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B0001-2022-97 | 有 效 性 | 失效 |
发文机关 | 安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22年09月03日 |
标 题 | 安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安阳县工程建设项目联合测绘实施办法的通知 | ||
发文字号 | 安县政办〔2022〕32号 | 发布时间 | 2022年09月04日 |
安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安阳县工程建设项目联合测绘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单位:
《安阳县工程建设项目联合测绘实施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2022年9月3日
安阳县工程建设项目联合测绘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深化“放管服”改革的决策部署,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全面推进建设工程领域联合审验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18〕78号)、《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阳市工程建设项目并联审批实施办法等12个文件的通知》(安政办〔2020〕30号)、《安阳市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进联合测绘工作的通知》(安工改办〔2021〕7号)、《关于全面推进河南省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改革的指导意见》(豫自然资发〔2021〕38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工程建设项目“联合测绘”,是指工程建设项目在项目审批、工程建设、竣工验收过程中所涉及的规划、土地、房产、人防、消防、绿化、气象等测量测绘业务,由建设单位按规定自主选择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的测绘中介机构承担。
通过优化整合测绘事项,将建设项目前期的选址测绘、土地勘测定界、地籍调查、拨地测量、报建图测绘、房屋面积测算(房产预测绘)等,中期的规划放样、规划验线等,后期的规划核实、土地核检、消防测量、人防测量、绿地核实、地下管线测量、房产测量、不动产补充测绘等按阶段整合为前期、中期、后期三个测绘项目。
第三条联合测绘项目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我县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工程建设项目和城市基础设施等工程(不包括特殊工程和交通、水利、能源等领域的重大工程)、涉及行政审批等事项的测绘中介服务工作。
第四条技术标准
全县联合测绘项目成果统一使用省工改办制订的《河南省建设工程项目联合测绘技术导则(试行)》,不得另行标准,原使用标准与《技术导则》不一致的,按《技术导则》执行。
第五条联合测绘实施程序
(一)测绘资质单位选取。1、建设单位按照自主选择的原则,须从“安阳市工程建设项目联合测绘平台测绘资质单位名录库”中选取测绘单位,并委托具备承揽“联合测绘”相应资格的服务中介机构(以测绘资质证书载明的专业范围为准)。通过访问河南省政务服务网-豫快开工-安阳市-联合测绘查看目前我市名录库信息。
2、采取招投标形式确定测绘资质单位的项目,测绘资质单位必须是安阳市工程建设项目联合测绘平台“名录库”中的测绘单位。
(二)同一建设项目整合为3个测绘项目后,最多不超过3次委托,鼓励建设单位1次委托,鼓励中介服务机构开展全流程全覆盖的“联合测绘”中介服务。
(三)在选取确定联合测绘单位后签订“联合测绘”服务合同。合同范本按原国家测绘局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的《测绘合同》示范文本(GF—2000—0306)参照执行。合同报价和服务承诺一经签订不得随意更改。
(四)项目备案。受委托的“联合测绘”服务中介机构在项目合同签订后3个工作日内到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进行任务备案。
(五) 测绘作业。“联合测绘”中介服务机构根据合同载明的测绘任务和时间要求,分阶段开展作业。按测绘作业规程和标准进行外业数据获取和内业数据处理,过程数据及时内部共享使用,按时限要求出具符合要求的联合测绘成果。
(六)质量检定。根据“联合测绘”成果“首次必检”要求,组织相关技术人员或委托第三方机构等方式对测绘中介服务机构首次出具的“联合测绘”基础成果进行质量检定。
(七)测绘成果推送。工程项目建设单位或测绘单位要将合格的测绘成果按要求推送至安阳市 “联合测绘”管理平台,行政审批等部门统一到该平台提取、下载、应用有关成果,用于行政审批或其他管理工作,不得另行要求测绘单位直接提交成果或增加测绘内容。
(八)成果汇交。“联合测绘”项目完成后,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向县自然资源局进行测绘成果汇交。
第六条从事“联合测绘”的中介服务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立即停止从事“联合测绘”业务:
(一)因测绘资质变化等不符合资质要求的;
(二)提供虚假材料、拒绝提供相关材料或隐瞒有关情况的;测绘产品质量出现严重问题或在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质量监督检查中,测绘项目有严重问题的;
(三)测绘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或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制度存在安全、保密隐患,经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
(四)专业技术人员不符合该单位原有技术等级标准,经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
(五)在当年测绘市场不良行为记录公示中,被公示2次(含)以上的;
(六)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被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
(七)不按照有关规定在我县开展联合测绘活动的。
第七条实施要求
(一)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人防等部门和单位应明确分管领导进行组织协调,并落实专人负责此项工作,以便推进“联合测绘”顺利实施。
(二)严格执行数据共享规定,对符合国家规范和规定样本要求的测绘成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拒收。不得自行增设测绘的前置条件,不得借机强制服务、搭车收费。
(四)对发现的“联合测绘”违法违规行为,有关部门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采取约谈、通报、查处等形式,依法依规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相关责任。
(五)未列入名录库的单位,不得承揽“联合测绘”业务。
(六)“联合测绘”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平等的市场竞争原则,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分割、封锁、垄断测绘市场;“联合测绘”项目不得分包、转包。
(七)中介服务机构对测绘成果终身负责。
(八)各职能部门要各司其职,切实履行本办法,对不能按照本办法执行的,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八条凡建设工程项目,自本办法下发之日起,全部要实行联合测绘,不分阶段,从现时状态开始,其后续测绘事项实行联合测绘。原测绘机构未进入市级名录库的要抓紧申报,不符合入库条件的不得再进行项目后续测绘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