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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县发改委(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权责清单目录

安阳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www.ayx.gov.cn 来源:安阳县编办 时间:2024-09-24
安阳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权责清单目录
序号事项名称职权
类别
事项编码实施主体设定依据履职方式追责情形
1核准招标事项(招标初步方案核准)行政许可4105220012A0001安阳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科技局、粮储局)1、行政法规:《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3号)第三条“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具体项目范围以及核准机关、核准权限依照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执行。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提出,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并适时调整。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2、其他:《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河南省2017年本)》(豫政办〔2017〕56号)全文。
1.受理阶段责任:在安阳县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和河南政务服务网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和评估;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审查决定(不予核准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核准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事项。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3号)第二十一条:核准机关、备案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项目核准、备案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审查行政许可4105220012A0002安阳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科技局、粮储局)1、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十五条“国家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政府投资项目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依法负责项目审批的机关不得批准建设。”《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2016年国家发改委令第44号)全文。1.受理阶段责任:在安阳县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和河南政务服务网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接收行政许可申请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申请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材料。
2.审查阶段责任(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科):进行材料审查;咨询评估,委托第三方机构评审,组织专家现场核查(时限另计,15个工作日内完成);根据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科主管领导):主管领导审批后作出决定;对于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安阳县发改委窗口):制作送达文书;将行政许可决定送达当事人;对于准予许可决定,应当公开供公众查询。
5.事后监管责任(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科):加强对准予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监督检查。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责任事项。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44号)第十三条:负责审批政府投资项目的工作人员,对未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获通过的项目,违反本办法规定予以批准的,依法给予处分。 《河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负责节能评审、审查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导致评审结论严重失实或违规通过节能审查的,依法给予处分。负责审批政府投资项目的工作人员,对未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获通过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违反规定擅自审批,依法给予处分。
3县属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含与社会资本合资)建设的社会事业项目核准行政许可4105220012A0003安阳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科技局、粮储局)(1)《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的通知》(国发〔2014〕53号)附件第十条第三款:“除国务院已明确改为备案管理的项目外,按隶属关系有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地方政府自行确定实行核准或者备案。”(2)《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河南省2015年本)的通知》(豫政〔2015〕9号)附件第十条第三款:“其他社会事业项目:除国务院已明确改为备案管理的项目外,事业单位、人民团体投资(含与社会资本合资)建设的项目应按隶属关系报同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企业、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投资建设的项目实行备案。”(1)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选址意见书(仅指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项目);(2)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用地预审意见(不涉及新增用地,在已批准的建设用地范围内进行改扩建的项目,可以不进行用地预审);  (3)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4)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5)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1)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选址意见书(仅指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项目);(2)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用地预审意见(不涉及新增用地,在已批准的建设用地范围内进行改扩建的项目,可以不进行用地预审);  (3)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4)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5)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4非国家高速公路网项目、非普通国道网项目、非地方高速公路项目以外的公路项目(含普通国道、普通省道、农村公路、场站)核准行政许可4105220012A0004安阳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科技局、粮储局)(1)《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的通知》(国发〔2014〕53号)附件第三条第二款:“公路:国家高速公路网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普通国道网项目由省级政府核准;地方高速公路项目由省级政府按照规划核准,其余项目由地方政府核准。”(2)《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河南省2015年本)的通知》(豫政〔2015〕9号)附件第三条第二款:“公路:国家高速公路网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地方高速公路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按照规划核准;普通国道网、省道网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市、县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分别核准。(1)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选址意见书(仅指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项目);(2)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用地预审意见(不涉及新增用地,在已批准的建设用地范围内进行改扩建的项目,可以不进行用地预审);(3)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4)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5)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三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5非跨黄河大桥及非跨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境桥梁、隧道项目核准行政许可4105220012A0005安阳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科技局、粮储局)(1)《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的通知》(国发〔2014〕53号)附件第三条第三款:“独立公(铁)路桥梁、隧道:跨境、跨10万吨级及以上航道海域、跨大江大河(现状或规划为一级及以上通航段)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跨境项目报国务院备案;国家铁路网中的其余项目由中国铁路总公司自行决定并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备案;其余项目由地方政府核准。”