非法手段收集证据或者伪造、隐匿证据的; (六)违法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工具、物品的; (七)将没收、查封、扣押的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以及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八)泄露举报人信息的; (九)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形。” |
523 | 对附属绿化工程建设质量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4105220036F0007 | 安阳县城市管理局 (县城市综合执法局) | 【地方性法规】《安阳市城市绿化条例》(根据2018年10月31日安阳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2018年11月29日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的《安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安阳市城市绿化条例〉的决定》修正)第十九条:“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附属绿化工程建设质量的监督检查,并给予技术指导。” | 1、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并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2、填写《检查记录》,注明检查时间、方式、检查人员、检查对象; 3、检查是否存在涉嫌违法行为,制作现场笔录、拍摄现场照片的简要情况要求准确、全面反映现场的客观状态。 | 《安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第四十三条 :“城管执法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巡查职责,未能及时发现违法行为的; (二)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三)无法定依据、不遵守法定程序或者超越职权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的; (四)无法定事由或者违反法定程序擅自改变已经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 (五)采用非法手段收集证据或者伪造、隐匿证据的; (六)违法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工具、物品的; (七)将没收、查封、扣押的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以及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八)泄露举报人信息的; (九)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形。” |
524 | 对辖区园林绿化的日常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4105220036F0008 | 安阳县城市管理局 (县城市综合执法局) | 【地方性法规】《安阳市城市绿化条例》(根据2018年10月31日安阳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2018年11月29日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的《安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安阳市城市绿化条例〉的决定》修正)第三十五条:“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辖区园林绿化的日常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城市园林绿化违法行为。” | 1、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并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2、填写《检查记录》,注明检查时间、方式、检查人员、检查对象; 3、检查是否存在涉嫌违法行为,制作现场笔录、拍摄现场照片的简要情况要求准确、全面反映现场的客观状态。 | 《安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第四十三条 :“城管执法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巡查职责,未能及时发现违法行为的; (二)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三)无法定依据、不遵守法定程序或者超越职权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的; (四)无法定事由或者违反法定程序擅自改变已经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 (五)采用非法手段收集证据或者伪造、隐匿证据的; (六)违法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工具、物品的; (七)将没收、查封、扣押的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以及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八)泄露举报人信息的; (九)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形。” |
525 | 对城市绿线的控制和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 行政检查 | 4105220036F0009 | 安阳县城市管理局 (县城市综合执法局) | 【部门规章】《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2号根据2011年1月26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9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正)第十四条:“城市人民政府规划、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城市绿线的控制和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 1、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并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2、填写《检查记录》,注明检查时间、方式、检查人员、检查对象; 3、检查是否存在涉嫌违法行为,制作现场笔录、拍摄现场照片的简要情况要求准确、全面反映现场的客观状态。 | 《安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第四十三条 :“城管执法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巡查职责,未能及时发现违法行为的; (二)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三)无法定依据、不遵守法定程序或者超越职权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的; (四)无法定事由或者违反法定程序擅自改变已经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 (五)采用非法手段收集证据或者伪造、隐匿证据的; (六)违法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工具、物品的; (七)将没收、查封、扣押的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以及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八)泄露举报人信息的; (九)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形。” |
526 | 建立古树名木档案和标记 | 行政确认 | 4105220036G0001 | 安阳县城市管理局 (县城市综合执法局) | (1)申请:申请人通过政务服务网、办事大厅进行事项的申请,提交有关申请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2)受理:办事大厅接收申报材料,所交材料齐全的,签发《材料接收凭证》;所交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要求的,签发《一次性告知书》。如所交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申请人可当场更正。如所交材料齐全,1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决定,并签发《受理通知书》或《不予受理通知书》。 (3)审查:在受理项目申请报告后,由行政审批办公室对内容进行审查。 (4)现场勘查:需要现场勘查的,由行政审批办公室组织相关业务处室进行现场勘查。 (5)办结: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 | ||
527 | 对长期从事市容环卫作业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的表彰奖励 | 行政奖励 | 4105220036I0001 | 安阳县城市管理局 (县城市综合执法局) | 【行政法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101号令) 第八条对在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 1、责任单位提出奖励的个人 2、领导班子会议研究 3、公 示 4、报请主管部门或同级政府研定 5、主管部门或同级政府表彰 | |
528 | 对于在城市公厕的规划、建设和管理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的表彰和奖励 | 行政奖励 | 4105220036I0002 | 安阳县城市管理局 (县城市综合执法局) | 【规章】《城市公厕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9号) 第二十二条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于在城市公厕的规划、建设和管理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 1、责任单位提出奖励的个人 2、领导班子会议研究 3、公 示 4、报请主管部门或同级政府研定 5、主管部门或同级政府表彰 | |
529 | 对在城市照明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 行政奖励 | 4105220036I0003 | 安阳县城市管理局 (县城市综合执法局) | 【规章】《城市照明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号) 第五条城市照明主管部门应当对在城市照明节能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 1、责任单位提出奖励的个人 2、领导班子会议研究 3、公 示 4、报请主管部门或同级政府研定 5、主管部门或同级政府表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