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 按照县委关于县直事业单位重塑性改革的部署要求,根据《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三定”规定制定和实施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安阳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为安阳县城市管理局管理的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机构规格相当于正科级。
第三条 本规定确定的主要职责、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等,是安阳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机构职责权限、人员配备和工作运行的基本依据。
第四条 安阳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主要职责:
(一)参与研究拟定城市管理执法的具体方案并组织实施;配合主管部门在全县开展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统一指挥和检查监督工作。
(二)负责全县范围内跨区域(违法行为涉及两个及两个以 上乡镇行政区域范围)违法案件的查处工作。
(三)负责全县重点区域内机动车侵占城市道路违法停放,
开发、建设项目的建筑垃圾在产生、清运、处置过程中违法行为,
国有土地上开发、建设项目违法建设行为,县管道路违规设置大型户外广告行为,县管绿地违法行为和违反县管城市道路、桥梁及其附属设施管理行为等的行政处罚权。
(四)负责机动车违停管理系统的管理和运维工作,并对违停信息实施录入处理。
(五)承担全县重点区域内交通管理方面公共停车场管理工作。
(六)负责城市管理方面应急管理工作。
(七)完成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五条 安阳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综合股。负责大队日常运转工作;负责文电、会务、信息、宣传、机要、保密、安全、档案、信息化等工作;负责综合材料的起草上报工作。
(二)建筑渣土执法中队。负责全县建筑垃圾、工程渣土排放、运输、中转、消纳等日常监督和执法查处工作;负责行使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政处罚权。
(三)直属中队。负责行使城乡规划、城乡建设、房地产、市政工程、园林绿化等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政处罚权;负责行使环境保护、水务管理等方面的部分行政处罚权;负责对乡镇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的业务指导。
(四)安阳东站广场综合执法中队。负责高铁东站区域内侵占城市道路、违法停车的行政处罚;负责高铁东站区域内电动车、自行车、三轮车等非机动车进入禁行禁停区域等违规行为的整治工作;负责对高铁东站站前广场占道经营、无证流动摊贩的治理,制止违规设置户外广告、乱涂乱画、乱搭乱建等行为;负责高铁广场区域内商铺门头牌匾、户外广告规范管理工作。
(五)应急中队。负责全县范围内跨区域(违法行为涉及两个及两个以上乡镇行政区域范围)违法案件的查处工作;负责退路进厅、摊群点、校园周边等市容日常巡查管理工作;负责门头牌匾、宣传庆典、开业活动的日常监管、查处工作;负责城市管理方面应急管理工作。
(六)违停执法中队。负责全县重点区域内机动车侵占城市道路违法停放的行政处罚以及拖移工作;负责违停信息系统管理、运维和使用工作;承担全县重点区域内交通管理方面公共停车场管理工作。
第六条 安阳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事业编制44名;核定领导职数3名,其中:大队长1名,副大队长2名;内设机构领导职数6名。经费实行财政全额拨款。
第七条 本规定由中共安阳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共安阳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