(2)《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河南省2015年本)的通知》(豫政〔2015〕9号)附件第三条第三款:“独立公(铁)路桥梁、隧道:跨黄河大桥及跨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的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市、县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分别核准。”(1)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选址意见书(仅指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项目);(2)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用地预审意见(不涉及新增用地,在已批准的建设用地范围内进行改扩建的项目,可以不进行用地预审);(3)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4)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5)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三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6热电站项目的核准行政许可4105220012A0006安阳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科技局、粮储局)《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河南省2015年本)的通知》(豫政〔2015〕9号)附件第二条能源之热电站“抽凝式燃煤热电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在国家依据总量控制制定的建设规划内核准,燃气热电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背压式燃煤热电项目、农林生物质热电项目、垃圾热电项目由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按照省批准的热电联产规划核准,其余热电项目由县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2014年5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11号令)规定:(一)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选址意见书(仅指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项目);(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用地预审意见(不涉及新增用地,在已批准的建设用地范围内进行改扩建的项目,可以不进行用地预审);(三)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四)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三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7风电站项目的核准行政许可4105220012A0007安阳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科技局、粮储局)《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河南省2015年本)的通知》(豫政〔2015〕9号)附件第二条能源之风电站“由市、县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在国家依据总量控制制定的建设规划及年度开发指导规模内分别核准,其中集中并网风电站项目由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县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2014年5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11号令)规定:(一)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选址意见书(仅指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项目);(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用地预审意见(不涉及新增用地,在已批准的建设用地范围内进行改扩建的项目,可以不进行用地预审);(三)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四)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三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8内河航运项目的核准行政许可4105220012A0008安阳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科技局、粮储局)(1)《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的通知》(国发〔2014〕53号)三、交通能源……内河航运:跨省(区、市)高等级航道的千吨级及以上航电枢纽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地方政府核准。      (2)《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河南省2015年本)的通知》(豫政〔2015〕9号)三、交通能源……内河航运:跨省(区、市)高等级航道的千吨级及以上航电枢纽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跨省(区、市)高等级航道的千吨级以下到500吨级(含500吨级)和省内高等级航道的500吨级及以上航电枢纽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市、县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分别核准。(1)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选址意见书(仅指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项目);(2)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用地预审意见(不涉及新增用地,在已批准的建设用地范围内进行改扩建的项目,可以不进行用地预审);(3)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4)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5)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三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9对招投标违法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4105220012B0009安阳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科技局、粮储局)(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七条:“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招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招标投标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七条:“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招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招标投标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七条:“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招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招标投标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10生产单位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用能的处罚行政处罚4105220012B0010安阳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科技局、粮储局)《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七十二条:“生产单位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用能,情节严重,经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或者没有达到治理要求的,可以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提出意见,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关闭。”1、立案责任:根据日常管理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纳税人违法行为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对违法行为线索调查取证,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在处罚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停止项目建设或生产并进行改造。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报请同级人民政府责令关闭;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立案的而未立案的;
