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县政复终〔202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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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行政复议应诉中心
时间:2022-04-06
申 请 人:安阳县辛村镇***理发店,住所:安阳县辛村镇南辛村,负责人:张**。
被申请人:安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史文学,职务:局长。
委托代理人:王**,该局工作人员
申请人安阳县辛村镇**理发店不服被申请人安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所作(安县)市监处罚〔2021〕31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于 2022年2月 9日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在受理该案件后,申请人于 2022年3月31日自愿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经审查认为撤回行政复议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本机关决定终止对该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
二〇二二年四月六日