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位置: 首页 > 政民互动 > 民意征集

【已征集】关于《关于安阳县中小学校食堂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的公告

安阳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www.ayx.gov.cn 来源: 时间:2024-05-09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全县中小学校食堂管理,不断提升学校食堂服务保障能力和水平,切实保障校园食品安全,维护群众利益,促进学生健康成长,现将《安阳县中小学校食堂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予以发布,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关意见和建议请反馈至安阳县教育局,征求意见时间为2024年5月10日—2024年6月10日。

  联系电话:0372-5926459

  电子邮箱:ayxjtjbgs@163.com

  地 址:安阳市文峰区紫薇大道与长青街交叉口

  安阳县教育局

  2024年5月10日

  

安阳县中小学校食堂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县中小学学校食堂管理,提高学校食堂餐饮质量和食品安全保障水平,维护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健康成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农村义务教育学校食堂管理暂行办法》《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河南省学校食堂餐饮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试行方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小学学校食堂(以下简称“学校食堂”),是指无论是学校自营,还是承包经营、委托经营,凡设于中小学校校园内,按要求准予开办,为学生和教职工提供集中用餐服务,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具有相对独立的原料存放、食品加工制作、食品供应及就餐空间的专用场所。

  第三条学校食堂应当以改善学生营养、增强学生身体素质、促进学生健康成长为宗旨,坚持“公益性、非营利性”的原则。学生是否在学校食堂就餐应当充分尊重学生、家长意愿,坚持自愿原则,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县各公立中小学校(含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幼儿园,县域内其他民办教育机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部门职责

  第五条教育部门应当加强对学校食堂日常监督管理,督促学校全面履行食品管理主体责任;指导学校建立健全学校食堂管理制度,落实日常管理措施;将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工作作为学校落实安全风险防控职责、推进健康教育的重要内容;指导、监督学校加强食品安全教育和日常管理,降低食品安全风险,及时消除食品安全隐患,提升营养健康水平;积极协助相关部门开展学校食堂管理工作。

  第六条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定期对学校食堂食品原材料进行抽检,依法查处涉及学校食堂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督促指导学校食堂严格执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建立学校食堂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及时向教育部门通报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相关信息;对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进行抽查考核,指导学校做好食品安全管理和宣传教育;依法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学校食堂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第七条卫生健康部门配合市卫健委组织开展校园食品安全风险和营养健康监测;对学校提供营养指导,倡导健康饮食理念,开展适应学校需求的营养健康专业人员培训;指导学校开展食源性疾病预防和营养健康的知识教育,依法开展相关疫情防控处置工作,组织医疗机构救治学校食品安全事故导致人身伤害的人员。

  第八条财政部门对采取自营方式的学校食堂财务流程规范指导,对承包经营、委托经营的学校食堂做好招投标等程序指导,督促指导学校规范食堂财务管理。

  第九条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严厉打击学校及周边食品安全犯罪行为。

  第三章学校职责

  第十条有条件的学校应当根据师生需要设置食堂,为学生和教职工提供服务。学校开办食堂应当由学校提出书面申请,报当地市场监管部门审批,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后方可供餐,并严格按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经营项目进行经营。

  第十一条学校可采取自营方式供餐。暂不具备自营条件确需对外承包或委托经营的,年营业额30万以上的,应当报教育部门备案后,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餐饮服务单位。学校应当与中标餐饮服务单位签订经营服务合同,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合同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年,合同到期后应当重新组织招标。中标餐饮服务单位不得转包、分包。对出现转包、分包经营权的,挤占克扣学生伙食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存在重大食品安全问题且拒不整改或连续整改不到位的,学校应及时与违规经营单位终止合同。

  第十二条学校应当成立学校食堂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食堂管理。校长是第一责任人,对学校食堂管理工作负总责。重要事项和重大开支由集体讨论决定。学校应当成立由学校领导和学生、教师、家长代表等人员组成的膳食委员会,明确工作职责,建立工作制度,参与和监督学校食堂食品安全、质量、价格等方面的管理工作。在合同履行期间,膳食委员会每学期对食堂饭餐质量和价格进行满意度测评,对测评中反映的问题进行整改。

  第十三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食堂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主要包括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培训管理、晨检、食品采购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和台账记录、食品加工操作规程、陪餐、食品留样、食品添加剂使用、餐厨废弃物处置、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常态化食品安全隐患排查、投诉受理等日常管理制度以及上级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制度。