2、对应当予以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处罚的;
3、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随意使用自由裁量权,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范围的;
7、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或不按规定举行听证的;
8、凭借职权向当事人吃、拿、卡、要,敲诈勒索的;
9、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财产损失等不良后果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1从事节能咨询、设计、评估、检测、审计、认证等服务的机构提供虚假信息的处罚行政处罚4105220012B0011安阳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科技局、粮储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七十六条:“从事节能咨询、设计、评估、检测、审计、认证等服务的机构提供虚假信息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制发立案文书;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告知救济渠道和时限;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监督,每年不定期对企业及关联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和了解,防止弄虚作假;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八十六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节能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第五十六条 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规定进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的;

(二)未依法进行节能审查或者对未通过节能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予以批准或者核准建设的;

(三)指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节能评估机构进行节能评估的;

(四)未依法实施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的;

(五)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
12违反法律规定,无偿向本单位职工提供能源或者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的处罚行政处罚4105220012B0012安阳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科技局、粮储局)《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七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无偿向本单位职工提供能源或者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1.立案责任:发现无偿向本单位职工提供能源或者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等处罚项目。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八十六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节能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第五十六条 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规定进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的;
(二)未依法进行节能审查或者对未通过节能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予以批准或者核准建设的;
(三)指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节能评估机构进行节能评估的;
(四)未依法实施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的;
(五)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
13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法律规定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或者报告内容不实的处罚行政处罚4105220012B0013安阳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科技局、粮储局)《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八十二条:“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或者报告内容不实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1.立案责任:对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或者报告内容不实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违反法律、法规者进行处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14重点用能单位无正当理由拒不落实法律规定的整改要求或者整改没有达到要求的处罚行政处罚4105220012B0014安阳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科技局、粮储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八十三条:“重点用能单位无正当理由拒不落实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整改要求或者整改没有达到要求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四条:“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应当对重点用能单位报送的能源利用状况报告进行审查。对节能管理制度不健全、节能措施不落实、能源利用效率低的重点用能单位,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应当开展现场调查,组织实施用能设备能源效率检测,责令实施能源审计,并提出书面整改要求,限期整改。”1.案前审查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责任:行政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前,应填写《行政处罚事情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权、申辩权;                                                         3.调查取证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字; 4.告知并听取意见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作出较大数额罚款决定前,应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行政处罚案件有关事项审批表》,报职能科室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责任:填写《行政处罚结案报告》并将有关案件材料进行整理装订,归档保存;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八十三条,重点用能单位无正当理由拒不落实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整改要求或者整改没有达到要求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15重点用能单位未按法律规定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并报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的处罚行政处罚4105220012B0015安阳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科技局、粮储局)《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八十四条:“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并报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1.案前审查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责任:行政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前,应填写《行政处罚事情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权、申辩权;                                                         3.调查取证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字; 4.告知并听取意见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作出较大数额罚款决定前,应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行政处罚案件有关事项审批表》,报职能科室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责任:填写《行政处罚结案报告》并将有关案件材料进行整理装订,归档保存;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八十四条,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并报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16用能单位节能监察行政检查4105220012F0016安阳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科技局、粮储局)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加强对节能法律、法规和节能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用能行为。《节能监察办法》(2016年国家发改委令第33号)全文1.检查责任:制定节能监察年度计划,下达节能监察通知书,开展书面和现场节能监察
