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县政复决〔2022〕7号
申请人:琚**,男,汉族,身份证号:4105221966******,住河南省安阳县崔家桥镇琚庄村。
申请人:琚**,男,汉族,身份证号:4105221973******,住河南省安阳县崔家桥镇琚庄村。
申请人:杨**,男,汉族,身份证号:4105221968******,住河南省安阳县崔家桥镇琚庄村。
申请人:杨**,男,汉族,身份证号:4105221958******,住河南省安阳县崔家桥镇琚庄村。
申请人:宋*8,女,汉族,身份证号:410522196*******,住河南省安阳县崔家桥镇琚庄村。
被申请人: 安阳县崔家桥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张** 职务:镇长
委托代理人:赵** 崔家桥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
蔡** 河南国银(安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崔政发〔2022〕9号《行政处理决定书》行政复议一案,本机关依法受理后,向被申请人送达了行政复议案件受理通知书及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本机关提交了书面答复。2022年3月11日,本机关组织召开案件听证会,充分听取了各方当事人意见,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称:1、决定书中称冀庄沟为解放前引用幸福渠灌溉农田的支流,因农业设施的完善已失去灌溉意义,但琚庄村是国家规划的泄洪区,通过2016年和2021年两次突发洪水造成的群众财产损失对比。2016年洪水回退顺利,但2021年因填埋修路后造成洪水无法顺利回流,群众财产损失严重,充分证明冀庄沟防洪、泄洪意义重大,利国利民。填河修路是对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极端不负责任,况且近期本支流狄青线南段由镇政府牵头扩修、争取国家农业水利资金,路两端一修一堵是自相矛盾的做法。2、安阳市发改委安发改审办〔2018〕171号文件称该田间路属于全国新增500亿公斤粮食生产能力规划田间路工程建设项目第七标段9号路,但未标明称此项目规划在冀庄沟河流之上,且称此规划思虑不周,纯属无稽之言。为掩盖事实之举,整理路基所用建筑垃圾存在个人谋利之嫌。2021年7.22洪水造成损失后在解众强烈要求下不得已于7月25日挖断路面排水。3、针对冀庄沟被填平修路召开的听证会为办案人员暗箱操作,是为由政府出具错误决定意见的铺垫之用。在本决定书出具之前,已在挖断路面处由申庄村百名暴民强行修建涵洞,并在田间路两边包括路肩在内各5米共10米宽耕地面积为储备排水通道,已无视国家保护耕地面积之红线,充分证明此冀庄沟琚庄河段有极大的存在意义,强烈要求恢复原有河道,还耕于民。
申请人提交证据:1、申请人身份证明;2、崔家桥镇人民政府崔政发〔2022〕9号行政处理决定书。
被申请人称:1、答复人收到被答复人反映的问题,要求答复人作出处理决定后,答复人高度重视,经过走访和召开听证会确认的事实为:冀庄沟为解放前引用幸福渠灌溉农田的支流,南北走向,流经冀庄、翟庄、郜庄、申庄、琚庄和东庄6个村。随着解放后农业设施项目的完善,冀庄沟已经失去了历史意义上的灌溉功能,目前自北向南冀庄、翟庄、郜庄、申庄、琚庄地段的沟渠已经不复存在。鉴于冀庄沟的现状,安发改审办【2018】171号文件批复,将该渠段列入全国新增500亿公斤粮食生产能力规划安阳县2018田间建设工程建设项目第7标段,8号路,该标段中标单位为河南天然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目前,该路的路基在施工时使用的是砖块、水泥块等建筑拆迁肥料,并未使用生活垃圾,并未影响当地水质。修建该路段时,由于未预留排水涵管,一定程度上影响排水。以上事实,有冀庄沟现状现场图、项目区域示意图、安阳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检测报告、安发改审办【2018】171号文件、项目招标方案核准意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书等材料足以认定。2、答复人作出的处理决定程序合法、内容适当。在对以上事实认定的基础上,答复人依据《河南省信访事项听证制度》等有关规定,严格按照有关听证程序依法召开听证会,在充分听取各方听证参加人意见后,依法作出处理意见,决定在北环路与该田间路交汇处高标准修建涵洞,在田间路两边各储备3米宽的排水通道,答复人也依法告知了被答复人不服处理决定的权利救济途径。随本答复书提交的听证会签到表、信访听证意见表、信访听证会会议记录、听证会合议记录、信访事项评议结论汇总表、信访听证会会议纪要、信访事项听证结论告知书和听证结论通知书回执等材料足以认定答复人的处理决定程序合法,内容适当。
被申请人提交以下证据:1、听证会记录和听证意见送达情况2、灌区基本情况及规划3、信访事项听证制度和程序4、安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安发改审办〔2018〕171号文件5、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书6、项目招标方案核准意见7、项目区域示意图8、安阳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检测报告。
本机关经审理查明:2018年5月4日,安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复《安阳县新增千亿斤粮食生产能力规划2018年田间工程项目实施方案》,该项目第7标段8号路位于崔家桥镇琚庄村,路段原为引用幸福渠灌溉农田的支流沟渠。2021年,因7.21洪灾,造成沿线地块洪水回退缓慢,沿线群众意见较大,引起申请人上访。为解决申请人上访问题,2021年12月17日,安阳县崔家桥镇召开信访事项听证会,会议决定在田间路两边各储备3米宽的排水沟、并在田间路南段修建过水涵洞,于2021年12月19日向申请人送达关于琚庄村民信访事项听证会结论通知书,申请人拒签,2022年2月10日,崔家桥镇人民政府作出崔政发〔2022〕9号行政处理决定书。
本机关认为:针对琚庄村修田间路占用泄洪渠影响泄洪的事件,申请人从始至终都是按照信访程序向行政机关反映问题,被申请人亦是按照《信访条例》规定对该问题进行处理;但最后被申请人却采用行政争议处理形式,出具《行政处理决定书》替代信访处理决定,其处理路径和适用法律明显错误。
经本机关集体研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崔政发〔2022〕9号《行政处理决定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零二二年三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