  第十四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食堂满意度测评机制,定期组织开展师生满意度测评,满意度较低的食堂要限期整改。

  第十五条学校应当建立集中用餐信息公开制度,每周公布学生餐食谱,有条件的学校每周公布带量食谱和营养素供给量。同时,学校应督促餐饮单位公布以下内容:套餐(菜品)的价格、食堂食品原料和食品添加剂供货单位、经营资质、采购流程、采购品种、采购价格等信息。

  第十六条自营供餐学校在食品采购、食堂管理、食品价格等涉及学生用餐的重大事项上,应当以适当方式听取家长委员会或者学生代表大会、教职工代表大会意见,保障师生家长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监督权。

  第四章从业人员管理

  第十七条学校应当合理配备食堂从业人员,根据就餐人数,原则上每100人配备1名食堂从业人员,寄宿制学校可按照80:1的比例适当增加从业人员。

  第十八条学校应当建立食堂从业人员准入审查机制,对食堂从业人员的思想品质、心理健康状况和身份进行评估核查,凡有违法犯罪记录以及有心理健康方面等问题的人员不得在学校食堂从事管理服务工作。

  第十九条学校食堂从业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个人卫生要求,加工操作直接入口食品前应当洗手消毒,进入工作岗位前做到戴帽、戴口罩、戴手套、穿工作服。不得在食堂内吸烟。

  第二十条学校应当在教育、市场监管、卫生健康等部门和营养专业人员的指导下,对食堂从业人员定期组织培训。每半年对食堂从业人员进行一次食品安全、营养配餐、消防安全、职业道德和法治教育等方面的培训考核。

  第二十一条学校食堂应当加强从业人员健康管理,患有国家卫生健康委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从业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以后方可上岗工作。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应当在学校食堂显著位置进行统一公示。

  第五章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

  第二十二条学校食品安全实行校长负责制,学校应当定期组织召开会议研究食品安全工作,经常性开展食品安全自查自纠。建立完善食堂食品安全岗位责任制。

  第二十二条学校食堂应当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如实、准确、完整记录并保存食品进货查验等信息,保证食品可追溯。鼓励食堂采用信息化手段采集、留存食品经营信息。

  第二十三条学校食堂应当建立食品留样制度,食品留样实行专人、专柜、专器管理,留样柜要加锁,并在视频监控范围内。每餐次的食品成品必须留样,每个品种留样量不少于125克,并记录留样食品名称、留样量、留样时间、留样人、审核人员等,按品种分别盛放于清洗消毒后的密闭留样专柜(冰箱)内,在冷藏条件下保存48小时以上。

  第二十四条学校应当针对不同年龄段学生营养健康需求,因地制宜为学生提供均衡营养膳食。学校应当建立学校负责人陪餐制度,明确陪餐人员职责,做好陪餐记录,对陪餐中发现的和学生反映的食品安全及风险隐患、饭菜营养不均衡等问题,督促做好整改。陪餐人员应按标准支付餐费。

  第二十五条学校应当加强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的宣传教育,积极开展相关科学知识普及和宣传教育活动,培养学生健康的饮食习惯,有条件的地方应当为学校配备营养专业人员或支持学校聘请营养专业人员,开展学生膳食营养监测,实施学生营养干预措施,对每周带量食谱进行审核,推广科学配餐、膳食营养等理念。

  第六章食品采购与食品储存

  第二十六条无论学校自主经营还是承包经营、委托经营,学校食堂采购食品及原料应遵循公开透明、价格合理、安全健康、符合营养需要的原则。条件具备时,将在全县学校食堂推行食材公开招标、集中定点采购制度。

  第二十七条学校食堂应当建立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等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索证索票制度,出入库管理制度,确保食品原料来源安全规范,严禁质次、变质、过期食品进入学校食堂。

  第二十八条学校食堂应当根据贮存条件分别设置食品储存场所,食品和非食品库房应当分设,配置良好的通风、防潮、防鼠、防蝇、防尘等设施设备。食品储存应当分类分架、离地离墙存放,遵循先进先出的原则摆放,不同区域应当有明显标识。散装食品应盛装于容器内,并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供货商及联系方式等内容,盛装食品的容器应当符合安全要求。

