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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县政复决〔2022〕8号

安阳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www.ayx.gov.cn 来源:行政复议应诉中心 时间:2022-05-10

  申请人:王**,男,汉族,身份证号:4105221977*******,住河南省安阳县高庄镇西崇固村。

  被申请人: 安阳县公安局

  负 责 人:周孟亚职务: 局长

  委托代理人:田** 公安局工作人员

  高** 公安局工作人员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安县公(高)行罚决字〔2022〕13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复议一案,本机关依法受理后,向被申请人送达了行政复议案件受理通知书及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本机关提交了书面答复。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称:因儿子被殴打一事,申请人奔波于镇县市三级政府相关部门反应问题后无果,无奈之下,于2022年2月27日赴京去国家公安部信访中心求助,坐1号地铁线途径天安门东站向治安大队人员问路时被带走,在禁闭后于27日晚遣送到久敬庄登记,后被村支书接回。这些过程无任何过激行为,服从工作人员安排,没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行为后果,故安县公(高)行罚决字〔2022〕13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成立,请求撤销。

  申请人提交证据:1、申请人身份证明;2、安县公(高)行罚决字〔2022〕13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3、微信聊天记录截屏;4、北京西站到公安部线路图。

  被申请人称:2022年2月27日,在全国两会安保期,申请人携带信访材料在北京天安门上访,被北京市公安局天安门分局分流点民警发现后遣送至久敬庄分流中心。2022年2月27日下午,申请人被高庄镇政府相关工作人员接回。申请人所携带的信访材料反映其儿子于2018年被殴打一案,申请人于2019年4月16日已经收到信访救助款,并保证不再以此事为由进行上访。安阳市驻京信访工作组处置单上显示申请人携带信访材料在北京天安门上访,要求安阳县公安局依法处理。申请人以前去过公安部信访中心,知道所在地,而申请人被发现地与公安部信访中心距离较远,该地点不是到公安部信访中心的必经之路,申请人具有在天安门上访的故意。综上,申请人在全国两会安保期,携带信访材料在北京天安门上访,被北京市公安局天安门分局分流点民警发现,其行为已经构成扰乱公共场所秩序,对申请人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

  被申请人提交以下证据: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行政复议授权委托书2、2022年2月27日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案卷宗复印件一本。

  本机关经审理查明:2022年2月27日,申请人携带信访材料在北京天安门附近被北京市公安局天安门分局分流点民警发现,后遣送至久敬庄分流中心,2022年2月27日下午,申请人被高庄镇政府相关工作人员接回。2022年3月14日,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作出给予申请人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

  本机关认为:申请人在全国两会安保期间,携带信访材料到北京天安门上访,被北京市公安局天安门分局分流点民警发现后遣送至久敬庄,已形成扰乱公共秩序的违法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被申请人作出的安县公(高)行罚决字〔2022〕13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

  经集体研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安县公(高)行罚决字〔2022〕13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零二二年五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