2.处置责任:根据检查情况提出节能监察意见。对违反节能相关法律法规的事项,报主管领导审定后责令限期改正。限期整改不到位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事项,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3.公开责任:双随机一公开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责任事项。
《节能监察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16年第33号)第二十五条:节能监察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管理权限的机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泄露被监察单位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的;(二)利用职务之便非法谋取利益的;(三)实施节能监察时向被监察单位收费或者变相收费的;(四)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并造成较为严重后果的。
17重要电力用户等级认定行政确认4105220012G0017安阳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科技局、粮储局)1、法律:《电力法》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经济综合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的电力管理部门,负责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
2、行政法规:《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1996年4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96号发布)第三条“国务院电力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电力供应与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电力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力供应与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电网经营企业依法负责本供区内的电力供应与使用的业务工作,并接受电力管理部门的监督。”
3、部门规章:国家电监会印发《关于加强重要电力用户供电电源及自备应急电源配置监督管理的意见》(电监安全〔2008〕43号文)第三项“供电企业要根据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确定的重要电力用户的行业范围及用电负荷特性,提出重要电力用户名单,经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后,报电力监管机构备案。”
1.受理阶段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审查决定(不予确认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批复文书。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并加强电力知识安全培训。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事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三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8价格认定行政确认4105220012G0018安阳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科技局、粮储局)1、地方性法规:《河南省赃物罚没物管理条例》(河南省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修订)第十四条:本条例所称价格鉴证,是指价格鉴证机构接受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的委托,对价格不明或者价格有争议的的赃物、罚没物进行价格评估鉴定的活动。
2、部门规章:原国家计划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计办〔1997〕808号)第五条:国务院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部门是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工作的主管部门,其设立的价格事务所是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指定的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机构,其他任何机构或者个人不得对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国家发展改革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财政部《关于扣押追缴没收及收缴财物价格鉴定管理的补充通知》(发改厅〔2008〕1392号)第一条:各级政府价格部门设立的价格鉴证机构为国家机关指定的涉案财物价格鉴定的机构,名称统一为:“价格认证中心”。五、原国家计委《涉案物品价格鉴定复核裁定管理办法》(计价费〔1998〕775号, 2001年第16号令)第十二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的复核裁定机构受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刑事案件、纪检监察案件中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的复核裁定;受理双方当事人都同属本行政管辖的经济、行政、民事案件中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的复核裁定。六、中共中央纪委、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监察部《纪检监察机关涉案财物价格认定工作暂行办法》(中纪发〔2010〕35号)第二条:纪检监察机关查办案件涉案财物价格认定工作,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价格认定,是指纪检监察机关在查办案件中,对价格不明、价格有争议的涉案财物,向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设立的价格认证机构提出价格认定,由价格认证机构依法对涉案财物的价格进行测算,并作出认定结论的行为。
3、其他:安阳市编委《关于成立安阳市价格事务所的批复》(安编〔1997〕66号):其主要职责是受理同级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对收缴、扣押、查封的赃物、罚没物的价格评估鉴定工作;受理交通运输、邮政部门在规定期限内无人认领、无法交付且依法要求拍卖、变卖处理财物的价格评估鉴定;对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等企事业单位按规定需要处理的物品及其他方面需要变卖、拍卖的物品进行价格评估鉴定;对保险理赔、纠纷财产物等进行价格评估鉴定;负责对土地使用权价格、房产交易价格以及金融部门贷款抵押物进行价格评估鉴定。
1.受理阶段责任:一次性告知协助方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价格认定阶段责任:进行现场查验或勘验,听取意见、市场调查,分析计算作出结论、内部审核及集体审议。
3.签发及制定文书,出具结论书阶段责任:签发及文书制定,送达及归档。
《价格认定规定》第二十三条:价格认定机构或者价格认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将依法取得的价格认定资料或者了解的情况用于其他目的的;(二)因主观故意或者过失,出具虚假价格认定结论或者价格认定结论有重大差错的;(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纪检监察机关查办案件涉案财物价格认定工作暂行办法》第二十二条 价格认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一) 出具虚假价格认定结论的;(二) 违反规定造成价格认定结论严重失实的;(三) 泄露价格认定工作中所掌握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四) 有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行为的。
19涉税财物价格认定行政确认4105220012G0019安阳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科技局、粮储局)(1)国家发改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0〕770号)第二条规定:“税务机关需要政府价格主管部门配合确定房地产区片计税价格等部分类别商品最低计税价格认定时,可以向同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提出价格认定协助需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与税务机关在技术、数据和人力等方面积极配合,共同开展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工作。”(2)河南省发改委、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河南省涉税财物价格认定管理办法(试行)》(豫发改价调〔2010〕1243号)第三条规定:“县及以上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工作主管部门,其所设立的价格认证机构具体负责对税务机关在税收征管过程中出现的价格不明、价格有争议的情况进行计税价格认定。”1.受理阶段责任:一次性告知协助方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价格认定阶段责任:进行现场查验或勘验,听取意见、市场调查,分析计算作出结论、内部审核及集体审议。
3.签发及制定文书,出具结论书阶段责任:签发及文书制定,送达及归档。
