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县政复决〔2022〕11号
申请人:蔡**,男,汉族,身份证号:440881198********,住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江夏西街七巷。
被申请人: 安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负 责 人:史** 职务: 局长
委托代理人:王** 安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受理答复申请人的投诉举报行为违法,请求责令被申请人限期答复申请人的行政复议一案,本机关依法受理后,向被申请人送达了行政复议案件受理通知书及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本机关提交了书面答复。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称:2021年12月31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一份举报投诉信,举报投诉河南泰丰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小鱼儿馄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一事。中国邮政网显示被申请人在2022年1月4日已经签收。但是申请人至今都没有收到被申请人作出任何形式的受理通知和反馈办理结果的答复,申请人也没收到任何关于延长办理期限的答复。被申请人在接到申请人的举报投诉案件后没有作出是否受理和办理结果,不符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构成行政不作为。
申请人提交证据:1、申请人身份证明;2、举报投诉信;3、产品食物包装袋原件照片;4、支付宝支付凭证;5、购物小票。
被申请人称:2021年12月31日申请人以挂号信的形式向被申请人函寄了一份举报投诉信,我单位于2022年1月4日签收了举报投诉信。执法人员于2022年1月11日就已经受理并出具了举报投诉信的调查结果,且在当日就通过电话联系了举报投诉人蔡景国,但是没有接通电话,之后由于投诉举报案件较多,加上安阳市疫情的出现,安阳市各县区全体单位加班加点,连续一个多月周六周日不休息全力以赴投入到疫情防控的工作中去,执法人员没有确保将受理情况告知当事人确实是我们的工作疏忽。执法人员将尽快将投诉举报受理和处理情况重新告知当事人,并解释核查遇到的困难。基于以上事实,关于我单位未及时回复举报投诉人受理结果的情况。在此,多谢申请人的监督,我单位已经对处理举报投诉信的相关人员提出批评,责令其在今后的工作中严格要求自己,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办理投诉举报案件,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被申请人提交以下证据: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行政复议授权委托书2、《关于蔡景国举报投诉信的调查结果》及邮寄单3、电话告知截图。
本机关经审理查明:2021年12月31日,申请人以挂号信的形式向被申请人函寄了一份举报投诉信,举报投诉河南泰丰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小鱼儿馄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一事,被申请人于2022年1月4日签收后未在法定期限内向申请人反馈案件办理情况。
另查明:被申请人于5月25日通过邮政(单号:1149148720176 )已将《关于蔡景国举报投诉信的调查结果》送达申请人。
本机关认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消费者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的,该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并告知消费者”以及《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的规定,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答复申请人,违反法定程序。
经集体研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处理的行为违法。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零二二年六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