  第七章食品加工与食品供应

  第二十九条学校食堂应当具有与供餐规模相适应的、相对独立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操作区。具有与供餐规模相适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排烟、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施设备。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或者半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第三十条学校食堂不得制售冷荤类食品、生食类食品、裱花蛋糕;不得加工制作四季豆、鲜黄花菜、野生蘑菇、发芽土豆等国家明令禁止的高风险食品;不得使用、售卖过期、腐败变质、感官性状异常的食材和食品。学校食堂制作的食品在烹饪后应当尽量当餐用完,需要熟制的食品应当烧熟煮透。

  第三十一条学校食堂应当严格按照规定使用食品添加剂,严禁超范围、超剂量使用食品添加剂,不得采购、贮存、使用亚硝酸盐(包括亚硝酸钠、亚硝酸钾)。严禁使用非食用物质加工制作食品。

  第三十二条学校食堂供餐包括两种方式,一是包餐制,即全体学生学生统一伙食费标准,由食堂按照食谱提供统一饭菜。二是自购制,即饭菜品种、数量由学生自由选购,学校食堂凭充值卡或饭菜票结算。学校可根据实际情况从中选择。

  第三十三条学校食堂应当加强就餐场所管理,配齐洗手池等设施设备,保持就餐场所干净整洁。学校食堂产生的餐厨废弃物应当在餐后及时清除,并按照环保要求分类处理。食堂应当设置专门的餐厨废弃物收集设施并明显标识,按照规定收集、存放餐厨废弃物,建立相关制度及台账,按照规定交由符合要求的生活垃圾运输单位或者餐厨垃圾处理单位处理。

  第八章财务管理

  第三十四条学校食堂无论采取何种经营方式,严禁将收取餐费严禁存入个人账户。从办法实施之日起,自营学校食堂不得盈利。所有学校食堂餐费一律缴入指定专用账户,学校定时结算后提出申请,专用账户管理部门将饭费支付到食堂经营单位对公账户。

  第三十五条食堂饭菜价格以实际成本为依据合理确定,自主经营学校食堂食材采购成本不低于伙食费总收入的65%,承包经营学校食堂食材采购成本不低于伙食费总收入的60%。有健全的价格调整机制,价格确定调整必须充分征求学生及家长意见,并严格落实收费公示制度。学校教职工包括食堂从业人员在食堂就餐应当据实缴纳伙食费,与学生同质同价。

  第三十六条学校应当加强监督学校食堂成本管理,学生食堂支出主要包括原材料、水电天然气、人工、厨具、餐厅小型维修等成本,不得将应在学校公用经费中列支的费用计入食堂支出。不得擅自转移、挪用食堂收入或者私设“小金库”。不得将食堂房屋维修改造、固定资产购置、构成资本性支出的设备维修、在食堂工作的在编人员工资等列入食堂成本支出。

  第三十七条教育、财政、审计等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力量对辖区学校食堂包括承包或委托经营食堂财务收支情况进行专项审计或专项检查,重点监控成本、财务管理和盈利等情况。

  第九章应急处置与监督检查

  第三十八条学校应当建立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建立集中用餐食品安全应急管理和突发事故报告制度。发生集中用餐食品安全事故或者疑似食品安全事故时,应当立即采取下列措施:(一)积极协助医疗机构进行救治;(二)停止供餐,并按照规定向教育、公安、市场监管、卫生健康、网信等部门报告;(三)封存导致或者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工具、用具、设备设施和现场,并按照市场监管、公安部门要求采取控制措施;(四)配合进行现场调查处理;(五)配合相关部门对用餐师生进行调查,加强与师生家长联系,通报情况,做好沟通引导工作;(六)严禁未经授权,以个人名义在社交媒体发布相关文字和图片,以免形成舆情。教育部门应当加强与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建立常态化监管机制,采取定期检查和随机抽查等形式,加强对学校食堂的日常监管。

  第三十九条学校食堂管理应当实行责任追究制,对违反相关规定、疏于管理、玩忽职守,导致学校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迟报、漏报、瞒报学校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相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章附则

  第四十条本办法由教育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卫生健康委员会、财政局、公安局、审计局等部门依据职责负责解释。


关于《安阳县中小学校食堂管理暂行办法》的征求意见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