《价格认定规定》第二十三条:价格认定机构或者价格认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将依法取得的价格认定资料或者了解的情况用于其他目的的;(二)因主观故意或者过失,出具虚假价格认定结论或者价格认定结论有重大差错的;(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20商品和服务价格的制定其他职权4105220012H0020安阳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科技局、粮储局)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二十条:市、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省人民政府的授权,按照地方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制定在本地区执行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 
2、其他:《河南省定价目录》(豫发改价调〔2018〕530号)全文。《安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调整和保留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安政〔2013〕26号附件4: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共240项)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权限内的商品和服务价格的审定。
1、受理阶段责任:《河南省政府制定价格行为实施细则》规定制定价格所需的资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制定价格方案阶段责任:制定价格应当依法履行价格调查、成本监审或者成本调查、听取社会意见、合法性审查、集体审议、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制定价格的决定、公告等程序。                                                           《河南省政府制定价格行为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定价机关有违反价格法律法规行为的,由上级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价格法》进行处理。第三十九条:定价机关工作人员在制定价格工作中有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1办理由县发展改革委备案的项目其他职权4105220012H0021安阳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科技局、粮储局)(1)《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第二部分第(三)对于《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外的企业投资项目,实行备案制,除国家另有规定外,有企业按照属地原则向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2) 《河南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办法(2014年修订)》第一章第三条符合下列条件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1、除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另有规定外,国务院发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最新版本为准)之外的企业投资项目;2、国务院或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批准的特大型企业集团中长期发展建设规划内、属于《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内的项目第三十九条 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项目单位应当在开工 建设前通过在线平台将相关信息告知项目备案机关,依法履行 投资项目信息告知义务,并遵循诚信和规范原则。第四十条 项目备案机关应当制定项目备案基本信息格式 文本,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单位基本情况; (二)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 (三)项目总投资额; (四)项目符合产业政策声明。 项目单位应当对备案项目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 负责。第四十一条 项目备案机关收到本办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全 部信息即为备案。项目备案信息不完整的,备案机关应当及时 以适当方式提醒和指导项目单位补正。 项目备案机关发现项目属产业政策禁止投资建设或者依法 应实行核准管理,以及不属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依法应实施 审批管理、不属于本备案机关权限等情形的,应当通过在线平 台及时告知企业予以纠正或者依法申请办理相关手续。第四十二条 项目备案相关信息通过在线平台在相关部门 之间实现互通共享。 项目单位需要备案证明的,可以通过在线平台自行打印或 者要求备案机关出具。第四十三条 项目备案后,项目法人发生变化,项目建设 地点、规模、内容发生重大变更,或者放弃项目建设的,项目 单位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及时告知项目备案机关,并修改相关信 息。第四十四条 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项目单位在开工建设 前还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其他相关手续。
22农产品成本调查其他职权4105220012H0022安阳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科技局、粮储局)1、部门规章:国家发改委关于发布《农产品成本调查管理办法》(修订版)发改价格规〔2017〕1454号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农产品成本,是指农林牧渔产品及其加工转化产品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投入的各种有形和无形生产要素的价值总和。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农本调查,是指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照统一的调查制度,对农产品生产经营成本、收益及相关经济指标进行调查的行政活动。 第五条 农本调查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本调查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本调查工作。1.登记阶段责任:根据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统一规定,选取确定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农本调查对象。农本调查对象使用统一的登记簿,记录所承担调查品种的各种生产要素以及其他按规定需要登记的信息;
2.审核阶段责任:价格主管部门对农本调查对象报送的农本调查资料进行分类整理、认真审核;
3.汇总上报阶段责任:农本调查资料经审核确定后,价格主管部门对的调查数据进行汇总和综合分析,并按规定期限报送上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
《农产品成本调查管理办法》(修订版)第21条:在组织实施农本调查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1、未经批准擅自变更农本调查制度的;2、伪造、篡改农本调查资料的;3、要求农本调查对象或者其他机构、人员提供不真实农本调查资料的;4、未按照农本调查制度的规定报送有关资料的;5、违反规定公布农本调查资料的;6、泄露农本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的;7、其他违反国家相关规定的。
23列入国家定价目录、省定价目录和行政事业性单位收费事项成本监审其他职权4105220012H0023安阳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科技局、粮储局)(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二十二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制定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开展价格、成本调查。”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2号)《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定价成本监审(以下简称成本监审)是指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价格过程中在调查、测算、审核经营者成本基础上核定定价成本的行为。”第四条:“成本监审具体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成本调查机构(以下简称成本调查机构)组织实施。”

1.受理阶段责任:收到成本监审签批单后组成成本监审小组,向经营者发出提供材料通知书,经营者应当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提供相关商品或者服务成本监审所需资料并对所提供成本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
2.初审阶段责任:自收到经营者报送成本资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其完整性进行初审,资料不完整的,应当要求经营者限期补充。
3.审核阶段责任:经营者报送的成本资料经初审合格的,定价机关应当开展实地审核,调煮了解经营者生产经营情况,查阅、复制有关资料。按照本办法和相关商品或者服务的定价成本监审办法及有关规定对经营者成本进行审核。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
(第8号)《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第42
条:从事成本监审工作的人员淮露国家秘密、商
业秘密以及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索
贿受贿,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第43条:经营者拒绝提供成本监审所
需资料,或者提供虛假资料、不完整提供资料
的,定价机关可以中止成本监审、按照从低原则
核定成本,并将其不良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
息共享平台,实施失信联合惩戒。
24重要商品(钢材、煤炭、电解铝、水泥和化肥)成本调查其他职权4105220012H0024安阳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科技局、粮储局)1、其他:《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完善重要商品成本调查制度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684号)第一项、调查品种:“开展成本调查的重要商品包括:钢材、煤炭、电解铝、水泥和化肥。” 第七项、组织领导:“重要商品成本调查具体工作由各省级价格主管部门成本调查机构负责。”1、收集数据阶段责任:收集企业如实填报的成本调查报表和相关会计报表复印件;
