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起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弄虚作假、机动车检测机构弄虚作假典型案例
7起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弄虚作假、机动车检测机构弄虚作假典型案例
为了贯彻落实生态环境部《关于严惩弄虚作假行为加强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监督执法工作的通知》精神,以及“全面整治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弄虚作假问题”的工作要求,严厉打击建设项目自主验收弄虚作假行为和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弄虚作假行为,云南省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紧紧围绕工作重点,优化执法方式,提高执法效能,集中力量查办了一批机动车检测机构弄虚作假、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弄虚作假案件,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在各州(市)报送的案例中,云南省生态环境厅筛选出七个监管执法典型案例。向社会公开发布。
典型案例之一 玉溪某混凝土有限公司环保设施验收弄虚作假案
办案单位:云南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执法局 玉溪市生态环境局红塔分局
一、案情简介
二、处理处罚情况
三、启示意义
典型案例之二 曲靖市某公司环保设施验收弄虚作假案
一、案情简介
2023年7月11日,曲靖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对曲靖市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环保节能复合硅酸盐制品建设项目未按照环评及批复要求建设危险废物暂存间。2020年8月该公司在验收监测报告表中作出“由于生产过程中不产生危险固废,实际未建设废矿物油收集桶和配套的危废暂存间”“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合格”的验收结论,并于2020年9月5日通过环保自主验收。经进一步核实,该公司在检修风机时产生废矿物油,但未建设危废暂存间,该公司未按环评及批复要求建设环境保护设施,仍给出验收合格结论,属于在验收中弄虚作假的情形,其行为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生态环境违法。
二、处理处罚情况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范和基准规定(试行)》之规定,对该公司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弄虚作假的行为处以罚款60.3万元,对该公司负责人处以罚款12.5万元。
三、启示意义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从生态环境部门主导验收转变为建设单位自主验收,是生态环境领域深化“放管服”改革的重要举措,但“放管服”不等于不监管,更不等于放松监管,自主验收弄虚作假性质恶劣、后果严重,必须严惩。本案中,生态环境部门通过对在自主验收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公司和相关负责人处以罚款,形成有力震慑。案例具有警示性。
典型案例之三 景洪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案
办案单位:西双版纳州生态环境局景洪分局
一、案情简介
二、处理处罚情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和《西双版纳州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实施细则(试行)》的规定,生态环境部门决定对该公司处以罚款10万元,并没收违法所得450元。收到处罚决定书后,该公司已全额缴纳罚没款。
三、启示意义
机动车排放检测机构作为检验机动车尾气是否达标的重要机构,是控制道路移动污染源的“最后一道闸门”,是污染“源头治理”的关键环节,只有确保机动车排放检验真实、有效、准确,才能掌握机动车尾气达标排放的真实情况。本案中,车辆检验机构弄虚作假出具虚假检测报告,必然导致尾气超标排放失控,影响辖区的大气环境质量。生态环境部门依法查处,形成震慑,案例具有警示性和示范性。
典型案例之四 文山市某机动车服务有限公司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案
办案单位:文山州生态环境局文山分局
一、案情简介
二、查处情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文山州生态环境局决定对该公司责令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环保检测费)100元,并处以罚款12万元。
三、启示意义
近年来,机动车尾气排放已成为城市空气污染源,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是机动车尾气排放检验的关口,防控机动车尾气污染责任重大,必须严格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排放尾气进行检验。本案中,生态环境部门充分利用视频监控存储数据发现线索、固定证据,实现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环境违法行为的精准打击。案例具有示范性、警示性。
典型案例之五 澄江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案
办案单位:玉溪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二、案件处理处罚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生态环境部门依据《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试行)》,决定对该公司处以罚款11.6万元,并没收违法所得720元。
三、启示意义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生态环境部关于“全面整治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弄虚作假问题”的工作要求,玉溪市生态环境部门组织开展了专项整治行动,通过视频监控及非现场监管手段锁定违法线索,市、县两级联动开展现场执法,直击机动车检验检测服务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黑烟车过检、修改发动机额定转速(删除)等弄虚作假违法行为。短短两个月来,共查办机动车检测机构弄虚作假案件8起,累计罚款84.139万元,实现了精准打击,强化了震慑效应,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明显。本案例是玉溪市生态环境部门查办的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弄虚作假违法典型案例之一,具有示范性。
典型案例之六 石屏县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案
办案单位:红河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石屏分局
2022年8月29日,红河州州级行政执法部门“双随机、一公开”联合检查组对石屏县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明知违反相关标准规定,但为方便检测不同车型,将机动车尾气环保检测线排气分析仪采样管总长度加长为15.2米,不透光烟度计采样管长度加长为4.5米,超出国家生态环境标准(HJ1237-2021第4.2.4.2.d)排气分析仪采样管长度应小于7.5米,不透光烟度计采样管长度应小于3.5米的标准要求,加长之后在重柴线检测并出具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的检测车辆结果均为合格,并有相应的授权人和批准人签字,出具虚假检测报告。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生态环境违法。
二、处理处罚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红河州生态环境局按照《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试行)》进行裁量,决定对该公司处以罚款17.3万元,并依法没收违法所得810元。
三、启示意义
近年来,机动车尾气检验机构逐年增多,激烈的市场竞争导致部分不良企业铤而走险,违法出具机动车虚假检验报告,危害后果严重,是生态环境保护执法的监管重点。本案中,红河州行政执法部门为了最大限度防止执法扰民,积极探索“双随机、一公开”新模式,推行“综合查一次”联合执法检查,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明显,具有示范性。
典型案例之七 昆明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案
办案单位:昆明市机动车污染管理中心
一、案情简介
二、处理处罚情况
三、启示意义
编辑 | 王艳梅
审核 | 马冉奚
转自:云南省生态环境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