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县崔家桥镇人民政府执法案件审理 委员会议事规则(暂行)
安阳县崔家桥镇人民政府执法案件审理
委员会议事规则(暂行)
第一条 为加强执法案件审理工作,保证案件办理的合法性、及时性和公正性,落实行政执法办案规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政府成立案件审理委员会,镇长任主任委员,主管执法工作的班子成员任副主任委员,其他班子成员及相关分管负责人任委员。
案件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负责各项日常工作。
第三条 下列案件由案件审理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一)重大违法案件或情节复杂案件
重大违法案件系指我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作出的责令停产停业、较大数额的罚款、强制执行等行政处罚。数额较大罚款,系指拟对公民处以1000元以上的罚款,对法人和其他组织处以10000元以上的罚款。
(二)复议应诉案件;
(三)行政处罚决定错误、需要纠正并重新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案件;
(四)对需要移送司法机关或其他行政机关的案件;
(五)讨论行政处罚案件的撤销;
(六)其他与案件办理有关并需提交案件审理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的事项。
第四条 案件审理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
(一)每半月召开一次,也可根据需要临时召开;
(二)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或委托副主任委员主持,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参加;
(三)会议首先由承办案件主办人汇报案情和处理意见,并提交案件调查终结报告,然后由与会委员发表意见,最后由主持人作出集体讨论决定并签署意见;集体讨论决定应超过参会委员半数以上同意,并且包含主任委员。
(四)会议应当制作案件讨论笔录,集体讨论中的不同意见应如实记载;
(五)案件卷宗由主办人整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存档。
第五条 案件审理委员会所作出的决定,由各各相关单位按各自职责贯彻执行。
第六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