2、审核阶段责任:价格主管部门对企业填报数据进行认真审核;
3、汇总上报阶段责任:确认真实准确后汇总上报上级价格主管部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完善重要商品成本调查制度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684号)第五条:各地价格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潘露企业的商业秘密,不得对外发布单个企业的成本数据。
25价格行政调解其他职权4105220012H0025安阳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科技局、粮储局)1、行政法规: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1987年9月11日发布)第三章第十五条第六款: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物价部门在价格管理方面履行下列职责 协调、处理本地区内的价格争议。 
2、部门规章:原国家计委《价格认证中心工作管理办法》(计价格〔2003〕415号)第二章第七条:价格认证中心接受当事人委托,进行价格纠纷调解。
1.受理阶段责任:一次性告知协助方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价格争议纠纷调解阶段责任:采取联合调解、协助调解、委托移交调解等方式进行。
《价格认定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价格认定机构或者价格认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将依法取得的价格认定资料或者了解的情况用于其他目的的;(二)因主观故意或者过失,出具虚假价格认定结论或者价格认定结论有重大差错的;(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26粮油仓储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向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或者备案内容弄虚作假的处罚行政处罚4105220012B0027安阳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科技局、粮储局)法律:《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40号)第四十三条“粮食收购企业未按照规定备案或者提供虚假备案信息的,由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1.立案阶段责任:能源安全执法大队对检查中发现、群众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能源安全执法大队进行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依法需要听证的,告知当事人听证权;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形成调查终结报告。
3.审查阶段责任:能源安全执法大队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理由等进行法制审核,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能源安全执法大队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听证权等。
5.决定阶段责任:能源安全执法大队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权利救济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能源安全执法大队依法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能源安全执法大队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河南省行政执法条例》第五章责任追究的第四十四条:行政执法机关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处理;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河南省行政执法条例》第五章责任追究的第四十五条行政执法人员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等处理或者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7粮油仓储单位不具备规定条件的处罚行政处罚4105220012B0028安阳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科技局、粮储局)法律:《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40号)第四十六条“粮食收购者、粮食储存企业未按照本条例规定使用仓储设施、运输工具的,由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被污染的粮食不得非法销售、加工。”1.立案阶段责任:通过群众举报、上级交办、有关部门转办等方式受理,通过初步审查,报委研究后决定是否立案;
2.审查阶段责任:按规定调查取证,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内容、理由、依据及裁量标准,告知当事人权利,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提出处罚建议;
3.决定阶段责任:通过法制审核和集体讨论,作出处罚决定;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处罚决定,依法送达,公示处罚结果。
《河南省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第八条:行政执法机关及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征收等行政执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一)无法定依据、法定职权的;(二)超越、滥用法定职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主要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的;(五)适用依据错误的;(六)行政执法行为明显不当的;(七)不履行法定职责的,造成危害后果的;(八)其他违法或者不当履行行政执法职责的。
28粮油仓储单位的名称不符合规定的处罚行政处罚4105220012B0029安阳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科技局、粮储局)《粮油仓储管理办法》(发展改革委令第5号)第二十九条:“粮油仓储单位不具备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的,由负责备案管理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1.案前审查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责任:粮食行政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前,应填写《行政处罚事情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权、申辩权;                                                         3.调查取证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字; 4.告知并听取意见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作出较大数额罚款和取消粮食经营资格决定前,应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行政处罚案件有关事项审批表》,报职能科室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责任:填写《行政处罚结案报告》并将有关案件材料进行整理装订,归档保存;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不依照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的;                            2.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的;
3.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自行收缴罚款的;
4.监督检查人员没有出示监督检查证件的;
5.接受被检查对象的馈赠、报酬的;
6.没有正当理由擅自对被检查对象进行检查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9粮食收购者未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的;被售粮者举报未及时支付售粮款的;违反《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规定代扣、代缴税、费和其他款项的;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加工的粮食经营者以及饲料、工业用粮企业未建立粮食经营台账,或者未按照规定报送粮食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的;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购销活动未执行国家有关政策的处罚行政处罚4105220012B0030安阳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科技局、粮储局)法律:《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40号) 第四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1.立案阶段责任:通过群众举报、上级交办、有关部门转办等方式受理,通过初步审查,报委研究后决定是否立案;
2.审查阶段责任:按规定调查取证,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内容、理由、依据及裁量标准,告知当事人权利,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提出处罚建议;
3.决定阶段责任:通过法制审核和集体讨论,作出处罚决定;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处罚决定,依法送达,公示处罚结果。
《河南省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第八条:行政执法机关及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征收等行政执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一)无法定依据、法定职权的;(二)超越、滥用法定职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主要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的;(五)适用依据错误的;(六)行政执法行为明显不当的;(七)不履行法定职责的,造成危害后果的;(八)其他违法或者不当履行行政执法职责的。
30陈粮出库未按照本条例规定进行质量鉴定的处罚行政处罚4105220012B0031安阳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科技局、粮储局)《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7号)第四十五条:陈粮出库未按照本条例规定进行质量鉴定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出库粮食价值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倒卖陈化粮或者不按照规定使用陈化粮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非法倒卖的粮食,并处非法倒卖粮食价值20%以下的罚款,有陈化粮购买资格的,由省级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取消陈化粮购买资格;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并处非法倒卖粮食价值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以及下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上报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此类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制作笔录。尊重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权利,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保守国家或者商业秘密。(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内容(包括事实、理由和证据)等调查结果进行审查。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策责任:对作出重大行政处罚,依照相关规定要进行集体讨论,并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                                                                           (6)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粮食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粮食部门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行政机构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31粮油仓储单位备案管理其他职权4105220012H0032安阳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科技局、粮储局)《国家粮油仓储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第5号)第6条:粮油仓储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1.审查责任:业务股2.决定责任:主管领导 3.送达责任:办公室《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7号) 第五十条
32县域城镇污水、垃圾、供水等基础设施项目涉及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项目申报其他职权4105220012H0054安阳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科技局、粮储局)


33保障性住房项目涉及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项目申报其他职权4105220012H0055安阳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科技局、粮储局)


34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实施方案审批其他职权4105220012H0056安阳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科技局、粮储局)


35使用省级政府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的公路运输场站项目申报其他职权4105220012H0057安阳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科技局、粮储局)


36省级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项目申报其他职权4105220012H0058安阳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科技局、粮储局)


37省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申报其他职权4105220012H0059安阳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科技局、粮储局)


38企业投资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全国重点保护文物单位内限额在5000万元以上、世界自然和文化遗产保护区内限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核准申报其他职权4105220012H0060安阳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科技局、粮储局)


39高速公路、干线公路、国防战备公路、农村公路、公路运输场站、水运建设项目年度交通建设计划编制并申报其他职权4105220012H0061安阳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40非跨县(市)的高速公路等经营性公路、桥梁建设项目法人确定其他职权4105220012H0062安阳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41县级社会事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备案(不含豫政办〔2017〕56号文件规定的社会事业领域“主题公园”和“旅游”项目)其他职权4105220012H0063安阳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42政府采用直接投资或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建设的非跨县(市)的地方铁路、铁路专用线、高速公路、普通国省道、农村公路、千吨级以下内河航运、独立公铁桥隧项目审批其他职权4105220012H0064安阳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43洗选厂项目备案其他职权4105220012H0065安阳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44非跨县(市)煤矿项目、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申报其他职权4105220012H0066安阳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45外商投资项目、国外贷款项目、限额以下内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申报其他职权4105220012H0067安阳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文)第二条:限额以下项目,由国务院授权的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和国家试点企业集团审批,但外商投资项目须按《指导外商投资方向暂行规定》审批。审批机构在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对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和限制乙类,或者《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的项目,或者利用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按统一格式出具确认书。1.受理责任:接收申请材料;依据相关文件规定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申请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材料。
2.审查责任:进行材料审查;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责任:机关负责人审批后作出是否予以转报的决定;对于不予转报的,说明不予转报的理由。
.4.送达责任:出具向省发改委申请办理免税确认书的请示文件;将初审转报申请文件送达当事人。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责任事项。
行政机关未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处理;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执法人员未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等处理或者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6利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申报其他职权4105220012H0068安阳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做好世界银行贷款2022-2023年规划备选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发改外资(2021)996号)(豫发改外资(2021)604号)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做好世界银行贷款2022-2023年规划备选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1.受理责任:接收申请材料;依据相关文件规定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申请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材料。
2.审查责任:进行材料审查;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责任:机关负责人审批后作出是否予以转报的决定;对于不予转报的,说明不予转报的理由。
 1.受理责任:接收申请材料;依据相关文件规定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申请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材料。
2.审查责任:进行材料审查;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责任:机关负责人审批后作出是否予以转报的决定;对于不予转报的,说明不予转报的理由。
行政机关未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处理;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等处理或者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执法人员未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的,
47创业投资企业备案其他职权4105220012H0069安阳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粮食和物资储备局)1、行政法规:《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3号)                                                                                                       2、其他: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全文                                                          《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河南省2017年本)》(豫政办〔2017〕56号)全文。1.受理阶段责任:在市发改委便民中心窗口和河南政务服务网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审查决定(不予备案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备案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事项。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3号)第二十一条:核准机关、备案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项目核准、备案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8国家级及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和工程研究中心申报其他职权4105220012H0070安阳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49污染治理和节能减碳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申报其他职权4105220012H0071安阳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50企业投资的非跨县(市)的普通省道网项目(按照规划)、独立公铁桥隧项目、除跨省(区、市)高等级航道的千吨级及以上航电枢纽,集装箱专用码头项目,煤炭、矿石、油气专用泊位项目之外的内河航运项目核准其他职权4105220012H0072安阳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51《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有中方控股(含相对控股)要求的总投资(含增资)小于3亿美元的限制类项目核准的申报其他职权4105220012H0073安阳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粮食和物资储备局)1.《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2号);
  2.《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9年版)》(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令第25号);
  3.《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9年版)》(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令第26号);
  4.《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2019年版)》(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令第27号);
  5.《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通知》(国发〔2016〕72号);
  6.《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贯彻落实<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有关外资工作的通知》(发改外资规〔2017〕111号);
  7.《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河南省2017年本)的通知》(豫政办〔2017〕56号);
  8.有关行政法规、国务院文件和经国务院批准的部门规章规定等。
1.受理阶段责任:接收申请材料;依据相关文件规定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申请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材料。2.审查阶段责任:进行材料审查;提出初审意见。3.决定阶段责任:机关负责人审批后作出是否予以转报的决定;对于不予转报的,说明不予转报的理由。4.送达阶段责任:出具向省发改委申请办理免税确认书的请示文件;将初审转报申请文件送达当事人。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责任事项。行政机关未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处理;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等处理或者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行政执法人员未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的,
52国家发展改革委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专项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申报其他职权4105220012H0074安阳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53除在跨省(区、市)河流上建设的单站总装机容量50万千瓦及以上项目之外的水电站项目核准其他职权4105220012H0075安阳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54非跨县(市)域水资源配置调整项目外的水利工程项目核准(市级权限内)其他职权4105220012H0076安阳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55集中并网风电项目核准其他职权4105220012H0077安阳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56农林生物质热电项目核准其他职权4105220012H0078安阳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57燃气热电、背压式燃煤热电项目核准其他职权4105220012H0079安阳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58城镇集中供热价格(政府定价项目)其他职权4105220012H0080安阳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59污水处理费标准(政府定价项目)其他职权4105220012H0081安阳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60高中学费收费标准(政府定价项目)其他职权4105220012H0082安阳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61国家发展改革委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专项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申报其他职权4105220012H0083安阳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62省级核准的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申请报告转送其他职权4105220012H0084安阳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63地方企业债券发行申报(仅限用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其他职权4105220012H0085安阳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64基础产业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申报其他职权4105220012H0086安阳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65不跨县(市)的独立选址的高速公路附属设施(含独立选址的高速公路互通式立交、连接线、服务区、收费站)项目审批(核准)其他职权4105220012H0087安阳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66坡耕地水土流失治理工程项目审批其他职权4105220012H0088安阳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67非跨县(市)110千伏及以下和产业集聚区局域电网220千伏电网项目核准其他职权4105220012H0089安阳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粮食和物资储备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